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清償 在 亦即抵押權人乙對於債務人甲之債權 - Facebook 的評價 擬答] (一)丙得向甲求償1500萬元⒈丙得依民法第879條第1項規定承受債權(清償代位)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