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盟兩公約影子報告
我國簽署聯合國兩公約後於2013年2月進行初次國家報告審查,當時,秀雯代表伴侶盟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提出影子報告並參與審查,獲致來台十位國際人權委員做成結論性建議第78點及第79點,明確指出我國政府應修改民法承認多元家庭。
三年過去了,兩公約即將進行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針對台灣政府所擬提國家報告,我再度代表伴侶盟提出影子報告,坦白說,針對一事無成只會浪費民脂民膏又不惜一再跳針自我打臉的人權大「不」走法務部,講道理或罵他們其實都沒有太大用處。
這六年來與政府、主流政黨及反同組織交手的經驗告訴我,問題出在政治。簡單說,這個政府需要換掉,而彩虹的力量除了應該繼續在民間擴大串連,也必須爭取政治機會與實力,前進國會發聲,迫使大黨向上競爭,平權之路才能真正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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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影子報告—多元家庭法制化】
報告團體: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Promote Civil Partnership Rights, TAPCPR)
*本報告由伴侶盟執行長許秀雯律師執筆
伴侶盟信箱:tapcpr2010@gmail.com
日期:2015年11月29日
前次兩公約專家於2013/3/1做成結論性建議第78點及第79點已明確指出:
1. 台灣現行法律不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是帶有歧視性的。
2. 建議台灣政府應修改民法以便在法律上認可我國家庭的多元性。
3. 專家提醒台灣政府不應用公眾意見作為人權的履行條件。
然而,自專家結論作成後迄今,台灣政府的作為完全違反上述三點。詳述如下:
1. 法務部否認「台灣現行法律不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是帶有歧視性的」:針對現行法制禁止同性婚姻,台北市政府2015年7月間以同性伴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不符民法結婚規定遭拒,認有違憲之虞,轉請行政院聲請釋憲。就此,法務部認為,憲法解釋所承認的婚姻,是以一男一女結合為前提,同性婚姻並非憲法基本人權,亦不牴觸憲法平等權保障,法務部主張民法相關規定,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並已提出法律意見供行政院參考 (註1)。
2. 法務部拒絕修改民法:台灣的婚姻家庭制度係由民法規範,修改民法以納入多元性別(LGBTIQ)結婚之權利,並無任何技術上之困難,甚至可說是最簡便的做法。立法院在過去兩年內也已有兩個由立委連署提出的婚姻平權(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其中一個正是由本報告團體伴侶盟所起草),並均通過一讀。在民間團體與立法委員強力要求下,法務部始終拒絕提出對案,法務部以欠缺社會共識、爭議過大、牽涉過廣等空泛的理由,拒絕修改民法,其雖提出「兩階段修法」說法,但迄今甚至尚未能提出第一階段之個別修法清單,至於所謂第二階段之「同性伴侶法制化」,亦完全未有明確方向或期程之規劃。
3. 法務部仍企圖以公眾意見作為人權保障之條件,甚至自我矛盾,不承認自己舉辦的民意調查結果:法務部在2015/8/3將同性伴侶法制化議題開放公眾投票,我們認為涉及少數人的基本人權不應用民調決定,但即使如此,最後該民調之多數民眾意見支持同性婚姻,但法務部在結果出爐後,依然堅持採行所謂「兩階段修法」策略,且迄今仍以各種理由拒絕明確承諾修改民法。
最後,有關同性伴侶可否在戶政上登記為「家屬」,內政部稱「俟法務部查復後,再行評估研議」,須說明者,在台灣法制下,家屬之權利義務及法律地位與配偶相去甚遠,用「家屬」關係保障同性伴侶無法替代或解決同性伴侶在社會生活與法制面所面臨的歧視與困境。
綜上,我們在此嚴厲譴責法務部惡意違反前次專家作成之兩公約結論性建議第78點及第79點,蔑視同志人權,嚴重怠惰與失職!
註1:參見陳志賢,北市提同性婚姻釋憲 法務部:民法規定未違憲(中時電子報2015/9/30)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930004835-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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