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助陣醫學、防疫,個人隱私難兩全?
2021/06/09 研之有物
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評論
本篇來自合作媒體研之有物,作者周玉文、黃曉君,INSIDE 經授權轉載。
AI 醫療、科技防疫的人權爭議
健康大數據、人工智慧(AI)已經成為醫療研發的新聖杯,新冠肺炎(COVID-19)更將 AI 技術推上防疫舞臺,各國紛紛串聯大數據監控足跡或採用電子圍籬。但當科技防疫介入公衛醫療,我們是否在不知不覺中讓渡了個人隱私?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天網」恢恢,公衛醫療的新利器
自 2020 年新冠疫情大爆發,全世界為了因應危機展開大規模協作,從即時統計看板、預測病毒蛋白質結構、電子監控等,大數據與 AI 技術不約而同派上用場。但當數位科技介入公共衛生與醫療健康體系,也引發人權隱私的兩難爭議。
2020 年的最後一夜,臺灣再次出現本土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警告,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都不應參加大型跨年活動。而且,千萬別心存僥倖,因為「天網」恢恢,「我們能找得到您」!有天網之稱的電子圍籬 2.0 出手,許多人拍手叫好,但也挑起國家進行隱私監控的敏感神經。
隱私爭議不只在防疫戰場,另一個例子是近年正夯的精準醫療。2021 年 1 月,《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發布亞太區「個人化精準醫療發展指標」(Personalised-health-index)。臺灣勇奪亞軍,主要歸功於健全的健保、癌症資料庫及尖端資訊科技。
國際按讚,國內反應卻很兩極。早前曾有人質疑「個人生物資料」的隱私保障,擔憂是否會成為藥廠大數據;但另一方面,部分醫療研究者卻埋怨《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很嚴、很卡,大大阻擋了醫學研發。為何國內反應如此分歧?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原因之一是,
《個資法》早在 2012 年就實施,跑在 AI 時代之前,若僅僅仰賴現行規範,對於新興科技的因應恐怕不合時宜。
健保資料庫爭議:誰能再利用我們的病歷資料?
來看看曾喧騰一時的「健保資料庫訴訟案」。
2012 年,臺灣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團體提出行政訴訟,質疑政府沒有取得人民同意、缺少法律授權,逕自將健保資料提供給醫療研究單位。這意味,一般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病例被加值運用,侵害了資訊自主權。案件雖在 2017 年敗訴,但已進入大法官釋憲。
民間團體批評,根據《個資法》,如果是原始蒐集目的之外的再利用,應該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健保資料原初蒐集是為了稽核保費,並非是提供醫學研究。
但支持者則認為,健保資料庫是珍貴的健康大數據,若能串接提供學術與醫療研究,更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如果過往的數據資料都必須重新尋求全國人民再同意,相關研發恐怕得被迫踩剎車。
種種爭議,讓醫學研究和資訊隱私之間的紅線,顯得模糊而舉棋不定。何之行指出,「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權衡拉鋸,不僅是長久以來政治哲學家所關心的課題,也反映了現代公共衛生倫理思辨的核心。
我們有權拒絕提供資料給醫療研究嗎?當精準醫療的腳步飛也似向前奔去,我們要如何推進醫學科技,又不棄守個人的隱私權利呢?
「精準醫療」與「精準健康」是近年醫學發展的重要趨勢,透過健康大數據來評估個人健康狀況,對症下藥。但健康資料涉及個人隱私,如何兼顧隱私與自主權,成為另一重要議題。
去識別化爭點:個資應該「馬賽克」到什麼程度?
何之行認為,「健保資料庫爭議」短期可以從幾項原則著手,確立資料使用標準,包括:允許退出權(opt-out)、定義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
「去識別化」是一道安全防護措施。簡單來說:讓資料不會連結、辨識出背後真正的那個人。何之行特別分享 Google 旗下人工智慧研發公司 DeepMind 的慘痛教訓。
2017 年,DeepMind 與英國皇家醫院(Royal Free)的協定曝光,DeepMind 從後者取得 160 萬筆病歷資料,用來研發診斷急性腎衰竭的健康 APP。聽來立意良善的計畫,卻引發軒然大波。原因是,資料分享不僅未取得病患同意,也完全沒有將資料去識別化,每個人的病史、用藥、就醫隱私全被看光光!這起爭議無疑是一大教訓,重創英國社會對於開放資料的信任。
回到臺灣脈絡。去識別化指的是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個資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特定個人。但要達到什麼樣的隱匿保護程度,才算是無從識別特定個人?
何之行指出,個資法中的定義不甚清楚,混用匿名化(anonymous)、假名化(pseudonymised)、去連結(delink)等規範程度不一的概念。臺灣也沒有明確定義去識別化標準,成為爭點。
現行法令留下了模糊空間,那麼他山之石是否能提供參考?
以美國《健康照護可攜法案》(HIPAA)為例,法案訂出了去除 18 項個人識別碼,作為去識別化的基準;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則直接說明,假名化的個資仍然是個人資料。
退出權:保留人民 say NO 的權利
另一個消解爭議的方向是:允許退出權,讓個人保有退出資料庫的權利。即使健保資料並沒有取得民眾事前(opt-in)的同意,但仍可以提供事後的退出選項,民眾便有機會決定,是否提供健康資料做學術研究或商業運用。
何之行再舉英國國民健保署 NHS 做法為例:英國民眾有兩階段選擇退出中央資料庫 (NHS Digital)的機會,一是在一開始就拒絕家庭醫師將自己的醫病資料上傳到 NHS Digital,二是資料上傳後,仍然可以在資料分享給第三方使用時說不。畢竟有人願意為公益、學術目的提供個人健康數據,對商業用途敬謝不敏;也有人覺得只要無法辨識個人即可。
近年,英國政府很努力和大眾溝通,希望民眾認知到資料分享的共善,也說明退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鼓勵人們留在資料庫內,享受精準醫療帶給個人的好處。可以看到英國政府藉由公眾溝通,努力建立社會信任。
參照英國經驗,目前選擇退出的比率約為 2.6%。保留民眾某種程度的退出權,但善盡公眾溝通,應是平衡集體利益與個人隱私的一種做法。
歐盟 GDPR 個資保護的四大原則
健保資料庫只是案例之一,當 AI 成為大數據浪潮下的加速器,最周全之策仍然是針對 AI 時代的資料運用另立規範。 歐盟 2018 年實施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 GDPR),便是大數據 AI 時代個資保護的重要指標。
因應 AI、大數據時代的變化,歐盟在 2016 年通過 GDPR,2018 年正式上路,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個資保護法」。包括行動裝置 ID、宗教、生物特徵、性傾向都列入被保護的個人資料範疇。
歐盟在法令制定階段已將 AI 運用納入考量,設定出個資保護四大原則:目的特定原則、資料最小化、透明性與課責性原則。
其中,「目的特定」與「資料最小化」都是要求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應在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也就是只提供「絕對必要」的資料。
然而,這與大數據運用需仰賴大量資料的特質,明顯衝突!
大數據分析的過程,往往會大幅、甚至沒有「特定目的」的廣蒐資料;資料分析後的應用範圍,也可能超出原本設定的目標。因此,如何具體界定「特定目的」以及後續利用的「兼容性判斷」,便相當重要。這也突顯出「透明性」原則強調的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義務。當蒐集方成為主要的資料控制者,就有義務更進一步解釋那些仰賴純粹自動化的決策,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透明性原則的用意是為了建立信任感。」何之行補充。她舉例,中國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芝麻信用,將演算法自動化決策的應用發揮得淋漓盡致,就連歐盟發放申根簽證都會參考。然而,所有被納入評分系統的人民,卻無從得知這個龐大的演算法系統如何運作,也無法知道為何自己的信用評等如此。
芝麻信用表示,系統會依照身分特質、信用歷史、人脈關係、行為偏好、履約能力等五類資料,進行每個人的信用評分,分數介於 350-950。看似為電商系統的信用評等,實則影響個人信貸、租車、訂房、簽證,甚至是求職。
這同時涉及「課責性」(accountability)原則 ── 出了問題,可以找誰負責。以醫療場域來講,無論診斷過程中動用了多少 AI 工具作為輔助,最終仍須仰賴真人醫師做最後的專業判斷,這不僅是尊重醫病關係,也是避免病患求助無門的問責體現。
科技防疫:無所遁形的日常與數位足跡
當新冠疫情爆發,全球人心惶惶、對未知病毒充滿恐懼不安,科技防疫一躍成為國家利器。但公共衛生與人權隱私的論辯,也再次浮上檯面。
2020 年 4 月,挪威的國家公共衛生機構推出一款接觸追蹤軟體,能監控足跡、提出曾接觸確診者的示警。但兩個月後,這款挪威版的「社交距離 APP」卻遭到挪威個資主管機關(NDPA)宣告禁用!
挪威開發了「Smittestopp」,可透過 GPS 與藍牙定位來追蹤用戶足跡,提出與感染者曾接觸過的示警,定位資訊也會上傳到中央伺服器儲存。然而,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NDPA)宣告,程式對個人隱私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政府應停止使用並刪除資料。
為何挪威資料保護機關會做出這個決定?大體來說,仍與歐盟 GDPR 四大原則有關。
首先,NDPA 認為挪威政府沒有善盡公眾溝通責任,目的不清。人民不知道這款 APP 是為了疫調?或者為研究分析而持續蒐集資料?而且,上傳的資料包含非確診者個案,違反了特定目的與資料最小蒐集原則。
此外,即便為了防疫,政府也應該採用更小侵害的手段(如:僅從藍牙確認距離資訊),而不是直接由 GPS 掌控個人定位軌跡,這可能造成國家全面監控個人行蹤的風險。
最後 NDPA 認為,蒐集足跡資料原初是為了即時防疫,但當資料被轉作後續的研究分析,政府應主動說明為什麼資料可以被二次利用?又將如何去識別化,以確保個資安全?
換言之,面對疫情的高度挑戰,挪威個資保護機關仍然認為若沒有足夠的必要性,不應輕易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國家採用「Smittestopp」這款接觸追蹤軟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有效的疫情控制,並不代表必然需要在隱私和個資保護上讓步。反而當決策者以防疫之名進行科技監控,一個數位監控國家的誕生,所妥協的將會是成熟公民社會所賴以維繫的公眾信任與共善。」何之行進一步分析:
數位監控所帶來的威脅,並不僅只於表象上對於個人隱私的侵害,更深層的危機在於,掌握「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 後對於特定當事人的描繪與剖析。
當監控者透過長時間、多方面的資訊蒐集,對於個人的「深描與剖繪」(profiling)遠遠超過想像──任何人的移動軌跡、生活習慣、興趣偏好、人脈網絡、政治傾向,都可能全面被掌握!
AI 時代需要新法規與管理者
不論是醫藥研發或疫情防控,數位監控已成為當代社會的新挑戰。參照各國科技防疫的爭論、歐盟 GDPR 規範,何之行認為,除了一套 AI 時代的個資保護規範,實踐層面上歐盟也有值得學習之處。
例如,對隱私風險的脈絡化評估、將隱私預先納入產品或服務的設計理念(privacy by design),「未來照護機器人可能走入家家戶戶,我們卻常忽略機器人 24 小時都在蒐集個資,隱私保護在產品設計的最初階段就要納入考量。」
另外最關鍵的是:設置獨立的個資監管機構,也就是所謂的資料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專責監控公、私營部門是否遵循法規。直白地說,就是「個資警察局」。何之行比喻,
如果家中遭竊,我們會向警察局報案,但現況是「個資的侵害不知道可以找誰」。財稅資料歸財政部管,健康資料歸衛福部管,界定不清楚的就變成三不管地帶。
綜觀臺灣現狀,她一語點出問題:「我們不是沒有法規,只是現有的法令不完備,也已不合時宜。」
過往許多人擔心,「個資保護」與「科技創新」是兩難悖論,但何之行強調法令規範不是絆腳石。路開好、交通號誌與指引完善,車才可能跑得快。「GDPR 非常嚴格,但它並沒有阻礙科學研究,仍然允許了科學例外條款的空間。」
「資料是新石油」(data is the new oil),臺灣擁有世界數一數二最完整的健康資料,唯有完善明確的法規範才能減少疑慮,找出資料二次利用與科技創新的平衡點,也建立對於資料二次利用的社會信任。
資料來源: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23814-ai-privacy-medical?fbclid=IwAR0ATcNjDPwTsZ4lkQpYjvys3NcXpDaqsmE_gELBl_UNu4FcAjBlscxMwss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親友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介紹 訪問作者:黃麗容 律師 內容簡介: 財產遭侵占、誤入詐騙陷阱、被控竊盜或性騷擾、情緒失控攻擊人……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日益增多,法律上應該如何防範與應對?! •擔心...
輔助宣告案例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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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軟體再也不是難事!看AI技術如何讓企業事半功倍
2020.08.20 by 鄭興 作者簡介
在資訊人才匱乏之際,AI工具開始深入軟體開發的各個階段,有效協助開發人員節省測試、尋找BUG的時間,讓開發軟體不再是件難事。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資訊軟體在各行各業中的使用率大幅提高,企業中軟體相關專案大量增加。然而在資訊科技跟軟體應用蓬勃發展的背後,愈來愈多企業發現自己面臨一個問題:軟體人才匱乏,無法有效進行軟體生命週期管理,投入大量成本卻仍無法保證產出的品質。
據Standish Group 2018年發布的CHAOS報告調查指出,近半數軟體專案會發生延宕、超出預算、無法達到預期目標的狀況,另外近20%的專案直接宣告失敗。因此,如何改善資訊系統導入和軟體開發的效率,將是企業在競爭中設法脫穎而出的重要議題,而與此同時,AI科技也在改善軟體開發流程上逐漸發揮其巨大的影響力。
新一代的AI軟體開發工具可以協助開發者產出更好的文件、更可靠的程式碼,以及更到位的專案管理。
AI技術之所以能夠改善軟體開發工作,源自現在軟體開發的重要潮流:開源(Open Source)程式碼。「開源」使得大量程式碼片段被分享和重複使用,同時集結眾人的智慧與經驗使之不斷優化。這些紀錄成為AI科技的重要資料基礎,在機器學習和自然語言分析(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等技術的支持下,新一代的AI軟體開發工具可以協助開發者產出更好的文件、更可靠的程式碼,以及更到位的專案管理。
筆者從以下5個軟體開發階段出發,觀察AI技術如何協助開發者達成需求。
1. 需求管理
需求蒐集與管理往往是決定專案時程、成本甚至成敗的關鍵。因此,能夠分析需求文件的工具應運而生。有些軟體廠商提供了強化的管理工具,能透過自然語言分析找出描述不完整、未明確定義或是前後矛盾處,並提供調整建議,進而改善文件品質。據已在使用此類工具的公司回報,其可有效降低超過一半以上檢閱需求文件的時間。
2. 程式開發
隨著機器學習的深化,除了基本的語法提示,AI還可以自動產生相關的程式片段供開發人員參考,有效減少開發人員敲打鍵盤的次數,並大幅減少發生錯誤的機會。同時,錯誤偵測工具大幅降低開發人員查找錯誤所需的時間。知名遊戲廠商Ubisoft就曾表示,使用機器學習相關技術使他們能夠在進入測試階段之前就發現70%的錯誤。
3. 軟體測試
在軟體開發過程中,開發人員時常會使用自動測試工具執行QA(品質保證工程師)撰寫的測試情境,以確保軟體的品質。通過AI的輔助,這些測試工具不再限於自動執行,而是可以自動產生測試案例,擴大測試情境的同時節省測試人員的時間,進而縮短軟體測試整體時程。
4. 上線部署
部份軟體錯誤只有在指定環境中完成部屬後才會發生,但AI可以藉由分析過往的程式碼及軟體日誌提前預估錯誤,並且加速查找根本原因並減少復原所需時間。除此之外,AI也可以分析、優化系統運行參數及環境參數,從而提高程式執行效率,減少營運成本。
5. 專案管理
數家新創公司對大量過往軟體開發專案進行分析後,推出了可以預估新專案的技術難度、所需開發資源以及時間軸的工具,以期增加專案規劃的精確性並提高執行效率。像是法國電信公司Orange便已使用AI工具取代人力,自動更新專案時程及範圍。
雖然有些專家預測,在未來世界AI會自動撰寫所有程式,不過在我們可期的時間內,人類仍將是大部分程式的創造者。如何使用AI工具協助人們進行軟體開發,從而實現企業的未來願景,值得企業仔細考量。
資料來源: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8925/ai-software-development?fbclid=IwAR0Faev8Zwcu-1agI0WmiEfxN-lxJf6TB0sw0qbAwtZhE5rw0x8-t59ds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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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親友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介紹
訪問作者:黃麗容 律師
內容簡介:
財產遭侵占、誤入詐騙陷阱、被控竊盜或性騷擾、情緒失控攻擊人……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日益增多,法律上應該如何防範與應對?!
•擔心失智症家人的財產遭有心人士侵占、詐騙或非法移轉?
•失智症患者情緒失控攻擊人怎麼辦?
•父母失去行為能力,該如何保障他的權益?
•失智症患者被指控偷竊或性騷擾如何處理?
•失智症患者長期走失或失踪該怎麼辦?
•雇主可否以員工患有失智症為由解雇員工?
•失智症患者立的遺囑有效嗎?
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4歲,根據衛福部最新調查顯示,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而80歲以上的長者中,每5人就有1人患失智症,全台估計有超過27萬失智人口,預估未來平均每年將增加1萬人!
由於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加上患者判斷力下降,在病程中逐漸會對金錢、財產以及生活上的基本行為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易遭不肖份子騙取財物,小則銀行存款、大則千萬房產,有時不僅是被詐受害人,甚至是被利用成為幫助犯。
根據監察院2018年公布的「國內失智者人權保障調查報告」指出,失智症的民事案件,近10年來從115件增至1990件,飆升17倍;刑事案件則由94件增至368件,飆升近4倍,其中除了遺囑糾紛,還有許多詐騙案件、傷害案件…等。
有鑒於失智症衍生的犯罪問題、糾紛,居高不下,本書特別搜集因失智症而受害的病人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內容用字淺顯易懂,並採用大量的實際案例作為輔助,為了自己、也為了家人,你需要知道「面對失智症」的相關法律與規劃,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例如:
▲失智症母親確診後應該怎麼做?什麼是輔助宣告?什麼是監護宣告?二者差異為何?
▲子女原本就應該善盡扶養義務,如果同時也是監護人,可以請求報酬嗎?金額會受到扶養義務的影響嗎?
▲失智父親老是喊餓,也眼見大哥拿父親的退休金在家中聚賭,當初選大哥擔任父親的照顧者與監護人是對的嗎?
▲女兒經法院宣告為失智症病友的監護人,竟然無法提領失智症母親存在銀行的定存,這可是救命錢?!
▲兒子很擔心失智父親亂投資,但亂投資或放在銀行存著都不是好辦法,該怎麼做才能讓父親的退休金成為生生不息的養老金呢?
作者介紹:
林致平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方瑋晨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黃麗容
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碩士專班商學碩士,臺北大學司法學系法學士。曾就讀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班、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廖國翔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李佑均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學士、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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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案例 在 [問題] 可以幫我妹申請受輔助宣告嗎? - 看板LAW 的必吃
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上來問問大家的意見。
我妹最近一直連續被詐騙,本來我還以為是單純case,直到最近我真的覺得他很恐怖,
所以我想讓他成為受輔助宣告人,他的事實案例有....
1.宗教事件:大約一年前我妹在高雄火車站被山x基教的直銷員叫下來,一直跟她說這個
課程多好、上了會讓你有信心甚麼的,我妹當下就花了2000元買了課程,後來我知道嚇了
一大跳,因為我同學之前有個同學讀台大時也是去信了那個教,一直花錢買課程,好像
有花到幾百萬吧!跟他家裡斷絕往來,又被那教主以「配婚」名義跟他完全不認識的人
結婚,因為那時我在台東,我趕快跟我媽說叫我妹千萬不能再去,2000元就當丟掉好了
,還好我妹也沒有再去,這是後來也就算了。
2.骨灰罈事件:半年前在高雄讀護理系二專時,她同學在某家賣「骨灰罈」的公司工作,
於是我妹被他慫恿,加入了那家公司。我妹的同學在他還不會賺錢時,便叫他買了五個骨
灰罈,那沒有錢怎麼辦呢?因為他那時有在一家安養中心工作(現在已經離職),竟然就
去銀行借了三十萬!而且,最恐怖的是,他竟然把那五個骨灰罈搬到他租的房子.....
我後來問他為什麼要買五個骨灰罈,是想說那會漲嗎?他竟然說他以為只要買骨灰罈,
就有人會幫她介紹去那間公司擔任「行政」工作(我妹非常不想當護理師,她認為太累了
,在他心中黃金的工作就是做行政工作,雖然他一天行政工作都沒做過....)
後來去高雄退掉那五個骨灰罈了,拿了快7成錢回來,但是有一筆3萬元的帳對不起來,我
妹後來才說他同學有跟她拿一筆三萬元的行政規費,但公司從頭到尾都說沒有這筆帳...
因為自從我媽察覺我不對竟後他同學就神隱起來,所以我們拜託學校教官,學校教官直接
打電話給那公司的上線,口氣很強硬的要求她同學一定要出來,沒想到這傢伙接了電話,
人家隨便跟她解釋了幾句,他竟然就說「喔,那是我弄錯了,不好意思」就算了,就算了
我真是欲哭無淚,連要怎麼幫她提告都不知道,這是後來也不了了之了,我也想就當學
一個教訓......
3.減肥藥事件:後來在兩個禮拜前,我無意中得知我媽每個月給她4000繳減肥藥的錢,因
為我媽平常就很寵我妹,雖然他沒有工作還是會給他錢買他最愛的健康食品,結果細問後
才知道我妹半年前還有跟人家買減肥藥,那只是在郵局前面跟他隨便說說他就買了,也不
清楚那是甚麼東西,而且最恐怖的事情是他大概拿了十罐+幾包魚油,就要十萬!沒錯,
真的是十萬!他跟人家約定好分期付款,一個月付4000,對方幫他配一年份,他已經付
12期,而且已經全部吃完了,竟然還要再付13期.....
我簡直不敢相信有這種事情,我就問她那妳當初跟人家簽的那份契約呢?他說沒有契約,
就是對方相信他會每個月按時付款,也就是,他在沒有打任何契約的狀況下,每個月拿
4000丟到對方的戶頭....
我簡直氣炸了,不過我還是冷靜的跟他說錢不要再匯了,剩下的事情我處理,沒想到這傢
伙竟然說....
「恩,我覺得不付錢不妥,我真的有拿到東西啊!」
「阿直銷食品本來就比較好,貴是正常的啊!」
「不然我直接打給對方好了,我們打開天窗說亮話,把錢的問題用清楚就好了嘛!」
聽到最後一句我終於受不了,他的意思是帳沒有錯,產品也ok,是我搞錯了,大家講清楚
就好,我就繼續每個月付他4000(他是沒有收入的,所以這4000還是繼續跟我媽拿)。那這
樣我連要幫她提告都沒辦法啊!
4.補習事件:我前面已經提過他覺得最爽的工作就是行政工作,我媽叫他去醫院它一直不
去,一直幻想有甚麼行政涼缺可以做,兩個月前一直跟我媽吵說他要去補習,但我媽知道
他的生活樣態只會坐在沙發上看電視一整天,所以我媽強烈反對,也分析說人事行政是高
普考最難考的一科,但他完全聽不進去,一直盧一直盧,說甚麼為什麼不信任他、不給他
一個機會等等,我媽被他煩到受不了,想說讓她去補習班諮詢看看好了,沒想到我媽只是
讓他在那邊問問,自己跑去逛百貨公司一小時,回來時他就已經簽約買了「全科」!(全
科約為五萬元,他當場就付清,至於他那時為什麼會有錢,是因為他之前有退款7成,因
為銀行規定要一年後才能還本金,所以目前前先留在他戶頭<,但他完全不考慮以後要付
本金、利息的問題....)
當然,上甚麼東西、老師是誰、甚麼時候開課、考試時間等等,他當然是一概不知,而且
買回來到現在,我也只有看過他在電腦前開過一次函授....
5.思想怪異:這真的不勝枚舉,例如....
(1).他讀護理系畢業我媽一直叫他去找工作,他打死不去,原因竟然是他跟我媽說她覺得
在醫院陰陰的,讓他有很恐怖的感覺.....
(2).他會玩線上fb那甚麼靈籤程式決定今天運氣如何.
(3).他很喜歡喝賀x芙的奶昔,理由是他覺得那奶昔很健康,而且如果當正餐吃也不貴,
一天才50元,還可以省錢...
事實上卻是我媽煮飯的時候他還是會吃,而且他平常也會吃甚麼餅乾蛋糕,一點都不健康
,又沒省到錢(雙重浪費),但很理性的分析他聽,他還是堅持要買,而且買得很兇,好像
一個月就要買兩罐吧!
我實在被我妹搞得有點精神衰弱,還沒有開始賺錢,就亂買東西、亂簽契約,以後還得了
!我唯一想到的就是幫他申請成為受輔助宣告人,只是他沒有精神科就診紀錄,平常跟你
談話也覺得他還可以,只是有點害羞,這樣法官會准嗎?或是各位有甚麼更好的建議,抱
歉讓各位看那麼多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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