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二
在今天早上對大法官提名人楊惠欽院長的詢答中,我詢問楊院長幾個問題:
一、#土地徵收 在歷年大法官釋憲實務中一向是熱門議題,日後楊院長若就任大法官可能也會碰到相關聲請案。徵收在原則上,是國家因 #公益或公用原因,不得已而以強制手段剝奪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徵收要有 #嚴格法律保留、 #非比尋常的公益性與必要性,並且 #要求有相應補償;如果徵收一開始就欠缺公益性或必要性,這樣的瑕疵不會因為日後提供合適甚至超額的補償就會治癒。以上嚴格的限制,全都是為了確保國家不會浮濫徵收,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然而,「#區段徵收」這種我國在 1970 年代獨創的制度,卻反其道而行:政府為了減輕徵收補償金的財務負擔,大規模擴張徵收範圍,除了原本因公益與公用原因應徵收的土地範圍,還擴張到周邊範圍的土地;政府再把這些周邊範圍的土地重新劃分成「分配抵價地」,伴隨土地使用分區改變(e.g. 農地變住宅用地),讓分配抵價地與被徵收土地價格相同,再讓被徵收人選擇靠抽籤領回分配抵價地,或是領取補償金。總結就是:區段徵收只著眼在政府的財務平衡,讓補償看起來合理就好,卻鬆動了對徵收「非比尋常的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要求,變相鼓勵政府隨意在都市計畫畫大餅、浮濫徵收土地,只要財務平衡就好。
但是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所以保障人民 #財產權,是為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 #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 #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這是 #釋字596號解釋 揭示的原則。所謂對財產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除了將土地投入交易以外,當然包括土地所有人,可以按照他想要的方式在這塊土地上居住、生產維生,與原先的鄰里一同生活的權利;這樣的權利,當然也應該受憲法保障而不被政府恣意侵害。
區段徵收也因此在台灣社會一再引發爭議,無論是先前大埔案,現在進行中的桃園航空城跟社子島案都是區段徵收的案例。想請教楊院長:您認為我國獨創的區段徵收制度是否合憲?
二、#通姦罪 在 #釋字554號 被大法官維持,認為是立法形成自由,為了要維護家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因各國國情不同,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如選擇以刑罰加以處罰,倘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不符。」
這是 2002 年做的解釋。目前大法官待審案件清單中,共有 34 件法官聲請案。其中有 11 件 、分別來自五個地方法院的聲請案,主張現行《刑法》第 239 條處罰通姦的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8、22、23 條之疑義,至於一般統計上被起訴的女性占了 52%、男性是 47%;另外,11 件聲請中,其中五件聲請的原因案件當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意味著通姦罪看似中性的處罰規定,可能不僅不成比例地處罰女性,還不成比例處罰原住民女性。通姦罪在 #CEDAW 的國內審查也被批評,實際上也看過通姦罪在權勢性交下被配偶拿來逼迫女性受害人的案例。
由此看來,第一線司法實務對通姦罪的合憲性已經有高度的疑慮,這些年間才一再聲請釋憲,這些釋憲聲請也已經被受理,被提名人將來如果成為大法官,勢必要就通姦罪規定是否合憲作出決定。想請教楊院長:經過 18 年後,您認為現行《刑法》第 239 條規定是否違憲?
三、《#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如何操作憲法法庭 #選案標準,問題具體內容請參考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第一篇(https://is.gd/dMOmTk)
對於區段徵收,楊院長認為從條文(《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文字上,無法直接看出要件上有公益性或必要性,跟一般徵收(同法第 3-1、3-2 條)要件上似乎不相同。但楊院長個人傾向說,如果把「區段徵收」解釋為徵收而不是合作事業團體,那就在開啟區段徵收時,就要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要求。目前區段徵收相關的法規命令,也有要求徵收計畫要包含公益性與必要性。並要求個案上審查,由此看來,可能不用到憲法的層次去處理個案。至於區段徵收制度本身,是不是有到憲法層次,所審查者不只是財產的對價性,可能還因為有房屋在上面有居住、遷徙自由上存在,所以在違憲審查上也應該一併考慮。至於個案是否構成違憲,可能牽涉層面甚廣,需要更多資料觀察,無法具體回應。
對於釋字 554 號,楊院長說明該號釋字主要是從婚姻家庭式形成社會基礎,受社會保障,所以通姦是否以形式處罰是立法形成自由,只要符合比例就會合憲。但是通姦罪影響者,不應該只考量家庭,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六項要求國家應該追求 #兩性實質平等,或許可以從這條文的兩性平權、實質平權的角度來看待這問題。另外通姦還會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理論上還會有這樣的思考。以上方向,確實與釋字 554 號的方向不同。不過,楊院長表示畢竟已經有很多件具體的釋憲個案,因為已經是被提名人,更具體的意見或許不適合在此時回答。
關於憲法法庭的選案,楊院長說明,《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要求若憲法法庭實質受理案件,案件要具有憲法重要性、於貫徹基本權有所必要,不能變成第四審。目前外國實務操作是,第一,不對原判決合法性再次實質審查,不變成第四審;第二,這樣的法律見解,立法者絕對不會拿來立法(i.e. 舒曼公式)。當然,若案件若適用違反憲法的法律,當然也是具有憲法重要性。楊院長也預期日後透過實務運作,能產生更具體的審查標準。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 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討論會(885) 感謝蔡榮豐議員,針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六條第六項和第七項,接受基地條件,舊市區面積,要超過30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基地面積,要超過500平方公尺的限制,應該調降,要讓市民獲益,而不...
土地徵收條例 違憲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之二
在今天早上對大法官提名人楊惠欽院長的詢答中,我詢問楊院長幾個問題:
一、#土地徵收 在歷年大法官釋憲實務中一向是熱門議題,日後楊院長若就任大法官可能也會碰到相關聲請案。徵收在原則上,是國家因 #公益或公用原因,不得已而以強制手段剝奪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徵收要有 #嚴格法律保留、 #非比尋常的公益性與必要性,並且 #要求有相應補償;如果徵收一開始就欠缺公益性或必要性,這樣的瑕疵不會因為日後提供合適甚至超額的補償就會治癒。以上嚴格的限制,全都是為了確保國家不會浮濫徵收,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然而,「#區段徵收」這種我國在 1970 年代獨創的制度,卻反其道而行:政府為了減輕徵收補償金的財務負擔,大規模擴張徵收範圍,除了原本因公益與公用原因應徵收的土地範圍,還擴張到周邊範圍的土地;政府再把這些周邊範圍的土地重新劃分成「分配抵價地」,伴隨土地使用分區改變(e.g. 農地變住宅用地),讓分配抵價地與被徵收土地價格相同,再讓被徵收人選擇靠抽籤領回分配抵價地,或是領取補償金。總結就是:區段徵收只著眼在政府的財務平衡,讓補償看起來合理就好,卻鬆動了對徵收「非比尋常的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要求,變相鼓勵政府隨意在都市計畫畫大餅、浮濫徵收土地,只要財務平衡就好。
但是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所以保障人民 #財產權,是為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 #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 #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這是 #釋字596號解釋 揭示的原則。所謂對財產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除了將土地投入交易以外,當然包括土地所有人,可以按照他想要的方式在這塊土地上居住、生產維生,與原先的鄰里一同生活的權利;這樣的權利,當然也應該受憲法保障而不被政府恣意侵害。
區段徵收也因此在台灣社會一再引發爭議,無論是先前大埔案,現在進行中的桃園航空城跟社子島案都是區段徵收的案例。想請教楊院長:您認為我國獨創的區段徵收制度是否合憲?
二、#通姦罪 在 #釋字554號 被大法官維持,認為是立法形成自由,為了要維護家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因各國國情不同,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如選擇以刑罰加以處罰,倘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不符。」
這是 2002 年做的解釋。目前大法官待審案件清單中,共有 34 件法官聲請案。其中有 11 件 、分別來自五個地方法院的聲請案,主張現行《刑法》第 239 條處罰通姦的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8、22、23 條之疑義,至於一般統計上被起訴的女性占了 52%、男性是 47%;另外,11 件聲請中,其中五件聲請的原因案件當事人,具有原住民身分,意味著通姦罪看似中性的處罰規定,可能不僅不成比例地處罰女性,還不成比例處罰原住民女性。通姦罪在 #CEDAW 的國內審查也被批評,實際上也看過通姦罪在權勢性交下被配偶拿來逼迫女性受害人的案例。
由此看來,第一線司法實務對通姦罪的合憲性已經有高度的疑慮,這些年間才一再聲請釋憲,這些釋憲聲請也已經被受理,被提名人將來如果成為大法官,勢必要就通姦罪規定是否合憲作出決定。想請教楊院長:經過 18 年後,您認為現行《刑法》第 239 條規定是否違憲?
三、《#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如何操作憲法法庭 #選案標準,問題具體內容請參考 #大法官提名詢答連載 第一篇(https://is.gd/dMOmTk)
對於區段徵收,楊院長認為從條文(《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文字上,無法直接看出要件上有公益性或必要性,跟一般徵收(同法第 3-1、3-2 條)要件上似乎不相同。但楊院長個人傾向說,如果把「區段徵收」解釋為徵收而不是合作事業團體,那就在開啟區段徵收時,就要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要求。目前區段徵收相關的法規命令,也有要求徵收計畫要包含公益性與必要性。並要求個案上審查,由此看來,可能不用到憲法的層次去處理個案。至於區段徵收制度本身,是不是有到憲法層次,所審查者不只是財產的對價性,可能還因為有房屋在上面有居住、遷徙自由上存在,所以在違憲審查上也應該一併考慮。至於個案是否構成違憲,可能牽涉層面甚廣,需要更多資料觀察,無法具體回應。
對於釋字 554 號,楊院長說明該號釋字主要是從婚姻家庭式形成社會基礎,受社會保障,所以通姦是否以形式處罰是立法形成自由,只要符合比例就會合憲。但是通姦罪影響者,不應該只考量家庭,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六項要求國家應該追求 #兩性實質平等,或許可以從這條文的兩性平權、實質平權的角度來看待這問題。另外通姦還會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理論上還會有這樣的思考。以上方向,確實與釋字 554 號的方向不同。不過,楊院長表示畢竟已經有很多件具體的釋憲個案,因為已經是被提名人,更具體的意見或許不適合在此時回答。
關於憲法法庭的選案,楊院長說明,《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要求若憲法法庭實質受理案件,案件要具有憲法重要性、於貫徹基本權有所必要,不能變成第四審。目前外國實務操作是,第一,不對原判決合法性再次實質審查,不變成第四審;第二,這樣的法律見解,立法者絕對不會拿來立法(i.e. 舒曼公式)。當然,若案件若適用違反憲法的法律,當然也是具有憲法重要性。楊院長也預期日後透過實務運作,能產生更具體的審查標準。
土地徵收條例 違憲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摘:
直接操控這一群奴才的,就是賴清德。鐵道局工程師在挨家恐嚇居民簽屬同意書時就清楚表示「是賴清德親自下令加快程序,他非常的急!」賴清德為何這麼急!?因為,他不知自己何時將由權力頂峰墜落!南鐵東移案最能彰顯他的虛偽、殘暴、獨裁、缺乏人權價值、毫無文明意識。他的醫學專業,屢受「名門」輕視,必須以「權位」肯定自己的人生價值,透過。當他的權力無法使我們這群無權無勢的「凡人」屈服時,自然影響他的自尊。而我們這群不屈的南鐵居民,就是要證明他蛻下權力外衣後,十足只是一個空洞草包。
【敵爭一時,我爭氣長,公理必勝】
拒談「公益性、必要性」卻做成「公益性、必要性」結論的南鐵東移土徵審議,懇請廣分享。
19日民進黨政府拒絕南鐵行政聽證,強闖南鐵東移案東區、北區土徵審議。但我很淡定,仍睡了個好覺。因為,我們早知在土地戒嚴體制中,政治力操弄的審議下,無恥狗官們一定會核准南鐵東移案土地強徵。若不是在這一次,也是在下一次。正因如此,當會議主席在毫無法理的情況下,恐嚇我方必須限制進場居民人數,否則不讓任何民眾進場發言,但我根本無視其恐嚇,而嚴詞拒絕。因為,若是屈服,自損遠道居民尊嚴與權利。若是堅持,則將更顯此會議之蠻橫。
面對這樣殘酷的客觀現實,我們欲在該會議達成兩個目的。其一,讓真相更彰顯,供未來運動之用。。其二,創造行政瑕疵,供未來訴訟之用。這兩個目的,我都達到了,除了媒體報導稍少之外,我了無遺憾。
審議會中,土地徵收計畫書中刻意忽視政府自己的民國84年《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綜合規劃報告》與96年《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綜合規劃報告修正本》,在上述兩個南鐵地下化計畫中,地下軌道設置在原台鐵路權下方。因此,公文顯示可以幾乎不需徵收民地、拆遷最少、經費最少、時程最短、施工期交通影響最少、不危害周邊高樓建物安全,但也可完成交通改善與都市縫合目的。
鐵道局不對「南鐵東移案」的「公益性、必要性」進行報告。反之,我方提列非常完整,包含佐證文件,的「公益性、必要性」分析。但是,主席林慈玲卻只在「安置」、「補償」議題詢問,完全不管本案的「公益性、必要性」!當我方強烈要求鐵道局提出任何一點東移案「公益性、必要性」時,鐵道局工程師扯了老半天,竟然還是提不出任何一點「公益性、必要性」!
土地徵收剝奪人民財產權、人格權、生存權,國家必須具備強烈的「公益性、必要性」才能為之,否則與強盜、土匪無異。土地徵收審議會不就是要審理土地徵收「公益性、必要性」嗎?昨日土地徵收委員會拒絕審議「公益性、必要性」,但卻又在新聞稿侈言「公益性、必要性」。這些土地徵收委員赤裸裸地違法亂紀、甘為權勢鷹犬,正顯出南鐵東移案是100%的違法、違憲、權貴營私、侵害人權的本質。
會議中,與會南鐵居民的表現最令人驚豔!他們是抱持著「覺悟」參加此會議。明知惡勢力可無法無天,明知走狗官僚全無憐憫,但是仍在清晨遠道出發為公理正義發聲。在會議中,他們並不要求憐憫,但憑一股正氣無懼論理、指謫官僚無恥、陳述家庭價值,令人動容。在蠻橫暴力壓制下,更顯居民不屈靈魂的高貴。也正因如此,當會議主席要求對居民清場不果,欲帶著委員要黑箱討論時,我並不帶著居民與警方起衝突。因為,居民會場表現已夠精彩,不忍高貴居民與圍事嘍囉推擠對抗。
相較於居民,鐵道局的走狗們顯得狼狽。面對質問,說了老半天,說不出南鐵東移「公益性、必要性」,甚至「見笑轉生氣」地以言語挑釁居民。由他們扭曲的面容可知他們心理的扭曲。作為工程師,他們本應秉持專業。但六年多來,卻只能扮演用專業術語編造謊言的角色。而所編造的近一百個謊言,無一不被我們以邏輯或引用公文予以戳破。雖然,每次會議這群沒用的貨色總是能在權勢護航下,表面上贏得程序。但是,他們非常清楚自己的無恥、無能,以及我對他們這票狗奴才的輕視。做為鐵道工程師,卻一次又一次地被公開證明完全缺乏專業。當人生僅能巴著權勢而活,作為奴才還有什麼自尊可言!?
會議委員們是另一群高級的奴才。我當場點出「林慈玲次長於 106 年 10 月 20 日招開『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姓意見與建議第 38、39、40 點次審查會議』時親口表示『土地徵收審議委員不知如何審理公益性、必要性』,並表示將『舉辦行政聽證』以回應國際人權兩公約委員對台灣土地掠奪案件造成人權侵害的質疑。」林慈玲氣急敗壞!其他委員衣冠楚楚,但在林慈玲前,卻不敢提問。唯一敢提問的,馬上顯露他根本搞不清南鐵東移案是怎麼一回事。但就在這種壯況下,他們還要做出本案具備「公益性、必要性」的決議!
直接操控這一群奴才的,就是賴清德。鐵道局工程師在挨家恐嚇居民簽屬同意書時就清楚表示「是賴清德親自下令加快程序,他非常的急!」賴清德為何這麼急!?因為,他不知自己何時將由權力頂峰墜落!南鐵東移案最能彰顯他的虛偽、殘暴、獨裁、缺乏人權價值、毫無文明意識。他的醫學專業,屢受「名門」輕視,必須以「權位」肯定自己的人生價值,透過。當他的權力無法使我們這群無權無勢的「凡人」屈服時,自然影響他的自尊。而我們這群不屈的南鐵居民,就是要證明他蛻下權力外衣後,十足只是一個空洞草包。
這是一場馬拉松賽跑,一方是權貴強推行政程序,另一方是居民堅持爭回公義。賴清德們認為先完成行政程序後強拆,居民抵抗瓦解,即可取得勝利。但是,南鐵運動者卻認為縱使被強拆,正義仍可由都市計畫訴訟、土地徵收訴訟、行政聽證釋憲、社會教育、權貴失勢、政權轉換而爭回。我們的決勝不在比快,而在比氣長。政府有大批警力,政客又超級不要臉,他們若決定強闖某個程序,不可能擋下來。但是,行政程序外仍有大量法律程序。縱使沒有體制內程序,我們也會創造體制外程序。盛極必衰,剝極必復,敵爭一時,我爭氣長,公理必勝。
徐世榮 :
早上審查土地徵收,走進會議室一看,委員幾乎都是地政退休高官。唉,他們以前就是專門在徵收土地的人,如今內政部又以熱心公益人士之名,聘他們為審查委員,請問,人民會有希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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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徵審議竟然不報告土徵要件
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基本職責應該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依據土徵條例及相關法理,審查是否有符合土徵基本要件。但上午的報告竟然都是在談工程、補償、安置,然後強調本案行政院已經核定,完全沒不談土地徵收要件。我在嚴詞批判及斥責之後,因血壓升高而先行離席。我非常的憤慨,土徵審議報告竟然完全不談土徵要件,這非常的離譜,也非常的可惡,充分顯示政府的老大,及掌權者的威權心態。我要譴責這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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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審查台南鐵路東移土地徵收案,理應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來進行審查,即必須針對土地徵收要件來嚴格的審查。但請大家看一下交通部昨天所提的報告,請問有哪一頁談到徵收要件?完全沒有!我昨天建議這樣的報告應該要退回,但是主席不接受,甚且昨天就予以通過。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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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在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會議中,公開譴責政大地政系畢業,現在負責土地徵收業務的系友;我也公開譴責那些已退休,現在貴為審議委員的地政系系友(包括台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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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竟然不提供資料給土地徵收審議委員
今天中午碰到一位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委員,他說他們部分委員要求交通部應該要提供鐵路從原軌地下化轉變成東移地下化的詳細資料與正當理由,但是交通部竟然都是不提供,然後只回覆說這一切都市計畫階段都討論過了,根本不理會也不尊重他們的職權,因此他這星期三就沒有參與會議。
我想我們把這些資訊都紀錄下來,以後上法院時都應該會用的上。
土地徵收條例 違憲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 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討論會(885)
感謝蔡榮豐議員,針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六條第六項和第七項,接受基地條件,舊市區面積,要超過30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基地面積,要超過500平方公尺的限制,應該調降,要讓市民獲益,而不是讓財團獲益。
感謝戴寧議員,針對130條都市計劃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該利用自治條例立法,提高嘉義市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效率,降低容積移轉障礙,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人權益。
目前,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是根據中央都市計劃法第8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再經嘉義市都市計劃委員會103年第102次會議審議通過嘉義市政府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目前只通過三個案例市政府代金收入為,$56,735,718,成效有限。
本會為最高立法機關,有必要發揮立法功能,比照外縣市成功案例,制定適合嘉義市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之條例,送大會審查。
公用設施保留地,為都市計劃公共設施用地,有計劃道路,廣場,公園,中小學,兒童遊樂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及市場用地等。
截至2014年為止全台灣各縣市有27,278公頃的公保地,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由於政府財政許可如果在1970年,可以處理,只要$310億,如果1980年,可以處理,只要新台幣一兆元,拖到今天以土地公告現值,也許要新台幣6兆,若用市值計算恐怕要超過10兆新台幣,這是目前中央總預算四年不吃不喝,都付不起的金額。
在法律層面1964年立法通過,10年內要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保障公共保留地所有人權益。
10年後時序來到1973年,無法解決土地徵收問題,就重新立法再延長15年的法令效期。
最後,在1988年仍然無法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徵收問題,就第三次立法修正,取消政府徵收年限。
1994年第336大法官釋憲案,大法官解釋,基於公共利益,無法完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沒有違憲。
1996年第400號大法官釋憲案,才確認為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政府必須另外訂定法律條文處理,才有今天各縣市議會通過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法律需求。
如果依法論法目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採申請制。事實上,這是政府因為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造成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受損,應全國不分區,統一由中央政府,主動發放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證明,並設立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銀行,在地質條件許可下,全國一個區,讓都市計劃容積移轉需求高的六都,作為主要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其他各縣市,則作為都市計劃容積移轉主要的送出基地。
另外,非六都各縣市接受基地條件,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可以下降到50平方公尺,其他地區可以下降到100平方公尺,才不會獨厚財團,一般人民無法享受,都市計劃容積移轉的利益。
下個月,都市計劃專案小組會議,要麻煩工務處,針對130條道路的公共設施保留土地面積金額,提出報告。
建設處,針對公園和市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和金額,提出報告。
交通處,針對停車場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與金額,提出報告。
都市發展處針對都市計劃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條文建議內容,請先經過行政處法制科諮詢過後,提出報告。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蔡榮豐議員,戴寧議員,市政府各局處同仁,和市議會同仁,共同出席和提供寶貴的建議,我們下次會議見。
土地徵收條例 違憲 在 土地徵收條例(101.1.4)~文字轉語音~條文背誦 - YouTube 的必吃
土地徵收條例 (101.1.4)~文字轉語音~條文背誦~加強記憶【唸唸不忘條文篇】(內政類-地政目) · Comments.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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