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高雄氣爆案榮化董事長等9廠商都獲無罪判決?原因之一是分層制度可以免責】
高雄高分院認為負責驗收管線的3位公務人員因為監工與驗收不實才導致氣爆發生,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但榮化董事長等9廠商則因法院認定沒有過失責任,皆獲無罪判決,為什麼呢?
首先,李謀偉雖然身為董事長具有監督義務,但因為榮化公司分層負責制度,所以管線設備檢測維護管理事項應是由實際執行者(廠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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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 #氣爆 #無罪 #廠商 @follaw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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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責任義務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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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責任義務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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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其規範目的在防杜董事為牟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公司為現實之競業行為,防制此利益衝突之情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即係董事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他公司如非為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者,因二公司間無競爭關係,無適用競業禁止規範之必要;他公司如為經營同類業務者,因存在競爭之可能性,仍應受本項競業禁止之規範。#惟二公司間如為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或為關係企業(公司法第369條之1參照),雖各公司獨立存在而有各別法人格,#因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或無利益衝突可言,#則不構成競業行為。
(二) 又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稱「說明其主要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用語雖不同,#惟目的均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決定是否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上開規定乃預防性規定,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競業行為之重要或主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追認解除所有董事責任。故競業董事是否已盡說明義務,#應就其說明之內容是否足供股東據以作成是否同意董事從事該競業行為之合理判斷,即是否得使股東據以合理預測公司營業今後將因該競業行為所受影響程度。於具體個案並應就各董事說明競業行為之內容,檢視是否已充分揭露。
(三) 是公開發行公司擬向股東會提出許可新選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應適用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上列舉選舉董事、許可新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說明其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於確有不能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說明者,#始得表明於股東會討論該議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不論說明或補充說明,均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而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之資訊,始能謂無違反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 次按公司法第 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同條第5 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係在規範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對董事候選人審查之標準,#如未依該規定審查而提出違法之候選人名單於股東會,#僅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非決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原審以被上訴人關於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系爭股東會開議前已將楊永明等 3人自董事候選人名單排除,系爭第四議程案就董事會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為選舉,作成系爭第四議程決議,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因而駁回上訴人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核無違誤。
判決全文在這邊: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686%2c202103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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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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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印度疫情成災,單日新增確診連續一周超過30萬人,疫下亡魂天天數以千計,屍體堆積如山。對印度而言,這是一場人道災難;對全世界而言,也是一個重大警號。今年首4個月,全球死於疫情的人數,已相當於去年總數的三分之二,印度疫情大爆發,多重變異病毒擴散,全球疫情迎來新拐點,未來數月有可能急轉直下,香港絕對不能掉以輕心。疫苗分配嚴重不均,富國利己為先,印度作為疫苗生產大國,竟缺疫苗救民,美國嚴限疫苗原材料出口是原因之一,最近歐美多國雖允施援,力度卻嫌不足;中國伸出援手,能夠即時提供的抗疫物資也比西方國家為多,然而印度當局反應冷淡,地緣政治盤算凌駕抗疫需要,最終只會令全球疫情更難收拾。
蘋果頭條
早前壹傳媒(282)與獨立第三方就建議出售目標公司之全部已發行股本訂立不具法律約束力之諒解備忘錄。目標公司為Amazing Sino International Limited,公司資產包括集團的台灣《蘋果日報》業務及位於台灣的一所物業。今日壹傳媒發公告稱,經考慮買方表明的要約後,董事認為按照買方表明的條件進行建議出售,將不符合公司的利益。因此雙方簽署了有關諒解備忘錄的終止通知。雙方已同意今日起終止諒解備忘錄,並任何一方均不承擔任何在諒解備忘錄項下對目標公司的股權交易的義務和責任。
東方正論
財困、裁員、泵水;再財困、再裁員,是否還要再泵水?國泰航空去年獲得港府破天荒近300億元注資及補貼後,不僅隨即展開史上最大規模裁員行動,而且意猶未盡,昨日又透露推出「肥雞餐」繼續瘦身,為了自保,毫無社會責任可言。隨着港府抗疫無能,香港國際機場營運陷於半癱瘓,去年全球最繁忙機場排名10大不入。事實證明,所謂保住國泰等於保住國際航空樞紐,根本是一廂情願。
星島社論
疫情稍見緩和,為本港樓價帶來正面作用,據差估署最新數據顯示,上月私樓售價指數按月微升約百分之零點八,連升三個月,並創過去二十個月以來高位;總結今年首季,樓價累升約百分之二點二。據業內人士指出,近期市場交投氣氛回勇,整體市況已逐步走出黑暴及疫情陰霾。據差估署資料顯示,今年三月樓價指數報三百八十八點三,按月微升約百分之零點八,錄三連升,更創過去二十個月新高,亦促使今年首季樓價累升約百分之二點二。
經濟社評
中國最新人口或跌破14億,將是60年來首見下滑。內地未富先老,加上勞動力減少,恐會削弱經濟增長潛力。中央人口挑戰巨大,短期可全面開放生育政策、延遲退休年齡,但要根本改善不生育、甚至不結婚的癥結,還得加強社會保障,移除醫療、教育和住房三座大山,多管齊下,以穩住近年向上勢頭。據英國《金融時報》引述消息報道,中國去年總人口不到14億,錄得1959至61年「三年困難時期」後首跌。
董事責任義務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集主題:「生病一定要吃藥嗎?:逆轉慢性病,不藥而癒」介紹
訪問作者:江守山 醫師
內容簡介:
是藥三分毒,腎臟科醫師最知道,
慢性病長期吃藥會帶來多少副作用?
▌國人平均1年看診高達15次,是美國的5倍!
▌藥越吃越多,劑量越來越重,身體卻越來越差!
「生病了,該怎麼辦?」得到的答案不外乎:看醫生呀、吃藥囉、不舒服不能拖,要及早檢查治療等等的回應。很多人一生病的立即反應,不外乎是找醫生開藥治病。
以三高為例,台灣醫師通常都告訴你:「最好馬上吃藥控制,不然血管受到破壞,身體的各主要器官都會產生很多不可逆的傷害,而且不能停藥……」最後就是大家領著藥回家,開始吃藥人生。結果,藥越吃越多,劑量越來越重,身體卻越來越差!
本書作者江守山醫師擁有腎臟科專業學識與數十年的臨床經驗,長期大量鑽研國內外醫學研究,他從多不勝數的醫學研究及臨床經驗中發現,藥物並非改善疾病的唯一選擇,而門診中也有不少患者不想長期與藥為伍,接受了非藥物治療而獲得良好改善,這些在書中江醫師都樂意與大家分享。
我們常說藥物治標不治本,每一種疾病都有其造成原因,那才是「本」。從根本控制、調整,就有機會擺脫藥物人生,追求真正的健康。這是江醫師對自己的期許,也是身為醫師的責任與義務。
▌從演化角度檢證,身體習慣什麼,就對健康有好處!
▌對身體有益的食物、生活習慣,絕對經得起演化考驗!
江守山醫師指出,不論在飲食選擇、生活型態等各方面,符合演化慣性對健康而言是比較安全的,越晚出現則越危險,對身體的影響會比較劇烈。
例如,約在140年前,以甜食愛好者救星姿態出現的代糖,不僅對減重沒幫助,反而容易讓血糖上升更快,增加罹患糖尿病、高血壓、肥胖症和心臟病的風險,對健康有害而無益。又例如,現代人一天24小時幾乎都在冷氣房中度過,漸漸身體開始出現頭暈、頭痛、手腳冰冷、皮膚乾燥搔癢、打噴嚏、咳嗽、全身痠痛等等不適延伸出的「冷氣病」。
回溯人類與食物的接觸歷程,我們能清楚知道人類最早接觸、最習慣的是海產,並非米飯或肉類。在演化上,江醫師主張最適合人類的飲食是「食物中沒有腳的優於1隻腳;1隻腳優於2隻腳;2隻腳優於4隻腳。」也就是海產>菇蕈蔬菜>禽類>豬牛羊。
作者簡介:江守山
現職:
江醫師健康舖子執行長
江醫師房屋健檢中心執行長
江醫師保健館創辦人
江醫師健康廚房創辦人
中華民國居住安全健康協會理事長
中華室內環境檢測協會理事長
財團法人遠山健康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中壢家安診所院長
喜悅健康診所醫師
經歷:
新光醫院腎臟科主任
台灣腎臟醫學會理事
輔仁大學醫學系專任講師
中華順勢醫學會理事長
台北榮民總醫院內科主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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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月領18萬未屢行監督之責】常董草率決策,高雄市議會函請高銀究責!
慶富案調查專案小組歷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1次土地會勘、1次法律諮詢顧問會議、1次調閱資料協商會議、1次訪談總稽核、2次現閱資料後,終於在今天正式提出專案調查報告!作為小組召集人,感謝小組成員、法律顧問律師與所有相關人士在調查過程中提供的協助。
高雄銀行在放貸給慶富集團共41.76億元的過程中,有許多疏漏都顯示了董事會未盡治理監督、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義務,以17.46億元的獵雷艦工程履約保證金為例,沒有銀行敢借,兆豐、京城、台銀、土銀都不要,結果高銀從徵信到放款,竟然只花了4天!
高雄銀行從2013年海科館聯貸案起,陸續貸款給慶陽海洋、慶峯水產、慶富造船、慶洋投資等慶富集團公司共41.76億元,因為無法收回貸款造成損失光在2018年度核銷呆帳就達7.6億,損失慘重。我們調查小組一一審視各案放貸過程,並且親自前往高雄銀行現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錄音,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
【慶富】
❌ 短期授信、多次續約或借新還舊,實質上達到中期授信,卻規避提供擔保品
【慶陽】
❌ 海科館聯貸案約定BOT案建物、設備為擔保品,無實質擔保品
❌ 原保證人陳慶男長子陳偉郎被票交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後,保證人改為已負6.5億從債務的次子陳偉志,償債能力有疑,高銀卻未要求加提擔保
【慶峯】
❌ 同意以21年船齡漁船作為加強擔保,違反財政部公告與高銀內規
❌ 高銀稱慶峯暫結自2015年10月之損益已由虧轉盈,但獲利僅74.5萬元,相較3億高額貸款,清償能力大有疑義
❌ 高銀未按照原貸款條件、還款期限直接辦理拍賣擔保品或要求保證人逕負連帶清償責任,反而還同意展延、寬限還款
❌ 2016年慶峯變更公司登記,擔保人陳慶男成為0持股董事,預為安排規避清償責任,高銀未積極應對
【慶洋】
❌ 違反財政部函示中期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
❌ 會計師函早已揭露慶洋轉投資各公司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對損益採保留意見,常務董事卻未理會
本次之新事證包括:
❌ 2015/3/12通過之8.3億元放貸程序,在授信審核及授信契據簽訂過程中,有提早偷跑的情況
❌ 在2014/11/6聯貸案履約保證金17.46億元的常董會議上,當時的總經理王進安做出不符事實的案件背景陳述
❌ 多次的董事會議中,針對放貸案並未做出明確決議,但於會議紀錄中記載「照案通過」
這些都顯現高銀在決策過程中的草率!
總結調查內容後,我們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11/25)中討論得出報告結論,將函請高市府對相關董事與未善盡監察責任獨立董事提起民事求償,並函請高市府對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相關董事與人員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本報告與新事證同時函送地檢署偵辦,並函送金管會,由該會重新審視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董事責任義務 在 企業社會責任、商業判斷法則與董事受任人義務朱德芳教授 的必吃
企業社會 責任 、商業判斷法則與 董事 受任人 義務 朱德芳教授全球暖化、傳染病散播、空污、水資源耗竭、貧富差距等問題持續加劇,企業社會 責任 越來越受重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