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
立法院25日火速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經費上限600億元,明定勞工可請防疫隔離假,不強制雇主給薪,被隔離者未支薪者2年內可申請「防疫補償」,雇主給薪可享加倍抵減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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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隔離假方面,明定隔離或檢疫者可請,且放寬至照顧者。隔離、檢疫期間,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能扣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隔離、檢疫期間若雇主沒給薪,民眾可在疫情結束2年內申請防疫補償,發放金額,初步規劃每人每日約800元。官員說,防疫經費含補償等逾百億元,各部紓困振興預算額度與行政院會通過相去不遠,未納入特別預算部分由各部會移緩濟急。
在產業紓困上,明訂受影響產業、事業、醫療/醫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提供員工必要協助。若醫療機構因防疫需要而停診,也可獲得補償。中央必要時可徵用或調用廠商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提供適當補償。
在罰則上,對防疫物資哄抬價格、囤積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最高500萬元。若傳播疫情假消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開罰最高300萬元。疑似染病卻「趴趴走」,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開罰20~200萬元。實施時間將回溯至1月15日,並適用到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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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提案給予疫苗研發獎勵,但其他黨都不支持的情況下未通過,我們認為疫苗研發困難且需要時間,更需要鼓勵,長期來看可振興產業,提升台灣生技科技的好機,一旦疫苗研發成功,也能提升台灣國際能見度。另外我們認為防疫照顧假、居家檢疫、隔離者請假薪水部分,應有法律明確的規定,不應只是用扣除額方式鼓勵讓雇主決定是否給薪,居家隔例、檢疫也算是政府整體防疫的一環,我們還是一貫的態度認為應該要明定給予有薪價。
林為洲服務團隊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防疫大家有共識
#應該要給予疫苗研發獎勵
#應該要明定給予有薪假
#敢講肯做林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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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
立法院25日火速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經費上限600億元,明定勞工可請防疫隔離假,不強制雇主給薪,被隔離者未支薪者2年內可申請「防疫補償」,雇主給薪可享加倍抵減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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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隔離假方面,明定隔離或檢疫者可請,且放寬至照顧者。隔離、檢疫期間,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能扣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隔離、檢疫期間若雇主沒給薪,民眾可在疫情結束2年內申請防疫補償,發放金額,初步規劃每人每日約800元。官員說,防疫經費含補償等逾百億元,各部紓困振興預算額度與行政院會通過相去不遠,未納入特別預算部分由各部會移緩濟急。
在產業紓困上,明訂受影響產業、事業、醫療/醫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提供員工必要協助。若醫療機構因防疫需要而停診,也可獲得補償。中央必要時可徵用或調用廠商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提供適當補償。
在罰則上,對防疫物資哄抬價格、囤積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最高500萬元。若傳播疫情假消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開罰最高300萬元。疑似染病卻「趴趴走」,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開罰20~200萬元。實施時間將回溯至1月15日,並適用到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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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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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罰則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
政院版紓困條例草案今天出爐。
嘉瑜也希望能顧及勞工及弱勢在疫情中所受的影響,給予相關的紓困及協助。
此次疫情受波及的是各行各業,因為預算有限,也應以在防疫中有貢獻跟協助而營運受影響的事業為優先給予減稅、紓困及補貼的對象,如藥局藥師等在此次配合防疫發放口罩等,或是防疫旅館、防疫計程車。
嘉瑜整理相關重點如下:
1、編列600億特別預算
2、分防治、紓困、振興、罰則4大項:防疫醫事人員補貼、防疫隔離假給予被隔離者請假補助、徵用物資補償、企業紓困振興
3、規定雇主應該給予「防疫隔離假」,不得視為曠職甚至解雇等不利的處分,被隔離者和照顧者在2年內也可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
4、教育部推出的14天「防疫照顧假」及「防疫隔離假」,法案也明訂雇主若願意支薪,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薪資金額的百分之二百。
5、「防疫隔離假」是勞工本身或家屬其中一方有確診、需被隔離;「防疫照顧假」則是勞工或家屬和孩童均未確診也未被隔離,僅是照顧所需的假。
6、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得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協助。
7、針對囤積和哄抬防疫物資,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散播疫情假訊息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8、於防疫期間,對受隔離者、檢疫者或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可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違反檢疫隔離趴趴走可處10萬~100萬元罰鍰,罹患或疑似罹患不尊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和200萬以下罰金。
相關說明可參考: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8cbe04f2-7a43-4876-a132-8f1f702510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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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罰則 在 Re: [請益] 主管不給離職要算我曠職- 看板Tech_Job 的必吃
1. 我認為你這個主管搞不太清楚狀況,員工曠職還資遣,有沒有這麼好的公司?
合理懷疑他連資遣跟開除都搞不懂? 不過也不能排除是原po轉達意思錯誤就是了
這裡我想可以先打住,曠職是可以直接開除的,不必資遣
(開除跟資遣的差異應該不用說了吧)
也順便說一下,適用勞退新制的人,未滿三個月也是有資遣費的。(舊制要滿一年)
新制規定是滿一年0.5個月資遣費,六個月頂。未滿一年照比例
2. 公司內規不可以凌駕勞基法之上。勞基法是最低要求,公司的規定可以優於勞基法
不能比勞基法差,差就是違法。沒有什麼公司規定是公司規定這種事
公司規定犯錯者可以鞭刑,那不就凌駕刑法之上了?
3. 回到主題,未滿三個月到底要不要預告
勞基法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的規定是滿三個月以上要提前十天。沒有規定滿三個月以下不用預告
所以如果你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契約有明定這一點,三個月內需提前一週預告離職
那麼在勞基法上,公司並沒有違法,且符合勞基法精神
當然公司如果規定三個月以下要預告大於十天,明顯就違法了
重點 1. 雙方有簽定勞動契約且有明定
2. 契約內容未違反勞基法
以上兩條缺一不可,至於你跟公司簽了什麼勞動契約,正常你手邊會有一份,
快拿出來看吧。
4. 與預告天數無關,離職面談、流程,這是公司的事,不是員工的事
在規定的預告天數內,公司要自己想辦法跑完這些流程。
5. 只要公司有惡意扣薪的狀況,不要猶豫,立刻到勞工局申請調解。
建議你證據要收集起來。
※ 引述《southfox (southfox)》之銘言:
: 在南科某公司上班快滿兩個月
: 昨天上班時主動跟主管提出離職
: 結果主管說不給離職 起碼要提前一個星期
: 一定要跑完離職流程 面談 才給離職
: 說最快離職起碼也要到禮拜五
: 叫我隔天還是要來繼續工作 不來就是曠職
: 如果曠職三日就是資遣
: 我詢問該名主管 勞基法沒規定三個月內離職要提前一星期說
: 他說公司有公司規定 你離職沒提前一個星期
: 我就是記你曠職 曠職三日資遣
: 到時候被扣薪 或是怎樣
: 不要到時候來找我求情
: 我就依照公司的規定流程處理
: 勞基法是勞基法
: 公司就是有公司自己的規定 公司的規定為主
: 想請問他這說法算是威脅嗎?
: 公司規定什麼時候大於勞基法了.........
: 主管堅持不給離職 不然算我曠職&公司規定處理
: 沒遇過這種狀況
: 不知道版上是否有對離職相關比較了解的板友可以替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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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42.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69331221.A.749.html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
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受雇者依然適用喔~ 只是沒有罰則而已。所謂沒有罰則,
代表勞工局不能用這條對受雇者開罰,不代表受雇者不遵守此條是合法。
差異在受雇者違法不罰,但在調解或法院上就難以要求此項權利
因為勞基法第十六條是規範雇主,但第十五條也將員工適用進去
所以第十六條可看成是勞雇雙方都要遵守的義務
而在模糊地帶(三個月內的預告),是可以勞資合意的
這裡的勞資合意仍不能低於勞基法規定。所以可以合意七天,但不能超過十天
而合意並不是公司片面規定,必須明定在勞資雙方都有簽名畫押的契約上
契約也不能只規定勞工要提前預告,但公司解除未滿三個月員工時就不預告
意思是如果有另行約定,就必須要對等
※ 編輯: wisdom (111.252.142.16), 07/24/2016 12: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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