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掰掰 #平權快來
柯達飯店歧視雙性人案,判賠當事人 20 萬精神損害賠償判決確定!
2019 年 6 月喧騰一時的柯達飯店歧視雙性人員工案,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律師團的義務協助下,向柯達飯店與涉案的兩名主管請求 #精神損害賠償、#薪資給付 與 #退休金提撥,台北地方法院於2020 年 11 月 27 日判決共同被告柯達飯店及兩位主管需連帶賠償當事人小霞 20 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此外,柯達飯店基於性別歧視而非法解僱當事人,解僱不生效力,勞動契約仍存續,因此應另行給付小霞 2019 年 6 月「被解僱後」薪資與退休金提撥。本案一審判決後,三名被告均未上訴,全案已 #判決確定
2019 年 6 月雙性人小霞在網路上投訴遭柯達飯店敦南店主管性別歧視,主管以顧及其他員工感受為由,兩次強迫她對所有同事「出櫃」#揭露性別隱私,當事人為保工作,被迫接受主管無理的要求,沒想到主管卻在小霞與同事說明自己雙性人身份時,遭主管言語戲謔:「你們想看我男扮女裝嗎?」,最後公司再以她員工資料卡 #性別欄填寫不實 為由惡意解僱。
#柯達飯店遭罰後毫無悔意反指控當事人曠職
#當事人不甘受辱提民事損害賠償
伴盟律師團代理小霞進行性平申訴,且台北市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會調查認定柯達飯店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並依法開罰四十萬元處分之後,柯達飯店不但徹底 #否認歧視,對小霞個人更從未道歉,甚至反過來指控小霞無故曠職,繼續提起訴願,雖然訴願會未變更見解,但當事人已不甘受辱,委託伴盟許秀雯律師與謝孟釗律師向柯達飯店與主管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要求柯達正視性別歧視對當事人造成的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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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怎麼判?
☞ 法官採納伴盟律師團的見解,認為飯店櫃檯職務之需求與性別無涉,當事人的性別亦與工作能力無關,而柯達飯店主管要求小霞揭露性別隱私否則就得離職的要求,已違反她的意願,屬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 柯達飯店以「填寫的人事資料卡性別欄與證件性別不符,有欺騙的行為」為由解雇小霞,法官認為小霞的身分證雖是男性,但她依 #性別認同 來勾選人事資料卡性別並無虛假不實;況且她在到職時已主動向主管告知雙性人身份,並無欺瞞公司的意思。
☞ 小霞被主管性騷擾後,柯達飯店不但沒有補救,還惡意解雇小霞,對小霞的加害情節可謂不輕,判決柯達公司與主管應連帶賠償當事人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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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怎麼說?
☞ 此案的勝訴意義重大,確認「強迫出櫃」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敵意環境性騷擾,侵害當事人人格權,應對受害人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判賠二十萬,但這並不是上限,未來在不同案件,法官也可能視加害程度及綜合相關情事,判賠更高的數額。
☞ 伴盟律師團目前代理多起反歧視訴訟案件,目的就是希望藉由這些司法個案,拓寬法院及社會對多元性別的認知,以及藉此樹立平等的新標竿。伴盟未來會將這些台灣 #本土經驗 帶入 #平等法 的修法參照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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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盟怎麼說?
☞ #伴盟公益法律諮詢服務 已開辦超過六年,在職場遭遇就業歧視前來求助的當事人越來越多,這表示多元性別者的權利意識逐漸提升,加上社會風氣更為開放,讓當事人有更強的意願站出來爭取權利。
☞ 多元性別在職場遭受歧視的案件,目前已有不少獲得地方政府性平會認定歧視並進行裁罰,建議雇主應加強對 #性別平等工作法 的教育訓練,並重新檢視工作環境的軟硬體設施是否友善多元性別。消極來說至少避免觸法,積極來說則可以創造性別平等、多元共融的職場環境,乃至生產力及財務表現更高的優質企業。
👋 不知道怎麼建構性別平等友善職場,找伴盟就對了:contact@tapcpr.org
💗 支持伴盟律師團:https://pse.is/U8D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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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蠻妙的,對大部分的勞工與準勞工階級來說,這該是比服貿更切身相關的問題,但熱度完全不一樣。
『律師: Hey 告這位張標的兒子張小四 在陳祥福的兒子陳大文的公司無故曠職造成業務損失~
法官: 哇~損失很重阿
過勞死家人: 可是我兒子死啦~~
律師: 人都會死的嘛
法官: 說的也是
過勞死家人: 我的兒子真的是被他每天加班過勞操死的
老闆: 你怎麼不說你兒子本來就生病呢? 我隨便讓他多加幾天班而已
律師: 你兒子幾時加班?
過勞死家人: 昨天晚上
律師: 他幾時死掉?
過勞死家人: 今天早上
律師: 關他屁事~
律師: 昨天晚上我的當事人跟我連夜寫訴狀沒睡覺 十年八年後他如果死了請問大人能不能告我謀殺?
法官: 不行...這可不行啊
律師: 大人英明 萬歲萬萬歲
過勞死家人: 我兒子本來好好的 如果不是連續加班好幾個禮拜 我兒子不會突然死掉的...
律師: 你兒子死是因為他命短
過勞死家人: 我的兒子不像短命的...
律師: 那請問我命有多長?
過勞死家人: 痾...我不會看
律師: 既然你不會看 那你憑甚麼說你兒子不是短命的?
律師: 大人~有結果了嗎?
法官: 能不能給本官一點小小的提示?
律師: 沒問題~ 原告陳大文公司因為被告無故曠職 本應賠償公司損失 但被告突然歸西死因不明 原本應該賠償50萬...
老闆: 我就不追究了...
律師: 上路! 大人 有結果了嗎?
法官: 有~ 張標縱子曠職 姑念初犯 不予追究 叫你兒子以後不要再翹班了~
我想他兒子以後不會再犯了...(淚)』
一例一休修法 公聽會
直播中:https://livehouse.in/channel/musou1
立法院今日召開勞基法修法公聽會,與會的彰化縣活力旺企業協會榮譽理事長、彰化縣小英後援會榮譽總會長蕭明仁發言語出驚人,不斷強調「七休一很奇怪」、國外也沒有在七休一,甚至一度說沒有勞資爭議的問題。讓在座學者專家及工會代表非常不認同,甚至一度出聲表達抗議。
其中,最讓人瞠目結舌的發言是,蕭明仁說「台灣哪有勞工過勞死?我敢說幾乎沒有」還表示如果有過勞死,「他本身可能有病」。引起台下一片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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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曠職賠償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員工一定沒有過勞死問題的!>
有一個新聞是這樣的,
彰化縣活力旺企業協會榮譽理事長蕭明仁今天表示,台灣的勞工幾乎沒有過勞死,如果有的話,可能是因為勞工本身就有病。員工做到死,對老闆哪裡有好處?
勞基法修法後,法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對話~
律師團:「嘿!我們要告這位張彪的兒子張小四,在陳祥富公司上班無故曠職!」
法官:「啊!~損失好大呀!」
張彪:「可是我兒子死啦~」
法官:「對呀!~他兒子死啦~?」
律師團:「大人!~人都會死的嘛!」
法官:「說的也是~」
張彪:「可是我的兒子是過勞死的呀!」
陳老闆:「你怎麼不說你兒子身體不好呢?我隨便叫他加幾天班而已!」
律師團:「怎麼加班法?」
陳老闆:「就凌晨上班到上午8點,休息八小時後,下午4點上班到凌晨12點!」
律師團:「你有沒有勉強他?」
陳老闆:「張小四自己同意的阿」
律師團轉身問張彪
律師團:「請問你兒子何時加班?」
張 彪:「昨日晚上」
律師團:「何時斷氣?」
張 彪:「今天早上」
律師團:「那關公司屁事~!」
律師團:「昨天晚上我為這個案子寫狀子寫到凌晨兩點,
如果在十年八年後我死了~請問庭上~你可不可以告我謀殺?」
法官:「不行~~這可不行~」
律師團:「庭上英明!萬歲~萬萬歲!」
張 彪:「可是我兒子本來好好的,如果不是公司,
我兒子他根本不會死呀~律師~我求求你~幫幫忙吧~」
律師團:「你兒子死是因為他命短!」
張 彪:「我兒子他不像是短命的~~他不像是短命的呀~~」
律師團:「那麼請問我命有多長呢?」
張 彪:「......我不會看」
律師團:「既然你不看~~你憑什麼說你兒子不是個短命相?」
律師團:「庭上~~閒話少說~有結果了嗎?」
法官:「有~有~~呃.....可不可以給本官一點小小的提示?」
律師團:「沒~~~問題!原告某公司因員工無故曠職導致嚴重損害,
但是被告張小四突然歸西,死因不明,原本應該賠償公司新台幣50萬元...」
陳老闆:「欸~~~~~~~~我們不追究啦!」
律師團:「上路~~庭上~~有結果了嗎?」
法官:「有!~」
律師團:「快點判吧~~」
法官:「好!~~張彪縱子張小四無故曠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失,
姑念初犯,不予追究,叫你的兒子以後就不要再犯啦!~~這樣對嗎?」
律師團:「我想他以後不會再犯啦~」(滴了一滴睙~)
言歸正傳,
上面純屬戲劇效果,與實際法庭運作相去甚遠,
法官也不是木頭人任由律師操弄的,
不過我認為勞動基準法這次修法的幾個彈性,
都是建立在勞資雙方同意的情況下,
比如:
1.輪班間隔11小時為原則,經勞資協議後可彈性調整為8小時
2.經勞資協議後,當年度特休假未休完,可遞延到下年度使用,
遞延後仍未休完,企業仍應給付工資
都過度高估那個所謂勞資協議過程裡勞工的談判力量,
當勞工需要這份薪水養活妻小,永遠有一堆新鮮的肝要進公司時,
勞工很難向公司說不的!
就是因為勞工跟公司間談判力量的懸殊,所以需要國家介入,
不然我們也不需要制定什麼勞動基準法了,
一切交給私法自治就好了,不是嗎?
國家立一個法,
規定了一堆原則,但也假「彈性」之名給了一堆例外,
聲稱只要勞資雙方講好就好,
不啻放生勞工,任其自行面對強大的資方,
對此我是不以為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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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弟去年從大學畢業
今年4月進入一間公司工作至今約5個月
後來發現工作實在不適合自己
於是在今天提出辭呈
但在跑離職程序時
公司的人資告知我因為當初到職時簽下的契約
導致我必須支付約3萬元的教育訓練費 約等於我一個月的薪水
合約的內容大意是
若員工提出離職,則需賠償公司教育訓練費用,也就是一個月的薪水
重點是上面根本沒有寫明工作未滿多久的時間才要罰
也就是照字面意思上來看
不管什麼時候離職,雇主都有權利要求這項賠償
根據主管所說,實際上罰不罰可以說全看老闆決定,但通常對新人都會罰
我當時簽的時候就覺得很奇怪並提出疑問
人資只跟我說,若按照正常程序,非無故曠職的話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我就傻傻的簽了……
如今離職申請已送出並開始跑流程
人資告知我必須在今天就付清款項(我做到今天)
請問這些規定符合勞基法嗎?我該怎麼辦?
還請各位前輩給我一點幫助,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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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194.5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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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nkcity (39.10.194.52 臺灣), 09/11/2020 17: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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