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普】【10分鐘刑事訴訟法小教室】(2) #偵查機關有哪些?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角色複雜,具多面向,也因此向來神祕。
一般較為人知的,是檢察官擁有案件 #起訴與否的決定權,但實務上,檢察官還有 #偵查主體 的地位,有義務與權力主動偵查犯罪;有監督、制衡的職責,需 #指揮督導司法警察 進行合法、有效的偵查,使其偵查過程合乎法定程序,透過程序正義的方式發現真實。
檢察官對警方的偵查活動有 #合法性審查的權力(更是 #義務!),若發現司法警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有未盡、不足處,可以命其補足證據,亦可主動調查或交給其他更適合的司法警察接手調查。」
至於刑事訴訟法中所謂的「司法警察(官)」,其實不只大家在路上看到的穿著制服的「警察」而已,也包含: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憲兵隊長官、警察官長、憲兵隊官長、士官、警察、憲兵、檢事官、廉政署、調查局、海巡與岸巡等依法規定負有偵查輔助任務者。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是負責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其受檢察官命令時,以與其職務相關事項為限。」
摘錄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P.41-43 〈檢察官執掌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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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與否的決定權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當別人在討論檢方如何對警方進行合法性控制時,
台灣的警察,正由立法院的龜山法系之首的龜山老母帶頭作亂,在想著如何擺脫控制變成無拘無束亂搞一通的小小鳥。
「 警方可能會竭盡所能的在檢察官所看不到的暗處亂搞,但幸好起訴與否的決定權在檢察官手中。
因此Schünemann教授修改了Carl Schmitt的句子" die Souveränität bei demjenigen liege, der über den Ausnahmezustand entscheidet"(決定例外狀態者,掌握主權),認為掌握了起訴與否權力的檢察官,才是偵查程序的真正主宰者。
(按:這才是所謂的 #偵查主體 的概念,而不是龜山與文山法系那群鬼吼鬼叫「偵查主體耶!衝第一線啊」
殊不知,衝第一線的「戰神」、「紅人」,衝完以後賺到績效,髒屁股丟給別人擦,不會是看得到整個偵查程序以及後續審判中發展的人啦!87。)
至於檢察官如何對於警方進行合法性程序的控制,以線民與臥底的 #誘捕偵查 為例,Schünemann教授談論德國法與實務上可以採取的做法:
#檢察官可以事先審查而否決警方使用線民進行誘捕偵查,並且 #在程序有問題的案件中拒絕起訴,
如此一來,妖魔鬼怪就會消失於無形(der ganze Spuk würde sich in Nichts auflösen)。
請比較一下,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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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指揮」與「調度」,有差? https://bit.ly/2WnrTX2
起訴與否的決定權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針對阿帕契事件的相關人等,桃園地檢署全數為不起訴處分,致引發大眾的憤怒與抗議。而此事件最須檢討之處在於,檢察官完全遵從國防部,尤其是軍機場非要塞的解釋,果有法律的正當性?
根據檢察官的不起訴理由稱,由於是否為要塞,乃須以法律授權給國防部頒佈的行政命令為依歸,此在學理上稱為空白刑法。而由於六○一旅所在的龍潭軍機場,並非屬於國防部所頒佈的廿二處要塞之一,故阿帕契參訪團的成員,自不會涉及要塞堡壘法第四條第一款,未受允准侵入要塞罪的刑罰。
惟須注意的是,行政機關所頒佈的命令要有拘束司法機關的效力,不僅須有法律的依據,更不能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而根據要塞堡壘法第一條,只要是國防上所須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或軍用機場,就被稱為是要塞堡壘地帶。則是否為要塞、堡壘乃為法律所明定,國防部所能核定與頒佈者,僅是依同法第三條第二項,即關於此等地帶相關聯的禁制區域。所以,除非認為六○一旅所在地不具有任何軍事上的重要性,否則,阿帕契直升機既然在軍用機場內,自屬於法定要塞之一部。
故國防部自行以命令來限縮要塞、堡壘之範圍,顯已逾越法律的授權致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因此,檢察官以須受空白刑法拘束之理,而絲毫不對此等命令為審查之作法,就使行政命令凌駕於法律之上,國防部也完全取代了檢察官,而在實質上擁有起訴與否的決定權。
面對檢察權在阿帕契事件的自我退縮,卻又面臨難以救濟的窘境。因此事件所涉及者皆屬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致無所謂被害人存在,也就無由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上級檢察長提起再議,並於再議不成後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可能性。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三項,對無被害人案件的不起訴處分,設有逕送上級檢察長再議的制度,但就限於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案件。依此而論,除勞乃成因涉及陸海空軍刑法之重罪,致須為職權再議外,其他成員就因此完全脫身,則花費大筆人民血汗錢所購買的阿帕契直升機,就真的成為貴婦們的遊樂設施。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起訴與否的決定權 在 賴傳智律師- 有關「不起訴處分」的幾個法律小常識一 - Facebook 的必吃
刑事訴訟中所謂的「處分」,簡單來說,可以當作是一種在程序進行中,法官或檢察官對於特定事項的一種「決定」或「處置」等作為。例如:決定讓被告交保與否,決定讓被告限制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