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華夜市怎麼了?乞丐趕廟公?>
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樂華夜市遭到行政法院撤銷營業許可,
面臨熄燈的情況~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28000381-260106
這個事情是這樣的,
樂華夜市在地已經50年了,
於101年向永和區公所提出
「樂華夜市」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之申請,
經永和區公所檢核資料,並辦理現場會勘後核准,
鄰近住戶(巴黎藝術紀大廈 跟 名流大廈)管委會不滿,
認為樂華夜市的存在,影響其生活品質,
所以提告要求法院撤銷樂華夜市的營業許可,
法院審理後發現
永和區公所會勘時間並非樂華夜市營業時間,流於形式,
另根據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4 條,
樂華夜市這種經常性的營業攤販,需要附近住戶60%同意書,
該次申請並未檢附(另外還有一些文件沒有檢附),
故判決樂華夜市(被告其實是核發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敗訴,
撤銷之前核發的營業許可~
相關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4號
其實在這個案件裡,k是比較同情樂華夜市的~
理由如下:
一.先來後到:
有一句話叫做"先來後到",
這是一句俗話,
但是勒,在法律及經濟領域,這句話是有道理的,
舉個例子,你買了一個房子,旁邊有電塔(嫌惡設施),
那你買了之後,可不可以向台電求償,
說這個電塔影響我的生活品質,或身體健康?
不行!
為什麼?
因為先來後到,
你來之前,電塔已經擺在那裡,
你看得見,屋主看得見,大家都看得見,
你看到電塔,也決定買了,
那表示你已經接受這個嫌惡設施,
甚至還因此向屋主殺價50萬元成功,
那你買這個房子時殺價50萬元部分,
其實已經是你住在電塔旁邊的補貼了,
那你有何立場說你還有損失?還要向台電求償?
一樣的道理,
在住戶心裡,樂華夜市應該是一個嫌惡設施,
不然也不會想盡辦法要趕夜市走,
但是勒,
我們看看樂華夜市成立的時間,50年,
再看看附近住戶大樓建造時間,
名流大廈屋齡27年
巴黎藝術大廈屋齡13.5年,
那這些住戶住進來之前,樂華夜市就已經存在了,
你決定住進來,表示你也接受這個夜市存在,
甚至也因為有這個嫌惡設施存在,
而享受了房價下跌買得比較便宜的好處,
(你住在夜市旁邊的補貼,已經在買房子時取得了)
那你怎麼可以佔了便宜又賣乖,
說這個夜市影響我的生活品質或是房價,
要求夜市搬走?
然後你再來享受房價上漲的好處?
(這根本不是你應該擁有的東西吧?)
如果這樣可以的話,
那我也可以搬到嫌惡設施(宮廟 變電所)旁邊,
先享受房價便宜的好處,
再想辦法把嫌惡設施弄走,再享受一次房價上漲的好處,
這樣可以嗎?(阿不就好棒棒?)
第二點,
法院駁回原處分的法律依據,
是新北市政府公布的攤販管理辦法,
問題是,樂華夜市在101年4月申請時,這個辦法還不存在,
辦法公布之後,卻適用這個辦法~
這個辦法裡面規定得冠冕堂皇,
夜市申請營業登記,要經過附近住戶60%同意,
另外還要保留3%攤販是低收入戶及殘障攤位balabala,
官員都馬很會訂漂亮華而不實的規矩,
如果依照這個標準,那新北市應該沒有夜市合格,
也應該沒有夜市存在,
結果勒,辦法出來幾年了,哪個夜市消失了?
弄一個大家都做不到的辦法,
除了丟自己臉喪失公信力外,什麼都沒達成~
(樂華夜市:早知我就不要申請了,
申請被駁掉,我夜市反倒不保,
那些沒申請的,現在生意還不是做得好好的?)
但是勒,這個辦法既然存在,
法院也不得不依照這個辦法去審理,
那當然是沒辦法通過,撤銷營業登記,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當然樂華夜市有提台灣省之前比較寬鬆的法規,
說應該適用這個,但是那個辦法是適用於單一攤販,故法院不採)
結語:
台語有一句話叫做乞丐趕廟公,
這種事情,現在還是很常發生勒!
相關法條:
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第4 條:
「攤販申請營業,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處提出:
一、申請書:以攤販名冊載明全體申請人姓名、住址
或法人團體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另檢附攤販自治組織(以下簡稱自治組織)章程、負責人及成員等文件。
二、申請設攤範圍土地之使用同意書及現況圖。
三、營運計畫書:含設攤數量、面積、攤架設備、營業時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環境清潔、交通維持、食品衛生管理、場地及公共安全維護等。
四、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申請臨時性集合攤販者,免附;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應檢附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達攤販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申請臨時性集合攤販者,免附;申請經常性集合攤販者,應檢附緊鄰設攤路段該側百分之60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六、設攤路段所在地里長召開說明會之相關資料。」
臨時建築物申請書 在 李卓人 Lee Cheuk Ya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深井到現在還是百無社區,乜社區設施都無。多年來居民訴求都被忽略,當區議員仲要將社區設施用地變為22層高酒店。假如成事,整個深井相信會有翻天覆地變化,交通更塞,自由行商舖林立,這樣深井仲剩番啲咩?
絕對支持深井居民訴求,堅決反對陳記廣場興建酒店,還我社區設施!!
工黨社區幹事趙恩來表示,經常有居民投訴社區設施不足,而且陳記廣場所在位置,是深井市中心能興建較大型建築物的社區用地,若最終改變土地用途,恐窒礙社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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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多路窄居民反對 深井陳記申社區用地建酒店》 am730 頭版報導,2013年11月26日
雄踞深井逾半世紀的陳記燒鵝日前「入紙」城規會,申請將臨時商業用途的「陳記廣場」改建為酒店,當地居民憂心忡忡,擔心現已非常擠塞的路面,若未來要應付大量旅遊巴,交通將「塞上加塞」。而本報發現,政府早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已將該地段劃為社區用地,欲興建救護站,未幾卻批准業權人申請臨時商業用途。廿多年後,該區人口暴增,社區設施不敷應用,政府沒購回土地外,業權人陳記近年亦多次欲大展拳腳更改用途,今年更進一步要求改建成酒店。立法會議員批評政府規劃曖昧,導致出現商界壟斷社區用地情況。 文:葉兆臻 圖:莊振邦
「深井陳記燒鵝」日前向城規會申請,更改陳記廣場現址的土地用途,由「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改為酒店用途。申請書提出,將重建現時的臨時商場為永久酒店及商店,擬建的酒店樓高82米,共22層,提供96個房間;酒店還設有13個車位,及1個旅遊巴停車處。地盤總面積達1,077平方米,包括67平方米政府土地。據悉,該地早年原為生力啤酒廠員工宿舍,至89年,港府認為需預留土地供深井日後發展,將上址劃為社區用地。其後,深井陳記購入該 地,政府曾試圖收回土地不果。至今形成私人業權、社區用地的弔詭情況。根據城規會資料,深井陳記燒鵝由90年起,多次申請將該地段劃作商業用途,但遭否決。至97年,在附帶條件下,批准作臨時商業用途。
現場所見,陳記廣場為兩幢分別樓高1層和3層的小型商場,約有20間店舖。而廣場周遭被多個大型屋苑包圍,單青山公路深井及青龍頭段,沿途最少有5個大型屋苑。根據2011年人口普查,5大屋苑總人口超過3萬人,但區內主要幹線,只有一條來回4線的青山公路。有居民反映,每天上下班繁忙時間,青山公路塞車問題非常嚴重。有居民稱,「試過搭的士出市區返工,不足300米距離,塞咗超過15分鐘先上到屯門公路。」不少市民擔心若改建酒店,旅遊巴將加劇交通負荷。
社區設施缺乏
除了交通擠塞,居民還關注社區設施不足問題。由居民組成的深井規劃關注組,羅列區內欠缺永久街市、圖書館、警崗、郵局、社區會堂、青年中心及託兒所等,部分社福機構需向私人屋苑租用辦公室,組織發起居民聯署,促請政府善用社區用地。工黨社區幹事趙恩來表示,經常有居民投訴社區設施不足,而且陳記廣場所在位置,是深井市中心能興建較大型建築物的社區用地,若最終改變土地用途,恐窒礙社區發展。
規劃署向本報承認,區內缺乏學校、郵局和病床。不過,醫院屬大型社區設施,可在更大範圍區域提供。當局又指,陳記廣場所屬地段原被預留作救護站,但救護站最終設置在其他地方,而該地仍一直保留作社區用地,以滿足將來地區需要。記者又發現,深井部分社區設施,與政府規劃標準有落差,以郵政局為例,根據規劃署標準,市區郵政局應設在有大量人口工作或居住地區的0.8公里範圍內;鄉郊地區亦應只距離3.2公里。目前,深井到最近的「荃灣西郵政局」,距離卻超過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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