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 第111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基準
──由釋字第804號解釋回觀釋字第777號解釋/吳信華
🎯民事訴訟與遺產稅協力義務的履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簡析/黃士洲
🎯分包商與主承攬商之關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評析/黃立
🎯保全原因之釋明
──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姜世明
🎯決議、協議與契約之辨
──評析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王文宇
🎯傷害或妨害行動自由致死的論罪難題
──評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及歷審見解/許恒達
【月旦時論】
🔸被告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之實務研析
──兼及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之適用/楊智守
【智匯觀點】
✒未受民法第340條抵銷限制之適格主動債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判決評釋/連哲輝
【司律評台】
◾併執行徒刑之假釋與累犯構成要件
──兼評釋字第775號解釋/陳松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Google與Oracle間著作權訴訟的介紹與啟發/吳尚昆
【實務法學】
📃縱約定不物調,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仍可適用情事變更
(106台上2032)/曾品傑
【法苑、法觀】
◾小劉挨告記/施慶堂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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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5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時力全台總動員
#藻礁連署簽起來
為衝刺藻礁公投連署,時代力量各地黨部今天舉行【衝刺藻礁公投 時力全國總動員】活動,邀請大家即刻加入連署!
今天上午我們也舉行了記者會,邀請環保團體和專家學者一同討論。
記者會由時代力量秘書長白卿芬博士主持,黨主席立法委員 陳椒華、台灣蠻野心足協會理事長陳憲政、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時代力量桃園黨部中壢區主任林佳瑋,分就最近引發關注並討論的藻礁公投,向社會大眾報告最新進度,並就不實訊息提出解釋。
黨主席陳椒華率先表示,今日時代力量全台串聯舉辦公投衝刺活動,是為了保護有7,600年歷史的藻礁不被破壞,並強調自2017年以來便持續關注這項議題、親自參與環評會議、研究工業港的開發等。
陳椒華認為,當初環評在尚未釐清爭議的情況下就草率通過,民間因而啟動公投,然而目前政府表示開發範圍從232公頃縮小至23公頃,不會對造成藻礁造成破壞,仍 #無法說明工業港開發範圍超過900公頃的爭議。
陳椒華表示,政府遲遲不討論替代方案,因此呼籲新北市侯友宜市長儘速針對台北港作為替代場址一事表態。至於其他替代方案也應同步進行考量,這是執政黨必須面對的問題。陳椒華也再度強調, #守護藻礁和反核都時代力量一貫的立場,絕不會有所改變。
林佳瑋主任表示,大潭藻礁北從竹圍漁港、南至永安漁港,藻礁提供豐富海洋資源,且藻礁是植物造礁,全台灣只有這段海岸有藻礁存在,絕對是桃園人的驕傲。然而這個問題最後演變到要用公投來解決, #民進黨政府絕對責無旁貸。
林佳瑋提到,2018年7月3日環評專案小組會議的審查結論是,觀塘工業區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因為有豐富的海洋生態資源,建議不予開發、退回事業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沒想到9月在行政院長賴清德的意志之下,卻推翻專業意見,執意開發觀塘藻礁,如今就是 #不尊重專業的結果。
林佳瑋說明,台北港替代方案是由當時的環評委員鄭明修所提,他同時身為台北港環差的環評委員,明確指出觀塘不適合作為三接興建的地點,除了生態資源外,也因為觀塘周遭海象惡劣,可能導致利用率降低,而甚至中油前董事長也曾提過相同意見。
林佳瑋表示,經濟部不斷發文強調已經縮小開發範圍,卻從未表示整個工業港開發範圍達913公頃的事實,對此經濟部為何不敢製圖來說明?經濟部持續用錯誤的資訊誤導大眾非常不可取。
林佳瑋強調,時代力量今天全台大串聯、積極推動連署,就是認為這項議題不是政治問題,而是全民都應關心的生態議題,絕對會守護珍貴的自然資產。
陳憲政理事長聲明,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幾十年皆以「反核」作為主要訴求,不會因這次公投而改變立場。陳憲政提到,當初環評提出台北港作為替代方案時,得到的回應是需要10、15、18年等不明確的時程,然而現在政府的說法則為11年,這些數字到底是如何進行評估?
此外陳憲政說明,有關缺電的問題,去年台電總經理表示若觀塘不蓋,減少的備用容量率是2.4%,然而近日政府卻又說減少量是6%,究竟是過去謊還是現在說謊?
陳憲政強調,去年六月蔡英文總統和環團見面時就答應會召開「類聽證會」,公開討論所有的爭點,然而今年初總統府祕書長卻表示由於公投已經啟動,因此類聽證會暫緩。陳憲政表示希望政府完整公開評估資料,一一解釋爭點,釐清到底是誰說謊。
蔡雅瀅律師則認為,近日「支持藻礁就是要重啟核四」的謠言是明顯謊話,因為在珍愛藻礁公投的理由書中明確提到,就能源轉型部分會支持政府的「非核減煤」政策,故不能因擁核人士參與本次公投就忽略公投理由書中清楚的說明。
蔡雅瀅也強調,台電總經理去年表示觀塘若不蓋,會影響台灣的備用容量率是2.4%,近日卻提高到6%,政府必須有所回應。且依照目前政府能源轉型規劃,核一廠已除役、核二廠一號機將停機、三接尚未蓋好、核四不考慮的情況下,電力其實足夠使用。
蔡雅瀅表示政府應該說實話,不該花大錢做廣告製造假消息來打壓民間團體。例如告訴大眾開發範圍只剩下23公頃、只用18年前的既有填地,卻沒說明正在施行的海上工程,政府實不應公然說謊打壓藻礁公投。
蔡雅瀅也最後呼籲,政府的反核立場要和環團站在同一陣線,也期望政府重新考慮觀塘案,並強調所有的政治都是有限的生命,而這片生態應留給後代子孫。
徐世榮教授則表示,去年和蔡英文總統見面時所提及的聽證會,就是希望能夠擴大公共議題討論、完善程序層面,凝聚公共政策的共識,這也是釋字第709號和739號解釋文的揭示。
徐世榮從地政研究層面分析,表示政府雖說已縮小開發面積,但工業港區面積卻仍相同,應從是否變更土地地目來界定才準確。如未變更土地地目,當地還是特定事業專用區,只說縮小開發面積完全沒有意義,純粹只是話術。
徐世榮認為過去通過的環評缺乏合理性及正當性,然而經濟部卻持續釋放似是而非的消息混淆台灣社會。政府不應用話術來唬弄台灣人民,並強調主張台灣意識的政府,更不應掠奪自然資源、摧毀台灣的環境。
白卿芬秘書長最後強調,在珍愛藻礁公投第二階段連署的最後階段,時代力量各地方黨部今日展開全台串聯,在各地擺攤邀請民眾一同加入連署,共同守護藻礁。
釋字775 在 udn.com 聯合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務部解釋,之前不管情節只要累犯就加重最低本刑,是牴觸憲法、違反比例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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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 ...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 ... ... <看更多>
釋字775 在 [情報] 釋字775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解釋文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
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 59 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
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
人民受憲法第 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
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
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
重最低本刑。
刑法第 48 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
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刑法第 48 條前段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規定:「
依刑法第 48 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刑47條1項兩年內修正
刑48條前段違憲,立即失效
刑訴477條1項,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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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也只有兩種狀況可以考慮。如果跟她結了婚,我一輩子都會用疑惑的眼光看她。
我會想『宓早就知道事情會變成這樣。』反過來說,如果我沒跟她結婚,就算宓知道會變
成那樣,也跟我無關。我就沒必要對自己最珍惜的她發出疑惑的眼光了。」「那就是……
愛上未來漫步者的我所能做的事情。」
龍族Ⅱ-虛假之愛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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