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最近在拜讀學者的文獻時,發現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有提到一個我蠻感興趣,但以前沒有想過的問題:行為人未經持有人同意,拿取該持有人的現金,但目的是為了清償該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此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老師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當成討論素材,相關內容引述如下:
按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係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當之;是否有被害財產權移動之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在外觀上顯而易見,但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則隱藏於行為者內心之中,#自應從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及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等客觀具體情狀一一檢視詳審細究而判斷之。是被告於上揭時、地自行拿取告訴人藏放在房間天花板夾層之現金200萬元時,其主觀上究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攸關被告所為是否應評價為竊盜犯行。
然證人李姵瑩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之前幫告訴人管理公司,因為被告把錢交給外遇對象管理,不拿錢回家繳貸款,被告也幫告訴人繳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住處之房屋貸款;100年間,被告曾告知從告訴人處拿回一筆錢,因為告訴人先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借款,伊與被告討論後,決定先把貸款利息較高之保單質借清償,剩餘拿去清償房屋貸款,有保單借款的清償證明;伊是房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每月要清償10幾萬元,常詢問被告有無足夠金錢繳納房貸,因此知道房屋貸款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證人李嘉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00年2、3月間,曾與被告一同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10巷40號6樓之4住處,並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發現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之現金數百萬元;隔2、3日,被告說她將錢全部拿走,並代為清償其積欠南山人壽公司30幾萬元貸款等語(見偵卷第64頁、第112頁,原審易字卷第134頁至第136頁),且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確有幫其繳清積欠南山人壽公司欠款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36頁)。此外,有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保險單暨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被保險人為告訴人、受益人為告訴人及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暨還款收據2份(要保人分係告訴人、李嘉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1971號函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47頁至第159頁,原審易字卷第75頁)。綜上,足認被告自告訴人住處拿取現金200萬元後,係用於 #清償告訴人及其子李嘉洋積欠之保單借款、#房屋貸款等途,#尚非全供其個人使用;被告固於89年5月30日與告訴人辦理離婚登記,然 #其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 等情,已如前述,縱不具夫妻間代理之權限,無法排除被告拿取告訴人款項時,#主觀上係出於維護告訴人之保險契約、#財產(房屋)#利益而代為清償、#繳納欠款之可能,難認被告拿取上開現金200萬元時,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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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法所有意圖係藏於行為人的內心,必須綜合判斷才能知道。但要如何判斷?本判決明確提出了幾個指標:
①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
②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
③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
④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
本判決在進行涵攝時,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曾有婚姻關係(對應前述①);被告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對應前述②、③);此外,如果是清償告訴人的欠款,也不會造成告訴人受到實質損害(對應前述④)。因此,二審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見解,改認為被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這樣的結論,張天一老師是反對的,因為二審法院是將被告是否基於「為了相對人財產利益的目的」,來當成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標準。但重點應該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有處分本案告訴人「特定款項」的權限(例如告訴人有委託被告幫他清償某筆欠款),但如果只是被告想說「我為了你好,幫你償還你跟其他人的債務欸~~怎麼會構成竊盜罪?!」,那可能跟刑法上判斷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不太吻合。
同學們可以設想一下:假設你朋友知道你欠別人1,000元,他很好心,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從你錢包裡抽出一張1,000元小朋友鈔票,幫你去還錢。你發現之後說:「欸,那1,000元這是我這幾天的伙食費!」,你覺得你朋友會不會構成竊盜罪?雖然你朋友是為了你好,但說真的,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並不是以為他人還是為自己的目的來區分吧~~我個人比較贊同張天一老師的見解,本案被告涉犯竊盜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均已該當,除非個案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自助行為?緊急避難?好像看不出來),否則仍構成竊盜罪。不過這一庭的法官是認為本案被告無罪啦~~以後同學們考上律師要處理類似案例時,可以援引這則判決的判斷標準,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以上對於判決解說的部分,是參考、改寫自張天一老師這篇文章的內容:張天一,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擅自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之類型,2021年5月,頁12-15。這篇文章很值得同學花點時間找出原文來看,相信會有不同的感受!!
周易老師
2021.7.23
第三人代為清償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明天就要去登台做人生第一次的演講了,今晚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明天我要演講的內容,當作預演吧!
明天的講題是『婚姻與法律』,主軸會放在一、夫妻財產怎麼分?二、婚前協議有效嗎?
關於婚前協議的部分前兩天的貼文有介紹到,大家可以看這裡: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wife/posts/453442654861137
這裏就特別談談夫妻財產的問題。
目前民法上的夫妻財產制可以分為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之間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甚至可以到法院去做登記,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不過,我想實際上去做夫妻財產制登記或約定的夫妻並不多,所以就直接跳過,講講如果結婚時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呢?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財產間的權利歸屬又是如何呢?
一、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也就是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雙方可以各自處分自己名下財產,他方無權干涉。
不過,雖然法條的規定是這樣,仍然要注意到,有時候夫妻雙方婚後購屋會因為課稅、貸款、避債或給對方安全感的考量,將房產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但貸款或房款由雙方共同負擔,如果雙方的默契上是,一種借名登記在對方名下的法律關係,或寄託金錢的關係,就不適用以上的原則,但如何證明會是個問題,畢竟要夫妻雙方簽一個協議書,大部分人還是會覺得怪怪的。或許可以從貸款或頭期款是共同負擔的方式來舉證。
二、夫妻債務各自清償
三、婚後剩餘財產有差額分配請求權
雖然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但在法定財產制之下,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完開銷後,如有剩餘,在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的時候會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什麼是婚後財產呢?
1.婚後取得的財產
2.婚前財產的孳息
3.不能證明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
4.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推定為夫妻共有
@所有剩餘的婚後財產都要拿出來分配嗎?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用。
2.精神賠償金不用。
@以自己的財產為對方償債可以請求償還。
@有害剩餘財產分配的無償贈與得聲請撤銷。(六個月/一年時效)
屢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算喔!
@如何分配?
少的一方可以跟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有無例外?
顯失公平得調整或免除。
@有期限嗎?
已知的財產兩年,未知的財產五年
@代為清償的債務應補償
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應納入剩餘財產作計算。
@五年內之脫產行為應追加計算,不足額部分得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受益範圍內請求返還,但受領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資產價值之計算:以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為準,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單方訴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之事由。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婚前房產之婚後房租?要分
@婚前股票的婚後股息?要分
@婚前房產的增值?不用分
@婚前房產之房貸?需補償
以上是明天要上場分享的內容,搶先在這裡告訴大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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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清償 在 亦即抵押權人乙對於債務人甲之債權 - Facebook 的必吃
擬答] (一)丙得向甲求償1500萬元⒈丙得依民法第879條第1項規定承受債權(清償代位)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