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你確定你今天「依法行政」了嗎?】
請問台北市政府:
一、公投盟的帳篷未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臨時建物,依第8條第2項規定以違章論處,那請問是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幾條,不以「拍照列管」處分、而需以「拆除」處分?
二、即便以拆除處分論,3/20帳篷經檢舉查報被認定為違章,執行處說現場找不到公投盟的人,若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一條:「新違建除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拍照列管者外,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若不知所有人,是否應依第三十二條「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三、今天3/23,貴府已執行拆除作業,請問貴府相關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如何送達?何時送達?送達程序生效了嗎?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fLaw_ArticleContent.aspx…
>>>北市建管處違建處理科查報隊員葉定宇指出,路權與建物是分開申請,在路權部分沒有問題,但公投盟自104年至今斷斷續續申請為臨時建物,20日遭民眾檢舉,北市府認定為違章臨時建築,原先當日就可以拆除,只不過當天公投盟沒人在現場,因此貼出公文告知權益。<<<
>>>台北市建管處發佈新聞稿表示,陳情團體如欲於道路上搭建臨時攤棚,應先向北市警察局及新工處申請取得集會遊行許可及路權後,再依《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建管處申請報備搭設臨時攤棚,才可以進行搭設<<<
>>>建管處強調,3月20日起即已查報並疏導自行改善,但公投盟迄今仍未配合拆除,故排定於今日派員至現場執行拆除,依法有據。<<<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3/11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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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臨時建築物搭建許可 在 各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臨時性建築物的解釋不同 - Facebook 的必吃
第六條申請搭建臨時性建築物者,應由起造人於施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搭建許可,經許可後始得搭建: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