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用可以跟對方請求嗎?
最近有民眾來信詢問:「我車子停在路邊被撞爛,修車要20萬元,對方態度超差的,叫我要告就去告,想請問律師,律師費用可以跟對方請求嗎?」
這算是很多民眾受到影集影響而產生的誤解,實際上在我國能請求被告給付律師費用的案件並不多,而影集上雙方的攻防交戰,固然能激起閱聽者的熱血,但許多影集的拍攝背景並非在我國,又或者是有錯誤,而導致民眾看完之後產生誤解。
那哪些情況能叫被告負擔律師費用呢?
Q:一般民事案件之一、二審訴訟,如果勝訴,可以請敗訴方負擔律師費用嗎?
A:「幾乎不行」
由於我國並沒有要求當事人在一、二審時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進行訴訟,故一、二審之律師費並非必要費用,非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份。
不過,一、二審的律師費用雖不是訴訟費用,但假如案件是屬於不請律師當事人難以維護其法律權利的情況,如爭點多且複雜需要高度專業分工之案件、訴訟當事人為外國人等情況下,實務上還是有認為可以侵權行為之法理,請敗訴方負擔全部或一部之律師費用之案件,不過此種判決可以說是鳳毛麟角,且實務上也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仍須視訴訟之當事人身分、案件等等做個案判斷,且認定上較為嚴格。
Q:三審之民事案件如果勝訴,可以請敗訴方負擔律師費用嗎?
A:可以,因民事三審案件為強制律師代理,故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即有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又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所以第三審之民事案件,是可以請敗訴方負擔律師之酬金的。
不過千萬別誤會,這可不一定會是實支實付,法院會以「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做判斷,且通常都會被打折。
Q:如果有契約約定,或談和解的時候,可以跟對方要求律師費用嗎?
A:如果有契約約定他方違反契約時(常見於市售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內的約定),應負擔律師費用之約定,則負擔律師費用之約定基於尊重私法自治之精神,是可以向違約之他方請求律師費用的。
至於在和解時,要求對方負擔費用之訴求,只要對方同意了,基於尊重私法自治之精神,於法律上並無不可。
所以從本案來說,詢問者的案件原則上無法上訴三審,基本上也不會有契約約定,故除非在和解的時候,對方同意律師費的請求,不然律師費用幾乎是無法請對方負擔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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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也應該一併討論一下:
長期以來的律師「酬金推計課稅標準」是不是也有太低的問題?
稅收是國家重要大事。
我們也覺得幹嘛管那些在商業法律戰中的老闆們的死活呢?
與其關心敗訴一方會不會因為支付太多大律師的費用而破產,不如先關心一下國家太窮的問題--付不起偵查中鑑定費用、修不了地檢署電腦、公務機關不能開冷氣、警察機關的防彈衣都買不起...等各種窮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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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正在研擬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是因為 #強制律師代理案件 中,#敗訴方必須支付勝訴方的律師費,法律之所以授權司法院研擬標準,是希望小蝦米不要因為對抗大鯨魚而破產。
不過,這個標準並沒有要管當事人和律師之間如何磋商酬金,只是要避免對造小蝦米當事人支付大鯊魚的律師天價酬金。也就是說,大老闆要給律師多少錢,是大老闆的事情;但對造小蝦米不需要因為提告、被告不敵大律師吃了敗訴而傾家蕩產!
但有些不懂訴訟、之前還鬧過再開辯論笑話的「非訟律師」,帶著一群搞不清楚狀況的「國家律師隊」跳出來哼哼唧唧什麼「定錨」。
定錨?定錨好歹也要有可比較之基準以及範圍好嗎?
此外,商業事件審理法是在109年1月15日就通過了,第13條第1項:「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既然授權訂標準的法律在今年1月就通過了,司法院也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制定標準的任務,目前是在發公文請律師界表示意見,大律師們如果有什麼不爽,冤有頭債有主,怎麼不去立法院鬧?不去立法院找你們那些同樣是律師同行的立法委員吵?
就不知道這群非訟律師是在激動什麼?在亂罵一通之前,先看懂字,很難嗎?
奇怪,怎不見他們去吵「#酬金推計課稅標準」要提高,律師要多收錢,當然也要 #多繳稅 不是嗎?這麼低的推計課稅標準,合理嗎?
實務上,多少律師是以「撰狀人」身分收錢但規避繳稅的?有多少律師在檢方結案前突然遞出「解除委任大法」(根本就是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解除委任!)規避繳稅的?需不需要我寫一篇文章,來好好分析實務上所見過的「律師收費標準」、「律師規避納稅技巧」?
誠實點吧!這種檯面下的事情如果真要公開講明就不好聽了,你們說是吧?
收錢時毫不手軟,看到司法院「依法授權」研擬的標準,搞不清楚狀況,甚至還誇張到要把手伸到對造的褲襠裡。但是在提到要繳稅報效國家時,卻一大群人想盡辦法想要逃稅。
一個國家的司法實務會爛,絕對不只是法官、檢察官的問題,也不只是學界學術與理論能力的問題,律師的集體思辨能力更是重點。
更不要說,我國常常會有人把律師這職業當成政治終南捷徑,但可笑的是,一個「律師治國」的國家,在國際訴訟上,沒有多少偉大的成就,反而是吃盡了各種虧;更慘的是,警政署的頂頭上司內政部長就是律師,但執法卻遠遠看不到法律先進國家的車尾燈。
最大的問題,根源在於某群法律人集體的不思上進,與雙眼只看得到錢、卻偏偏搞錯問題的墮落。
〔如果要把賺錢和權力當成人生唯一目的,拜託不要來唸法律!
唸法律的人,風骨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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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粉專更詳細的文字說明:https://bit.ly/2UZvBoH
「而今天司法院研擬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其實涉及的是勝訴方對敗訴方求償的 #訴訟費用 上限問題,而律師強制代理案件中,因為律師酬金也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也需要由敗訴方負擔。但這跟律師與當事人間要約定多少報酬,是兩回事。」
「這個是律師強制代理因為要核訴訟費用衍生的制度設計,目前還只是在草案初稿的徵詢意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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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鑑定費、律師費可不可以要對方負擔?>
一般民眾如果要打官司,都會付出一些費用,
(打官司就是打仗,打的是錢糧!)
最常問律師的是,
萬一我打贏了,這些錢可不可以叫對方負擔呢?
1.打刑事官司,官府是不收費的!
不管是裁判費、驗屍費用、履勘費用,都是國家買單!
(有的假律師還用這個名義騙錢喔!)
不過因為不用錢,有太多人濫訴,
金錢糾紛都告詐欺,欺騙感情也告詐欺,
搞得檢察官非常肚爛,
所以現在立法者有研議要限制濫訴者的訴訟權或罰錢,
這是後面的事情~
2.刑事官司,不管是被告或告訴人,請律師的費用,
都不能要對方負擔!
3.民事官司,鑑定費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就看你請求的金額跟後來法院判賠的金額比例來跟對方分攤~
比如:館長告三斤,請求賠償500萬元,裁判費5萬元,
(一審裁判費大約是請求金額的1%,二三審大約是1.5%)
中間因為鑑定花了15萬元,
那訴訟費用就是裁判費5萬元+鑑定費用15萬元=20萬元
最後法院判250萬元,
那表示你要求的數字有一半是對的,
那訴訟費用20萬元部分,就是各分攤一半,
原告負擔10萬元,被告負擔10萬元。
可是因為官司過程裡面,
原告是要先繳交裁判費跟鑑定費用的
(註:有些情況下因為是被告聲請鑑定的,會要求被告先繳)
那原告已經先支付20萬元給法院及鑑定人了,
法院跟鑑定人也不會退錢給你,
那怎麼辦呢?
法院的判決就會寫50%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
那原告就可以向被告請求250萬元+10萬元=260萬元
4.律師費部分,
民事一二審請的律師費用都不可以請求對方負擔,
不管你是勝訴還是敗訴,都一樣,
但民事三審是強制律師代理,算是必要訴訟費用,
如果最後勝訴,可以要求對方負擔的!
(1)時效:15年,雖然律師酬金時效是2年,
但那個是律師向客戶收錢的時效(我都先收錢,沒這個問題)
如果是當事人間請求,時效就是15年
(2)向誰聲請?向最高法院聲請裁定!
(3)不過最高法院不會照單全收,
他們會依照「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核定一個合理金額,通常是會打折,
如果你三審請律師花了10萬元,可能只會核定8萬或更低,
(4)這個核定是按照案件數量而不是依照律師人數,
你一件三審請了3個律師,最高法院還是依照一個案件核定
這樣清楚了嗎?
#裁判費
#律師費
#鑑定費用
#訴訟費用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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