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_內線交易無罪定讞】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帶大家一起看剛定讞的「浩鼎案」。究竟這個案件在討論些什麼?為什麼法官判無罪?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一、 背景知識小科普:盲測實驗
盲測試驗之目的,在於試驗服用「受測藥劑」與「安慰劑」之患者病情有無改善。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因患者之信心因素而影響結果(患者預期藥會有效,而自覺病情得到舒緩);並避免觀察者先入為主的想法而扭曲實驗結果。若採雙盲測試,即是指受測者與觀察者均不知悉哪些人服用「受測藥劑」、哪些人服用「安慰劑」。
二、本案事實
被告知悉部分試驗資訊(非關盲測結果).......其後,本案臨床試驗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之訊息,係由晉加公司於105年2月18日接獲浩鼎公司啟動解盲程序指示,以電子郵件通知日商E-trial公司提供雙盲試驗之藥物編碼,由晉加公司輸入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並於105年2月19日下午5時13分,將解盲後數據分析報告以電子郵件傳送予浩鼎公司醫務長陳純誠,經浩鼎公司於105年2月21日上午10時許,召開專家會議討論解盲後數據分析結果後公告,業為檢察官及被告等所不爭執如前述。是本案臨床試驗之解盲結果,係於晉加公司取得日商E-trial公司之雙盲試驗藥物編碼後,輸入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再經浩鼎公司專家會議討論後始得出。然依檢察官提出之本案證據資料,並無任何關於被告等人在解盲結果公告前,即已取得日商E-trial保管之雙盲試驗之藥物編碼,並私自予以數據分析之相關事證,而晉加公司之數據分析、浩鼎公司專家會議討論,分別係於上開浩鼎公司股票出售(104年9月間起至105年1月間)後之105年2月19日下午5時13分、105年2月21日上午10時許始進行。
(時間序:被告知悉部分試驗資訊→賣股→解盲)
三、檢察官主張
1. 若被告等人:「利用其他關於本案臨床試驗資訊,而得以推測試驗成功與否之機率」或「透過試驗程序的變更,藉以迴避雙盲試驗所設計之保密機制,直接掌握本案臨床試驗之成敗」,該等資訊仍得以作為內線交易行為中「影響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
2. 參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西元1988年之Basic案、99年12月22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5條修正理由:「二、按所謂重大消息應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斷,而不以該消息確定為必要....」之判斷標準,無論以上開(1)或(2)方式,雖均無法得知本案臨床試驗解盲後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之結果,然利用此等方式,仍有甚高之機率可推估並提前得到上開試驗結果之消息,且該消息對於浩鼎公司之營運、財務及公司股價具有重大影響,自屬投資人作成投資決定之主要參考因素。因此利用該訊息買賣該公司股票,同樣將妨害證券市場之健全,並損害投資人之信心,與直接知悉「依正式解盲程序產生試驗結果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之訊息無異,當亦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稱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四、法院見解
1. 本案臨床試驗之設計為雙盲試驗,依本案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等能破解雙盲之設計,故在試驗機密保護良好的前提下,於解盲之前,自無從分辨PD於試驗組、對照組之分布狀態,亦無法得知本案臨床試驗之危…以判斷試驗組、對照組兩群組間的差異是否達到統計學上之顯著意義。
2. 實驗的目的是要看服用有效藥與安慰劑患者的生命是否得以延長,從個案報告尚無法看出服用有效藥或安慰劑個別延緩病情的時間,在解盲前只能看出每個受測者當時的病況……解盲前很難依照這些數據進行精準的盲性分析……是縱浩鼎公司於解盲前取得本案臨床試驗各受測者之病況數據,亦難提早推測解盲結果。(證人證述)
3. 無證據證明隨機雙盲編碼之保密機制遭洩露。
4. 檢察官起訴所謂之「重大消息」內涵,均係科學上試驗之未必結果,根本不具重大消息之明確性,亦非「重大」消息,不得認係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重大消息」,尚難認被告等有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規範之內線交易犯行。
五、筆者點評
如法院所建構之事實為真(以此作為前提),因被告所知悉之消息並無統計學上意義,難以預測解盲結果(如此也無法預測是否能成功申請到藥證),此消息故不致影響理性投資人之投資判斷。再者,縱以可能性/影響性之判準觀察,該無統計學上意義之資訊將重大影響股價之「可能性」也不高。因此,法院認為不構成重大消息,應可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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