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keholderCapitalism 是甚麼?
今年 #世界經濟論壇 #WEF 的主題為stakeholder capitalism,這將成為未來世界經濟發展與 #公司治理 的主流思潮,台灣應該提前積極了解其內涵並檢視國內實踐情況,不僅可以應用到企業經營與公司治理,甚至,可以提升成為國家發展路線的新共識,讓大家摒棄成見、化解對立,共同戮力為台灣發展出一條特有的永續生存之道。
首先碰到的問題是,該如何翻譯這個在國內仍屬陌生的名詞呢?如果直接從字面翻譯,可能會翻成 【#利益關係者資本主義】 或是法律人慣用的 【#利害關係人資本主義】 。但還有更貼切易懂的用詞嗎?
Stakeholder capitalism認為企業存在的目的,是創造所有stakeholders(包括股東、員工、客戶、供應商、社區、環境)共享的、永續的(sustainable and co-sharing)價值,以彌補現存兩大主流 【 #股東資本主義 #ShareholderCapitalism】 以及 【#國家資本主義 #StateCapitalism】 在面對各種社會及環境挑戰時的不足。
借鏡 #共享經濟 概念,提出 #共享資本主義 這個名詞,”共享”兩字取自佛家 #同體共生 概念,因為大家都要生存、要生活,不能只顧及部分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及意志。且一般對藍綠、中美、兩岸、勞資、生產者與消費者等看似衝突兩極的關係,也有 #和解共生 的倡議。但是講”共生資本主義”或許太高深抽象,難以體會。共享永續的 【#共享資本主義】 可能會是大家較能夠認同而願意為之合作努力的方向。
台灣年輕一代對環保、人權、公民意識、社會公義等觀念較上一代提升許多,應該非常欣賞 #共享資本主義 的概念,這有利於順時代,內化成台灣主流思潮。
更重要的是,近年來,相關法律包括 #環境保護法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勞動基準法 等帶有 #共享資本主義 特色的法律也備受重視。台灣一定要開始用心檢視法規環境是否符合 #共享資本主義 的指標,必要時透過立法修法加以調整修正,使其完備,這是超前部屬的法律與社會思維。
名詞是不是多到〈爆〉? 🧐
這是我與現在超過80歲的法律系老師 #徐小波 經常談話的內容。法律人有責任要從《符合時代思維》去修正法律。近期剛好一起拜訪一群由我 #台大機械系 學弟成立的新創公司,他們對未來產業、對地球環境充滿熱情。當然創業者不是只有夢想,也面臨的許多募資與經營的挑戰。
他們已經具體在實踐【#共享資本主義】,整個台灣都要快快跟上!
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證交法考前重點02法人內線&替代性交易】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中秋連價期間,大家有跟風到蛋黃酥之亂嗎XD吃糕點之餘有沒有好好讀書呢?本週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剛好是考前兩周黃金時間,我跟賴川 說好來個combo技,接力幫同學複習。上週證交主題是「具投資性質的虛擬通貨」,今天就來談點超愛考的內線交易。今年內線交易最火紅的爭點在於法人觸犯內線交易罪,替代性交易,偶然聽聞內線消息這三大區塊。本周焦點先放在前面二者。試以下列模擬試題來講解:
【模擬試題】
A上市公司(設有五席董事,其中甲、乙、丙、丁為自然人、D為公司)為台灣食品業龍頭,長久以來專心經營食品事業,並無任何轉投資,但因全球病毒大流行導致市況不佳、商品滯銷,A公司乃透過竄改保存期限之方式獲取不正利益,預料此內情如暴露則A公司營收與股價將大跌,相反地,A公司之競爭對手B上市食品公司之市占率及獲利將會一躍超過A公司成為第一名,預料股價將大漲。A公司為降低上述風險,乃於2月底董事會中擬定以下三項策略因應之:(1)策略一、併購C電腦公司,透過多角化經營來降低食品事業對總體營收之影響,其併購計畫為:先乘C公司股價因疫情崩盤時,於同年3月間收購約9.99%後,再於4月份透過公開收購方式收購20%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而取得控制權;(2)策略二、購買B公司股份,預計於A公司違法行為曝光致B公司股價大漲後出售,以填補A公司之損失。(3)策略三、買入庫藏股給員工,透過限制持股轉讓兩年,以降低市場上股份流通數量,減少將來股價跌幅及降低護盤難度。
之後,2020年3月間A公司遂按上述計畫,於市場上買入A、B、C公司之股份,同時D公司也買入B、C公司之股份,並賣出A公司之股份。同年4月,C公司股價因公開收購而大漲,D公司乃賣出C公司股份獲利。同年6月,A公司竄改保存期限之行為被媒體踢爆,A公司股價暴跌、B公司股價大漲,A公司與D公司乃賣出B公司股份獲利。試問,上述情形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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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交易】係指透過買賣相關聯之持股,取代所知悉內線消息公司之持股而言。例如,竄改保存期限之事件中,A公司與B公司股價走勢剛好相反,因此A公司之內部人雖知悉的是A公司重大消息(利空),但實際上也同時知悉B公司重大消息(利多),因購買A公司股份容易被抓包內線交易,此時A公司內部人轉而購買B公司之股份,就是典型的替代性交易。
【試題解析】
一、針對內部人(如D)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濫用職權某取私利。<構成>
3. 現行文義: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構成>
4. 結論: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均可得出相同結論。
二、針對公司本人(如A)從事替代性交易行為(買賣B),如何評價: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學說上有爭議,郭大維老師於本爭點似乎傾向採市場論,認為符合職業關係。但因內線交易有刑責,公司本身是否構成職業關係?如此認定有無違反罪刑法定?可以兩說併呈。筆者個人採否定說,但細部理由比較複雜,考試不用寫出來,如果想採否定說的人,只要寫出罪刑法定、避免逾越文義射程範圍即可。
#針對筆者採否定說之理由將於稍晚公布於祁明個人專頁
三、D買賣C (簡略版)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3款,D基於職業關係(A公司董事)而知悉重大影響C公司股價之消息卻買賣C公司股份,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四、A買賣C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企業併購之需求,採否定說<不構成>。
五、D賣出A
依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1款,D基於A公司董事之身分而知悉重大影響A公司股價之消息卻出售持股,有違市場公平性,並減損投資人對市場之信賴,構成內線交易。
六、A買入A庫藏股
1、 市場論:違反資訊平等取得。<構成>
2、 關係論: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不構成>
3、 現行文義:不符第157-1第1項①-⑤款。<不構成>
4、 結論:基於文義解釋+關係論,採否定說。<不構成>
【法人會否構成內線交易】
一、刑罰對象之角度(基礎前提):
1. 否定說:內線交易有刑事責任,而法人無法服自由刑,故不宜作為內線交易規範主體。
2. 肯定說:我國通說採法人實在說,依證交法§179Ⅰ ,法人亦得為內線交易之主體,只不過採「代罰」之方式,處罰其行為之負責人而已,當公司負責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知悉內線消息時,即可「推定」該法人知悉該內線交易消息。
二、立法目的之角度:
1. 市場論:基本上會構成,蓋因任何人有資訊優越均不應進場交易,以免破壞市場公平性。
2. 關係論:公司於不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將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A公司買入自己庫藏股、買入B、C公司股份等均有助於A公司利益之最大化,A公司對BC亦無任何忠實義務關係);惟當公司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買賣股份,仍會構成內線交易(例如本案中D公司賣出A公司之持股、買賣B、C公司股份等均違反對A公司之忠實義務)。
【法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之答題模板】
1、 市場論:資訊平等取得&市場公平性維護。
2、 關係論:忠實義務&公司利益最大化。
3、 本文見解:該當現行文義①~⑤之一 + 符合文義之立法目的(兩說均符合文義時,寫其中一項即可,通常寫市場論;但有時只有關係論符合,此時就只能寫關係論)。
4、 立法論批評:如僅關係論符合文義時,但你個人又覺得市場論比較有道理的話,可以補上立法論評析,將來應修法解決。
#法人替代性交易相關評析稍晚在個人專頁提供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38
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護航不當競爭 破壞公共利益
立委收賄 不只開法治倒車
顏廷棟/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涉嫌收千萬賄款案,統領百貨總經理翁華利(左)兩百萬交保。記者曾原信/攝影
近日震撼社會的新聞議題,除李前總統逝世外,就是多名立委遭檢調搜索的消息。李前總統號稱民主先生,奠定台灣近代民主政治發展里程碑;但民主運動必須以法治為礎石,二者乃現代化國家不可偏廢的要素。
遺憾的是,報載檢調人員懷疑多名立委收賄,施壓經濟部官員修法,協助李姓企業家爭奪SOGO企業經營權。如若傳聞調查屬實,立委收賄修法,以護航行賄者在商場的巧取豪奪,本案不啻對我國法治社會的一大創傷。
近年來,有關公司經營權紛爭案件,甚囂塵上。例如,最近深受社會矚目的大同公司股東會董事改選爭議,公司派與市場派股東水火不容,甚至引來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的介入處理。事實上,公司法在二○一七年已增修第一七三之一條、一九二之一條等規定(俗稱「大同條款」),許可半數股權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改選董事。不過,大同公司派股東透過企業併購法操作,終究無法避免此次股東會改選董事的爭議。
公司經營權爭奪,除了攸關企業主或股東的私人利益外,更應受到關注的,是公司間取得經營權的企業併購,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的公共利益問題。具體而言,去年底,國內半導體通路商大聯大公司公開收購文曄公司卅%股權,雖然未達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二款取得三分之一股權的結合門檻規定,但有無可能構成第五款的間接控制經營權,或人事任免的結合要件?由於規定未臻明確,引來輿論正反兩面對立的見解。
另外爭議案件為,二○○九年二月,國內速食麵大廠統一公司取得維力公司半數董事、監察人席次,但未事先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而遭處罰。未料,嗣後行政法院引用公司法三六之三條關係企業規定,認為本案取得董監席次未達「半數以上」,毋庸提出結合申報,因此撤銷公平會處分。
觀察國外管制企業結合的立法例,通常設有取得十%、廿五%、五十%等不同股權比例的進階式審查標準,避免類似我國現行以單一股權比例的僵化管制模式。再者,有關「半數」或「半數以上」應否提出結合申報爭議,實務運作應該重新檢討公平交易法維護市場競爭,與公司法維護股東權益之立法目的是否相同?兩者管制原理,不應混為一談。
最後要強調的是,本案後續觀察立委是否構成收賄犯罪的同時,我們更應關心現行企業結合的相關法律,仍有檢討改善的空間,執法機關也要辨別市場競爭秩序與公司經營權爭議間的公共利益與私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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