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作者:蔡嘉政律師
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此即學說上所稱之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舉例而言,債務人為了脫產之目的而與第三人為假買賣行為即屬適例,此時因該假買賣之作成並非出於雙方當事人之真意(即雙方均不願意享受及負擔買受人及出賣人之權利及義務),故該假買賣行為即屬上開通謀而為意思表示行為而無效。但為維護交易安全,民法同條項但書規定,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人,不得以其無效之行為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930的網紅陳美雅Meiy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被騙了房子怎麼辦?借名登記?修法後幾歲算成年? 心中保留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隱藏行為 借名登記 錯誤 詐欺 脅迫 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法律行為 民法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日文#法律 大家好,這裡是陳美雅的頻道😍。在這個頻道美雅會定期更新許多有趣的影片,也會有日文,法律教學,以及時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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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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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都說謊,契約還成立嗎?】
如果一個契約,是雙方說謊,故意聯合起來騙其他人,面對這個時候,《民法》究竟怎麼處理?
-
👺這個叫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在心靈相通的情況下,故意一起口是心非,表面上成立一個交易行為,檯面下兩人沒有要交易的意思,這個交易在民法上會是無效的!
舉例子來說,「廠商」本來要賣口罩給「A」,一個口罩 3 塊,約都簽好了,只剩取貨的動作,沒想簽約當晚新聞爆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隱匿武漢肺炎的疫情。
廠商因此推測接下來口罩將大流行,口罩的價錢一定不只 3 塊,不想那麼便宜賣給 A,「廠商」為了囤貨就和隔壁「B」說好進行假買賣。
不過,很明顯的,「廠商」和「B」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來做成這個交易的,因此這個交易會是無效。
既然無效,口罩當然還是「A」的,A 可以要求「廠商」交出口罩。當然會有人疑問,可是不是先賣給了 A 嗎?來我們接著繼續看。
-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
上禮拜說的,如果是當方面的騙人,契約還是有效,因為避免契約當事人其中一方被騙。那為什麼雙方都騙人,契約直接無效?
主要就是怕「別人會信」!因為雖然雙方都騙人,但外觀看起來是有效的,這時有第三人想要進行交易,他是一個「善意」的人,法律就要保護他。
更巨觀一點,如果法律不保障「善意」的人, 就會造成大家未來在交易上,陷入不確定交易有沒有效的狀況,會造成大家的麻煩,
所以假設 B 是不知情的人,真心和廠商做買賣,那這時法律就會保護B,即便口罩已經賣了 A 了。但因為今天 B 和廠商是假買賣,所以口罩原則上還是屬於A的。
是不是很簡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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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甲被追債而將房子假買賣給朋友,買賣契約有效嗎😏?朋友之後火速將該房子又賣給丙,這時甲可以跟丙要回房子嗎😋?#陳美雅#民法#生活法律#驚奇#【美雅法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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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讀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台上字第2247及1683號判決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成立之買賣債權契約及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認為無效,虛偽買受人當然不得本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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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87Ⅰ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表者,其意表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三人。
Ⅱ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例:甲有A地,甲乙通謀虛偽假買賣,而無效。乙死,子丙繼承,丙不知甲乙通謀虛偽。
1.丙將A地賣給善意之丁 2.出租給善意的戊。
1.丁可主張善意取得,則A地歸屬丁,且是法律規定之原始取得。
丁亦可主張87Ⅰ但書取得,A地歸屬丁,但是是法律行為之繼受取得。
→即丁若主張87I但書,則可視甲乙間買賣有效,所以丙丁間的物權處分為有權處分
2.戊僅是租賃,沒有善意取得之問題
但戊可否主張87I但書,是甲乙間的買賣有效,所以丙戊間之債權契約有效?
並以此有效之債權契約,對甲主張?
故事源起:
過一段時間後,甲無通謀虛偽之必要了,想把A地取回,卻發現戊承租了該地
甲告知戊,地是我甲的,我沒租你,戊你要走。
戊駁我是跟丙租的,是合法租賃。
甲告知,當初是我和乙通謀虛偽買賣A地的,買賣契約是無效的,地還是我甲的,
只是不巧乙死沒說清楚,丙誤以為有所有權,但他其實無權處理,
而我沒租你,你要走!
戊搬出87I但書,你們通謀虛偽是你們家的事,我是善意的,我有合法債權占有權源!
(租賃契約)
你們當初買賣無效,無法對抗我!
請問甲、戊間的法律問題該如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82.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7001973.A.B7C.html
為什麼承租人戊的善意不受保護,法條又沒說不包括負擔行為之第三人
租到的不就很衰 都弱勢了還要被弄 丙當初還信誓旦旦地說A地是他的...
謝謝樓上回答
甲當初是惡意的,丙出租前是善意的,戊承租時也是善意的。
現在甲可以把他的地拿回來,權利無任何損失,
然後剩下的問題,丟給兩個善意的人自己解決,我懂!
甲可以把戊趕走,戊沒得租,你自己去找丙理論
先前推文的意旨,與買賣不破租賃的意旨是相違背的喔。
---
另外謝謝小屋給的網址,沒想到我隨便嘴一嘴 可以嘴出一個教授的見解
小屋給的網址中 林誠二教授認為 戊就是可以主張87I但書 去對抗甲!
戊可以依87I但書 主張 丙對於A地是有權占有,所以戊對A地也是有權占有,
基於占有連鎖,戊得對甲主張,戊在A地也是有權占有。 雖然目前實務不採...
那依您之見,戊到底可不可以對抗甲?
是用425買賣不破租賃對抗甲...?
我一直覺得 你前面說戊自己該死;後面又說425 感覺好像要救戊。前後矛盾有點有趣
我知道你多講的 我也只是多問而已
還是謝謝你的回答啦 ^^v
※ 編輯: Zoro777 (180.177.82.182), 09/15/2018 18:34:58
87I但書: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92II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究其立法意旨,就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1.今天一個善意的承租人,他跟善意的出租人,簽訂了租賃契約(這就是一個交易)
可是卻被一個一開始惡意通謀虛偽的人,讓雙方無法達到契約初始訂定的目的,
雖然契約仍然有效,但契約目的難以達到,有違交易安全。
所以老王與實務認為善意第三人,不包括善意之承租人,明顯與立法意旨有違
2.而今天戊有向丙查證,戊因信賴國家登記公信力所為之債權負擔
卻因登記不實而受有損失,甚至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很難讓人信服
※這個真的很像當年重婚被提起釋憲的理由非常相似
因為信賴對方配偶欄空白,而嫁娶,卻被法院判後婚無效,且三審定讞敗訴,
最後提起釋憲成功逆轉的例子
不過我現在不是在跟你們辯 我是在跟老王辯!!
我甚至認為可以類推適用425 當所有權更迭時,其中的租賃權應受保護
而此案例,雖然所有權並無更迭,因為通謀虛偽,所有權一直是甲的
但是有"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上更迭"之外觀,從丙還給甲,
與"所有權買賣時的外觀相同",而可以類推適用425,以保護戊
這是在如果 87I但書,真的不適用於善意的承租人時。
如果87I但書,可以適用善意承租人,就不需要類推425了
※ 編輯: Zoro777 (180.177.82.182), 09/15/2018 19:59:32
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是乙或丙 而且丙繼承的時候有繳A地的遺產稅
承這位版友所述 K該如何爭取他的權益 誰要跳出來解一下 XDD
我只知道甲方那邊,要先行 確認乙、丙對A地的所有權不存在之訴
勝訴之後 塗銷A地的登記名義 拿到所有權之後 再行相關權利義務
另外 前面有版友提到106年第3次決議 我就不貼了
他講得很明白 你們兩個內部關係 是你們兩個的問題
誰是目前登記名義人 誰就是有權處理!
算是很大一部分杜絕且簡化了 土地所有權"名實不符"的問題了
而且也維持了 國家登記的公信力!!!
照你說 K如果是善意的 A地直接就是丙的!!
因為K的老爸甲,死前沒跟K說那塊地是他們的,所以K是善意的
既然K是善意的 怎麼會去跟乙丙爭執A地是誰的
(K是善意 丙是善意 則當年甲乙間通謀虛偽就弄假成真 而被掩埋在泛黃的年代中了)
自然登記名義人寫誰就是誰的囉 而這一點都不需要論理
請試著把文字轉成現實來看 不然你就落入本事件中 老王的(王澤鑑老師)所犯的過錯
隨便 反正是老師說的 這部分我並不熟稔 給你嫌棄沒關係
你與其問我這些 不用動腦就能回答的問題
不如一起想想 如果戊是受贈人的情況吧
※ 編輯: Zoro777 (180.177.82.182), 09/17/2018 22:55:32
這麼簡單的事情還要說明 有點煩 因為你已經鑽到象牙塔裏去了
你自己在想一下 你用要件來說明 似乎煞有其事 其實吹彈可破
至於贈與的問題 我現在尚無定論
如果你要做出結論的話 請找出支持你的理由
就像上面有人認為 有債權物權化的問題 但是完全不符合債權物權化的要件
我雖然有說可以類推425 而支持的理由雖然也是我想出來的
但那個理由也是其他法律爭點常提到的一個方法 並非我自己空穴來風
如果你真的要我解釋 我就解釋給你聽 但我建議你自己先想一下
從一個人的回應與問題 可以知道一個人資質的高低
問:白雪紛紛何所似 甲:灑鹽空中差可擬 乙:莫若柳絮因風起
最近選舉快到了 很多候選人都被記者問問題 有些記者問問題 隔靴搔癢 證明其水準
你還是不願意去想一下...唉
K只有知情或不知情 兩種情形
1.K是善意不知情,他看到丙是登記名義人,K只會說,對阿 A地是你丙的
不論丙是不是善意,丙也會說,就像你K說的一樣,A地是我丙的。
K說A地是丙的,丙說A地是丙的。和諧,相安無事
一個和諧的事件 你硬要扯出一個糾紛出來 不就是在烏龜上找出一個毛來嗎
這不是牛角尖 甚麼是牛角尖
2.K是善意知情,所以K跟丙要地,跟甲向丙要地有何不同? K=甲
既然K=甲,你設計一個橋段來讓K來請求,毫無意義,多此一舉,脫了褲子放屁
3.K善意,和諧;K知情,無意義。K想反問你,那你cue我出來幹嘛,吃飽太閒?
↑
另外你舉那兩個判例 跟你日思夜思的K一點關係都沒有 ┘
我很清楚知道就說知道 不知道就說不知道 沒有謙卑與驕傲的問題
另外鑽到象牙塔去又如何,你又不是第一人,你也不是最後一人,用功者才有的通病
政治人物整天都在說幹話,你學歷有他們好嗎,但你鑽到象牙塔的缺失比他們輕多了
你提醒我謙卑 我提醒你感恩 因為你身邊不會有人跟你講缺點
那些政治人物就是因為身邊都沒人敢他講真話 才會有今天的敗象
梁惠帝 何不食肉靡 他有認為他說錯話了嗎 冰凍三尺 非一日之寒
我在大學唸書的時候 我只要有問問題 常有全班鼓掌的情況發生 因為招招都劍指咽喉
這時候大家的注意力焦點都放在老師的回答上面了
也有其他同學問問題 被其他同學在台下嗤之以鼻 甚至有人更白話的講
這麼笨的問題問甚麼 那是他個人的問題吧 耽誤大家聽老師上課的時間
如果你曾經被一個像你這樣的人問過 你就知道那個人的問題在哪裡
你甚至可以知道對你的問題 我在煩悶甚麼
不要ㄜㄚ學語 識得五六字 便與人長篇大論
怪不得你會推樓上
當一個人想要精進的時候 很不喜歡被沒有實益的人糾纏
你打了那麼多 問了那麼多問題 對一開始討論的問題 幫助到了甚麼 幫助到了甚麼
你提了一個K出來 然後呢?
自己問問題水準不足 還要怪人講話不客氣 說得好像我一開始沒有好言告知一樣
那兩個判例根本就是ㄜㄚ學語的程度
你講K的繼承權根本就是無意義的綴文 死愛面子 硬要講K繼承所有權耶 (=甲的所有權)
講這麼明了還要扯K
依據那位教授提出的占有連鎖理論觀之 不須區分所有權人是善意還是惡意
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 根本莫名其妙... 跟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有何二致
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的內容 這篇的推文有沒有人說到嗎
你不要老是做一些 沒有價值的事好嗎
你已經被我證明你所有的文字與問題 通通沒有實益價值
又愛一直講 好似自己有價值一樣 根本一點都不尊重別人!!! 卻還希望別人善待你
《租賃契約:出租人丙、承租人戊,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者 是乙》
你可以不要繼續鬧場了 好嗎
※ 編輯: Zoro777 (180.177.82.182), 09/18/2018 12: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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