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昨日(2017/8/9)發布新聞稿針對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的女同志結婚登記案說: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並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而是逾期未完成立法始可逕為登記」。這個解讀正確嗎?
答:我們認為這是錯誤的解讀!
法理上,「法律」(或「法律解釋適用結果」)違憲的話,依據法位階理論,下位階法規範牴觸上位階法規範,其效果就是「無效」,我國大法官在違憲審查確實會運用不同的宣告方式來處理違憲情形,不過法務部這番解讀仍然是錯誤且令人憤怒的。
一、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明白宣告民法婚姻章只保障異性婚,不保障同性婚,是違憲的。
確實,大法官並非宣告單一條文違憲,而是「『民法婚姻章限制(不保障)同志結婚」這個狀態」整體是違憲的,大法官也不是說這個狀態「兩年後才失其效力,不再適用」(非定期失效),合理的解讀應是:民法對同婚的限制(不保障)這個狀態/結果因為違憲立即失效,但給予立法機關兩年寬限期完成立法,逾期則同性二人得直接適用民法婚姻章登記結婚。
換言之,這不僅是「規範不足」的違憲,同時也是現行民法「解釋適用結果」違憲,所以矯正違憲歧視的方式有兩個,一個是修法,另一個是改變現行民法「解釋適用結果」,用一個合乎憲法價值的解釋方式解釋適用民法,讓同性二人直接依據民法婚姻章登記結婚。
二、即使是在所謂「定期失效」的違憲宣告中,過渡期間已被宣告違憲的法規性質上仍然是無效,而非有效。
參照大法官於釋字第725號和741號解釋對於「定期失效」之見解可知,即使是在定期失效之情形,該期限亦只是為了避免立法完成前的法律真空狀態,並不影響期間內對於法律違憲的認定,司法權亦不得於期限內主張繼續適用違憲之法規(參見釋字第72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係基於對相關機關調整規範權限之尊重,並考量解釋客體之性質、影響層面及修改法令所須時程等因素,避免因違憲法令立即失效,造成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驟然發生重大之衝擊,並為促使主管機關審慎周延立法,以符合本院解釋意旨,然並不影響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本質」、「…法院不得以法令定期失效而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等語)。
三、這兩年期間內,現行民法限制(不保障)同志結婚,是有效的嗎?
承上,當然不是!這個狀態既是「規範不足」也是現行民法的「法律解釋適用結果」,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違憲的效果,法理上就是無效,也因此,過去戶政機關依據民法拒絕同性結婚登記的行政處分,因為其所依據法律(民法)已被宣告違憲,處分自始欠缺「合法性」,應予撤銷。
四、本件情形,如果沒有修法會「法律真空」(同性二人要登記結婚會欠缺法律依據)嗎?
當然不會!
民法及戶籍法的相關規定早已存在,且立即解釋適用到同性配偶根本毫無困難,至多僅需要在若干場合運用必要的法律解釋來填補或針對行政作業進行調整因應。
如果現在叫做「尚無法律依據」,何以逾期不修法又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及戶籍法)登記結婚呢?可見行政機關所謂「尚無法律依據」之說法自相矛盾,事實上,「法律依據」一直都在,這些法律依據僅需要運用合乎憲法價值的解釋方式讓同性二人適用罷了!現在若繼續拒絕同性二人登記結婚,才是欠缺憲法及法律依據!
五、那大法官幹嘛要提出兩年的修法寬限期?
這兩年的修法寬限期,我們認為大法官或許用心良苦,但事實證明,恐反遭法務部等行政部門拿來作為大剌剌違反憲法忠誠義務、持續侵害人權的藉口。
大法官所稱「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7 條第2項所定「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之種類及方法」,大法官所言兩年內修法之義務,拘束的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殆無疑義。
於本件情形,司法機關自應從規範效力來審酌原處分之合法性,此與立法形成自由或立法義務無涉。
大法官的原意應是希望藉由審慎周延之修法使整體法規範(配套)更臻於完整,但須特別注意的是,釋字第748號解釋雖未明白指示「於完成修法前之兩年期間內戶政機關該怎麼做」,但大法官也並未認可(授權)於兩年內未完成修法前戶政機關就應該或可以拒絕登記。
依據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允許同志依民法規定結婚,係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維護憲政秩序、憲法價值之必須,而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適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亦係大法官已詳為考慮並認為可行之方式,適用上開民法結婚規定,係保障婚姻自由之「基本款」,立即適用不至於產生問題,但拒絕立即適用反將變相延長違憲狀態、侵害人民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
結論:
兩年修法寬限期是針對立法機關,但同志公民沒有義務忍受因行政與立法怠惰所帶來的違憲侵害,現在就准許原告辦理結婚登記,才是真正維護並體現憲法價值的方式。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的網紅Susan S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什麼是748釋憲與施行法:https://bit.ly/2JtsWPd 看到Line的一段訊息說,執政黨要強推同婚、然後封鎖立法院外抗議的消息,台灣進入獨裁國家,我想要說以我所知道的訊息,這段文字描述是跟事實不太相符的喔! 首先,在兩年前通過了748字號釋憲,~那748字號釋憲是在講麼呢?就是...
民法結婚規定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四年一次的國家人權總體檢又來了!每一次寫影子報告時,我的心情都非常複雜與黯淡,總覺得許多話平日已經好說歹說、一說再說,而國際專家對於問題的回應在之前作成的結論性建議也都非常具體明白了,但官方四年一度的國家報告往往陳述的就是這幾年有哪些「進展」,只不過那些說明在我看來往往不是進展,而是繼續推託的手法,並且是多樣化的手法!
但伴侶盟作為民間獨立的運動組織,無論政黨是否輪替、如何輪替,我們都不會棄守監督與推進人權的戰鬥位置,我們會繼續發出「噪音」,一次次累積匯聚更多改變的力量,直到那些單純不過的理想能真正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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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影子報告—多元家庭與同性伴侶權益】
報告團體: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Promote Civil Partnership Rights, TAPCPR)
日期:2016年06月25日
一、本報告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第327點至330點,以及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專家所作之結論性建議,提出回應與補充。
二、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專家於2013/3/1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作成結論性建議第78點及第79點明確指出:
1. 台灣現行法律不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是帶有歧視性的。
2. 建議台灣政府應修改民法以便在法律上認可我國家庭的多元性。
3. 專家提醒台灣政府不應用公眾意見作為人權的履行條件。
三、又查,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審查委員會於2014/6/26作成結論性建議第33點明確指出:
1. 委員會關切台灣僅承認異性戀婚姻家庭,對於同性伴侶、同居伴侶家庭缺乏相關保障,建議應修正民法,納入對多元家庭的保障。(註:此建議與前述兩公約委員建議相同)
2. 國家缺乏同居家庭、同性家庭統計,委員明確要求下次國家報告時,應提供同居、同性伴侶家庭相關統計。
四、然而,自專家結論作成後迄今,台灣政府並未按照上述結論性建議具體改善人權缺失,若干作為甚至一再違反專家建議。詳述如下:
(一) 法務部否認「台灣現行法律不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是帶有歧視性」:針對現行法制禁止同性婚姻,台北市政府2015年7月間以同性伴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不符民法結婚規定遭拒,認有違憲之虞,轉請行政院聲請釋憲。就此,法務部認為,憲法解釋所承認的婚姻,是以一男一女結合為前提,同性婚姻並非憲法基本人權,亦不牴觸憲法平等權保障,法務部主張民法相關規定,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提出法律意見供行政院參考。雖行政院最後仍將台北市政府所提釋憲聲請案送交大法官審查,但法務部對於同性伴侶因欠缺法律保障所遭受之歧視與排除,以及此等歧視與排除所涉及之憲法議題,顯然欠缺敏感度,令人憂心。
(二) 法務部仍企圖以公眾意見作為人權保障之條件,甚至自我矛盾,如不滿意調查結果即不承認、不參考自己舉辦或委外舉辦的民意調查結果,僅在調查結果符合其期待時,引用調查結果來延宕修法:例如,法務部在2015年8月3日違反前述專家意見將同性伴侶法制化議題開放公眾網路投票,最後該網路民調之多數民眾意見支持同性婚姻,但法務部在結果出爐後,又繼續另外於2015年12月舉辦電話民調,得出新的民調數據,並依據此一電話民調數據,聲稱「顯見國人對於同性伴侶之權益應否保障、如何保障,意見分歧」(參見公政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第329點),繼續以社會未有共識,延宕修法,在此情形下,法務部於國家報告第329點聲稱要採行所謂「兩階段修法」,但何以不直接修改民法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卻採行此種費時又不符合實質平等的「兩階段修法」策略,從未提出具有說服力之理由說明。
(三) 法務部迄今拒絕修改民法以保障LGBTIQ伴侶的結婚自由以及非婚同居異性伴侶之權益:
1. 台灣的婚姻家庭制度係由民法規範,修改民法以納入多元性別(LGBTIQ)結婚之權利,並無任何技術上之困難,且較有利於落實平等原則(我們相信「隔離並非平等」),且立法院在上屆任期亦已有兩個相關婚姻平權(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惟新政府上任後之法務部竟仍延續過往之拖延戰術,不但未能對公眾合理說明「不修民法」之理由,更再一次於2016年6月發包委請學者就「另立特別法規範同性伴侶」進行研究,法務部採行隔離立法之「特別法」政策方向發包研究案,欠缺實質理由,甚至對於立法也沒有任何期程之規劃,對於法務部此種迴避落實平等原則的「隔離政策」及明顯的延宕策略,我們表達強烈抗議。另外,即使與本國人在外國合法結婚之外籍同性配偶,依據外交部之現行見解,其亦無法以「配偶」身份申請來台長期居留,影響跨國同性伴侶家庭團聚之基本人權至鉅。
2. 台灣現制僅保障「一夫一妻之異性戀婚姻家庭」,法務部迄今仍未採取任何具體有效措施以保障非婚同居之異性伴侶,這些實質存在的家庭,與同性伴侶一樣,其共同生活欠缺財產、賦稅、勞動及社會福利、訴訟地位、日常生活代理權…等諸多面向權益之基本保障。
(四) 補充言之,目前多個縣市地方政府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基本上並不具有等同於婚姻配偶之法律效力,其僅在極少數場合有身份證明作用(如證明其為醫療法上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之「關係人」或用於勞動法上申請「家庭照顧假」),而仍與配偶的地位相去甚遠,亦即,此註記無法替代或解決同性伴侶在社會生活與法制面所面臨的諸多歧視與困境,且此註記亦不開放給異性同居伴侶登記,因此異性非婚同居伴侶之共同生活依舊缺乏合理的法律保障。
(五) 台灣缺乏同居家庭及多元性別家庭之統計,雖CEDAW委員明確要求下次國家報告時,應提供同居、同性伴侶家庭相關統計,惟迄今台灣政府仍未採取任何作為以蒐集相關資料及進行統計。
我們認為政府蒐集性少數及非婚同居家庭資料的理由包括:有充分可靠的資料,才能把性少數及非婚同居家庭納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及其他提升人權保障之目標,也才能正確指認出汙名與偏見對於性少數及非婚同居家庭的收入、安全、教育、健康、家庭暴力與移民等面向的影響,有助於理解並界定出性少數及非婚同居家庭的偏好與生命目標、評估政府要尊重、實現性少數及非婚同居家庭之人權所需要做的努力,以及政府為性少數及非婚同居家庭而定的計畫(如果有的話)是否有效、所提供資源是否符合分配正義等問題。
五、同性伴侶與非婚(異性)同居伴侶在我國現行法下未能得到合理保障,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26條之規定。
六、上述違反,我們認為是行政怠惰與立法怠惰所導致,尤其是主政者欠缺落實保障同性伴侶與同居伴侶平等權的政治意志所導致。追根究底,政府必須嚴肅面對並肯認「台灣現行法律不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是帶有歧視性的人權缺失」,並以此為認知基礎,儘速進行對於性少數與非婚同居家庭之統計以及民法之修訂。
註1:伴侶盟信箱:tapcpr2010@gmail.com ,本報告由許秀雯律師(現任理事長)執筆。
註2:參見陳志賢,北市提同性婚姻釋憲 法務部:民法規定未違憲(中時電子報2015/9/30)
註3:參見外交部2016/6/15函覆伴侶盟許秀雯律師之公文(發文字號:外授領二字第1055120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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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兩公約影子報告
我國簽署聯合國兩公約後於2013年2月進行初次國家報告審查,當時,秀雯代表伴侶盟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提出影子報告並參與審查,獲致來台十位國際人權委員做成結論性建議第78點及第79點,明確指出我國政府應修改民法承認多元家庭。
三年過去了,兩公約即將進行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針對台灣政府所擬提國家報告,我再度代表伴侶盟提出影子報告,坦白說,針對一事無成只會浪費民脂民膏又不惜一再跳針自我打臉的人權大「不」走法務部,講道理或罵他們其實都沒有太大用處。
這六年來與政府、主流政黨及反同組織交手的經驗告訴我,問題出在政治。簡單說,這個政府需要換掉,而彩虹的力量除了應該繼續在民間擴大串連,也必須爭取政治機會與實力,前進國會發聲,迫使大黨向上競爭,平權之路才能真正向前!
#投一票讓同志成家
#支持多元成家政黨票請投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
【兩公約影子報告—多元家庭法制化】
報告團體: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Promote Civil Partnership Rights, TAPCPR)
*本報告由伴侶盟執行長許秀雯律師執筆
伴侶盟信箱:tapcpr2010@gmail.com
日期:2015年11月29日
前次兩公約專家於2013/3/1做成結論性建議第78點及第79點已明確指出:
1. 台灣現行法律不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是帶有歧視性的。
2. 建議台灣政府應修改民法以便在法律上認可我國家庭的多元性。
3. 專家提醒台灣政府不應用公眾意見作為人權的履行條件。
然而,自專家結論作成後迄今,台灣政府的作為完全違反上述三點。詳述如下:
1. 法務部否認「台灣現行法律不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是帶有歧視性的」:針對現行法制禁止同性婚姻,台北市政府2015年7月間以同性伴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不符民法結婚規定遭拒,認有違憲之虞,轉請行政院聲請釋憲。就此,法務部認為,憲法解釋所承認的婚姻,是以一男一女結合為前提,同性婚姻並非憲法基本人權,亦不牴觸憲法平等權保障,法務部主張民法相關規定,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並已提出法律意見供行政院參考 (註1)。
2. 法務部拒絕修改民法:台灣的婚姻家庭制度係由民法規範,修改民法以納入多元性別(LGBTIQ)結婚之權利,並無任何技術上之困難,甚至可說是最簡便的做法。立法院在過去兩年內也已有兩個由立委連署提出的婚姻平權(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其中一個正是由本報告團體伴侶盟所起草),並均通過一讀。在民間團體與立法委員強力要求下,法務部始終拒絕提出對案,法務部以欠缺社會共識、爭議過大、牽涉過廣等空泛的理由,拒絕修改民法,其雖提出「兩階段修法」說法,但迄今甚至尚未能提出第一階段之個別修法清單,至於所謂第二階段之「同性伴侶法制化」,亦完全未有明確方向或期程之規劃。
3. 法務部仍企圖以公眾意見作為人權保障之條件,甚至自我矛盾,不承認自己舉辦的民意調查結果:法務部在2015/8/3將同性伴侶法制化議題開放公眾投票,我們認為涉及少數人的基本人權不應用民調決定,但即使如此,最後該民調之多數民眾意見支持同性婚姻,但法務部在結果出爐後,依然堅持採行所謂「兩階段修法」策略,且迄今仍以各種理由拒絕明確承諾修改民法。
最後,有關同性伴侶可否在戶政上登記為「家屬」,內政部稱「俟法務部查復後,再行評估研議」,須說明者,在台灣法制下,家屬之權利義務及法律地位與配偶相去甚遠,用「家屬」關係保障同性伴侶無法替代或解決同性伴侶在社會生活與法制面所面臨的歧視與困境。
綜上,我們在此嚴厲譴責法務部惡意違反前次專家作成之兩公約結論性建議第78點及第79點,蔑視同志人權,嚴重怠惰與失職!
註1:參見陳志賢,北市提同性婚姻釋憲 法務部:民法規定未違憲(中時電子報2015/9/30)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930004835-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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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748釋憲與施行法:https://bit.ly/2JtsWPd
看到Line的一段訊息說,執政黨要強推同婚、然後封鎖立法院外抗議的消息,台灣進入獨裁國家,我想要說以我所知道的訊息,這段文字描述是跟事實不太相符的喔!
首先,在兩年前通過了748字號釋憲,~那748字號釋憲是在講麼呢?就是在表達,因為憲法保障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而每一個人都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所以無論是兩位同性別的人,或是不同性別的人,,都應該要有「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權利,只是法律要怎麼修改達成這養的保障,就在立法院時再做討論。
去年底選舉時有公投,當時第10、12案的題目分別是
「第10號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第12號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這兩個公投都是投贊成的比較多,
因為這兩案公投的結果,所以政府有收到兩個人民的訊息,一是不修改民法、二是用用民法以外的形式,例如專法保障同性兩人共同生活的權利。
也因為聽到的民意,政府才推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用專法的形式保障同志公同永久生活的權利,並沒有改變到民法裡關於婚姻的定義、也是以專法形式,跟一般異性戀是用不一樣的特殊法律去保障。
由上面的敘述,大家應該可以理解,政府已經做到了保障同志的權利、同時又不修改民法的婚姻定義、設定專法不用同套法律,我覺得,這些因應公投後的調整,並不是強推要來保障同志呀,事實上,是非常遵守公投的結果呢!
而且,政府並沒有封鎖立法院修法討論時,外面群眾抗議的新聞,都是網路上找得到的喔喔!台灣是有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地方,是無法封鎖消息的!
我在讀藝術大學以及在影視媒體圈就業時,也遇到非常多同志的同學、朋友、同事,他們都給我非常多的幫忙,跟我一樣也是善良的人,現在政治府透過專法的方式保障他們的生活,可以讓我的同志朋友們安心一點,我覺得這樣很好啊!同志有了專法保障以後,一點都不會影響到我能不能結婚、也不會影響我能不能建立家庭呀,我的小家庭、家族,也不會因為他們有法律的保障而有改變,希望大家能一起支持給所有人有保障的生活,或是至少能多一點理解唷!
民法結婚規定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故意扭曲事實,是繼續傷害那些受壓迫的人!」
今天上午的同婚協商,許多國民黨委員發言說,立法院應該遵照去年公投結果,不能通過同性婚姻。針對這種扭曲事實的發言,我現場再次強調每個立法委員都應該知道的事實:
【一、遵守公投,所以這次沒有「修民法」的版本】
原本同婚立法包括了「修民法」以及「立專法」兩個方向,過去幾年來在立法院討論過很多次。但因為去年1124通過公投的主文與理由書中都強調要「以專法的形式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因此這次的審議過程中,「修民法」的版本都被擱置,而不能併案審查。
【二、遵守公投,所以必須審議「立專法」的版本】
行政院依照公投法第30條規定,必須在公投後三個月內提出立法草案。因此在去年1124公投過後的三個月內,行政院依法提出草案,立法院現在才會在這邊協商審議。
每位立委都應該知道這些文件和法規,但卻故意散播錯誤資訊、歪曲事實、撕裂社會,這不只是在阻擋平權,根本是繼續傷害那些權利被剝奪、被壓迫的人!
民法結婚規定 在 Eliza A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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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生活播放清單▷https://goo.gl/TYp8Hp
分享我去年從丹麥結婚一直到現在回德國生活的心路歷程,希望大家能從這支影片獲得有用的資訊:)
有問題也歡迎在底下留言~
2016
6月初在倫敦決定結婚
07/10-07/13 丹麥法諾,7/12結婚&拍婚紗
07/16扺達台灣,回國辦簽證順便到其他亞洲國家渡蜜月&拍婚紗
07/23 婚禮派對@台灣
08/03-08/25渡蜜月(吉隆坡、雅加達、新加坡、普吉島、曼谷)
08/31 德國先生回德國,我預約到10/11申請依親簽證
09/30 考德檢A1
10/11 申請依親簽證
12/12 德協通知簽證已核准 (等待時間約8週多),獲得通知的當天訂好機票並傳真到德協
12/15 領到護照!同時先生在德國登記結婚,只需出示結婚證書和雙方的護照影本 (10分鐘完成)
12/19 or 20 先生申請我的申根保險,如果先生是德國籍,只需要出示結婚證書&妻子扺達德國的機票,從扺達日起保險即生效,即使還沒收到保險卡
12/23 扺達德國
12/24 聖誕節
2017
01/03 本人親自到外事局申請居留證,同時得到一封信學德文
01/18 選擇一間語言學校,報名德文課程
01/19 收到申請保險的信件,上傳照片等保險卡
約02/27 收到保險卡 (以信件方式)
03/03 領取居留證 (領取前會先收到一封信,得到pin碼,憑pin碼才能領居留證!原本大約1個月就可以拿到居留證,因為沒收到信所以延到了2個月才領到)
03/09 開始德文課程
【Q&A】
Q:戸籍謄本+出生證明+單身證明,需要本人申請嗎?
需要經過德國在台協會的認證嗎?
A:因為決定要結婚的時候當時人在倫敦,所以所有文件都是請媽媽協助辦理,然後再寄到德國給我們,文件不需要本人申請也不需經過德協,但都需要經過法院公證
Q:在丹麥的結婚證書是否需要經過哥本哈根認證?
A:在丹麥結完婚後拿到的結婚證書已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再經過哥本哈根就可直接回德國登記和申請依親簽證
Q:在丹麥拍的婚紗照所支付的100歐是拍攝幾個小時呢?
A:一小時,歐洲拍婚紗照的方式跟台灣不太一樣,通常是雇用攝影師而非整個攝影團隊,並且在結婚當天一起拍攝,大部分也都是比較隨性的感覺
Q:禮服是用買的還是租的?
A:通常歐洲人結婚,禮服都是用買的居多,我也買了三套,主要是拍照使用~短白紗是在Amazon買的(for丹麥婚禮);藍色長禮服是在德國百貨公司買的(for德國婚紗照);白色長禮服是在台灣的禮服專賣店買的(for新加坡婚紗照)。另外我有自備一件H&M蕾絲合身洋裝(for吉隆坡&曼谷婚紗照),本來還想訂做魚尾婚紗和蓬裙婚紗,但因為結婚時間很趕,所以只能選來得及在結婚前寄到的XD
Q:德國人在丹麥結婚後會是哪個國籍?
A:在丹麥結婚並不會影響國籍,即使在德國登記後也依然會是原本的國籍
Q:在丹麥結婚之後有什麼要做?
A:1.申請依親簽證 2.回德國辦結婚登記
Q:在丹麥結婚後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拿到德國的居留?
A:在丹麥結完婚後必須回台灣辦依親簽證才能再回德國申請居留
Q:依親簽證所須文件?
A:可上德協官網查詢
(http://www.taipei.diplo.de/Vertretung/taipei/zh-tw/04-Visa/Visabestimmungen/B__Langzeitvisum/Seite__Langzeitvisum.html)
Q:結婚後要冠夫姓嗎?
A:德國女性婚後大部分會冠(改)夫姓,但也是可以選擇不要冠(改)或者是冠雙姓,甚至丈夫也可以選擇冠(改)妻姓,但以我自身的經驗,我是未經過詢問就直接被冠(改)夫姓了…
(取自維基百科:實行「約定從一」原則(即必須擇夫妻原本姓氏之一作為夫妻的共同姓氏),無約定時則從夫姓。如《德國民法典》第1355條第2款作此規定。)
丹麥法諾海外婚禮婚紗文章:http://a80068a.pixnet.net/blog/post/336390422
亞洲蜜月旅行文章:http://a80068a.pixnet.net/blog/post/336206450
吉隆坡海外婚紗文章:http://a80068a.pixnet.net/blog/post/338840555
新加坡海外緍紗文章:http://a80068a.pixnet.net/blog/post/338892770
曼谷海外婚紗文章:http://a80068a.pixnet.net/blog/post/339793802
德文A1檢定準備文章:http://a80068a.pixnet.net/blog/post/33751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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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結婚規定 在 修正為四親等以內的姨表或姑表兄弟姊妹不可以結婚 - Facebook 的必吃
摘錄自台灣法律網: 一、依我國法律的規定,那些親屬間不能結婚? 我國民法親屬編,基於優生學及倫常觀念的考慮,特別規定下列親屬間不能結婚(民法第983條): 1.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