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是1年前,一樣是將要迎來農曆新年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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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陪著造橋的鄉親們一起來到台北的行政院前陳情。後來隨著議會專案小組成立、審查流程上的瑕疵,縣府最終駁回了垃圾掩埋場的試運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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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多數年輕人都到外地工作,造橋龍昇的村民仍選擇用有機農業擦亮招牌,成為全國農業競賽中的特色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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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問題再次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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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突然又核准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試運轉。依核准的內容,在90天內,將有來自全國各地,超過8,000噸的事業廢棄物會被送到以農業聞名的龍昇村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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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20年了,仍然無法停止』現場的大哥說著。而且這次的動作更快,鄉親也被迫在寒風中站上了第一線抗爭。抗爭現場放眼望去多半是上了年紀的長輩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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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垃圾掩埋場的壓力、寒流的壓力,如今許多鄉親也紛紛接到被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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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原因是什麼,『竊佔罪』與『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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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說說『竊佔罪』,本質上就是跟竊盜罪(偷東西)一樣的財產犯罪,要有不法意圖。但這些為了家鄉站出來抗爭的村民們,是有像偷東西一樣的不法意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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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強制罪』的問題,過去在發生在彰化的反高壓電塔的抗爭中,對於『訴求既在於防護家園、要求不得違法施工』抗爭現場,法院已經表明必須要考量實質違法性的問題(簡單講就是必須在社會倫理的價值判斷上也會給予責難,才可以動用到刑法),更不用說如果是『保持平和、未發動攻擊』的抗爭,可能連強制罪中『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的要件都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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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陸續續看到許多的聲援,也看到鄉親們的彼此扶持,如同今天白天的陽光帶來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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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諸多的問題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能夠早日落幕。我也呼籲縣府必須正視這個事件,不要讓縣民在寒風中繼續受苦!
強制罪 違法性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歷史上的鐵鍊 彰化台電案
案件背景
台電沒有跟在地村民做事先溝通
直接就在人家的土地上架設高壓電
(簡單來說:土匪)
村民後來用鐵鍊綁在自己身上
躺在地上阻止台電工程車進入村莊
這案件後來被彰化地檢起訴強制罪
一部分被告無罪
理由在於構成要件不該當
法官甚至還引用天安門阻擋坦克事件
來說明不具實質違法性
而且當初告訴人是「台電」
根本沒有304所要保護的
自由意志的形成
刑訴部分
一部分被告當初是犯罪嫌疑不足
而為不起訴處分
但「台電」提出不合法的再議
(因為對於304而言根本不是直接被害人不符告訴人定義)
高檢署卻誤以為合法
並進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
發回續偵後並進而起訴
台電的不合法再議並沒有阻斷
原不起訴的確定
在沒有新事證的前提下起訴
違反260規定
法院依303第4款為不受理判決
最後
昨晚那條作秀的鐵鍊不重要
對於公子哥而言
冷氣才是重點
強制罪 違法性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要不要跟我一起死?讓我們永遠在一起…】
▌故事是這樣的
「求妳不要跳…我還不想死!」哥倫比亞一名10歲的男童,因為被媽媽抱著跳橋自殺,在橋上苦苦哀求她不要跳,還拼命抓住橋邊鐵杆試圖拯救自己的生命,無奈最終仍因為敵不過母親的力氣,被媽媽抱著一躍而下。(摘自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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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欠下大筆債務,因此想帶著10歲的小孩尋死。可以推定媽媽是為了不讓男童繼續辛苦的活在世界上,這讓小編想到日劇《Unnatural》的三澄美琴說的:「那真的是擔心嗎?在我聽來,只是把孩子當作自己的所有物。他們不明白孩子跟自己是互相獨立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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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言歸正傳,這個故事當中,媽媽無庸置疑是犯殺人罪,只是沒有追訴的可能,但如果小男孩是同意這樣做的呢?
▌得到別人同意然後殺了他,何罪之有?
今天我們來介紹 #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同意 跟 #阻卻違法性之承諾。
在這之前,如果你完全不懂刑法在幹嘛,可以先服用這篇:
📍教你看懂刑法論述:刑法論罪的SOP
https://buff.ly/2FqOS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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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是有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的,但「得被害人承諾」卻不在法條規範中(可能是立法者覺得你用膝蓋想就知道就不多說,對不起我亂揣測先人之意,所以國文選擇題就不要叫我選作者要表達什麼好嗎?),不過我們有一句法諺是這樣說的:「自願不發生不法。」因此,將上面說的那個稱為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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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談比較單純的「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同意」。在刑法裡面,有些構成要件設計的方式就是以「被害人不同意」作為基礎,也就是說你要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才有可能成立犯罪。比如 #竊盜罪、#強制罪、#私行拘禁罪,一定要違背被害人意願才能說構成要件該當,而這類型犯罪的「同意」只要有意思能力就夠了;有些則是要以「被害人同意」作為基礎,比如 #準強制性交罪、#詐欺罪(必須要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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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阻卻違法性之承諾」呢?首先我們要先認識到阻卻違法的概念其實是 #利益衡量的結果,雖然構成要件該當,但是因為我們可能有一個比犯罪結果更值得保護的利益,所以可以推翻整個犯罪。而這個利益就是「#自我決定權」,簡單說就是你可以選擇自己要不要被刑法保護。然後我們會去衡量你做的這個「決定」,有沒有高於我們要保護的利益。而對於承諾的要求也比同意的要求還多跟高(就像婆婆對兒子的女友跟老婆的差別!)比如我們要求這個承諾要具有 #真摯性,必須要是一個心智成熟、了解捨棄法益保護的後果,原則上我們都是尊重的。也就是說,如果是小孩、精神病患就不被承認,像這個案例裡面10歲小孩即使說「帶著我一起跳」也還是不可以。另外,被處分的法益也要是法律允許處分的,繼承了德國法的法律概念我們並不認為生命、重大身體法益(比如不能答應讓別人把你的眼睛挖出來)是可以處分的,所以即使小孩是一個22歲的畢業生,也不能因為不想面對未來要別人殺了他,「別人」是會犯罪的,#刑法第275條 就有針對這樣類型的殺人罪作規定。
▌最後想稍微提一下在台灣的話,這對母子的情況有什麼解套的辦法嗎?
我們的身分法基本的思維是不要債留子孫,因此我們的繼承是採 #限定繼承制,也就是原則上你是不會需要幫你的「被繼承人」擦屁股的。(今天講的前提都是在你的上一代不是跟黑道借錢,道上的規矩如何小編不知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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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如果想要多了解的話,小編特地在下面眾文章中把這篇拉出來,歡迎看看這篇:
📍蔡孟翰|父債一定要子償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怎麼辦理?
https://buff.ly/2IzSgB0
▌你想要的,法白都幫你準備好了!
📍江鎬佑|那些韓劇教我的事——為什麼保護妹妹的金濟赫會被判入獄?
https://buff.ly/2EWpsBF
📍江鎬佑|勇夫護孕妻打死賊,法官緩刑判決太恐龍?
https://buff.ly/2I6cfIN
📍全宥縢|蝦咪!不是第一順位也可以繼承!?
https://buff.ly/2I4zZwQ
📍陳彥熹|未出生的寶寶有繼承權,只是寶寶不說?
https://buff.ly/2WqjP4H
按照慣例虔誠的用雙手供上新聞截圖連結是一定要的啊:https://buff.ly/2wIMac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