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事看判決,可以增加判斷法律題型之法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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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嘴案的僱用人責任>
[6月16日更正],#本案尚未確定,媽媽嘴的民事賠償有兩件:高院103上600(士院102訴1479)、103重上406(102重訴509),新聞報導判決確定的是前者張翠萍之母(呂炳宏三人和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確定),本文整理的是後者陳進福之子女(媽媽嘴公司和謝依涵連帶賠償各315萬,共約631萬,從最高法院主文查詢可以發現是「廢棄發回」高院,尚未確定)。
因此,心智圖中最下方的最高法院分支,記載的「維持高院判決、判決尚未上傳」是錯誤資訊,還請原諒,感謝網友YH Lin指正。
媽媽嘴命案死者陳進福的兩位繼承人在士林地院對謝依涵、呂炳宏等三位股東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士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09號判決駁回呂炳宏等三人連帶賠償。當繼承人提起上訴後,追加了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高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6號判決媽媽嘴公司應該連帶賠償。兩個法院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決,他們的理由有什麼不同呢?
#士林地院的理由
就呂炳宏等三位股東部分,士林地院認為:
(一)#殺人和職務無關,#也不是利用職務的行為:
1.謝依涵是在咖啡店裡,使用藥物迷昏陳進福,固然是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但此時謝依涵還沒有殺害陳進福。
2.謝依涵是在淡水河旁紅樹林裡,以水果刀殺人,此時並不是在執行店長職務,也不是利用職務的機會。
(二)依照謝依涵的殺人計畫,#縱加以相當注意,#仍然不免發生:
1.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責任是因為僱用人應該可以預見職務執行過程中所伴隨的可能損害危險,可以事先防範,計算可能的損害,內化在經營成本中。如果不是一般僱用人可以預見的情況,自然無法透過選任、監督、管理措施來防止發生。
2.計畫殺人,是極少數的犯罪事件,很難期待一般僱用人可以預見。而且,既然是計畫殺人,謝依涵自然會想方設法避人耳目,很難期待可以透過選任、監督等方式事先防範。而呂炳宏三人對店內飲品的提供,只能從進料、製作過程、衛生行為來一般性監督,沒有辦法對每杯飲料,也無法監視員工的一舉一動。而且,謝依涵把人帶到隱密處殺害,更超出了呂炳宏三人的監督範圍。
3.因此,應該認為這裡屬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縱然施以相當注意,也不免發生。
#高等法院的理由
高等法院認為僱用謝依涵的是媽媽嘴公司 ,而且:
(一)#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所為
1.高院引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認為:所謂「執行職務」,是以行為外觀來看,是否執行職務,不問僱用人和受僱人的意思是怎樣。只要「客觀」足以認定謝依涵是在執行職務,就其濫用職務行為、怠於執行職務或利用職務上機會,以及和執行職務的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就應該包括在內[註1]。
2.謝依涵是在咖啡店裡,把安眠藥摻入陳進福的咖啡中,讓陳進福喝下。媽媽嘴公司雖然認為,殺害地點是在紅樹林內,當時謝依涵不是在執行店長職務。但是,謝依涵是利用為陳進福夫婦準備飲料的機會下藥,再把他們扶到河邊殺害,在咖啡廳下藥是殺人犯罪行為的一部份。
3.咖啡廳是謝依涵執行職務的地點、為顧客準備飲品是謝依涵執行職務的範圍,顧客前往咖啡廳消費,是相信在安全無虞的環境消費。在客觀上,謝依涵下藥的行為外觀具有執行職務的形式,依照下述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可以認為是在執行職務或與執行職務有關: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 其在外形之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即令其係為自己利益所為之違法行為,亦應包括在內。」
(二)#媽媽嘴公司未盡監督的相當注意
1.就舉證責任而言,應該由媽媽嘴公司就相當注意負舉證責任。媽媽嘴公司雖然提出「員工教育訓練手冊」,但並沒有和顧客消費者所安全的注意事項。提出的月例會開會紀錄,沒有具體內容,無法作為有利證據。班表無法推論媽媽嘴公司就監督員工職務的執行有相當注意。
2.媽媽嘴公司經營咖啡店,除了提供衛生的飲食外,還有提供安全用餐環境的責任。
(1)店員郭小姐證稱:「當時已經發現死者夫婦外表神情昏沈,臉色難看,有異於平常消費情形,但因為急著打掃,因此沒有理會。」
(2)高院認為,媽媽嘴公司對顧客在店內發生的狀況、身體不適如何處理,並沒有通報及處理流程,也沒有對店長謝依涵和其他員工,是否即時、妥適送醫處理顧客突發的身體狀況,以及店內值勤不能沒有理由任意離開等,建立監督機制。
(3)導致店員雖然有發現、無理會,錯失避免不幸的機會。如果當時媽媽嘴公司即時對陳進福夫婦伸出援手,可能避免不幸的發生。
3.媽媽嘴公司並沒有對謝依涵做平時考核資料,更加可以證明媽媽嘴公司平日並沒有對謝依涵執行職務的行為有相當監督。
4.謝依涵外出殺人耗時30分鐘,因為媽媽嘴公司沒有管理機制,所以身為店長的謝依涵並不需要跟當天在店內的呂炳宏報備,而可以從容的將陳進福攙扶出去殺害。
[註1]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之「執行職務」,初不問僱用人 與受僱人之意思如何,一以行為之外觀斷之,即是否執行職 務,悉依客觀事實決定。苟受僱人之「行為外觀」具有執行 職務之形式,在客觀上足以認定其為執行職務者,就令其為 濫用職務行為,怠於執行職務行為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 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自應涵攝在內。
#最高法院?
案件經上訴最高法院後,尚未宣判。
https://casebf.com/2017/06/16/媽媽嘴案的僱用人責任/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9萬的網紅觀點,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專訪《今周刊》研發長 王之杰 主題:「2020全球經濟關鍵報告」 *天氣概況 注意空品 *美農業部長透露川普心聲 新一輪對中關稅可能「推遲或取消」 *歐美股市、最新油價 *大陸11月CPI升4.5% 高於市場預期 *紐約郊區驚傳槍擊案至少6死1警官與2嫌喪命 *捷克醫院發生槍擊案7死嫌犯自殺 *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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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今周刊》研發長 王之杰
主題:「2020全球經濟關鍵報告」
*天氣概況 注意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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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的理由 在 吳志揚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秘書長 你知道Me Too運動嗎?】
婦女節當天,前法官陳鴻斌因為強吻、性騷擾法官助理爆發的性騷擾案,原本判免除法官職務,再審後職務法庭竟改判不需免去法官職務,只需罰薪一年,在全球撻伐對女性濫用權勢者「ME TOO」運動的當下,作出這種判決,這是對婦女同胞最大的侮辱!我無法接受!
法官性騷擾女助理,本應遭究責免職,職務法庭的資深法官們,居然想出離譜的藉口幫色法官卸責,就連幫「被害的女助理找對象」,都可用來做為翻案輕判的理由,如此「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做法,離譜至極!更何況,一般而言申請再審是非常困難,本席嚴重懷疑根本是「官官相護!」
我要求司法院呂秘書長,務必清楚的說明此案的救濟途徑,檢討法官審法官的「迴避」問題,並全力慰留因不滿此案判決選擇辭職的高等法院庭長謝靜慧,別讓正直的法官離開職務法庭,否則人民只會對司法越來越失望!
高等法院的理由 在 香港喵喵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喵燈熱話 #保險 #陪審員
保險,在#法律 和#經濟學 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 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 。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工人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 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陪審團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 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人士來審判。
陪審員是誰?其職責是甚麼?
陪審員由香港居民出任,他們宣誓後可參與#刑事 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陪審團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士在場,他們會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而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
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所以主審法官會就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清晰的指引。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這不單是陪審員對被告人應負上的責任,也是對被告人及陪審員同屬的社會應負上的責任。
審理刑事案件時,首席陪審員會在所有其他陪審團成員及被告人面前,公開地在庭上告知主審法官陪審團是裁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
而在#死因研訊中 ,陪審團則會裁定死者致死的原因及確定與事件有關的情況。
#陪審團由多少名陪審員組成?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業詐騙的案件),均由1位#原訟法庭 #法官 及7名陪審員聆訊。然而,法官也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名。
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誹謗 或惡意#檢控 等訴訟,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把有爭議的事實交由陪審團認定。
在#死因裁判 法庭進行的某些死因研訊也需要選任陪審團出席,但陪審團只須有5名成員。
#陪審員的資格
出任陪審員是每一位合乎資格的香港居民應盡的責任。
雖然出任陪審員有時會帶來不便,然而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擁有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陪審團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重要,因此出任陪審員也是一種榮幸。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品格良好,及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如何#挑選陪審員 ?
若你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人事登記處處長會把你的名字納入陪審員名單內,並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通知,通知你將會把你列入陪審員名單內。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兩年編製一份陪審員臨時名單,該名單於十月或以前擬定,然後在翌年二月或以前確認。司法常務官亦可隨時增補該份名單。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一經備妥,司法常務官會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說明該名單已可供查閱。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的陪審員。若你被抽中,法庭會以掛號郵遞把傳票寄給你。一般會向你發出最少 21 天通知,並請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曾接受傳召而出席的陪審員,一般在兩年內不會再被傳召。
#豁免出任陪審員
若你被傳召出任陪審員,你應先查看自己是否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及是否屬於根據《陪審團條例》第4或5條訂明的可獲豁免人士。
若你希望得到豁免,應在下列情況下:
當你收到司法常務官的通知,你將被納入陪審員名單時;
當陪審員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已經備妥並可供查閱時;或
當你收到傳票,傳召你出任陪審員時
盡快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詳述你的申請理由。
司法常務官考慮你的申請後, 可予以批准或拒絕。豁免申請是不會輕易獲得批准的。以處理公事為理由而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通常都不會獲准。
若司法常務官拒絕你的申請,你仍可在被抽籤選中為陪審員時,在法庭上向法官申請豁免。
陪審員缺席與歧視陪審員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2條,任何人士沒有按照陪審員傳票的規定出席法庭,即屬違法。
《陪審團條例》第33條規定,任何僱主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入獄3個月。
到達高等法院後會有甚麼程序?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高等法院大樓一樓的陪審員集合處。
司法機構人員會在陪審員集合處查核你的身份和播放一段短片,讓你了解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在刑事審訊中陪審員的職責。
到達死因裁判法庭後會有甚麼程序?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9樓死因裁判法庭,或傳票上指定地點作為死因裁判法庭。
司法機構人員會查核你的身份,然後向你解釋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陪審員在死因研訊中的職責。
高等法院陪審團是如何選出的?
高等法院每宗有陪審團參與的審訊,在選任陪審團時,都是在公開法庭以抽籤方式,從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中選出。在刑事案件中,由於控辯雙方的代表律師可以反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加上法庭亦可以即時批准豁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因此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人數通常較實際所需的為多。
於第一輪抽籤中未被選中的人士,可能須於當天或者稍後日期,到其他法庭參加另一個陪審團的抽選。
陪審員的職責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陪審員須根據案件中的事實,決定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死因研訊中,陪審員則須決定死者的致死原因及與死亡事件有關的情況。
審訊時,主審法官會決定陪審團可聆聽甚麼證供,然而在陪審團考慮裁決時,則由陪審團自行決定有關證供的重要性。
陪審團商議的內容須絕對保密。陪審員務須小心,切勿與陪審團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士談論案件。
審訊或死因研訊需時多久?
刑事案件審訊一般需時1至3個星期,死因研訊則需時數天。主審法官或死因裁判官會通知陪審團該案件的聆訊預計需時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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