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著囚服的人,是憲法效力的化外之民?】
▌故事是這樣的
有一個受刑人在綠島監獄服刑期間,控告獄方要求他唱軍歌、答數、向後跳、向左右轉等軍事訓練,還不允許他寄信向衛福部、中研院、家扶中心等單位陳情,也不讓他寄信給家屬等等,然後提起了行政訴訟。(小編是很好奇綠島監獄為什麼要掛這麼大的歡迎光臨,我一點也不想被歡迎啊!)
#台東地院行政訴訟 #106年度簡字第18號
▌受刑人們的起義!
我們不久前,是不讓受刑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的,他們不服就只能按照 #監獄行刑法第6條 的規定經由典獄長向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申訴。因為我們過去認為他們是 #特別權力關係 下的人,而之所以會有特別權力關係的提出,是因為過去我們認為有一群人跟國家的關係比較特別,他們相較於一般百姓要更服膺於國家,也就是特別強調 #行政主體的優越性,過去曾在這個框架下的包括學生之於學校、軍人之於軍隊、受刑人之於監獄、公務員之於國家等,我們原則上是不讓他們向相對中立的法院提起救濟,也就是剝奪了他們的 #訴訟權,只讓他們在內部自己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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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則是踏著 #釋字755 乘風破浪朝社會而來,這號解釋誕生的原因包括有人不滿意臨時取消教化活動、變更午晚餐餐色、申請外役監被否准、信不讓寄等等,許多人一起聲請被併案審理,大法官認為要保護人民訴訟權,「有權利被侵害就要讓他可以救濟」,而且這個救濟是要有及時有效的,#不得僅因身分不同即予以剝奪。(最後這句就是當大法官決定要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標準句!)而且大法官非常積極,怕立法者立法怠惰死不修,特地說在修法完成前,如果因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的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可以直接向所在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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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法官也說你們內部的監督機關也應該設置具外部公正或專業人員參與的委員會來處理申訴的案件,這樣才能達到訴訟權所要求的「要是個有效的救濟」,不過這裡有大法官還是不太滿意,黃昭元大法官認為這裡這樣講是不夠的,應該要要求他們將外部公正人員的 #實質選任權 也交給外部,否則如果是由內部選出,可能就會喪失獨立性的意義,也才能真正讓外部的陽光照進黑牢裡。
▌跟特別權力關係說再見!再見!
話說,這個故事的主角也是釋字755號解釋的主角之一,不可不謂是監獄裡的人權鬥士了。而跟本號解釋同一天誕生的還有 #釋字756號,是我們冤獄平反的重點角色—— #邱和順 聲請的,他想拜託在外的友人出版他的個人回憶錄,於是就向監所申請,沒想到卻被認為部分內容會影響機關聲譽,而要求他修改再寄!這就牽涉到受刑人的祕密通訊自由,也就是為什麼受刑人寄出去的內容要先被檢查啊?(欲知詳情,有機會再分曉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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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誠如許宗力大法官在 #釋字653 裡所說,特別權力關係初來乍到之時沒有什麼論理依據,就這樣堂而皇之的桎梏了特定人近一個世紀,不讓他們有機會向法院提起救濟,所有事情都以國家方便、有效率的運作為圭臬,而跟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相去甚遠,希望至此以後,「特別權力關係的全面揚棄能擴及至所有其他具特定身分而被傳統特別權力關係鎖定的穿制服、穿學生服、穿軍服,乃至穿囚服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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