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2021.7)
【本月企劃】勞動者權益保護展望
勞動權之保障,理應包括工作型態之選擇、工作權益之切實保障與相關救濟管道之完善。而因應當代社會之多樣化發展,邇來也產生了傳統定期僱傭契約以外之各種勞動可能性。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林佳和教授、邱羽凡教授與張譯文教授,分別針對釋字第740號解釋後之勞動趨勢、自營工作者之相關比較法經驗與勞務供給契約之定性困境等議題,進行最新學理與實務之闡述。
在各項新興議題之更新部分,本期則有陳家駿律師就新冠肺炎疫苗專利與國際衛生法與國際人道法之互動、許育典教授就可能不同於憲法緊急狀態的防疫第四級警戒,都提供了即時之國際與國內法制評析。此外,比較法研究部分,王冠璽教授與阿力木江博士生,就美國法上關於情緒勒索與侵權法制之應用可能,提供了嶄新的法學思考;甚者,法思齊教授也以日本情色報復受害防治法為中心,提供相關比較法制之借鏡。
專題連載部分,陳自強教授繼續就契約返還關係中日本民法修正對我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可能之啟發、簡玉聰教授就釋字第753號解釋引發的健保行政法規競合關係,均有深度之剖析。而相關實務見解部分,繼續由陳忠五教授就新近重要之民事裁判、邵慶平教授就重要之商法裁判,均進行了重要的精篩與評析。最後,汪漢卿法官就專利舉發對審新制中限制提出新證據之正當性,也提出了詳實之實務觀點分析。
📒本期目錄
【本月企劃】勞動者權益保護展望
🔸後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勞動趨勢分析/林佳和
🔸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初步分析──以德國法為參考/邱羽凡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 ──以定性的困境為中心/張譯文
【法學論述】
🔸COVID-19疫苗專利與全球公共衛生人道衝突下之衡平協調機制探析/陳家駿
🔸論情緒勒索或精神控制導致他人自殺的因果關係判斷與民事法律責任/王冠璽、阿力木江.依明
【專題講座】
🔸契約返還關係之七: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 ──日本民法修正之啟發/陳自強
🔸社會法專題研究系列之十:健保行政法規競合關係之探討──以釋字第753號解釋與一行為不二罰為主要素材/簡玉聰
【實務選評】
🔸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
【時事法論】
🔸不同於憲法緊急狀態的法治國防疫措施/許育典
🔸論專利舉發對審新制限制提出新證據之正當性/汪漢卿
【寰宇法訊】
🔸論以刑事法規範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之可能──以日本情色報復受害防治法為中心 /法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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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52的網紅鄭麗君,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博物館法立法已延宕許久,歷經十四年了,鄭麗君認為目前送進立法院審議的版本卻像是不處理主要部分、被嚴重刪節的結果,在政府內外的利益團體強烈遊說下,變得支離破碎。鄭麗君引用奧地利聯邦博物館法來凸顯我國博物館法的缺失。 鄭麗君舉例故宮博物院是否適用於博物館法,故宮必然是一間博物館,但在行政院組織法第八條的...
法規競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書賞閱📚#民法總則
【#作者】黃陽壽│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內容簡介】
本書係著者積半世紀執行律務經驗,及任教東吳大學法律系所講授兩岸民法、民法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攻防演習等心得,秉持兼顧「理論與實務」、「成文法與案例法」、「普通法與特別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為科際整合及著力「兩岸法制比較」等綜合理念與方針而撰述完成。主要目的在方便對初學者之教學與學習,期得有助於民事法研究與實務能力之及早提昇,和對於中國大陸相關法制之瞭解。
針對上述目標,為使養成較為精準用法之概念起見,乃加重兩岸法源論;為使瞭解民事主體除自然人、法人外,尚且包括非法人團體在內,乃就非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論多所著墨;為提醒初學者於民事法規競合時,應如何解決,則就相關民事事項作諸多特別法與普通法之整合;為使瞭解發生民事糾紛時,於實務上或程序上應如何處理,則頻頻援引實務案例並加強「實體法與程序法結合」之論述;此外,為使瞭解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範起見,並隨機作出兩岸民事法制之比較。諒若以之為基本教材,初學者雖負擔較為沈重,但卻能先窺民事法大貌,逐步融會貫通,得收倒吃甘蔗之效。是本書不但可供學生學習之用,亦可供兩岸學者、實務界人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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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競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近來「法條競合」(法規競合)及其相關概念有被討論到。我們透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來看看實務理解的法條競合及其相關概念是長什麼樣子。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 主文 //
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 大法庭見解 //(節錄)
三、刑法學理上所稱 #法規競合,係指因單一行為而發生單一之犯罪結果,因法規之錯綜關係而該當於二個以上刑罰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致同時有二個以上之刑罰法規可資適用時,基於單一行為處罰一次性之原則,與禁止重複評價及充分評價不法之誡命,#自應選擇其中一個最適當之法規論處。至於選擇之原則或標準為何,因法無明文,學說上有所謂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及擇一關係等選擇適用法律之原則。其他尚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狹義法與廣義法關係、全部法與一部法關係、後法與前法關係及重法與輕法關係。
四、實務上大致係依據個案情節,分別適用上述各種不同之原則,以解決法規競合時應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其中運用較為廣泛者為 #重法優於輕法 之原則。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是「#適用標準明確」,有助於實務操作,可避免因判斷標準不明確而造成適用結果歧異之弊病,併能符合法律明確性與可預測性之理念。蓋因我國刑事特別法(包括刑事單行法與附屬刑法等)繁多,各種法規間之關係錯綜複雜,尤其在刑事單行法彼此間,或與附屬刑法競合之情形下,往往發生選擇適用原則不易判斷之情形,且每因觀察角度不同而造成相異之結論,不利於法律適用之安定性與法院裁判之公信力。而「重法優於輕法」原則,係以刑罰法規所定罪名之法定刑輕重作為比較之基準,其適用標準明確,自無不易判斷而難以運用之問題。第二是「#充分評價不法」,基於刑事處罰應充分評價行為不法內涵之誡命,採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方能充分評價行為人犯罪之不法內涵。否則,若於法規競合之情形下,排斥處罰較重,而選擇處罰較輕之法規,不僅違背立法設較重處罰規定之旨意,亦有評價不足之弊。第三是「#避免刑罰不公」,在被告行為同時該當二種以上輕重處罰不同罪名之構成要件,若不依較重之罪名,反而依較輕之罪名論斷,相對於行為只符合較重罪名而不符合較輕罪名之要件者,反而只能用較重之罪名論斷,將造成刑罰不公平之情形。
五、關於法規競合選擇適用法律之判斷標準,法律既無明文規定,學說亦乏具體明確標準。#本院向來適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以規範難以被所謂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涵蓋之其他法規競合情形,堪謂具有法規競合「滯洪池」之功能,既無悖乎重複評價之禁止,亦符合充分評價之誡命,且可避免刑罰不公,自屬正當合宜。況本院採用上述原則,作為選擇法規競合適用法律之標準,迄今已久,實務運用並無困擾。在相關法律及客觀環境毫無異動之情形下,殊不宜驟然加以改變,以維法律適用之明確性與安定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一大法庭裁定係以「重法優於輕法」原則,作為法條競合的處理方針,來規範難以被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涵蓋之其他法條競合的情形。不過,最高檢察署提出之意見與此並不相同。詳言之,由於毒品本身不一定是偽禁藥,偽禁藥也不一定是毒品,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以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禁藥罪之構成要件,並沒有其中一規定構成要件必定包含另一規定構成要件之情形,故無法條競合特別關係之適用;再者,二罪亦無侵害階段、參與型態或行為型態不同之補充關係;兩罪亦無典型伴隨現象之吸收關係。因此,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應僅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註)
註:參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頁46。
法規競合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博物館法立法已延宕許久,歷經十四年了,鄭麗君認為目前送進立法院審議的版本卻像是不處理主要部分、被嚴重刪節的結果,在政府內外的利益團體強烈遊說下,變得支離破碎。鄭麗君引用奧地利聯邦博物館法來凸顯我國博物館法的缺失。
鄭麗君舉例故宮博物院是否適用於博物館法,故宮必然是一間博物館,但在行政院組織法第八條的基礎上,另外訂定故宮博物院組織法,因此,就會造成故宮可能選擇性地適用。
鄭麗君要求,對於博物館與各級公立博物館的關係,尤其是法律適用上的「法規競合」文化部該如何處理,以及故宮對於故宮組織法與博物館法的關係,文化部更應該說明清楚!
法規競合 在 含中藥材成分食品之法律競合問題-藥食同源管理法規之謅議 ... 的必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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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競合 在 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109年台上字第2967號刑事判決... 的必吃
... 於一個意思決定、法規之形式構造、規範功能及行為之關連性等情形,依法理評價為一罪(法條競合、「吸收犯」等),或依法律評價為數罪(想像競合、實質競合),不能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