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立跟騷防制法
#內政部請盡快提對案
#讓憾事別再發生
剛剛讀到一則令人痛心的新聞:「屏東甫新婚在通訊行上班的29 歲曾姓女店員,上班時認識大她26歲的變態顧客黃姓男子,黃男2月撫摸騷擾、3月跟蹤,嚇得曾女報案提告,卻因無法聲請保護令依然無法自保,8日晚間騎車返家途中,遭黃嫌製造假車禍撞昏擄走,雖在案發後短短14小時被尋獲,但已成冰冷遺體。」(取自蘋果日報)
的確,目前面對如此惡意的跟蹤騷擾無法可管,我在去年已經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且通過一讀。
未來若能完成三讀立法,被害人將可依照第8條,於最近一次受到跟蹤騷擾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防制令(保護令)。
法院審理後,如果認定嫌犯有跟蹤騷擾事實且有必要者,將可依照第9條核發數款防制令(保護令),包含:
1. 禁止嫌犯再對被害人跟蹤騷擾
2. 要求嫌犯遠離被害人經常出入、活動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包含住居所、工作場所等。
3. 禁止嫌犯以任何方式蒐集、紀錄或持有被害人之非公開資訊。
違反防制令者,將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除了透過防制令的保護,因應被害人的迫切求救,以及此案兇嫌「現行」跟蹤騷擾且屢屢危害被害人安全等嚴重情形,我的版本也在第22條,賦予警方針對現行犯使用強制力。
以及第20條規定,讓警方在必要時得強化保護報害人,包含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安全措施,防止跟蹤騷擾行為或後續暴力傷害的發生,阻止憾事發生。
以上我所擬定各種對被害人的強化保護,都是為了讓警方及司法單位有法源保護被害人,不再讓無辜的民眾因為現行法律漏洞遭受傷害!
今年三八婦女節,我和眾多婦女及性平團體召開記者會,將跟蹤騷擾防治法列為「女性權益三大優先法案」之一( https://bit.ly/3dPg1oo )。
面對跟蹤騷擾所造成的憾事,希望行政院及內政部正視此類暴行的傷害,盡快於本會期提出 #內容完備且符合受害者需求的對案,我會在立院協助儘速通過法案,接住受害人,讓憾事不再發生!
違反保護令現行犯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鬥陣來關心】脫衣搜身
作者:劉康身律師
前陣子媒體報導兩位姊妹為了母親照護問題,違反保護令而與大哥及小妹爆發衝突,員警當場依現行犯逕行逮捕,將二人帶回警局後並進行脫衣搜身,當時引發不少討論。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翻開,從頭到尾都沒有「脫衣」或類似字眼,此一「脫衣搜身」的強制處分,因此,是否有必要,則要個案判斷。
為了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於一定情事發生時,法律賦予司法警察等有權採取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警察對特定之人可進行管束,「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司法警察可對特定之人、物件或住宅等進行搜索,均屬強制措施的一種。警察進行管束時,雖可同時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但應以防杜受管束人或其他人生命、身體之危害為前提;搜索,目的則在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物件、電磁紀錄等與犯罪有關事物,逾越此一目的之搜索行為,即有違法之疑慮。前述案例,是否超越了必要之程度,應該在此等考量前提來決定。
違反保護令現行犯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恐怖愛慕者>
最近有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A男)交了女朋友(B女),
後來看到女友姊姊(C女)驚為天人(?SOD看太多了?)
後來B女覺得這男生個性奇怪而分手,
男生轉而追求C女,
一天到晚在女方住處徘徊,
寄自己畫的家庭畫畫給C女,
(聽說有上千張,實在太有心了~)
C女為此搬了三四次家,還是擺脫不了,
該男子日前甚至闖入C女住處拿取內褲打手槍,
被警方逮捕,
媒體加以報導後,
他還是依然故我,在C女住處附近徘徊!
這樣的情況已經持續五年,女生情緒幾乎崩潰~
(說實話,C女EQ已經很高了,
一般人遇到這種事,兩個月大概就會殺了對方~)
問題來了,
這樣的行為,難道無法可管?
是有法條,不過難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有處罰這種行為,
但罰則很輕,頂多罰3000元,
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可以核發保護令,
只要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被害人,
用網路或打電話騷擾,就是現行犯,警察可以加以逮捕,
每違反一次,最重可以判3年,
不過,不過,不過(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這部法律是針對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而訂定,
適用對象僅限於彼此有親屬或配偶關係,
頂多是"曾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可以適用,
像這個案件裡,
A男跟C女根本沒有交往過,
是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以法院是沒辦法受理頒佈保護令的!
不過最近C女受不了,以妹妹(B女)名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希望藉此獲得保護令,
最新消息是法院判准了~
說實話,法院這樣判,是不正確的,
因為被騷擾的人是C女,
A男也沒有騷擾B女,
怎麼可以透過B女這層關係偷渡保護令?
就個案而言,K很同情女生,
(法院這樣裁定,是大快人心沒錯!)
但是法律規定如此,
法律規定不合理的話,應該是找立法委員修法,
放寬適用範圍,
或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建立一個保護令的機制,處理陌生人間騷擾的問題,
而不是為了達到個案正義,逾越法律規定,
那不啻宣告
法院(法律執行者)可以凌駕於立法院(立法者)之上
這樣的行為是不足取的!
結語:
要吸引女生喜歡你,一直繞著對方,是沒用的,
如果沒辦法把自己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像太陽一樣發光發熱,令人覺得溫暖,
就算變成衛星圍繞著她一萬年,也很難得到女生青睞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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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恐怖情人傷害危機@聲請保護令後你該這麼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規定,只要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 ... <看更多>
違反保護令現行犯 在 [其他] 關於家暴保護令之申請程序- 精華區PttLifeLaw 的必吃
剛剛看了一下精華區中的生活法律知識
有看到申請家暴保護令的程序圖
但是屬於舊版的
在這邊提供給各位版大作為參考
因為小弟實在不會做出如此美麗的色彩圖樣
根據96年03月28日所修訂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爾後申請家暴保護令以不需自費新台幣1000元整的申請金
以免讓受害人因為經濟負擔而不願意申請繼而遭受到更大的傷害
一般來說,申請家暴保護令程序都大同小異
大致整理如下
1.當正遭受到家庭暴力行為時或之後,可撥打110請求警方協助
或是撥打113家庭暴力防治專線到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他們
幫忙請就近的線上巡邏員警前往協助。
2.如是受到言語之家庭暴力行為,盡可能有錄音或是其他人員作證
可以增加保護令審核的效率;如果是受到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家庭
暴力,應該立即至醫院接受診斷(俗稱驗傷)並向醫生索取診斷證
明書(也就是驗傷單),一般來說家暴驗傷是免費的,不過前提是
要到各縣市政府所簽署之公立醫院才能享有免費的待遇,這是政
府的補助金,不用白不用。
3.之後可以拿著診斷證明書到所轄之派出所.地方法院.縣市政府社
會局等機關申請家暴案件通報並申請家暴保護令。一般來說,如
沒有情況急迫的情形,大部分都是申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但核發
時間較長。如在派出所或社會局申請,因為公文流通有一定的時
效,所以可能會更久,建議可直接向地方法院家是法庭提出申請
。
4.未修法之前,申請保護令需要自備新台幣1000元整購買匯票一併
送交法院,為了避免讓家暴受害人承受更多壓力,新修訂的家暴
防治法已經不須由被害人支付該金額,該法是鼓勵所有家暴被害
人勇敢為自己的權利去做爭取,不要只會默默承受。
5.之後便是等待法院通知你說明詳細情形,但有時候不會通知,會
以被害人在申請地點所製作的筆錄內容去判定是否應該核發保護
令,再此建議筆錄在製作的時候,應該要儘可能的詳細清楚將受
暴情形做陳述,表達的越清楚,法官在判定得時候越明白,保護
令便能更快核發下來。
6.保護令核發下來後,會由家暴中心人員或派出所員警前往對加害
人及被害人做保護令執行的動作,一方面是給予被害人關心協助
,另一方面則是告誡加害人。
7.加害人如有違反法院所核發的保護令內容,保護令被害人得立即
通知警察至現場,警察將會以違反保護令現行犯將加害人逮捕移
送。---比照刑事訴訟法§92
8.另外,原本家暴防治法所稱的家暴對象,是以加害人與被害人現
有或曾有配偶關係為主。
新修正的內容家暴對象範圍更廣泛: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有或曾有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有或曾有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以上是小弟所了解的資訊,如有其他需補充的,請來信賜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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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很多人都會放相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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