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長得像○○○ = 公然侮辱!?>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罵人『長得像黃安』法院認證公然侮辱,黃安火大飆粗口回嗆了」,
但真的是這樣嗎?
說別人像黃安就一定會該當公然侮辱嗎?
我們來看看幾則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2285 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於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將被告的臉書內容及照片截圖公開發布於臉書,並加上「這個長得像黃安的絕對早洩」的文字。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發布的內容確實會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人格及名譽該當公然侮辱罪。
※但是法院並沒有詳細的說明究竟是因為「黃安」、「早洩」或是「黃安+早洩」哪些特定的文字才該當公然侮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2144 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於臉書公開的貼文下留言:「陳安,支持草包的最有腦,因為腦裡裝草,牛羊看到你追著跑」、「陳安,因為我最愛腦袋裝著草的憨粉,嘻嘻」、「陳安,你早洩了!嘻嘻」、「陳安,你早洩!你老婆要哭哭了!嘻嘻」、「陳安,什麼~你說你全家都早洩」、「陳安...憨粉在電視上不是最會吠了」、「陳安,專治你的早洩!別哭了!」、「長得像個黃安!厲害啦!腦包也像黃安!」、「都不回了!看來有聽我的話,去治早洩了,真可憐,這麼年輕就不行了」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雙方素不相識,僅因在網路新聞之留言區就政治相關議題發生爭執,被告未理性溝通,竟在該處公然以不當言詞辱罵告訴人,顯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誠屬不該。
※但法院也沒有詳細說明究竟是因為「黃安」、「早洩」、「憨粉」、「草包」哪些特定的文字才該當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87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於基於公然侮辱告訴人的犯意,在部落格中公開發表文章,內容指述告訴人是「彰化許純美」。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雖以「彰化許純美」影射告訴人,但「許純美」是常出現在媒體的公眾人物,雖行為舉止、言語方式有其特殊性,或有人喜歡、欣賞,或有人不喜歡,尚難認有何一致性之特定褒、貶評價之意,所以認為此部分的言論,無法認為屬於貶抑告訴人人格、損害其名譽的言論。
【結論】
單純指謫某人是○○○是否會該當公然侮辱罪,應該要去判斷○○○一詞在社會是否皆普遍被認為是負面的、貶意的,如果是見仁見智的情形(例如上面提到的許純美等),那麼就有可能不該當公然侮辱;但如果是社會上普遍認為有負面印象的人(例如鄭捷等),則即有可能該當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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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新聞】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辭任校委會成員
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昨(8月4日)發聲明禁止所有參與7月7日評議會會議的學生「進入校園範圍及使用大學設施和服務」至另行通知。
據報道,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昨晚已辭任校委會成員,並表示對上述決議感到難過,認為大學應「培植學生、培育學生」。張亦指應讓學生向紀律委員會申辯,然後再作決定,但校委會是次決定基本上是「越權」。
相關報道:評議會事件涉事學生被禁止進入校園範圍及使用大學設施和服務
https://www.instagram.com/p/CSJmdpMljjo/?utm_source=ig_web_copy_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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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與國之間的糾紛真的這麼容易解決嗎?
中國隱瞞疫情讓世界各國都怒了,
在各國積極對抗疫情的時候,
也有一部份人認為應該要
向中國索取賠償,
目前美國密蘇里州已經正式提告!
究竟這個訴訟可能成功嗎?
趕快來看瑩真律師怎麼說的吧!
#各國控告中國 #國際法庭 #耿爽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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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香港封城,滅絕所有餐飲及聚會
政府新聞處發佈禁止群組聚集規例之概述,該規例 #禁止公眾地方多於4人群組聚集,29/3(星期日)凌晨零時起生效 14 日,下列情況獲得豁免:
- #共住的同一戶人 所進行的聚集
- #交通運輸
- 在工作地點 #工作
- 執行政府職能
- #法院、#立法會 及 #區議會 的必要聚集
- 法定團體、政府諮詢機構
- 在醫療機構提供或接受 #醫護服務
- #喪禮 及 #路祭
- #沒有提供飲食的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聚集
- 法例規定必須進行的團體會議
- 聚集目的為 #傳揚防疫資訊 或 #處理防疫物品
- 政務司司長信納對政府運作屬必要
- 政務司司長信納符合香港利益的極特殊個案
違者最高可被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衛生署署長可委任任何公職人員執行此規例
此外,根據另一條防疫規例,28/3(星期六)晚上六時起,任何餐飲場所內:
- #每桌不可多於4人
- #非飲食時必須佩戴口罩
- 進入餐廳前須先 #量體溫
- 餐廳必須提供 #消毒潔手液
#武漢肺炎 #香港 #HKIG #HKG #HONGKONG #旺角 #油麻地 #封城
港府已將《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刊憲,凌晨起生效。
1️⃣失效日期
《規例》失效日期為6月28日,但由食衛局局長以發出指示的形式執行,每張指示為期最長14日。
簡單來說,如港府希望延續現時安排,可於14日過去前發出新一張指示,惟6月28後即不能發出指示。
2️⃣公眾地方的定義
《規例》採用接近《公安條例》的定義,即著重公眾能否(無論付費與否)進入相關地方,而非地方的業權。
簡單來說,商場、超級市場等公眾可進入,但業權屬私人發展商的地方,同屬公眾地方。
3️⃣刑事責任
違反《規例》於公眾地方作群組聚集,最高可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但可透過定額罰款2000元取代。
4️⃣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要求懷疑干犯《規例》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址及電話,拒絕服從或提供虛假資料者最高罰款10000元。
??使用合適武力及進入相關地方解散集會,拒絕服從命令者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巡查公眾地方,並要求物業管理者交出與活動相關的文件、物品或資料。
??持搜查令進入處所及取證。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公共衛生情報 #武漢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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