【金管會盯、民眾搶買,失能扶助險買了就有保障?】
最近金管會盯上壽險業失能扶助險,認為過度保證、高度競爭的給付內容,將危及壽險公司清償能力,要求依缺口增提準備金,大型壽險公司紛紛停售失能扶助險…
一個人發生失能狀態,需要的是金錢與人。所謂錢,當然是失能照護所需,這期間可能很長,從幾年到數十年都有可能;那麼人指的是什麼意思呢?有錢不就請得起人來照顧嗎?誰需要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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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彩內容】
【#法學教室】
◾執法利器乎?──論區間測速器是法定度量衡/李惠宗 教授
◾買回條款與讓與擔保的區別/陳榮傳 教授
◾進行健康自主管理之無症狀員工被公司禁止上班時之報酬請求權/徐婉寧 教授
◾對卸任董事提起代表訴訟與跨任期裁判解任董事/郭大維 教授
◾擄人勒贖罪的本質與界線/陳子平 教授
◾東窗事發之憂──中止意思之自願性/徐育安 教授
◾我國海商法關於載貨證券據稱保留記載之規範與法律效果/沈宗倫 教授
【#特別連載】
◾商業訴訟程序之新變革(下)──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之邁進/許士宦 教授
◾沒收之效力(上)/林鈺雄 教授
【#新聞法律】
◾簡評大法官釋字第789號解釋──被害人訴訟參加的視野/林裕順 教授
【#法學論述】
◾開具遺產清冊違反債務清償順序之損害賠償──優先清償順序之違反/戴東雄 教授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教授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法院依職權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王子鳴 律師
◾所失利益與與有過失──評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國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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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未經配偶同意將財產全部贈與給小孩嗎?
律師娘今天來跟大家聊聊,如果夫妻的其中一方把身上所有的財產都贈與給小孩,另一方能不能有意見呢?
首先,有常常收看律師娘粉絲團的就知道,夫妻間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是採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之下,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是各自清償的。可以參照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如果照這麼說的話,夫或妻就可以隨自己的意思把所有的財產都贈與給小孩了嗎?
我們先從如果沒有這個贈與出現的話,正常的程序,如果夫妻離婚或者是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的話,會產生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也就是婚後賺的錢剩比較少的人,可以跟剩比較多的人請求差額的一半。這裡可以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也就是說如果夫身上剩的錢比較多的話,為了防止之後離婚時會被分走一半的差額,或甚至夫先一步死亡時妻可以先分走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外,還可以繼續跟繼承人(通常是兒女)平分剩下的遺產。舉例來說,如果夫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剩900萬,妻剩0萬,小孩有兩個,那夫先走一步,妻可以先拿(900萬-0萬)/2=450萬,剩下的遺產450萬再跟小孩每人平均分配150萬,等於太太這邊拿走600萬(450萬+150萬),所以如果夫妻感情不睦,其中一方要把錢先贈與出去防止對方分走多數的財產其實是相當有動機的。
不過,真的可以這樣嗎?
我們得再看看民法的另外幾個規定:
第1030條之3、第1020條-1、第1020條-2
(嗶........)
因為法條太艱深,我們用人話講來聽,法條附在後面有興趣的自己看。
這幾條規定白話一點可以這麼說:
1.夫或妻為了不讓對方分財產為目的,故意把財產處分掉,那麼在死亡或離婚前五年處分掉的財產價值應該追加回來計算,但如果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就不用。
2.如果追加回來不夠分,可以向受利益的第三人在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3.夫或妻因為對方贈與他人的行為,導致以後剩餘財產分配會受到損害的話,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這個贈與行為。
因此,真的要認真講起來,也不是你愛把財產怎麼給就怎麼給,為了不想讓對方分財產,而把財產都過戶給小孩,其實對方在超過履行道德義務的範圍之外的贈與,是可以請求撤銷的。
至於履行道德義務的範圍到底有多廣,就個案認定,但我想如果把五間房子都送給同一個小孩,大概很難認定為這是道德贈與了。
很有趣的議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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