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劉仕傑主張:「應」(為黨員)不等於「需」(為黨員),敢有合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 第 1 項:「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
劉先生主張前述條文中「『應』不等於『需』」,又主張自己「#不曾繳交社民黨黨費、#未曾持有社民黨黨員編號、#未曾領有社民黨黨證,#社民黨亦未曾告知我成為社民黨黨員」
且就他所知「區域立委及縣市議員的『政黨推薦候選人』與『候選人實際黨籍』不同,於實務上多有所見,並非鮮事...如時代力量曾推薦張怡參選屏東立委,但她實為無黨籍...」
綜上,我個人認為劉先生涉有違反《ROChina 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TW張怡選舉公報之推薦政黨欄為無
#要拖別人下水之前好歹也先做點功課
#況且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社民黨的黨員管理制真差勁
#徵召推薦提名程序清清彩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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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行政法上所說的「#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 但是法律雖有保證平等原則,但並沒有因此賦予人民可以主張「不法平等」之權利。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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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在 [課業] 行政法: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https://www.ylhpb.gov.tw/news/m_news_v2.asp?id=466&newsid=5183&pageno=6
查最高行政法院93 年判字第 1392 號判例「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
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
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
,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故平等原則係指相同事件應為相
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之基
本原則,然人民不得要求行政機關重複其行政行為之瑕疵,
↓↓↓ 猛然跑到人民的不法狀態 到底有啥相關連阿 ↓↓↓
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的,也就是說「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譬如,因駕車違規、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以滿街的人都
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由,主張免受處罰。
故員警取締交通違規之行政作為,本得依違規情節、當時路況等情,就是否舉發、舉發先
後順序為適當裁量,既已違規在先,自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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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老師講和上網查相關資料
總是覺得 從要求行政機關的平等原則
轉變成 人民違法時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的理由
這整段論述超級硬拗的阿
老師說 原本就有「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但論證基礎 why? 法界都沒人說得出來
直到陳敏大法官說了,才有論證基礎 但看半天還是看不懂....
是只有我覺得很硬拗嗎 還是有其他大大能提供更好的理解方法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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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怪不得法界一開始沒人說得出來,說出來也超不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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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8.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4483993.A.97A.html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0/2015 21:37:06
甲闖紅燈,乙也闖紅燈,警察只抓甲,甲靠北為什麼只抓我,不抓乙
來囉。因為警察不抓乙是違法的(該抓不抓→違法),即違法的先例,
所以甲不能主張警察不抓乙而來主張警察不能抓甲!
即: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OS:真是念到快翻桌了 繞來繞去
何不直接用正當理由:警察僅一人,能力上只能抓一個,故可為差別待遇 不就解決了。
謝二位大大討論,通常觀念,直接一點就是如二位所說,
但與該判例做結合的點還是不好抓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0/2015 22:13:15
大大 您說的沒錯 大家都是這樣理解的,可就是這句話難有論證基礎阿
函授老師有畫表
平等原則:等則等之 ┌合法:ˇ
相同事件ˇ→行政先例┤
└非法:X ˇ:平等原則適用
相異事件X
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因為警察不抓乙是違法的(該抓不抓→違法),即違法的先例,
所以甲不能主張「警察不抓乙」(不法先例) 而來「主張警察不能抓甲」(不法之平等)!
(簡單說:不能主張 你不抓他那你就不能抓我)
即: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因為判例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但是實際要用到的對象是行為人 還是覺得折得很硬
※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10/11/2015 0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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