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劉仕傑主張:「應」(為黨員)不等於「需」(為黨員),敢有合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 第 1 項:「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
劉先生主張前述條文中「『應』不等於『需』」,又主張自己「#不曾繳交社民黨黨費、#未曾持有社民黨黨員編號、#未曾領有社民黨黨證,#社民黨亦未曾告知我成為社民黨黨員」
且就他所知「區域立委及縣市議員的『政黨推薦候選人』與『候選人實際黨籍』不同,於實務上多有所見,並非鮮事...如時代力量曾推薦張怡參選屏東立委,但她實為無黨籍...」
綜上,我個人認為劉先生涉有違反《ROChina 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TW張怡選舉公報之推薦政黨欄為無
#要拖別人下水之前好歹也先做點功課
#況且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社民黨的黨員管理制真差勁
#徵召推薦提名程序清清彩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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