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警察大學演講,我也向未來的波麗士大人們分享生涯經歷,目前法務部也正在推動 #微罪不解送 的修法方向,如能修法將「不予解送的範圍」放寬,例如修法改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徒刑之案件,或者列舉特定輕罪案類來放寬,最終仍由當天內勤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節省警察解送輕罪人犯的耗損。
此外,我也希望大家能更有自信,開始出來遊說推動 #雙偵查主體,雙偵查主體制度的精神在於使檢察官與警察同為偵查程序的主導者,透過專業分工,達到精緻訴訟程序的目的,過去警總時代都已經結束,台灣不會走回頭路。
讓警察有能力成為法治國的偵查主體,對於發現真實與程序正義會更有不同面向的保障!
#首次到警察大學初體驗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偵查主體」的推薦目錄:
偵查主體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關於台中地院張法官於6月19日在 鳴人堂 專欄投書〈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文中提及之「簡訊實聯制」個資遭到不當利用之問題。
本文則 #補充偵查的通訊監察實務經驗,點出該文所描述現象的癥結,其實 #不是通訊監察的偵查活動本身,而是 #法制面蒼白而帶來一片混亂的惡果:
不論是簡訊或紙本實聯制所引發的法律爭議,問題關鍵均在於指揮中心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以及透過記者會、臉書粉專圖文一再保證「僅限作為疫調使用」等「承諾」的 #法律授權依據與定性不明。此外,也是在建置個資蒐集的科技系統時 #忽略了資訊蒐集與保存的法制面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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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IT大臣但沒有法務大臣的「實聯制」
〔......然而遺憾的是,我們只看到外國有QR Code實聯制的「表象」,攻錯他山之石的時候卻未通盤觀察他國的法規與運作方式,在急就章之下號稱三天內推出簡訊實聯制度。發送簡訊看似免費實則耗費電信資源(編列數億元的「電信業者報銷成本」),將儲存民眾個資的任務交給各電信業者,然而卻沒有中立的監督機構,法源依據、是否「排除目的外利用」與其監督機制、法律效果等卻曖昧不明,引發法界與民眾質疑。
最令人百思不解的是,在指揮中心一年多的「超前部署」期間,以上涉及隱私權、個人資訊保護以及自由權利限制的政策,並沒有完整明確的法規規範,只見指揮中心於5月29日網路公布的《「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新生活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然而這份「指引」中並沒有看到法律位階的授權基礎,其法律定位與定性為何、違反或不符合指引要求的法律效果如何?並不清楚。而指揮中心記者會的各種保證與說明,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恐怕也會引起爭議。
縱然衛福部於5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發文公告「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稱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第37條「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概括授權條款授權該公告,要求全體民眾「配合實聯制」,否則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然而,從該文義似乎也只能推導出對於全民以簡訊或紙本等方式配合實聯制的要求,關於隱私權保障、主管機關的監督、如何避免濫用等細節,依舊付之闕如。......〕
通訊監察的執行實務:簡訊內容當然可能看光光
〔......而「簡訊實聯制」的制度,恰恰好促使民眾不得不發送簡訊,因此不但歷程記錄、上網基地台位址等會被電信業者記錄,如果其恰好是檢警通訊監察之對象,那麼簡訊內容當然也會被監視,因此,這些都是有可能被偵查機關查得的個人隱私資訊。難道我們的指揮中心、簡訊實聯制開發者在設計制度之初、保證「僅供防疫目的使用」之時,沒有想到這麼基本的常識嗎?對於此一問題,在急就章開發出科技制度時卻沒有想到法律實務問題,是一個現代進步的法治國家應有的態度嗎?〕
對於基本權的限制,紓困條例第7條不是尚方寶劍
〔筆者進一步質疑,一個進步的法治國,在沒有法制先行的情況下,急就章設計出的簡訊實聯制,竟然還能廣為媒體稱頌。最後在法律實務上發生問題、引發民間爭議後,主管機關仍然不檢討法制的問題,反而繼續透過媒體踢皮球、給出法律意義曖昧不明的交代,......
問題是,指揮中心到底依照什麼法律與安全機制一再開支票保證「簡訊實聯制」的安全性、又憑什麼「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不使用特定資訊」、NCC要以何種行政行為具體的「督促電信事業」?如果警政機關、電信業者「不配合」上開新聞稿的內容,法律效果又將如何?這些措施,是否需要更完備的法制與周延的監督呢?
更讓人心生疑問的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主體為檢察機關,指揮中心又依照什麼法源取代檢察機關指揮警察?
種種問題的癥結,其實就是一開始法制面的蒼白。......〕
- 〈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偵查主體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Hsin-Yin Wu :
其實我早已 #辭職治百病,也不需要管這些烏漆抹黑又臭又髒的事情,之所以仍然試圖把問題攤在陽光下,也不過於心不忍而已。
這幾天收到不少以前辦案帶過、講座教過的警官/警員大吐苦水,抱怨體系內深不見底的黑暗文化。人人心如明鏡,但卻沒有多少人敢抗顏直諫。我前天就跟幾位警官說:好了,知道你們的意思,我會寫一篇來談論這問題。
剛好鳴人堂的編輯也有意討論這問題,感謝他們在半天之內完成這篇文章的校對與編輯。
該做的、能做的,我都做了。
我當初在辭呈中膽敢寫下自己任內的所有作為都「無愧我心」;就不知道檯面上這些大官,有幾個人離開位子後,檢視自己的所作所為,膽敢說 「無愧我心」?
我在專欄的文章、或是寫那本《扭曲的正義》,都是 #具名發言。而這篇文章中所透漏的黑白兩道關係、警方玩弄數字造假的「掃黑」、「治平專案」等問題,可以說已經是在「暗示」之上,幾乎「明示」的點出問題了。
如果有真的看懂我這篇文章所要透露出的資訊,我相信大家應該能夠理解,我過去雖然曾在重大專組,處理的都是槍砲毒品或組織案件,但為什麼這麼致力於整頓警方內部問題?
除了對於檢察官定位理論、程序正義的實踐要求外,更多的因素是:如果偵查體系的自己人(就偵查主體和偵查輔助機關的關係而言,當然是偵查體系自己人)內部都不能整頓乾淨,所有的「掃黑」都只是口號。
在檢察體系內活得通透的實務老師與前輩們曾經告訴我,檯面上那些「黑道剋星」、「掃黑英雄」,其實多半是「被餵養情資」出來的,所以我對於這種造神、造英雄的案件一點興趣都沒有。因為我知道,「某些案件」也許可以讓我被捧得高高,但一個不慎,也可能讓我重重摔落;所以我對於那種「選妃之姿」的指分案件向來就是有多遠、就閃多遠,反正我又不想當一輩子的檢察官,也不想升官。
這篇文章提到的資訊有點「多」,不過不是因為我人不在台灣所以敢言,就算我還在台灣,也沒什麼不敢講的——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公民,為什麼要偷偷摸摸匿名?言論自由的保障之下,「說真話」有什麼害怕的?
日前幾位警官在警察群組裡討論,「『靠北警察』有兩個 」,稍早才有一位離島的警官分享第二個靠北警察的貼文給我。我剛剛才跟他們笑說:「但也是悲哀,民主國家,你們警察卻不敢具名公開表達反對意見,要透過匿名粉專,而且還需要兩個。」
我不用匿名粉專,我都具名發言,勇者無懼,也不應該懼怕。
該說的,我都在文中說了,體系中人自己要好好想想,在如今的頹勢下,改革是否迫切需要、要怎麼改變體系文化。
不要忘了:警大的校訓,是「誠」。
偵查主體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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