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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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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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高中生被記過,可以告學校嗎?
根據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TYAD,台北市松山高中一名學生因為遲到,而又未完成「愛校服務」,被學校記警告。後來,學生認為學校的相關規定違法,在校內申訴被駁回後,依法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不過,松山高中在學生提起訴願後,主動撤銷警告處分,也修改了相關規定。
(松山高中畢業的同事表示,看到新聞痛哭流涕,當年也是因為沒去早自習被學校記過記到差點不能畢業😂)
但你知道嗎,高中生被學校記過,直到最近才能告學校喔。
——
🏫 一切都是為你好
很久以前,學生不能對學校提起行政救濟,即使被學校用不合理的理由退學。當時的見解認為,學生是「小孩子」,所以管你也是「為你好」,為了讓學校好好管你,所以你不能告學校。
而這個東西,在法律上叫做「特別權力關係」。
後來,在 1995 年,大法官作出 382 號解釋突破了這個關係。學校如果對學生做出退學(或是其他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害學生受教育機會的處分),學生可以據此告學校。
到了 2011 年,大法官再次作出解釋,這次讓大學生可以告學校了:只要學校有任何侵害學生基本全的處分,學生都可以藉由透過行政爭訟手段捍衛自己的權利。
�——
🏫 中小學生呢?
你有沒有發現,這時候只有大學生才可以告學校。而中小學生,面對學校記過、或是其他不合理的行為,只能認了。當時李震山大法官也在意見書裡提到,本號解釋忽略中小學生,是在給他們「穿小鞋」,日後必須有所改變。
時間再快轉到 2019 年,大法官作出 784 號解釋,終於打破了學生與學校的特別權力關係。只要是學生,一旦權利受到學校侵害的時候,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當大法官宣告,學生可以告學校的時候,許多人再次覺得(刪除線)爸爸媽媽不見了(刪除線)學生從此無法無天、學校再也沒辦法好好管學生了。
——
🏫 真的會天下大亂嗎?
其實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的學生如果想要據此對學校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允許。簡單來說,學生很難「想告就告」,天下要亂還需要很多恐龍家長的配合。
而且大法官也說了,如果只是輕微的事情,很難說會構成學生權利的侵害。就算構成權利侵害、而學生也真的提起行政救濟時,法院也要尊重學校記教師在教育管理措施的專業。
作為一個法治國家,代表者學校不能因為學生犯錯就可以亂來。把應有的訴訟權還給學生,是讓我們的法治往更好的方向前進。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學生 #警告 #記過 #早自習 #松山高中 #法律 #特別權力關係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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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長性騷擾女兵「跟男友做過嗎」還放A片 被撤職靠1關鍵逆轉
ETtoday新聞雲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空軍一名班長被控對所屬男兵、女兵性騷擾,還放色情影片給女兵看。軍方
調查後,認定有5次違失行為,陸續在2021年記過4次、記大過2次,予以撤職
。不過,該名班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該名班長曾針對
第五次懲處發起訴願,最終軍方2022年才對外公布生效,有「時間差」,不
符合「1年內累計達記大過3次」要件,應撤銷對該班長的撤職令。
根據判決書,這名班長2020年10月在營區待命室見A男情緒低落,當場調侃「
你心情不好嗎?要不要叫B男幫你吹一吹,這樣心情就會好了」;2019年8月
至2020年3月,還曾多次騷擾一名女兵「妳怎麼那麼胖?」、「妳有跟男朋友
做過嗎?」
2020年10月至11月,該名班長在單位中山室向D男出言騷擾「你破處了沒?」
、「你現在拿著柺杖,不要用柺杖去弄你女朋友捏」;2020年12月上旬,這
名班長還在營部2樓人事辦公室向B男語出「你跟你男朋友做愛時,會不會抹
潤滑液?」
針對以上4起違失行為,該名班長在2021年2月至4月各被記1次小過。不過,
情節最嚴重的,當屬2020年5月至6月,該名班長在營部1樓K歌室,用手機對
C女播放色情網站上性愛影片,因此在2021年3月26日被核定記2大過處分。
當時該名班長不服第5次處分(對女兵播放色情影片),申請權益保障,原處
分先行撤銷。之後,經軍方重新召開懲罰人事評議會,仍決議核予2大過處分
,並認定「1年內累計達記大過3次」,因此在2012年4月11日依海陸空軍懲罰
法第17條及第20條第2項規定,予以撤職,停止任用3年。
不過,法官認為,依照海陸空軍懲罰法、行政程序法標準,行政處分在未對
外生效之前,尚不成為行政處分,僅屬行政內部行為,必須在書面作成之處
分,並送達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非書面之處分,則應以適當方法使其
知悉。
法官指出,該名班長最早因違失行為在2021年2月3日記小過1次,但第5次處
分(記大過2次)因訴願而撤銷,直到2022年4月11日才又作成懲處令,所以
即便最後累計記大過3次,也不符合「1年內」要件,因此近日宣判撤職令撤
銷,全案仍可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1009/2599344.htm
--
班長...我看你很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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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6901551.A.C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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