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小教室🔹
【⚠️注意!結婚後,夫妻間共同生活上的關鍵要點!(二)】
我們延續上週小教室關於夫妻共同生活上關鍵要點的話題(複習👉https://reurl.cc/Z6W5Q),接下來在婚前必須先溝通好的事項還有下列各點喔~
❤️婚姻之普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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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常家務之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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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3條
I.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II.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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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的「日常家務代理權」,例如修理家電、購買生活日用品、收受郵件等。因社會上一般均認為認為夫妻可以互相代理、獨自決定這些事務。而由於這個代理權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所以是法定代理喔!而這個代理權的範圍僅限於「日常事務」,若是有一方超過了通常家務的事項(例如購買房地),就會屬於無權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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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而同條第2項規定濫用代理權,另一方的夫或妻可以限制他不讓他去做代理的行為。但就算做了,也是不能向交易的對方說「我已經跟我老公說不能以我的名義去買昂貴的傢俱了!」,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設的規定,不然與之交易的第三人也是很倒楣啊!但買都買了,這時候也只能依民法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處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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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與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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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3條之1
I.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II.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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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邊要注意喲!很多家庭紛爭都源自於金錢的問題,要怎麼樣分配才公平雖然很重要,但前提要先了解「家庭生活費用」的概念,不然怎麼分都有問題。所謂「家庭生活費用」,是指以夫妻為中心,而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要之費用,包括日常生活的食、衣、住、行、育、樂及對子女之養育等生計費用。而夫妻間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並非平均分擔的,而是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有約定外,依夫妻之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來決定分擔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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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間可以對於負擔的事項、數額,以婚前協議書或其他契約約定之,若是沒有約定的話,則依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下,夫妻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情事分擔家家庭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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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連帶清償責任的部分,是指在對外關係上,夫妻就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對於第三人負連帶責任。例如今天房東找丈夫請求給付租金,而丈夫沒有錢付時,房東就會再去找妻子要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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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貞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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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從民法第1052條中有規定重婚或通姦是構成離婚事由所推導出來的,總之呢夫妻既然要結婚,就應該互服忠誠義務,但若還是不放心,可以在 #婚前協議書 先約定好若有出軌、不忠誠的情形發生時,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需要賠償一定的金額。總是聽到有些情況是,一方偷吃後離了婚,與小三交往後結了婚,結果又偷吃,整個渣到爆(握拳暴怒),這時候其實就是可以跟他約定個賠償金,不然讓他總覺得偷吃都沒有什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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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清償協議書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明天就要去登台做人生第一次的演講了,今晚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明天我要演講的內容,當作預演吧!
明天的講題是『婚姻與法律』,主軸會放在一、夫妻財產怎麼分?二、婚前協議有效嗎?
關於婚前協議的部分前兩天的貼文有介紹到,大家可以看這裡: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453442654861137
這裏就特別談談夫妻財產的問題。
目前民法上的夫妻財產制可以分為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之間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甚至可以到法院去做登記,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不過,我想實際上去做夫妻財產制登記或約定的夫妻並不多,所以就直接跳過,講講如果結婚時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呢?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財產間的權利歸屬又是如何呢?
一、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也就是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雙方可以各自處分自己名下財產,他方無權干涉。
不過,雖然法條的規定是這樣,仍然要注意到,有時候夫妻雙方婚後購屋會因為課稅、貸款、避債或給對方安全感的考量,將房產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但貸款或房款由雙方共同負擔,如果雙方的默契上是,一種借名登記在對方名下的法律關係,或寄託金錢的關係,就不適用以上的原則,但如何證明會是個問題,畢竟要夫妻雙方簽一個協議書,大部分人還是會覺得怪怪的。或許可以從貸款或頭期款是共同負擔的方式來舉證。
二、夫妻債務各自清償
三、婚後剩餘財產有差額分配請求權
雖然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但在法定財產制之下,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完開銷後,如有剩餘,在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的時候會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什麼是婚後財產呢?
1.婚後取得的財產
2.婚前財產的孳息
3.不能證明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
4.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推定為夫妻共有
@所有剩餘的婚後財產都要拿出來分配嗎?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用。
2.精神賠償金不用。
@以自己的財產為對方償債可以請求償還。
@有害剩餘財產分配的無償贈與得聲請撤銷。(六個月/一年時效)
屢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算喔!
@如何分配?
少的一方可以跟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有無例外?
顯失公平得調整或免除。
@有期限嗎?
已知的財產兩年,未知的財產五年
@代為清償的債務應補償
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應納入剩餘財產作計算。
@五年內之脫產行為應追加計算,不足額部分得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受益範圍內請求返還,但受領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資產價值之計算:以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為準,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單方訴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事由。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婚前房產之婚後房租?要分
@婚前股票的婚後股息?要分
@婚前房產的增值?不用分
@婚前房產之房貸?需補償
以上是明天要上場分享的內容,搶先在這裡告訴大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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