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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常會⛔️不得以臨事動議提出⛔️之召集事由
依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以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 變更章程
3️⃣ 減資、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
4️⃣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5️⃣ 董事競業許可
6️⃣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7️⃣ 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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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召集事由中載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分派股票股利、有價證券私募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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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
#要認真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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