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一下嬰兒的小雞雞,強制性交?】
日前有位知名漫畫家在網路上PO出她和他的先生猜拳比賽輸的要含兒子的小雞雞的漫畫,並說小雞雞口感像粉腸,因而引發眾多網友撻伐,並認為該名漫畫家和她的先生的行為已經是性侵嬰兒的行為。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的第5項,跟本案相關的是其中第二款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漫畫家和先生以嘴巴與嬰兒的小雞雞相接合,符合前述的性交定義。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討論刑法上第222條第1項第2款】
對嬰兒的性交行為應該討論刑法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2條第1項第2款),還是用乘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的乘機性交罪(第225條第1項)呢?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給出了答案(先不論該次決議有很~多~東西可以討論):只要是和七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行為,一律論以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所以在漫畫家的這個事件中,因為對象是嬰兒,根據這個決議,我們就要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討論。
🎸【修但幾類,所以會不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這時候就要討論到刑法階層上的「故意」概念了。「故意」是很複雜的概念,但長話短說,跟本件相關的涉及兩種故意:一種故意是「構成要件階層」的故意,也就是對於現在發生了什麼事情都很清楚;另一種故意是「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是想要破壞刑法的規定、與刑法作對的「法敵對意識」。漫畫家和先生對於自己用嘴巴含嬰兒的小雞雞的客觀情事當然一定很清楚(就是他們自己猜拳輸的要含雞雞的啊),但是至於他們是否有想要破壞刑法秩序的法敵對意識,是有疑問的。
我們應該只能說這對爸媽有點無聊過頭才去含雞雞,他們其實並沒有想要性侵小嬰兒的意思;當然以我們一般人的通念,我們應該也不會覺得他們就是想要對小嬰兒性侵害(應該只會覺得你們吃飽太閒才做這種事(翻白眼)。因此,漫畫家和先生並不會有上述的「法敵對意識」,也就是說有構成要件故意、但是卻沒有罪責階層的故意,而欠缺罪責階層的故意,也就無法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順帶一提,漫畫家和他的先生不是第一個這麼無聊的人,過往也有覺得好玩含嬰兒雞雞2秒的例子,檢察官當時便是以沒有強制性交犯意而作出不起訴處分。
新聞連結: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630edi042/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10217/6XR5XJ5CVJBJRBQAAJ3B6WVAKA/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鄭文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
構成要件意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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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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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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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司律一試第22題】
甲、乙、丙議謀搶A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A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A,見A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107司律一試第10題】
甲分別邀約乙、丙竊取他人之汽車。甲先與乙約定由乙將某汽車竊出,甲再與丙約定由丙找人購買此車。乙、丙彼此不認識,但甲將三人共同犯罪計畫分別告知乙、丙兩人。隨後,乙、丙各自順利完成所分配工作,甲、乙、丙三人平分賣車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同時犯
(B)甲、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D)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竊盜罪之正犯,丙成立贓物罪
【108司律一試第8題】
甲、乙共同決意殺丙,約好各自持手槍接續射擊丙。甲先射擊,未射中丙後,由乙接手,然而乙不但未射擊丙,反而因自己疏失未注意到丁,而誤傷到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同時犯
(B)甲、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共同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D)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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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答案】(B)
【108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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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涉及共同正犯的基本概念,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一、共同正犯之歸責
目前已有最高法院判決採取「功能性犯罪支配」之見解,來詮釋共同正犯的歸責基礎: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 #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106司律一試第22題】的重點:甲的接應行為能否與乙、丙構成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故意實行之犯罪行為,均負全部責任,#過失犯之間則不成立共同正犯。而對其他共同正犯逸出犯意聯絡範圍部分之行為,若無共同謀議、互相分擔行為,即難令負共同正犯罪責。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過失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 #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至於共同正犯意思聯絡範圍之認定,其於精確規劃犯罪計畫時,固甚明確,但在犯罪計畫並未予以精密規劃之情形,則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實際之犯罪實行,即不無可能與原先之意思聯絡有所出入,倘此一誤差在經驗法則上係屬得以預見、預估者,即非屬共同正犯逾越。蓋在原定犯罪目的下,祇要不超越社會一般通念,賦予行為人見機行事或應變情勢之空間,本屬共同正犯成員彼此間可以意會屬於原計畫範圍之一部分,當不必明示或言傳。
➡【108司律一試第8題】的重點:共同正犯成員若有逾越原先犯意聯絡的範圍,僅該人對逾越部分負責,其他人毋須對逾越部分交互歸責。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107司律一試第10題】的重點:縱使甲分別邀請乙、丙行竊,仍不妨礙三人形成竊盜之犯意聯絡。
構成要件意思 在 鄭文婷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跟蹤是一種不受歡迎的騷擾行為,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顯示,高達78%民眾有遭受跟蹤的經驗,被跟蹤期間一年以上佔了45.9%、三年以上高達近25%;該會在另一項調查中更發現有12.4%的年輕女學生表示曾遭遇跟蹤騷擾。
🎈跟蹤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有些被害人甚至需要幾個3個月到1年以上的時間才能治癒跟蹤所造成心中的恐懼感,可見跟蹤是一個你我都應該正視的嚴重課題。
🎈立法院對於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進度始終因為定義的問題而無法三讀通過,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就束手無策嗎?
🎈事實上警政單位礙於跟蹤騷擾行為定義不明確、範圍太廣,何謂持續?何謂反覆?何謂心生不安?員警執勤時很難拿捏、判 定。但又希望能讓基層警員執勤時有所規範,因此早在108年就依據現行法令對「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據以彙製「警察機關查處跟蹤騷擾案件相關實體、程序法對照表」,另外也編製訓練簡報列舉案例,以利員警得認知各種情境,掌握相關法令構成 要件,即時採取因應處置措施。
而在法制未備前,警政單位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一般都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 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處置,也就是被害人(也就是被跟追者)如發現被跟追(被他人持續接近或即時掌握行蹤,而身心
安全、行動自由、私密領域或資料自主受到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侵擾),經向跟追人表達「不願意被跟追」 的意思,該跟追人仍持續為之,就符合規定,如經勸阻不聽,則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或申誡。
構成要件意思 在 大一法律系筆記:什麼是客觀構成要件?刑法構成要件觀念解析 的必吃
刑法#線上課程#刑法總則0:00 構成要件 意義1:23 構成要件 功能3:21 構成要件 要素6:43 客觀 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完整課程索取:https://bit.ly/3fr9Ifa大一 ... ... <看更多>
構成要件意思 在 調皮豹-楊過的刑法小天地- #錯誤專題4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的必吃
益的侵害意思,因此必須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認定 行為人因此欠缺故意犯的不法,只能轉論以過失犯。 三、 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此說認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行為 ... ... <看更多>
構成要件意思 在 [正太] 正太學筆記20230528 試定義正太- 看板C_Chat 的必吃
◎ 基本定義
。如何精確定義「正太」是一件很複雜且麻煩的事情,
其牽涉到不少歷史因素、文化差異等等,更會受到個別愛好者的偏好影響,
不可能有一個完整且不可動搖的解釋,符合世界上超多種、甚至會變形的愛好者審美。
我們唯一可以做到的事情是「求同存異」,
意即從現況的「正太」詞意使用習慣和受眾偏好中找到一些基本的共通點,
從而,我們還是可能可以得到一個「大概的解釋」,
但這個解釋或許不盡貼合所有人對正太的理解,
因此我還是鼓勵大家別去計較定義問題,萌自己喜歡的角色更重要,
處理這麼麻煩的學術問題還是我來做就好
。筆者不只一次提過,自己對正太解釋的構成基本定義要件是由:可愛、小、男孩,
以上三者所組成。
任何一種試圖嚴謹定義「正太」的說法,都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且缺一不可,
(#1XoqXJ-s 正太定義 誰說得算?)(#1aBknZsi 正太是可愛的小男孩 )
但其中可以有「嚴謹成立」或「模糊成立」等不同寬泛程度(#1aCOzaTv),
基於這中間的「嚴謹」和「模糊」,正太的解釋也可以有「狹義」和「廣義」兩種
(#1ZAUSVRX 廣義正太界域之實例探討),
。基於以上,我們可以初步得到最寬泛的說法:正太是可愛的小男孩
。這是基本定義,但其中多可愛、多小、多男的問題並沒有被解決,
我們甚至沒確立寬泛的廣義和嚴謹的狹義規則,
從最廣義的解釋「任何情境下能被解釋為可愛的小男孩的事物,它就能算正太」,
換言之,是我們在路邊找個小石頭,並找到條件賦予它雄性的性別之後,
和其他周邊大石頭相比較為小,個體具有圓潤外型為可愛,三條件確立
這個小石頭就可以被當成正太
但這種解釋方式除了玩梗之外,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意義
我們還是必須找到更多規則,以確立一些常規的解釋方法
◎ 狹義與廣義正太的定義
§正太少年爭論
。我們知道「正太」是「可愛的小男孩」,但要怎麼精確地去討論多小、怎麼算可愛?
在討論這些問題的過程中,我們總是會先碰到的還是「正太與少年爭論」,
但這個問題要詳細得說,我可以再寫十萬字以上的分析,所以這邊且說個概略就好:
。總之,按我之前做的整理(#1ZKhYBb5),中、日文中對於「少年」的解釋存在落差
而正太在辭源上又與日文中的少年高度相關,
但日文中正太和少年仍有一定程度的區別,
很概略的形容:少年是個廣義詞,而正太屬於少年,但是少年不一定是正太。
換言之,粗略來說正太少年爭論中的「少年」其實就是「不被當成正太的其他少年」,
而這裡的「不被當成正太」當然指的就是狹義的正太定義,
再換句話說,我們可以把不被當成正太,但符合最廣義定義的可愛男孩當成一種廣義
§狹義上的正太定義
。OK,接著,回來講狹義上的正太定義
按先前的彙整(#1XoqXJ-s 正太定義 誰說得算?)
我們可以了解的就是坊間的定義莫衷一是
但這些定義它們之中,總歸還是有個模糊的框架在
比如:中文維基定義13歲、K島百科定義8~14歲、香港網路大典3~12歲
查字典網定義12歲,且必須為東方人(?)
我們就可以大概抓出一個區間是12、13歲左右一定包含在其中
也就是說「有一個經典的正太形象大概是的12、13歲東方人」
。而關於這個經典定義的來源,我也有做過一些考究
(#1ZL38ibe 萌系文化與正太)(#1ZB6HPv7)
簡而言之,正太控文化主體是審美者的正太控,且這個審美脈絡受萌系文化深遠影響
那些必須外觀中性、必須沒有鬍子、必須第二性徵尚未發育等等的各式定義,
基本上就是撰文者從這個「萌系」脈絡用自己不一定嚴謹的觀察總結得來的,
碰到「萌系」又會變成麻煩的問題,總之,先把它當成某種的可愛理解好了
。而這個經典定義的年齡段,其實它有個專有名詞叫做「前青少年期」,
英文叫做「Preteen」,意思是「pre」的「Teenager」十來歲青少年的前面或前段,
美式用法又可以稱為「Tween」。
如果你去Google「Preteen boy」或「Tween boy」的圖片,
差不多就是很經典的動漫畫正太年齡段,不會太大或太小。
。這個時期的男孩子處於生理發育前或正發育中,身高可能會抽高,思想也逐漸能複雜,
一些經典的、以中高年級小學生為主角的作品,如:
《玩偶遊戲》、《12歲。》、甚至《數碼寶貝大冒險》(無印)等等,
就是專門描寫這個年齡段孩子在面臨「青春期來臨」、「童年畢業」等煩惱時的故事
其中有友情和愛情、對夢想的憧憬和妄想、家庭和現實的壓力等等,
這種從童年中一夜拔高的掙扎和衝突,往往就是很經典的成長故事題材,
也是許多角色魅力的來源,很容易成為主人公的設計模板
如:《庫洛魔法使》的李小狼、《黑執事》的謝爾,等經典角色,
幾乎都有這種成長故事的背景模板
。而青春期甫發育和性啟蒙的一些思春和妄想,乃至角色本身給大人的悖德禁慾魅力,
也不遑是很多情慾系題材作品愛用的主題,
換言之,泛正太控文化中具有情慾色彩的作品,或半都是這個年齡段的男孩子,
如:《BOKU NO PICO》就是如此
。其實也有純粹描繪童年故事,且不帶情慾色彩的另一種正太典型:
他們是更小的學齡前、幼稚園到小學中年級的男孩子,
而容易出現在具有闔家觀賞性或就是家庭題材的作品中,
如:《企鵝公路》的青山、《有頂天家族》的下鴨矢四郎、《未來的未來》的小訓、
《崖上的波妞》的宗介、《來自深淵》的奇尤伊等等,
他們的故事年幼而單純,有些治癒,有些頑皮,甚至有些頑劣,
也是別有一種經典的男孩子特性,
但對於具有狂熱者色彩的「正太控」來說,吸引力一般不如前列的「Preteen boy」,
會想好好疼愛,卻不太容易有其他過分熱中的想法,
最好的例證就是,闔家題材的經典年幼正太,二創作品量總是不太高,
至少不及Preteen boy類型的正太熱門
。從學術定義上來說,他們可能屬於幼童(Early childhood)和
兒童(中童,Middle childhood)的階段,但尤以中童更接近經典正太,
更小幼童在狂熱愛好者的世界更接近吉祥物般的存在,而不太會是被狂熱的對象
。OK,結論,我們有兩種狹義的正太典型:
1.即將童年畢業,在成長中掙扎,含苞待放的「前青少年期」(Tween boy)男孩
2.純粹且年幼,真正的兒童(尤其中童Middle childhood)期時的男孩
。時間關係,我無法詳細討論外觀、思想和行為上要達可愛標準需要哪些條件,
但前面已經概略列舉了一些會讓人覺得具有角色魅力的種種,
大體上,這就是狹義正太所具有的基本框架
而更幼,或更成熟的角色則可能或多包涵類似元素,但不一定精準,
身形外觀上也有落差
。另外,同樣基於時間關係,合法正太我也略過
。總之製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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