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寫過關於工讀轉正職的貼文內容,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印象?(忘記的可以再去看看我們今年4月的貼文)。今天想要分享的議題是,有讀者跟我們分享,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便自行將正職員工(月薪制全時工作者)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導致員工的工作時間減少,薪資計算方式也連帶變更,這樣的做法是否可以呢?
我們先跟你說:在未經協議的情況下當然是不行的!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時與工資屬於勞動契約所應約定的部分項目,因此到職時所約定好的勞動條件,除非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否則公司是不得片面變更的。
👉雇主可以怎麼做?
在前陣子疫情大爆發的期間內,各方面的壓力與開銷都著實考驗著雇主,但如果雇主真的想要節省人事成本,真的只能好好的跟員工協商討論,如果員工願意與你一同共體時艱,那請好好珍惜並感恩這位員工,並在事後給予更好的勞動條件;反之,若員工不願意的話,其實也不必責怪(畢竟每個人都有其生活壓力嘛),這時候除了可以請主管機關協助調解外,如果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所定的「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時且實際上繼續聘僱員工也有相當的困難的話,或許也可考慮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方可以怎麼做?
如果勞方遇到雇主片面要求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但卻又不願意接受時該怎麼辦呢?與上述資方的應對方式類似,若勞資雙方真的無法在私下達成勞動條件變更或協議資遣的共識時,這時候同樣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勞動局介入協調,或是主張雇主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要求雇主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過實務上應該也有不少人是發現薪水少了,去詢問雇主才知道自己變成兼職(部分工時),這種情況如果對於調職合理性有疑義,可以去搜集相關的資料,包含調整職位前後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副本、工作規則、簽呈、公告、對話紀錄或甚至錄音檔案等等,透過這些資料,未來才能讓第三方來判別與審視雇主所做的調整有無合乎規定。
以上就是我們的小小整理,希望大家可以瞭解😌😌😌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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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簽呈 在 NOWnews 今日新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一次,應該是跑完所有簽呈的公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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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遠航面臨如此經營困境,您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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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簽呈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鴻海集團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2012年時因秘書錯填假單日期,導致無法返台開會,遭郭台銘嗆「若沒有回來,就再也不用回來」,並要求下機返回開會,但謝冠宏不從,因而遭到鴻海解僱,謝冠宏為此提出訴訟。
我們趕快來看看最高法院是怎判決的。
謝冠宏主張鴻海非法解僱,依照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起訴要求給付資遣費150 萬1,500元、返還寄託於該公司100、101年度員工紅利配股23萬5,000股及工作獎金200 萬元。
鴻海答辯理由是:謝冠宏擔任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是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謝冠宏無故連續曠職3 日以上,亦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毋庸給付資遣費;謝冠宏於系爭股票發放時已不在職,不得依員工紅利發放辦法領取股票。
最高法院在107台上1709號判決認為:
1.鴻海從來沒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委任謝冠宏擔任總經理,謝冠宏雖然擔任總經理,但實際上對於財務和人事都沒有核定權,例如出差只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金額支出有決定權。
2.謝冠宏須服從鴻海公司之指示及運作,具有組織、人格上之從屬性。至謝冠宏月薪27萬3,000 元,與其職務相較非屬高薪,鴻海公司所訂紅利辦法係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理念給付股票,其經濟上亦有從屬性,兩造間應為僱傭關係。
3.謝冠宏說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5日都有請假,行政人員雖然填錯假單,但出發前已經像郭台銘補請,且鴻海公司不爭執謝冠宏自101 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已依規定請假。
也就是說,三天假雖然有爭議,但其抗辯謝冠宏連續曠職3 日以上卻不是事實,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4.從鴻海公司的內部簽呈可以得知,郭台銘有同意付給謝冠宏股票。
5.工作獎金不是薪資結構的一部分,是鴻海的贈與,鴻海公司沒有義務要付。法官判決的原文是:
「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得請求之工資,乃勞工所獲得作為勞務給付對價之經常性給付,此觀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即明,至於雇主於工資外,本於恩惠性之給付,非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非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可得請求。
謝冠宏自承其每年得領取金額不等之年終獎金,發給金額及時間不一定,金額由郭台銘決定,其不知發放之標準及金額,故鴻海公司抗辯系爭獎金係工作獎金,為其無償贈與等語,應屬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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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簽呈 在 Re: [問題] 計畫助理資遣費-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我是跟校方簽約的
計畫的契約長這樣
https://personnel.nctu.edu.tw/form/form-all/E2-4.pdf
主管就是計畫主持人
人事室那邊是說,計畫助理不納入約用人員的標準
只適用於約用人員管理辦法(跟工作規則又不一樣)
https://personnel.nctu.edu.tw/form/law/d-1.doc (管理辦法)
而且,有提到資遣費的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對於約用人員的定義如下:
『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為本校以校務基金、特定經費、各項管理費
及本校所設立各種專款,並依本規則進用之專任工作人員或諮商人員。』
可是我拿的薪水是『教育部發展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的經費
似乎沒有符合這個規則的約用人員定義?
主管那邊是說,我不自動提離職
那他就也是可以上簽呈給學校,說我工作不力之類的,要提前解約
那就是我的紀錄不好看
而且因為我工作不滿一年,規定是預告期十天前跟我說就好了
聽說先前也有助理被炒,然後也有提告
不過似乎沒有勝訴就是了......
我真的要自己摸摸鼻子提離職嗎?@@
雖然本來我年底自己約滿了就要走,可是現在這樣就很不甘心了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沒錯,學校是不納入勞基法的
: 不過
: 一般計畫助理在簽約時,一定是跟校長,也就是負責人
: 既然如此
: 你的主管無權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 自然也就無權要你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 你有權請人事室提出適法性解釋
: 最好研讀一下「工作規則」、「約用人員管理辦法」
: 以此爭取你的權利
: 我認為主管根本要你離開,但是他想規避工作規則的問題,避免學校要付資遣費時
: 會被學校檢討。
: 我想你的契約中一定有
: 乙方欲主動離職,需有一個月之預告期
: 那麼只要你不表示要離職,甲方無權命令你「自動離職」
: 也就是說甲方要你離職的話,通常合約中也有一條
: 甲方需給乙方一個月預告期
: 那麼這樣就會有資遣費的問題
: 你是絕對站得住腳的
: ※ 引述《Dolente ( )》之銘言:
: : 我在國立大學的行政單位擔任計畫助理
: : 本來到今年年底契約就期滿
: : 但是跟主管鬧翻了,他要我到十一月底就離職
: : 並且希望我自己主動離職
: : 當然我就拿不到我的年終了= =+
: : 想請問,雖然勞基法不適用於計畫助理
: : 但是本校的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中提到
: : 『本校依前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除給予預告期間應得薪資外,其資遣費依勞工退
: : 休金條例規定,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後適用該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
: : 之一個月之平均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薪資為
: : 限。』
: : 然後,計畫人員的契約上也有一條
: : 『本契約其他未盡事宜,遵用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辦法規定』
: : 其他部分就沒有提到任何關於離職資遣的事情
: : 但是去電本校人事室說,沒有資遣費的規定
: : 而且計畫人員到底算不算約用人員,這部份的定義也很模糊
: : 這部份我可以去爭取嗎?(我在職十個月)
: : 請版上的大大給點意見~
: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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