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上午8點30分起天外天劇場列暫定古蹟
文化部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文授資局蹟字第10930037051號
主旨:臺中市東區「天外天劇場」為暫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2項,《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地點:臺中市東區復興路四段140號
二、暫定古蹟本體及土地範圍:復興段四小段71號地籍:復興段「四小段6地號,立德段四小段1地號等2筆(詳如公告圖示)
三、暫定起訖時間:自109年4月2日8點30分起為期6個月
四、毀損刑責: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規定毀損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且未遂犯,罰之。
五,管理維護權責: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規定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六,聯絡方式: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蹟聚落組04-22177777,04-22177680,04-22177687七,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立場聲明
天外天劇場多達749頁精彩的調查研究報告,其中提出諸多價值論證,卻判無價值的反差,這是文化資產今天所面臨的困境,必需重新檢討。我們期盼給予天外天劇場適切的文資身分,透過文資法的補償機制,創造保存與開發的多贏。
天外天劇場,從興建到凋零,戲裡戲外所牽涉的人事時地物,就是一部臺灣史!#保存天外天 #守護台灣史 #具國定古蹟價值
我們再次重申,文資法是創造多贏的政策工具
文資法存在的目的,並不是透過行政程序合理化捨棄文資價值的判定,違背文資立法立意。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本意,其中包含「補償對所有權人因文資保存所受之特別犧牲的彌補,以平衡在商業利益與歷史文化價值間的落差,得以創造多贏的局面與政策工具。」
#20200330天外天劇場調查研究報告已公開
總共749頁的pdf檔,歡迎共同研讀
https://www.tchac.taichung.gov.tw/information?uid=48&pid=4231
#20200402新聞整理
(蘋果)台中天外天劇場叩關古蹟失敗 出動挖土機喊拆爆衝突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402/IIAFVQNAFLZ4VDKXO3I4AULP44/
(自由)包商突拆台中天外天劇場!文史團體趕到雙方對峙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120855
(自由)包商突除「天外天」劇場 文化部急送「暫定古蹟」公文挽救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121124
(中央社)天外天劇場面臨拆除 文化部公告暫定古蹟解危機
https://www.cna.com.tw/news/acul/202004020147.aspx
(公視)台中天外天劇場突拆除 文化部及時擋下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72928
(東森)台中最後一座日治老戲院「天外天」不列古蹟 地主開來怪手!文史團體抗爭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402/1682561.htm
(聯合)「天外天」拆除與文史團體衝突 文化部緊急列暫訂古蹟
https://udn.com/news/story/7325/4463754
(中國)地方槓中央 台中市天外天列暫定古蹟不拆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02003061-260407
訴願法第 14 條及 第 58 條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主旨,公告登錄恆春張家北門古厝為本縣歷史建築
本案公告日期間為30日於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5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至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屏東縣政府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 14 條及 第 58 條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為桃園縣政府辦理桃園市國際路彎道改善工程用地,經依法奉准徵收坐落桃園市桃圳段610-1地號土地,合計面積0.300710公頃一案,公告周知。
發布日期: 2014-05-06
提供單位: 地政局
詳細內容:
依據:
內政部103年4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30148627號函辦理。
土地徵收條例第3、18、18-1、24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公告事項:
需用土地人:桃園縣政府
興辦事業種類:交通事業。
徵收土地詳細區域及應補償費額:詳如徵收土地範圍圖、徵收補償清冊。(陳列本府地政局、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
公告期間:自民國103年5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5月31日止公告30天。
本案奉准徵收之土地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取得土地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
本案徵收土地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本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恕不予受理。
本案興辦事業計畫進度:預計於103年5月開工,104年5月底完工。
本案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得於公告期間內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另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本府對異議事項將予以查明處理,並將查處結果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補償價額查處情形不服者,應於本府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經本府審查後,得提請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如不服復議結果,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復議結果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如係對內政部徵收處分不服者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亦得依前開訴願法規定繕具訴願書經內政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相關表格可至桃園縣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表格下載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