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工務局疑涉「假派遣、真雇用」規避雇主責任
先說結論:這個案子,不論是招標機關,或是得標廠商,兩方都涉嫌「掛羊頭賣狗肉」,已經明顯違反法令。
1.請工務局必須說明,是否如廠商徵才公告內容,得標的公司人員需派駐市府工作?(請出示雙方合約)
2.承上,若需派駐,等於是市府的臨時人員,改由派遣公司僱用,再由派遣公司派至行政機關提供勞務,即規避勞動法令運用派遣人員,典型的「真雇用、假派遣」的脫法行為
3.「桔子」營業登記項目並沒有「IZ12010 人力派遣業」,而他們卻把公司員工「派遣」到市府。
前天提到媒體報導,簡煥宗議員3月23日在其臉書質疑「高市府最近有個標案內容要求,得標公司需派1至2人進駐四維行政中心,進行社群行銷的工作。從今年四月開始上班」。工作內容是「管理社群媒體,要協助公關新聞稿的撰寫,還要會操作各式各樣的相機及周邊設備功能,甚至要協助處理相關行政工作」。
桔子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桔子)則是在3月20日在臉書張貼招募公告,貌似「包山包海」的業務,每個月薪水2萬4千元。坦白說,若真是充當反罷免的網軍打手,薪資價位並不具有吸引力。
高市府工務局3月24日聲明:「指該項標案為養工處例行性業務活動標案」,「目前招標程序仍進行中,該公司僅為本案投標廠商,且全案尚未決標,關於該公司於社群網站及人力銀行所發之徵人訊息僅係其為內部需求自行招募人力,望各界切勿捕風捉影,防疫期間更需政府與人民同心協力,勿讓不實指控浪費媒體及社會資源」。
巧合的是,工務局隨即於3月25日進行「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決標作業,26日發布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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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先來整理一下時間序
109.2.20,工務局發布「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限制性招標公告」
109.3.5,開標日,共有「桔子」、鳳凰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凱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投標。
109.3.20,桔子在臉書張貼徵才公告。
109.3.23,簡煥宗在臉書質疑市府透過公關公司招募反罷韓網軍(簡並未指明廠商代哪一個局處徵才)。
109.3.24,數家媒體跟進報導此案。工務局回應,該案尚在招標階段,未決標,徵人訊息係該公司為內部需求自行招募人力。
109.3.25,工務局「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決標。
109.3.26,工務局發布「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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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在決標之前,仍在招標作業中,「桔子」20日發布徵才訊息,顯然已經跟市府完成議價,也談妥了接受委辦的內容。
工務局跳出來回應,形同招認這是該局的標案。工務局推稱是廠商內部需求自行招募人力,請問,廠商在徵才公告說明「配合標案派駐政府機關人員」,工作地點「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趕快投遞您的履歷」、「邀請您一同加入桔子公關大家庭」。
換句話說,「桔子」把人員招募來,卻派駐在市政府工作,這無疑是「人力派遣業者」。
「桔子」是家資本額僅50萬元,地址登記在鳳山區民興路上,營業項目是「管理顧問業、藝術品諮詢顧問業、一般廣告服務業、產品設計業、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圖書出版業、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桔子」營業登記項目並沒有「IZ12010 人力派遣業」,而他們卻把公司員工「派遣」到市府。
這就是常見「真雇用、假派遣」的脫法行為,濫用派遣制度規避雇主應負擔之相關責任。
工務局在2月20日的招標公告敘明「廠商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之一般廣告服務業、活動設計、執行、會場佈置之相關行業」,並非是找人力仲介業者接受「勞動派遣、勞務外包或勞務承攬」委辦案。
這個案子,不論是招標機關,或是得標廠商,兩方都涉嫌「掛羊頭賣狗肉」,已經明顯違法相關勞動法令。
全案應該要移送廉政署或檢調查辦。
附帶一提,工務局在決標公告寫明「決標金額係以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估算方式:依往年實作數量估算」。又,該案也有做後續擴充,總執行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951,620元整,擴充期間至111年2月28日止。
「依往年實作數量」這句引起我的好奇,繼而去翻查過往的標案,工務局之前確實曾發包「105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決標公告提告的「估算方式:預估活動場次為20場」,得標廠商是「凱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也參與投標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
105年得標的凱匯當時有無派駐人力在市府工作,不得而知,而凱匯的營業登記項目包括「IZ12010 人力派遣業、JZ99050 仲介服務業、I701011 就業服務業」,如果人員的工作地點同樣在市政府,廠商雖也有協助工務局「真雇用、假派遣」規避法令之嫌,但該公司確實可以從事相關的服務,相較下,違法情節較不嚴重。
標案連結網址
109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
招標 https://web.pcc.gov.tw/tps/tpam/main/tps/tpam/tpam_tender_detail.do?searchMode=common&scope=F&primaryKey=53079037
決標 https://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3048764&tenderCaseNo=10905SB004
105年度工務建設宣導活動案〈開口契約〉
https://web.pcc.gov.tw/tps/main/pms/tps/atm/atmAwardAction.do?newEdit=false&searchMode=common&method=inquiryForPublic&pkAtmMain=51779844&tenderCaseNo=10505SB003
#工務局
#養工處
#桔子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非典型
#假派遣真雇用
#政府帶頭規避責任
#違法派遣
開口契約後續擴充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路燈一口氣標八年 沒發大財先花大財?】
還沒發大財先花大財?高雄市政府九月公告招標全市路燈換裝 LED 與維護,金額高達 17.6 億,還可以擴充 12.4億 ,合約長達八年,而且很弔詭的是,這筆錢用的是明年的預算,但明年的預算根本還沒審過,為什麼工務局要這麼急著標出去?
#標案高於市場行情?
我和團隊同仁再進一步檢視標案,發現標案價目似乎高於行情,還不見得有節能標章!我們以 140W 含電源供應器、8 年保固的大量採購為例向民間業者詢價,發現民間業者報價多在 4,000 元至 4,500 元間,但標案當中同規格的價目,卻高達 10,200 元!
目前 LED 的價格持續走低,市府這次的案子卻一次標 8 年,價格一開始就訂好,如果在這 8 年陸續汰換的過程中,LED 降價趨勢一致,一口包的契約價,恐讓市府吃虧。
#智能路燈買半套?
另外本標案智能路燈的「智能」,僅有「回饋路燈放亮及滅熄是否正常運作、可自動偵測故障快速查修」功能,簡單來講其實就只是自動報修偵測控制器,缺乏擴充多元功能的可能性,其標案價目為 2,550 元,但民間詢價,此功能只需要 600~1,200 元就能做,一樣有買貴疑慮。
若撇除價格,單看功能性,桃園的智能路燈除了高雄智能路燈有的自動報修之外,還可遠端控制、調光、偵測用電,規格更要求完整包含資料庫、作業系統等軟體建設,已把未來結合更多功能的基礎環境先打造出來,可再讓其他單位擴充偵測車流、偵測空污等功能,成為共桿的智慧路燈。
我要求工務局在預算審議前,提出對於「含八年維護之最有利標」與「含八年保固、可分期付款之最低標另加維護開口契約標」兩者的成本試算與優劣比較說明,以及若採最有利標,請說明標案燈具、控制器價格之設定依據,並檢討是否採購後續擴充性較佳之智能路燈系統,別讓納稅人的錢被浪費,在有限的經費下讓建設經費發揮最大效益!
新聞報導→https://reurl.cc/RdWXlZ
完整質詢內容→https://youtu.be/8AeVm2Iotek
開口契約後續擴充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路燈一口氣標八年 沒發大財先花大財?】
還沒發大財先花大財?高雄市政府九月公告招標全市路燈換裝 LED 與維護,金額高達 17.6 億,還可以擴充 12.4億 ,合約長達八年,而且很弔詭的是,這筆錢用的是明年的預算,但明年的預算根本還沒審過,為什麼工務局要這麼急著標出去?
#標案高於市場行情?
我和團隊同仁再進一步檢視標案,發現標案價目似乎高於行情,還不見得有節能標章!我們以 140W 含電源供應器、8 年保固的大量採購為例向民間業者詢價,發現民間業者報價多在 4,000 元至 4,500 元間,但標案當中同規格的價目,卻高達 10,200 元!
目前 LED 的價格持續走低,市府這次的案子卻一次標 8 年,價格一開始就訂好,如果在這 8 年陸續汰換的過程中,LED 降價趨勢一致,一口包的契約價,恐讓市府吃虧。
#智能路燈買半套?
另外本標案智能路燈的「智能」,僅有「回饋路燈放亮及滅熄是否正常運作、可自動偵測故障快速查修」功能,簡單來講其實就只是自動報修偵測控制器,缺乏擴充多元功能的可能性,其標案價目為 2,550 元,但民間詢價,此功能只需要 600~1,200 元就能做,一樣有買貴疑慮。
若撇除價格,單看功能性,桃園的智能路燈除了高雄智能路燈有的自動報修之外,還可遠端控制、調光、偵測用電,規格更要求完整包含資料庫、作業系統等軟體建設,已把未來結合更多功能的基礎環境先打造出來,可再讓其他單位擴充偵測車流、偵測空污等功能,成為共桿的智慧路燈。
我要求工務局在預算審議前,提出對於「含八年維護之最有利標」與「含八年保固、可分期付款之最低標另加維護開口契約標」兩者的成本試算與優劣比較說明,以及若採最有利標,請說明標案燈具、控制器價格之設定依據,並檢討是否採購後續擴充性較佳之智能路燈系統,別讓納稅人的錢被浪費,在有限的經費下讓建設經費發揮最大效益!
新聞報導→https://reurl.cc/RdWXlZ
完整質詢內容→https://youtu.be/8AeVm2Iotek
開口契約後續擴充 在 Re: [請益] 後續擴充?(新契約?原契約變更?XDD) 的必吃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awanderer john73
: 兩位大大
: 您們只有考慮到 契約只變了"1次"
: 而且契約金額只有"增加" "1次" ->即 只有 後續擴充(7款)這次
: 首先 契約變更 不能預設只有1次
: 再來 累計金額 = 增加金額 + 減少金額的絕對值 (採購契約變更一覽表 備註2)
: 而且第N次變更的累計金額 要計入N-1次前所有的累計金額 (備註1)
: 北市 府工採字第1023149100號函
: 內附的 工程會傳真信函
: 來函所稱依22.1.7採另訂新約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亦屬契約變更....後略
: ^^^^^^^^^^^^^^^^^^^^^^^^^^^^^^^^^^^^
: 工程會哪沒有明文認定"後續擴充"屬新約還是契約變更???
版上的採購高手們可能覺得打字太辛苦,平常業務都忙不完了,大概都懶得解釋,
菜鳥小魯弟我就拋磚引玉一下,看能不能釣出專業大能來。
摘錄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
、金額或數量者。
第7款的原來出發點,是讓採購案可以用這個理由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
重點在於設計標案時,已預見將來如果廠商履約情形良好,
就可以把後面的也交給同一個廠商做,以確保能獲得一致性的品質,
這是這條款的基本意涵。
本款條文:
"「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這就是說,今天適用於22條7款的限制性招標後續擴充,
必須已經在原來的招標文件上敘明後續擴充的「額度」!
3月27日依據版友補充:
敘明之條件只需包含「期間、金額或數量」三者其中之一即可。
錯誤資訊請忽略: 前兩年某個採購法講座在課堂上授課的見解是,
起碼要包含「期間、金額或數量」三者中的兩個。
舉個例子:
某機關辦理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契約期間一年,
當年度預算金額為500萬,保留後續擴充一年,次年度之預定金額也是500萬。
那麼我們第一年辦理該採購案之採購金額是多少呢?
500萬 + 500萬 = 1000萬
第一年辦理採購,在程序上就要依照查核金額採購案來辦理囉。
所以不會發生AHELF所說,後續追加經費超越查核金額而逃避送上級機關監辦的情形。
(那不叫後續擴充好嗎)
那這個案子會用契約變更來處理嗎?
第一年執行完畢時,廠商表現良好,經機關評估以後續擴充辦理次年度採購案為佳,
你會去把原來的一年500萬的契約,以變更的方式改成2年1000萬嗎?
而且前面那一年契約已經執行完畢了,你不想讓它好好的就去吧?還要勉強它回頭嗎?
當年度預算都要結案了,雖然說錢怎麼付都行,有付錢就好,
但這種狀況下當然是訂新約最為方便可行!
所以工程會如果要求一定要用契約變更的方式才能處理後續擴充,鐵定被譙爆好嗎?
更何況實務上還有擴充兩年、三年以上的。
另一個例子:
某機關辦理造林勞務採購案,
該採購案預定當年度六個月內種完十萬平方公尺的樹苗(密度我們暫不考慮),
預算金額為100萬元,該年度內保留後續擴充額度為契約金額的20%,
所以採購金額是120萬元。
好的,得標廠商很辛苦的在5個月內種完要求的面積,經過驗收完畢,付款,
不幸過了半個月,風災刮掉一萬平方公尺的樹苗,
這時候,顯然一萬平方公尺還在後續擴充額度內,
那麼就可以引用,並以契約變更的方式直接辦理。
很不幸一個月後,又被風災刮了一萬平方公尺,還是可以比照辦理,但額度就此用完了。
第一例跟第二例不同,在於預算、在於時間,
工程會有那麼壞心一定要強迫都用同一方式來處理採購案嗎?
老實說,我還真希望他們有這種決心,可以省很多事。
但今天事實上是,工程會很少把話說死,
就是為了讓大家辦理採購時有彈性,可以因各機關特性不同,採用不同方式辦理採購。
重點:契約變更跟後續擴充是兩碼子事,千萬不要混為一談。
看到這裡,一定會有人想說那我列第6款做啥,第6款適用於工程採購案,
重點在於「...因未能預見之情形...」,
所以AHELF提出的4990萬例子比較適用第6款,
在沒預先公告的情形下可以用第6款來請原來廠商接下後續工程。
(但是依照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實務上來說,雖然小弟沒接過4990萬的工程採購案,但是追加個10萬元這種小錢,
應該是直接以變更契約來處理,還不需要用到"後續擴充"這把倚天劍阿!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個東西叫「公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資料非常好撈,
工程案想要逃避審查個人是覺得難度頗高,
除非有能耐把整個主計室跟出納都搞定,幫你做個幾套帳本。
不過做到那份上,不是兩大過免職就能解決的了,
我想不會有人為了規避審查作這麼麻煩的事,
真要作奸犯科還不如去想想怎麼找白手套收紅包比較省事。
至於北市府那函,我拜請估狗大神出馬也找不到,
難以就你所列出的簡短文字了解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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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補充:
「後續擴充」是「名義」(理由),「契約變更」是「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不可能凌駕在名義之前的阿!
為啥一定要拿契約變更四個字冠在採購作為的名義之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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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採購大能請出來打我臉!
知錯方能改,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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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27381978.A.9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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