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也應該一併討論一下:
長期以來的律師「酬金推計課稅標準」是不是也有太低的問題?
稅收是國家重要大事。
我們也覺得幹嘛管那些在商業法律戰中的老闆們的死活呢?
與其關心敗訴一方會不會因為支付太多大律師的費用而破產,不如先關心一下國家太窮的問題--付不起偵查中鑑定費用、修不了地檢署電腦、公務機關不能開冷氣、警察機關的防彈衣都買不起...等各種窮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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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正在研擬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是因為 #強制律師代理案件 中,#敗訴方必須支付勝訴方的律師費,法律之所以授權司法院研擬標準,是希望小蝦米不要因為對抗大鯨魚而破產。
不過,這個標準並沒有要管當事人和律師之間如何磋商酬金,只是要避免對造小蝦米當事人支付大鯊魚的律師天價酬金。也就是說,大老闆要給律師多少錢,是大老闆的事情;但對造小蝦米不需要因為提告、被告不敵大律師吃了敗訴而傾家蕩產!
但有些不懂訴訟、之前還鬧過再開辯論笑話的「非訟律師」,帶著一群搞不清楚狀況的「國家律師隊」跳出來哼哼唧唧什麼「定錨」。
定錨?定錨好歹也要有可比較之基準以及範圍好嗎?
此外,商業事件審理法是在109年1月15日就通過了,第13條第1項:「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既然授權訂標準的法律在今年1月就通過了,司法院也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制定標準的任務,目前是在發公文請律師界表示意見,大律師們如果有什麼不爽,冤有頭債有主,怎麼不去立法院鬧?不去立法院找你們那些同樣是律師同行的立法委員吵?
就不知道這群非訟律師是在激動什麼?在亂罵一通之前,先看懂字,很難嗎?
奇怪,怎不見他們去吵「#酬金推計課稅標準」要提高,律師要多收錢,當然也要 #多繳稅 不是嗎?這麼低的推計課稅標準,合理嗎?
實務上,多少律師是以「撰狀人」身分收錢但規避繳稅的?有多少律師在檢方結案前突然遞出「解除委任大法」(根本就是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解除委任!)規避繳稅的?需不需要我寫一篇文章,來好好分析實務上所見過的「律師收費標準」、「律師規避納稅技巧」?
誠實點吧!這種檯面下的事情如果真要公開講明就不好聽了,你們說是吧?
收錢時毫不手軟,看到司法院「依法授權」研擬的標準,搞不清楚狀況,甚至還誇張到要把手伸到對造的褲襠裡。但是在提到要繳稅報效國家時,卻一大群人想盡辦法想要逃稅。
一個國家的司法實務會爛,絕對不只是法官、檢察官的問題,也不只是學界學術與理論能力的問題,律師的集體思辨能力更是重點。
更不要說,我國常常會有人把律師這職業當成政治終南捷徑,但可笑的是,一個「律師治國」的國家,在國際訴訟上,沒有多少偉大的成就,反而是吃盡了各種虧;更慘的是,警政署的頂頭上司內政部長就是律師,但執法卻遠遠看不到法律先進國家的車尾燈。
最大的問題,根源在於某群法律人集體的不思上進,與雙眼只看得到錢、卻偏偏搞錯問題的墮落。
〔如果要把賺錢和權力當成人生唯一目的,拜託不要來唸法律!
唸法律的人,風骨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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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粉專更詳細的文字說明:https://bit.ly/2UZvBoH
「而今天司法院研擬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其實涉及的是勝訴方對敗訴方求償的 #訴訟費用 上限問題,而律師強制代理案件中,因為律師酬金也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也需要由敗訴方負擔。但這跟律師與當事人間要約定多少報酬,是兩回事。」
「這個是律師強制代理因為要核訴訟費用衍生的制度設計,目前還只是在草案初稿的徵詢意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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