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同時也有28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被大家認為犯下重大案件的兇手,竟然是被冤枉的時候,那又會是什麼樣的光景呢?這次要來探討一件可說是台灣最受到矚目的冤案之一,也就是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名死刑犯的故事。 影片中資料畫面來源取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東森新聞、公視、蘋果日報 00:00 開頭 00:58 蘇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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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箴不振如何伸張正義?】
法務部調查局職司重大犯罪偵查、情報蒐集與維護國家安全等工作,局內向來匯集辦案菁英。但近來卻發生「毒品、性、謊言」事件,重創調查局威信,叫民眾如何期待廉能政治?社會正義能獲得伸張?
調查局航業處基隆站之前才爆發天價6.5公斤安非他命不翼而飛,內部自行調查一年卻無所獲,直到桃園地檢偵辦毒郵包案才驚爆開來。外界方知調查局「證物(毒品)保管作業流程」漏洞百出,調查員更涉入長期與毒梟勾串遭收押。
而繼毒品走丟事件後,調查局竟又傳出「性騷擾」案,桃園市調查處機動站犯罪防治組長,遭6名女調查官「集體控訴」性騷擾,不但有言語性騷擾,還有肢體不當碰觸。試問女調查官們長期處於職場內部性騷環境,又如何能對外安心辦案?
調查局調查員在刑事訴訟法上定位為「司法警察官」,專責重大犯罪之打擊及情報工作之蒐集。倘若組織文化長期陷入毒品、性、謊言疑雲中,那就是「從根腐爛」,將動搖國家安全。法務部不能再漫不經心了,應嚴正徹查及重整工作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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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普】【10分鐘刑事訴訟法小教室】(2) #偵查機關有哪些?檢察官和司法警察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角色複雜,具多面向,也因此向來神祕。
一般較為人知的,是檢察官擁有案件 #起訴與否的決定權,但實務上,檢察官還有 #偵查主體 的地位,有義務與權力主動偵查犯罪;有監督、制衡的職責,需 #指揮督導司法警察 進行合法、有效的偵查,使其偵查過程合乎法定程序,透過程序正義的方式發現真實。
檢察官對警方的偵查活動有 #合法性審查的權力(更是 #義務!),若發現司法警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有未盡、不足處,可以命其補足證據,亦可主動調查或交給其他更適合的司法警察接手調查。」
至於刑事訴訟法中所謂的「司法警察(官)」,其實不只大家在路上看到的穿著制服的「警察」而已,也包含: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憲兵隊長官、警察官長、憲兵隊官長、士官、警察、憲兵、檢事官、廉政署、調查局、海巡與岸巡等依法規定負有偵查輔助任務者。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是負責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其受檢察官命令時,以與其職務相關事項為限。」
摘錄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P.41-43 〈檢察官執掌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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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被大家認為犯下重大案件的兇手,竟然是被冤枉的時候,那又會是什麼樣的光景呢?這次要來探討一件可說是台灣最受到矚目的冤案之一,也就是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名死刑犯的故事。
影片中資料畫面來源取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東森新聞、公視、蘋果日報
00:00 開頭
00:58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名死刑犯冤案
02:28 到底有幾個人一起犯案?
05:26 王文孝的自白可以相信嗎?
08:55 死刑路上的一絲曙光
10:59 蘇案所帶來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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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這是一個關於執法人員為了賺檢舉獎金、教唆種大麻的真實案件。
⭐ 這集有乾爹乾媽唱名歐 ⭐
案件兩大男主角:
徐千祥(祥祥):高雄海巡隊的專員(司法警察)
羅焯文(文文):祥祥的高雄同鄉、十幾年好友兼線民
故事大綱:
祥祥發現,緝獲大麻種植、除了緝獲獎金外,檢舉獎金一株新台幣 700 元,於是見獵心喜。然後就找了老友文文一起搞事,企圖找衰鬼種大麻騙取獎金,來回幹了三票,搞了一拖拉庫人,還把高層扯進來,事件曲折離奇,讓我們繼續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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