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會處理紓困特別預算 朝野同意納入攬才專法】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郭建伸報導
立法院自今天下午至18日召開第3會期第1次臨時會,這次臨時會將處理的特定議案3案,分別是紓困4.0特別預算案、疫情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以及各黨團均表支持的「攬才專法」。
民進黨團4日提案提請召開臨時會,所提處理議案,除了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之外,並且也規劃了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1、782及783號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現行相關規定,主張將包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內等5案列入。
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天上午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研商民進黨團所提召開第10屆第3會期臨時會相關事宜,各黨團在協商時對於臨時會應處理的特定議案有所表達。
國民黨團總召費鴻泰指出,對於臨時會處理議案,建議單純化,同意處理疫情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另也同意在臨時會通過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台灣民眾黨團總召邱臣遠說,支持速審紓困4.0特別預算案。他也提及,黨團有提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版本,希望在臨時會完成修法;至於其他法案的急迫性與必要性,希望審慎評估,畢竟臨時會是要處理紓困有關的重點。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表示,支持臨時會趕快審查紓困4.0特別預算案;黨團對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也有提出附帶決議,支持臨時會討論。
另外,邱顯智說,支持司法院所提疫情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的方向,但程序變成視訊會不會牴觸刑事訴訟法相關原則,仍須精細討論,會在臨時會提修正動議。
民進黨團提案主張將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納入這次臨時會處理議案,因應後疫情時代全球產業供應鏈重組之際,強化延攬及留用國際人才,提升台灣產業競爭力;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說,感謝各黨團支持在臨時會處理此案。
柯建銘表示,時代力量黨團對於疫情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內容如果有不同意見,大家先溝通,也要求司法院能夠將司法院的版本向各黨團說明,做些努力。
立法院黨團協商今天達成共識,這次臨時會處理的特定議案共有3案,分別是紓困4.0特別預算案、疫情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黨野黨團上述協商共識,隨後並在立法院全院委員談話會通過。(編輯:蘇志宗)
#游錫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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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2號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也是國考命題的重要區塊,以下依各原則及相關衍生幫各位整理如下:
一、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號)
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下列三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8、767、768、777、794號)
二、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最近重要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號),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四、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五、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94、137條
六、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七、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第1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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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重要釋字443號、723、734、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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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53號、765號)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值得注意釋字第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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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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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0、121條)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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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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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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