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的少輔會人力告急
青少年的教育以及輔導,是我以及我的團隊非常關注的議題。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的執行層面,我在今年八月初曾召開座談會,邀請跨部會4個單位共同討論;兩周前也到衛環聯席會議上,向陳部長表達我對於少輔會人力短缺的擔憂與關切。
#人力不補 #社會安全網有破洞
我看到的是,行政資源在這部分的能量是非常讓人感到憂心的。目前除了台北、新北、桃園、台中、高雄之外,其他縣市少輔會編制均在0至3人之間,這樣的人力很明顯是非常不足的,而也沒有任何行政單位,就人力缺口的補足提出說明以及規劃。更令人擔憂的事情是,有些縣市人力明顯不足,卻沒有向社安網第二期或毒防基金申請補助進用任何人力;有縣市甚至根本尚未成立少輔會,所以並沒有申請任何人力,這些都極需中央與各縣市進行溝通以及督導。以上的問題,我都有在上上禮拜的質詢要求衛福部本周送交報告說明。
#少輔會定位去從
人力還是最基礎的問題,進一步,未來人力如果能順利補上,有關少輔會的定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個案分級分流,以及強制力等問題,現行的法規範以及行政單位的業務報告都未見諸有任何明確之跨單位合作機制,需要協助各縣市在地資源網絡的進行整合分工,提供承接這類少年合適的在地網絡迫在眉睫。
另外,我在八月的座談會時,也有針對刑事局訂定的〈兒童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代為向刑事局反應專家團體的意見。首先,既然修法已排除觸法兒童適用少事法,那根據少事法授權訂定的輔導辦法中就不宜再將兒童放入規範對象,除了有逾越法律授權的問題,也與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有所違背。因此,我認為觸法兒童應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
再來,〈兒童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是根據少事法第86條訂定的,而86條的立法理由很清楚的說明,該辦法是為了輔導與預防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曝險行為的少年。草案中將無關少事法第三條所訂曝險行為之「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深夜遊蕩」等行為納入規範,明顯逾越法律授權。
#幫助青少年成長是政府的義務
在兒少成長的路上支持並提供適當的輔導,是國家發展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國家如何在兒少需要支持的當下,找到他們、發現他們的需求,並連結教育、社政、警政、衛政等資源,佈建出一個完整的系統承接兒少,這些努力非常非常的重要,有可能可以扭轉千千萬萬人的人生。綜上,希望有關部會正視並回應以上這些疑慮。
今天很感謝范雲 FAN, Yun委員邀請,我加入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基督教勵友中心 共同發起的記者會,一起來談少事法通過之後,大家觀察到兒少輔導現場上的種種隱憂。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0的網紅吳秉叡 BRAYW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螺絲鬆了!?管理是否出問題了 近來金管會訂定新規,要求銀行退休董事長、總經理、董監事若回任原銀行當顧問,必須揭露資訊,以供社會公評。或許私營銀行有自主營運考量而聘任回鍋無可厚非,但公股銀行應該禁止這種回聘行為。其實金融體系長年以來類似模式不少,如管理銀行之公務人員退休後接任銀行管理職,金管會之長官...
曝險行為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兒童不是少年
#少年偏差行為辦法應排除兒童
內政部警政署剛剛預告的《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是因應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少年事件處理法 修法授權的子法。許多民間團體看到此草案後,非常驚訝。因為目前這個草案的內容,實際上很可能 #逾越了母法 也 #違背兒童權利公約。
民間團體最在意的是,本辦法草案逾越母法把12歲以下兒童放進來,又設定各種已經被刪除的偏差行為。去年立法院修法時已經很明確表達,對於 #7至12歲兒童 應回歸 #12年國民基本教育 及 #學生輔導機制 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也給教育及社政單位1年時間充分準備。
所以民間團體非常不能了解,到底為什麼行政院本次制定子法,一定要把 #0至12歲兒童 放進來規範,同時 #標籤化 他們的 #偏差行為?
民間團體跟我分享了幾個荒謬可能,例如,根據此辦法草案,3歲的孩子可能參加不良組織?6歲的孩子會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9歲的孩子會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為此,我今天特別找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等部會一起來討論,實務上是否有什麼特殊理由和需求,這個辦法草案非得這樣處理?
我想提醒與《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相關的部會,「0-6歲」、「7至12歲」、「12至18歲」#都是未成年但差很大,絕對不能將0-18歲視為只是一種 #兒少。
經過我的了解,教育部實務上早就有 #學生輔導法 在執行學生輔導相關工作,其中7至12歲的兒童就包含在內。因應少事法的修正,教育部也已經花一年時間做好相關方案、流程及檢核表,給第一線的教育人員使用。
實務上,0至6歲的孩子屬於無行為能力,衛福部本來就不會把他們看做觸法對象或認定偏差行為;而且現行也有 #脆弱家庭 及 #兒少保護 相關政策措施在執行,本來就可以接住這些孩子。
也就是說,原本就只需要照去年立法院修法精神制定《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不需要再把12歲以下兒童納進來。若是警政、教育、社政不同體系需要相互連結,其實只需要透過行政整合或計畫處理即可。
目前內政部警政署的草案,其實是忽略了「0-6歲」、「7至12歲」、「12至18歲」三個年齡層雖然 #都是未成年但差很大;也忽略了兒童權利公約裡面揭示的兒少保護精神。
我呼籲內政部警政署積極聽取民間意見,修改目前《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依據母法重新修正為《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此外,也期待相關部會能精進現有社政及教育體制,投入足夠的人力與預算資源,讓不同年齡層的兒少,各自在最適合的機制內,獲得服務。
兒童與少年不能扁平成同一個群體,在同一個辦法之下大鍋炒。
兒童與少年是我們國家最重要的資產,值得好好對待與投入資源。
-----------------------范雲法律小教室
✔《少事法》母法精神將 #觸法兒童 排除適用,自今年6月19日開始,「兒童」就不應該再受《少事法》規範。
❌ 本辦法草案卻將兒童納入,而且不僅是原本被刪除的7至12歲兒童,連0至6歲也一起納入。
✔ 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及國際審查意見,要求台灣應廢除虞犯制度,因為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應透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提供有偏差行為之兒童必要的支持與保護。
因此少事法修法時將虞犯制度廢除,翻轉為 #曝險行為 ,且限縮為3類。
❌ 本辦法草案卻把原本在少事法已刪除的4種行為,又重新列回應輔導之行為,包括:「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其他還有11種洋洋灑灑的行為樣態。
曝險行為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6月19日後,兒童將不再進法院!」
今天、6月19日,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在去年修法刪除觸法兒童規定後,正式生效的日子。
最近我收到許多家長的詢問,大家看到「兒童犯罪將除罪化」的新聞後,紛紛詢問未來觸法兒童,改由學校、社政等行政單位負責輔導的做法是否合適?甚至也有些擔心。
趁此機會,我想和大家進一步談談,我們應該如何看待與處理觸犯刑罰法律的兒童,以及曝露風險而可能即將觸犯刑罰法律的曝險少年。
作為一個媽媽,從孩子出生開始,我就希望能讓他們在充滿愛的環境中成長,也因為這樣的教育,無論是在孩子犯錯、受到挫折的時候,我都會避免用打罵的方式,而是換個方式去理解、同理他們碰到的問題。
但是,並非每個孩子都能獲得適當的照顧和關懷。有些孩子在成長過程中,被家人忽視,甚至是暴力對待,讓他們的童年生活充滿緊繃、焦慮,這些情緒在日積月累之下,便可能導致問題行為的發生。
然而,當這些孩子們出現偏差或觸犯法律的行為,其實可能是他們無聲的吶喊。
透過這樣激烈、外顯的行為,想告訴大人們:「我有狀況,我需要救援。」
過去面對這些警訊,我們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來進行約束,希望司法及早介入,接住這些孩子。但是,使用司法手段的同時,也可能帶來污名的標籤、人身自由的剝奪,也有觸法兒童,因此被送入感化教育。
這讓我們必須去思考的是,過早開啟孩子的司法經驗,是好事嗎?
2018 年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引述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當中提到,觸法兒童不該適用《少事法》,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後來立法院也積極審議《少事法》,導入相當幅度的修正與變革。
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刪除觸法兒童,以及修正虞犯少年改為曝險少年等規定。
觸法兒童的部分,當時給予行政部門一年的時間準備,而在一年後的今天,正式改由教育、社福系統主責,以輔導替代司法處遇。
而曝險少年的部分,將縮減列管行為的態樣,限縮在「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 3 款曝險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引入「行政先行」的機制,在曝險少年的部分,給予行政部門 4 年時間準備配套措施。2023 年 7 月 1 日將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主責對曝險少年的輔導,倘若輔導無效,再送司法處理,透過先行政後司法的結合,跨部門協力輔導曝險少年。
這是我持續關注與監督的方向,也需要我們整個社會一起努力,確保青少年在幼童期起就能受到關懷與尊重,提供健全成長並容許碰撞的空間。
曝險行為 在 吳秉叡 BRAYWU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螺絲鬆了!?管理是否出問題了
近來金管會訂定新規,要求銀行退休董事長、總經理、董監事若回任原銀行當顧問,必須揭露資訊,以供社會公評。或許私營銀行有自主營運考量而聘任回鍋無可厚非,但公股銀行應該禁止這種回聘行為。其實金融體系長年以來類似模式不少,如管理銀行之公務人員退休後接任銀行管理職,金管會之長官和銀行之長官是前後任的長官、部屬關係,這樣金管會如何監理?如何能讓民眾信服?這點我要求金管會要改進!
對中國曝險截至106年第4季總共1.73兆,目前仍有持續增高的趨勢,我認為應設立對中國金融風險的防火線。年初的彰銀收受回扣事件證明了金管會難以檢查設立於中國的分行,其次在這麼高的暴險下,全台灣銀行機構在中國全年獲利才42億3千萬元,利潤才0.244%,套句我以前說過的,這實在是賣白粉的風險,賺太白粉的利潤!請金管會和財政部要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