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提供了
全文:https://www.post852.com/?p=325772
司法機構昨日起,不再向傳媒提供被告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地址及控方主管人員的個人資料。現時傳媒能看到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姓名、控罪、被控罪行條文和罪行詳情,司法機構稱,也會就裁判法院開審的案件,盡量提供被告的年齡、性別、國籍和職業,便利傳媒報道。
司法機構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新安排是考慮到涉及私隱度較高的個人資料,或會損害妥善執行司法工作,以及與司法公開的合理理由不合比例,在平衡司法公開原則、公平審訊的權利、知情權及保護私隱後,決定統一和調整所有於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公開聆訊的刑事案件,向傳媒發放資訊的安排。
#852郵報 #司法機構 #私隱 #司法公開
高等法院案件查詢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官真係唔知?
全文:https://www.post852.com/?p=317818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日前裁定,警方在行動中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回覆《明報》查詢時表示,尊重法官故不批評裁決,但不認同法官的意見,質疑法官不清楚起底的嚴重性才做出此裁決。
林志偉指出,警隊以行動呼號代替編號,是因為警員面對「極嚴苛起底」,其個人及家屬被嚴重騷擾,認為「周官坐喺法庭咁安全,體會唔到起底嘅問題」。他稱,協會已與警隊管理層聯絡要求上訴。
不少法官在反修例案件中的裁決都引起爭議,其中曾批評警方作證時「大話冚大話」的高等法院暫委副司法常務官何俊堯,就曾被人在住所附近街道噴上「狗官何俊堯」等辱罵字句。律政司上月亦就針對法官等司法人員「起底」的行為申請臨時禁制令,上周屆滿後再獲延長至另有審訊或法庭命令為止。
#852郵報 #起底 #法官 #林志偉
高等法院案件查詢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情提要:
高檢署老檢權力大過天:https://bit.ly/2UwT3cq
「法務部要求高檢署將一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審核意見表]發給各地檢,
只要符合其中的條件,
一律要列為未達良好並排序陳報高檢署,
再由高檢署審核後加註意見送法務部。」
然而,「審核意見表中,
就有高檢署審核你的再議案件
及業務檢查時對你案件的考核…」
------
對於以上的質疑,高檢署的腦殘回應如圖所示。
都當到高檢署檢察官了,#開庭睡覺、「#無卷蒞庭」、跟 #警政高層一起亂搞專案作秀紊亂偵查……這些劣跡司法圈內人盡皆知,已經很可惡了。
沒想到不會辦案就算了,還長期以來不讀書,連最基本的檢察學都不知道,#分不清楚檢察一體vs檢察獨立之間的分野與分際。
那種回應是不是把大家都當成好騙的愚民?
只要稍有智識與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目前檢察一體被濫用,造成 #地檢署檢察官的思想箝制、製造 #寒蟬效應,甚至不乏有高層將魔爪伸入地檢署個案,要個別檢察官違背良知,一味服從的例子。
如果說這群混帳是垃圾,都還是侮辱垃圾。
------
也許有人覺得「高檢署認定再議案件重大缺失」很嚴重,地檢署檢察官怎麼可以「不改善」?
那麼大家首先要先了解 #高檢署老檢的素質,還有他們是怎麼胡亂審核再議案件、胡亂督導「函退補正」的。
以下隨便翻出兩篇2-3年前的「土檢日誌」給大家欣賞:
1.日誌一:「被」高檢署自白的無辜被告
有一件偵續案件是這樣的,我們偉大的高檢署,社會經驗進化到連「GPS追蹤器」和「行車紀錄器」是不同的東西都不知道,人家被告說自己是從「行車紀錄器」發現外遇證據,結果高檢署發回說被告自承在車上安裝「GPS追蹤器」。
可憐的被告,就這樣「 #被自白」了。
我前手和檢事官還被唬攏了,前手批進行單叫檢事官寫起訴書,差點送去院方,然後被我9月初到時攔下來.......
土城小檢抱著「即將辭職的決心」,在簽呈裡面指導高檢署如何使用GOOGLE: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命令意旨可能誤以為被告於陳報狀所述之「行車紀錄器」即為告訴人所指述之GPS追蹤器,實則,此兩種器材用途相差甚遠,行車紀錄器之主要用途為對行車中之車前狀況為錄音錄影,GPS追蹤器則為描繪行車路線,#此為任何有相當社會經驗與智識之人均可知悉之常識,有本署檢察官網路查詢GOOGLE引擎輸入關鍵字「行車紀錄器」及「GPS追蹤器」查詢結果附卷可佐』
2. 日誌二:分不清楚同一案件的腦殘老檢
有一件案件,原本是我們分公司別股學長承辦,辦到一半發現無管轄權移轉A地檢和B地檢, #高檢署也准許移轉了,
移轉後一兩個月,告訴人似乎不知道,寫了 「告訴理由 #補充 狀」,本署分他案,問過學長 #確定是同一案件,而且 #我們分公司無管轄權,
我當然移轉管轄,並在簽呈裡明明白白寫該案前經移轉管轄,還附上前科表 (前科表裡白紙黑字寫移轉A地檢和B地檢)等資料。
結果高檢署退回來,說「無從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
#請問老檢你是精神分裂還是不識字?
所以我上簽再移轉一次,並在說明欄第三點裡面附敘明:
{本件前經職股簽請移轉管轄,奉核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A地檢署偵辦,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B地檢署偵辦;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本件與該他案是否同一案件仍有待釐清」為由退回本署補正。惟查,本件告訴人書狀之標題為「刑事告訴理由補充暨告發狀」,顯然為補充告訴之意旨,且前案因本署無管轄權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准予移轉管轄,此有該署函文影本可憑,該署 #僅需簡單查詢該署公文退稿即可查明,然捨此不為而大費周章函退補正,導致延遲A地檢署、B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取得本件補充理由書狀之時間,附此敘明。」
這位高檢署檢察官,你身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檢察官,竟然連最基本的調卷與調公文的調查能力都沒有,不丟臉?不可恥?
罵你不識字,可能都還侮辱了文盲!
類似的更扯故事還有很多,各位慢慢 #等我小說出版 啦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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