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生活】
袁世凱因《二十一條要求》而背負罵名,但袁世凱真的是賣國賊嗎?其實,「五九國恥日」是他最沉痛的懊悔與反省,當初的他即便用盡4大策略斡旋,也還是不得不簽下辱國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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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中華民國 #人物 #袁世凱 #21條合約 #國恥 #五九國恥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曾鈺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譚得志早前指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罪被拘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指起初曾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煽動、協助、教唆和資助分裂國家罪」方向調查,但經蒐證及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發表煽動文字」拘捕較為適合。這條罪被指為過時法例,討論23條時也曾考慮取締,現在被重...
二十一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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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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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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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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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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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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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法律新聞 #感情糾紛 #公審 #個資 #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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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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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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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二十一條 在 曾鈺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譚得志早前指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罪被拘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指起初曾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煽動、協助、教唆和資助分裂國家罪」方向調查,但經蒐證及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發表煽動文字」拘捕較為適合。這條罪被指為過時法例,討論23條時也曾考慮取締,現在被重新「激活」,那到底是否以言入罪呢? 限制了言論自由呢?
今集我和Kay林緻茵,請埋CM陳澤銘律師,一齊討論言論自由與煽動罪。
#曾鈺成 #林緻茵 #以言入罪 #煽動 #言論自由 #23條 #譚得志
二十一條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歡迎光臨臺灣吧 #袁世凱 #軍閥 #國民黨
翻開歷史課本 北洋軍閥 的這個章節
(酒保先舉雙手投降)
只記得 袁世凱稱帝 以及軍閥大亂鬥,
最後直接跳到 國民黨 完成北伐
功德圓滿結束這回合
袁世凱極力拉攏歐洲列強,完成他的稱帝夢。
然而看似與中華民國毫不相干的土耳其🇹🇷
竟然成為稱帝失敗的原因?!
而軍閥也並非都是沒有文化的大老粗
不少軍閥致力推動工商業及文化發展
北京大學的開明校風也是當時開啟的🏫
最後當時國民黨的「國民革命軍」也是軍閥啊!!
怎麼就能指著別人說軍閥好壞壞呢?
一百年前的中國
也像現在一樣受到國際局勢牽動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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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與延伸閱讀
▎核心文獻:
唐啟華,《洪憲帝制外交》,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
唐啟華,《巴黎和會與中國外交》,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
唐啟華,《被“廢除不平等條約”遮蔽的北洋修約史(1912—1928)》,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
▎書籍:
蘇全有、賀柯偉,《袁世凱傳》,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3
張鳴,《北洋裂變:軍閥與五四》,臺北:遠流,2011。
張華騰,《反覆:艱難的共和之路》,哈爾濱:北方文藝出版社,2011。
張華騰,《北洋集團崛起研究,1895-1911》,北京:中華書局,2009。
唐德剛,《袁氏當國》,臺北:遠流,2002。
來新夏,《北洋軍閥史》,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01。
齊錫生著,楊雲若、蕭延中譯,《中國的軍閥政治(1916-1928)》,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
丁中江,《北洋軍閥史話》,臺北:遠景出版社,1985。
陳志讓,《軍紳政權──近代中國的軍閥時期》,北京:三聯書店,1980。
🎼 版權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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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際學校的旅行,兩個男人的母親節【我的生活 Vlog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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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男人,為甚麼要一起慶祝母親節?哪裡又能吃到「最抵吃」的自助餐?國際學校的旅行和其他學校的有甚麼不同?今集Vlog將會帶大家品嚐好吃又便宜的自助餐,再帶大家體驗一下另類學校旅行。立即送上我第二十一條生活Vlog,喜歡的話請按個Like和Share給朋友,亦可在下面留Comment我大家互動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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