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騎樓屢遭檢舉開罰地方中央不同調都引發民怨
#高雄市議員陳玫娟在議會中為民喉舌,建議市長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
汽、機車停放路邊、騎樓或退縮地遭開單、拖吊情事屢見不鮮,執法單位是否合於規定,又中央與地方法條不同,都引發民怨及議論!昨天,高雄市議員陳玫娟在議會中為民喉舌,建議市長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
昨天(13日),高雄市議員陳玫娟於議會中,針對民眾將機車停放於騎樓、大馬路旁,被警察開單或遭拖吊是否合乎違規標準,以及退縮地是否等於騎樓等問題提出質詢,且先PO出幾張機車停路旁或騎樓照片,請教市長陳其邁、交通局長張淑娟、警察局長黃明昭等人,但答案都是從照片看起來合乎停車規定,但必須依據交通法條規定。
陳玫娟議員指出,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三)項條文為,騎樓地未經市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害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並以一排為限;但民眾將機車停放於不影響通行地退縮地、騎樓地,卻經常被開單且連續告發或遭拖吊,引發民怨。
此外,部分民眾常把轎車停放在住宅前的退縮地上,雖不會影響交通,又土地所有權是自己的,也繳了稅金,但仍然被開單告發或遭拖吊,讓車主感到憤怒及不服氣。
警察開單或拖吊大都是民眾檢舉,執法機關都必須前往處理,卻未能依據車輛停放的法條規定處理,出現爭議,讓百姓不知所措,抱怨不已!另警力不足,因打擊犯罪及為民服務已忙碌不堪,而檢舉的用意原在分擔警察勞務,卻因檢舉達人的過度恣意行為,不僅誤警也擾民。
陳玫娟議員建議,陳市長應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從寬從檢認定只要人行道加退縮騎樓地大於1.5公尺,即採取勸導方式,研議修改法規,才不會出現爭議與民怨。
#停騎樓屢遭檢舉開罰地方中央不同調都引發民怨
#高雄市議員陳玫娟在議會中為民喉舌,建議市長向中央爭取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
https://fb.watch/4TudHGYXfk/
https://www.cdns.com.tw/articles/38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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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停車法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情提要:一位網路知名大律師,前兩天發文評論了一位學童騎著三輪車與汽車駕駛發生擦撞,事後駕駛囂張態度遭學童母親貼上網路引發撻伐
該律師或許對這場車禍有他自己的見解,認為肇事比例未必如同鄉民所述,同時認為學童母親在法律上一樣可能有責任,到目前為止火花羅都還能理解
但是呢,這位律師為了捍衛自己的想法,在與一些鄉民網路互嘴的過程中,開始檢討起該學童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安全規則』中所犯之錯,開始使用自己長年的法學訓練扭曲法條,將『有警衛管理只開放居民通行的社區道路』一股腦的認定為『法定道路範圍』
本來火花羅一開始抱持著蕉流....不對是交流的心態,指正律師說私有道路(或是停車場)在法界、學界、警界跟政府機關的實務見解中,除非特殊案例才會是所謂的『道路範圍』,通常只會出現在騎樓、既成道路這種狀況。只是這位律師可能長期就是人生勝利組,自己的論點容不下任何一絲絲挑戰跟指正,跟網友越戰越大,最後就掉入了輪數、年紀等陳詞濫調
這樣的光景讓我想到當初討論蘇花改長隧道開放摩托車通行的種種,政府機關挾其資訊不對等、資源豐厚等優勢,將規則、法律變成維護自己侵害人民權益的武器,不惜濫用自身專業與扭曲職業道德,只為了圖個
『利益』或是『面子』
回過頭講那個車禍,說實在話要父母一定得帶小孩去公園才能放心玩,連自家社區車道這種『大人都常常在打球做運動』的地方都禁止小孩出現,實務上根本窒礙難行
但是停車空間的確是小孩常常發生事故的地方,父母一個不小心把自己小孩壓死在車輪下,在歐美或是台灣都有層出不窮的案例,因此若是孩童在有車輛出入的空間玩耍,父母的確得多加注意孩童的安全。
但是不管如何延伸,社區停車場或是私人車道,都並非法定道路範圍,更非這個律師所主張:『郵差可通行、地上也有標線就是道路』,因此這個社區車道到底是不是道路範圍仍須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最快的方式就是打個電話去當地警局查詢就知道了,一般來說,在停車場等場所發生車禍警察是無法介入處理例如做酒測。
只是我以為這是常識,沒想到這樣的謬論竟然出自一個台大律師之嘴。
騎樓停車法條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晚上接到一個110的報案現場,
「機車騎樓違停,要求拖吊。」
到場發現報案地址是一處公寓大廈的門口,
乍看像騎樓,行人能走、也有遮蔽的天花板,
但仔細一看地板的磁磚款式跟前後地段不同,
明顯重新裝潢過,也在周圍做了不少綠色造景。
大廈門口的信箱旁的確停了一台普通重型機車,
距離機車旁約兩三步的距離則停了一台休旅車,
一位穿著汗衫的阿伯站在休旅車前激動嚷嚷,
要求警方「拖吊」這台普重機車。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述的定義,
騎樓應屬「道路」範圍,且應暢通供行人通行,
而縣市自治條例則規定,騎樓應屬公有地,
任何人皆不得擅自圍堵使用。
所以,首要工作是打開「建築e點通」,
查詢後發現報案人阿伯所描述的「騎樓」,
其實是私有地,非屬道路,跟我想像的一樣。
既然非屬道路範圍,警方就無權作舉發的動作,
無法透過道交條例製作罰單,當然更無法拖吊,
只能告訴阿伯,我們可以協助通知機車的車主,
致電告知請他來移車、或是轉知私有地等資訊。
但此舉卻引來阿伯的不滿,霹靂啪啦更激動了。
「我不管甚麼私有地還是騎樓啦!」
「你們警察不是說騎樓不能停車嗎?」
「還設立什麼退出騎樓的告示牌不是嗎?」
「所以現在是說一套做一套嗎?」
我試著一邊安撫阿伯,一邊向他解釋職權範圍,
向他建議可以以貼紙條的方式告知車主、
亦或是將私有地周邊加裝欄杆或鍊條等物件,
用來防止無使用權限的車輛進出等等方法。
很多時候民眾有求於警察時,耳朵是關上的,
只要處理方式不如他的意,警察就是「沒用」。
「我就是管委會啦,你們派出所不知道我?」
「跟你說啦,這一塊地我們住戶都有繳費!」
「他又沒繳管理費,憑甚麼停這裡?」
眼看說服不了他,阿伯口沫橫飛地開著大絕,
剛好被我抓到把柄,落入了我的圈套之中。
「既然是住戶繳稅維護的,那就是私有地啊!」
我笑著回應他,欣賞他逐漸漲紅的臉繼續說道,
「況且要拖這台機車,那旁邊那台休旅車呢?」
「比起機車,這台休旅車完全擋住行人耶…」
我向搭檔學妹使了眼色,學妹聰穎的get到了,
「對啊,我們一視同仁哦,兩台一起拖!」
看著阿伯瞪大的雙眼,我在心裡跟學妹擊掌,
準備把這段不良性的溝通做個ending時,
阿伯又出招了。
「好啊,你拖啊,反正這台休旅車是我的車,」
「要拖吊前我開走就好,你們就拖那台機車。」
然後補充一句「反正要先勸導才能開單嘛!」
Well,天才有極限,愚蠢則無,
法律有明文規定哪些輕微違規是可「勸導」的,
當然,很多時候制定與實際操作上的確有落差,
只好好聲好氣繼續溝通、討論了相關法條後,
臉紅脖子粗的阿伯祭出第二大絕:
忍術─「你態度幹嘛這麼差」之術。
最後,因為通知不到機車車主,
還是硬著頭皮告知了阿伯相關權利,
就匆匆離開去處理其他現場了。
誰知道呢,過兩天等著我的,
大概又是張交查執勤態度不佳的交辦單了(攤手
騎樓人行道停車與否已經是個吵到爛掉的話題,
但在開始靠北警察不處理、不開單之前,
先搞清楚是不是道路,好嗎?
0716 1952補充 網友George Rex 表示:私人土地是能舉發的,精確用法是非屬道路範圍無法舉發。
非常感謝!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Photo by https://reurl.cc/20nLOa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延伸閱讀:
道交條例第3條 騎樓定義
https://reurl.cc/V69LMY
騎樓可以停車嗎? By吳于安律師
https://reurl.cc/yZq7va
騎樓是私人地還是公有地 Mobile01討論串
https://reurl.cc/WdnGAD
交通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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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停車法條 在 騎樓使用權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妨礙公眾通行 - Facebook 的必吃
今天就要來討論一下,店家有騎樓所有權,停車在自家騎樓是不是當然合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騎樓必須用作「供公眾或行人通行」的道路或人行道。 ... <看更多>
騎樓停車法條 在 騎樓法規、店家騎樓停車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必吃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5、56、90-3條規定,人行道(騎樓屬人行道)以禁止停車原則,開放停車(僅限機慢車)為例外,車輛停車方式應從其規定 ... ... <看更多>
騎樓停車法條 在 Re: [問題] 紅單申訴(違停) - 看板biker 的必吃
錯的實在是太多了,直接回文比較快。有空的人看連結:https://reurl.cc/20O1v9
沒空的人看以下重點:
1.人行道以禁止停車為原則,開放停車需有告示牌指定地點才行。不信邪的
歡迎停放桃園龜山復興一路上四公尺寬廣人行道,賭賭看看一小時內會不
會被開單
2.法定退縮空地是看各地方政府規定,以桃園或高雄為例是禁止。派出所員
警沒法條絕對不會自找麻煩開單。以龜山區文三一街31-39號為例,兩公
尺人行道除外,向後延伸2.2公尺(2.2/4.2)的法定推縮空間比照人行道禁
止停車,只有店家前面2公尺可停車。為了讓員警有開單依據,我請市政府
建管處行文給坪頂派出所說明法定開放空間開罰範圍為何。不信邪的歡迎
來停,看看多快會收到罰單
※ 引述《tonybbbb (東方行B)》之銘言:
: 你要看違規點是否為人行道或退縮地?
: 不論是否私人與否
: 人行道能不能停車有兩個條件
: 該處有無設立禁止告示
: 若有就是違規
: 若無則停車方式有無妨礙行人通行
: 至少要留一條路給人走 不然還是違規的
: 但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上
: 騎樓也是人行道
: 那麼退縮地就是一個模糊地帶的空間
: 因為法規上並沒有規定退縮地不可停車或行駛
: 退縮地的特徵就看起來也不像人行道但又很像柏油路那種
: 當然昨天警察有打電話回應有關法令
: 確實退縮地停車或行駛是沒罰則
: 就像高雄火車站有一處告示有寫禁止人行道、騎樓跟退縮地停車
: 問題在於違規退縮地停車 沒有法源依據當然也開不了
: 至於臨時停車的法規如下:{}()表示是我目前實際遇到的狀況
: 第 55 條
: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 {計程車、公車、消防車為屬於臨時需要,因此不論有無進行上下車/貨都不可,其餘車種
: 停車格為須三分鐘證明}
: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
: 受三分鐘之限制。
: 第 56 條
: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上下車/貨除外,但若有造成他人得被迫違規行駛者仍可
: 舉發,如學校有公告指定時間者除外)
: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
: 消防栓之前停車。
: *若紅線停車卸貨雖排除,但若在消防栓前停車仍可舉發,因消防栓屬於隨時需求。
: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紅線狀況比照一款/但紅線內之水溝明顯與
: 道路不同情況下,停於水溝則無法舉發,除非水溝與紅線是同區域)
: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如未畫線停車但旁邊有雙黃線或快車道等造
: 成得被迫違規行駛下)
: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 (除消防車、計程車及公車為臨時性可立即舉發,其餘為須三分鐘證明)
: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路人或腳踏車於該車前後蒐證證明)
: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 {不論有無上下車/貨者一律舉發}
: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
: 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
: 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 目前這邊有弄一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基本版
: 我前陣子無聊去把整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看過後
: 其實若民眾可以舉發的條例 只有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可以
: 其餘那種如酒測或電動滑板車等情況
: 民眾了解而還是得需要由警察處理的就是交由警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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