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李順進 轉傳 [110/08/14 ~ 08/16] 高雄市政府 及 衛生福利部 要點公告
●環安、治安、交安、工安、婦幼安 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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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6] 高雄市政府 高市再放寬夾娃娃機營業規範不須專人管理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0A985CCD2EC13BBE
近期疫情穩定,高雄市經發局今(14)宣布自即日起夾娃娃機營業規範再放寬,依中央規定訂定營業時間,並取消營運場所設置專人管理制度,但需設置監視器及廣播系統,與放置管理人聯絡資訊,若有需要店家應立即派人前往處理防疫問題。
高雄市經發局長廖泰翔表示,中央7月27日降至二級警戒,經發局即持續與中央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相關措施。考量疫情變化快速,且相關管理消毒作業必須審慎處理,市府遵循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放寬夾娃娃機營業場所管理規範,並依消費習慣延長夾娃娃機店營運時間至午夜12時,請業者務必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高雄市經發局說明,在兼顧防疫與業者生計下,夾娃娃機店營業時間為上午8時到晚上12時,也請業者配合落實實聯制,全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及以每人2.25平方公尺設容留人數上限,入口量體溫、噴酒精或乾洗手液,同時機台提供酒精或乾洗手設備供顧客操作前手部清潔,每小時也要派人定期巡邏及清消,並作成紀錄,場內也應設監視器及廣播系統及管理人資訊,若發現有違反防疫行為,立即前往現場處理。市府也將派員訪視稽查,如有違反防疫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3,000到1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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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6] 高雄市政府 高市有條件開放做臉、密室逃脫兒童遊戲場仍暫停開放
https://www.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F29A02A9D36C47F0&sms=19902EF36D6B551D&s=F3B7C9D3F3F3A108
高雄市經發局今(16)日宣佈有條件開放美容美體業做臉服務及互動式體驗。依據中央指引,臉部美容服務人員要全程戴口罩,並透過頭臉部防護箱進行操作;而密室逃脫互動式體驗設備也應該使用前後都要清潔消毒。另外,考量兒童遊戲場小朋友容易聚在一起,設施也不容易清消,市府內部討論後仍維持暫不開放。
高市經發局表示,持續與中央及專家學者用最謹慎的態度討論相關管理措施。依據指揮中心防疫政策,美容美體店家復業前工作人員都要快篩,未施打疫苗滿14天者也要每7天快篩一次,並張貼告示在店家前。
高市經發局強調,完善的防疫措施,對從業人員及消費者都有保障,兼顧防疫與經濟,請業者務必依規範營業。工作人員快篩、採預約制、透過阻隔飛沫之頭臉部防護箱進行操作,操作時除全程佩戴口罩、加強手部清潔與消毒、保持通風或不完全密閉空間、維持清潔消毒等措施。
高市經發局說明,密室逃脫互動式體驗除了遵守實聯制、全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及容留人數上限外,設備使用前後都要確實清潔消毒。兒童遊戲場部分則暫不開放,也會依疫情狀況滾動式檢討與調整。同時,市府將派員訪視稽查,如業者有違反防疫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處3,000到1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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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6] 衛生福利部 買賣電子煙違法又傷身
https://www.mohw.gov.tw/cp-16-62769-1.html
電子煙在我國不是合法的產品,若查獲電子煙內含毒品成分,更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若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則依藥事法辦理,皆有刑責,我國目前尚未核准任何電子煙產品之藥品許可證;若似菸品形狀,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處辦。至今(110)年7月全國已有9個縣市制定施行規範電子煙之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販賣及使用皆會受罰,亦有縣市規定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電子煙,國民健康署呼籲民眾勿賣更勿買電子煙,切莫以身試法!
電子煙對健康就是有害
電子煙廠商常以「減害」、「可幫助戒菸」等資訊來誤導民眾,進而使民眾接觸電子煙等相關產品,但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抽驗電子煙油,近八成含有尼古丁,讓想要戒菸而使用電子煙的人反而更依賴尼古丁!另世界衛生組織於2020年2月5日發布聲明表示[1],有證據清楚地指出,大多數電子煙的氣溶膠中含有毒性的化學物質,包括尼古丁和可能引起癌症的物質,電子煙也會增加心血管疾病和肺部疾病的風險,並可能影響胎兒的發育。世界衛生組織呼籲電子煙是有害的,應嚴格管制,最重要的是,必須遠離兒童。尼古丁具有高度的成癮性,在大多數電子煙中都可以找到。不論菸草製品還是電子煙,都對健康構成威脅,最安全的方法就是不去使用它。
不要買!避免掉入違法的陷阱中
一名家長曾致電國民健康署,表示自己未滿18歲的孩子於網路上購買電子煙,被海關查出這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成分,年紀輕輕後續卻要面臨刑責,近來也有媒體報導民眾在網路向國外購買電子煙,被海關查驗後發現含尼古丁,被依違反藥事法送辦。另根據國民健康署電子煙網路監測發現,賣家利用便宜出清電子煙當賣點,誘騙民眾於網路購買電子煙,但民眾匯款後賣家就突然人間蒸發毫無音訊,是另類的詐騙手法。
不要賣!損人又不利己
曾有民眾來信國民健康署表示自己販售含尼古丁之電子煙違反藥事法,被收押禁見,並面臨上百萬的交保金、罰金及繳回非法所得,連自己的車子也被法拍,而後悔不已。目前政府在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對電子煙之類菸品予以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在修法完成之前,各地方政府以訂定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來執行轄區內電子煙管理,國民健康署同時監測電子煙在網路購物平台販售情形,並定期送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後續查處。
正值暑假期間,國民健康署吳昭軍署長呼籲家長多關心孩子上網的情形,並多留心孩子零用錢花費的去向,並可利用國民健康署官網電子煙防制專區中了解有關電子煙危害相關資訊,增加親子間的對話,避免讓孩子透過網路或受同儕影響購買電子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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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6] 衛生福利部 打通血路!破解癌細胞詭計!導正腫瘤微環境增強癌症免疫療法
https://www.mohw.gov.tw/cp-16-62711-1.html
癌症已連續39年蟬聯國人10大死因之首,持續對國人生命健康構成莫大威脅,但近年因免疫療法的出現,讓癌症治療出現一道曙光。然而,癌細胞誘發周邊環境產生慢性發炎反應、雜亂增生的血管與極化的巨噬細胞抑制了免疫反應,讓癌細胞逃避免疫細胞監控,使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對實體腫瘤的有效反應率只有20~30%,因此調控腫瘤微環境就是成功治療的關鍵。
國衛院癌症研究所李岳倫研究員之研究團隊發現,粒線體內多功能蛋白Lon,可透過調控「活性氧」濃度,在癌細胞活化發炎反應訊息傳導,誘導癌組織與周邊的巨噬細胞分泌抑制型細胞激素,抑制T細胞免疫反應,以及促進腫瘤血管新生,從而使癌細胞逃脫免疫細胞的攻擊。本研究已於109年12月發表於美國癌症免疫治療學會(SocietyforImmunotherapyofCancer,SITC)官方期刊《JournalforImmunoTherapyofCancer》。而團隊繼續以「血管正常化」的思維研發VEGF121-VEGF165融合蛋白藥物,藉由抑制細胞內外的內皮細胞生長因子VEGF訊息傳導、抑制腫瘤血管增生,促使腫瘤內原本絮亂無章的血管變為較正常,同時增加腫瘤微環境中殺手T細胞與自然殺手(NK)細胞的進入。VEGF融合蛋白藥物與免疫檢查點抑制劑anti-PD-L1的合併治療可在動物實驗中更加有效抑制腫瘤生長,同時克服癌思停標靶藥物抗藥性。團隊以「新穎融合蛋白促血管正常化以克服抗藥性及增強癌症免疫療法」技術獲頒「2020第17屆國家新創獎─學研新創組」獎項。
研究團隊證實在腫瘤微環境中,癌細胞會演化出逃避免疫細胞監控的能力。癌細胞可活化發炎反應訊息傳導:p38-NF-κB,並促進腫瘤血管新生,且竟可以同時利用外泌體分泌系統與粒線體DNA釋放,將干擾素訊息傳導路徑據為己用,進而逃避免疫系統的監控!從而誘導巨噬細胞極化,抑制T細胞活性,成為適合癌細胞生長或轉移的免疫抑制環境。透過動物實驗,證實VEGF融合蛋白抑制腫瘤過度血管新生、抑制癌細胞缺氧代償作用(HIF-1α路徑)、減少巨噬細胞極化成促腫瘤生長的M2巨噬細胞、並減少分泌VEGF-A、IL-6、TGF-β,改善免疫抑制的腫瘤微環境,並增加腫瘤微環境中免疫細胞的進入、讓anti-PD-L1的合併免疫治療效果更加顯著。
本研究相關的重要創新概念與技術,已獲得美國(USpatentNo.10,851,142B2)、日本、及歐盟的專利保護。VEGF融合蛋白藥物目前已完成動物有效試驗,之後將繼續完成進入臨床試驗前之動物安全性測試,期待未來將開發為癌症新藥,提供癌症患者一個搭配免疫療法的治療選擇,成為新穎的癌症組合治療。
研究論文全文:https://jitc.bmj.com/content/8/2/e00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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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14] 衛生福利部 【防疫進行式COVID-19疫苗大解惑】第八篇
https://www.facebook.com/TWCDC/posts/10159276316843407
●COVID-19疫苗的成分,會造成我過敏嗎?
●目前使用中的COVID-19疫苗中有兩種製造原理
○一種為腺病毒載體疫苗(如AZ疫苗)
○一種為mRNA疫苗(如莫德納疫苗)
●讓小編告訴你這些疫苗的成分
●施打前有疑慮可詳讀疫苗成分說明與諮詢醫師,注意是否有會引起自己過敏的成分喔!
#COVID19疫苗 #施打前詳讀疫苗仿單 #對雞蛋過敏者可以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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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pd 在 潘懷宗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褪黑激素是一個由腦部松果體分泌且具有多重功能的荷爾蒙,褪黑激素絕對不是大家所知道的,僅僅和睡眠有關而已,它其實也和體內生殖系統、免疫系統和抗氧化機制息息相關。所以在藥理學的領域中,可以拿褪黑激素來當作抗氧化劑、消炎藥、抗興奮藥、睡眠誘導劑和免疫調節劑。在病理學對抗疾病上,褪黑激素可以用來治療睡眠障礙、心血管疾病、眼科疾病和許多病毒造成的疾病(other pathologies)。此外,作為輔助或補充治療劑方面,褪黑激素在新生兒護理,體外受精和麻醉中也已經顯示出有益的作用。
褪黑激素是否具有抗病毒的特性,早就在科學界被廣泛的研究過。像是由病毒和細菌感染引起急性肺損傷(Acute Lung Injury)或是急性呼吸窘迫綜合症(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就可以使用褪黑激素來作為抗氧化劑和消炎劑,藉由降低血管通透性、讓病人鎮靜、減少躁動和增加睡眠質量,產生對重症患者的幫助。因此,更進一步,褪黑激素能否對新冠肺炎患者也有幫助,遂被提上了檯面。
新冠病毒到底源自哪種動物,科學界尚未有定論,但絕大部分的矛頭都指向了蝙蝠,而蝙蝠為什麼能夠和新冠病毒共存,其先天抵抗病毒的理論基礎為何?雖然目前仍然不是很清楚,但是,科學家認為褪黑激素在新冠病毒問題上應該扮演一定的保護角色。按照1996年美國維基尼亞州威廉斯堡市的威廉和瑪麗學院生物系海德曼教授(PD Heideman)發表在松果體研究雜誌(J. Pineal Res.)上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夜間蝙蝠血液中褪黑激素的峰值濃度為500皮克/毫升,就算在白天也仍然維持在90皮克/毫升左右。而人類的褪黑激素生產水平可說是遠遠低於蝙蝠,正常成年人夜間峰值為100皮克/毫升(僅為蝙蝠的1/5),到了白天,則是低到完全測不到(幾乎等於零)。而在75歲老年人體內(川普),其夜間峰值下降到僅有27.8皮克/毫升(約為成年人的1/4,蝙蝠的1/20)。鑑於老年人受到新冠肺炎的死亡率接近15%,遠高於一般成年人的0.2~0.4%,因此,可以假設高水平的褪黑激素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
另外,新冠肺炎肆虐以來,兒童和青少年多為輕症,也似乎和血液中的褪黑激素有關,因為在黑夜,1到5歲的兒童血液中褪黑激素峰值可以高達325皮克/毫升,5到11歲的小學生雖然迅速下降,但仍高於成年人約1.3倍,峰值可達133皮克/毫升,所以也似乎可用來以解釋為什麼兒童多為輕症的原因之一(還有很多其他的解釋原因)。
實際上,褪黑激素研究的先驅美國德克薩斯州立大學聖安東尼奧衛生科學中心的細胞系統與解剖學系瑞特教授(Russel Reiter)最近強調褪黑激素可以納入新冠肺炎的輔助治療劑(Front. Med. 2020;7:226),同時,澳大利亞墨爾本市的哺乳動物家族激酶研究中心的丸田宏教授(Hiroshi Maruta)也持有同樣的看法 (Med. Drug Discov. 2020 )。正因為新冠肺炎在全球已經造成如此高的發病率和致死率,我們才需要更積極的去發掘有效的治療策略,絕不能放棄任何的可行性。
2020年8 月5日,伊朗塞姆南醫科大學醫學院藥理學系諸易巴里教授(Kobra Bahrampour Juybari),發表了一篇褪黑激素對抗新冠病毒的回顧論文在病毒研究期刊上(Virus Research),嘗試著回答其幫助新冠肺炎的可能作用機制,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拿來參考。該篇論文的結論上說到,既然人類目前尚無新冠肺炎的疫苗或有效的抗病毒藥物,所以使用褪黑激素作為輔助治療劑的建議,是值得考慮的。而且由於其在動物研究和人類臨床試驗的廣泛應用中,已經反複驗證其功效和安全性。因此,褪黑激素使用在當前的新冠疫情爆發中,是有益的。
(作者為陽明大學醫學院教授,佛光大學講座教授)
臨床試驗pd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浩鼎案_內線交易無罪定讞】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帶大家一起看剛定讞的「浩鼎案」。究竟這個案件在討論些什麼?為什麼法官判無罪?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一、 背景知識小科普:盲測實驗
盲測試驗之目的,在於試驗服用「受測藥劑」與「安慰劑」之患者病情有無改善。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因患者之信心因素而影響結果(患者預期藥會有效,而自覺病情得到舒緩);並避免觀察者先入為主的想法而扭曲實驗結果。若採雙盲測試,即是指受測者與觀察者均不知悉哪些人服用「受測藥劑」、哪些人服用「安慰劑」。
二、本案事實
被告知悉部分試驗資訊(非關盲測結果).......其後,本案臨床試驗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之訊息,係由晉加公司於105年2月18日接獲浩鼎公司啟動解盲程序指示,以電子郵件通知日商E-trial公司提供雙盲試驗之藥物編碼,由晉加公司輸入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並於105年2月19日下午5時13分,將解盲後數據分析報告以電子郵件傳送予浩鼎公司醫務長陳純誠,經浩鼎公司於105年2月21日上午10時許,召開專家會議討論解盲後數據分析結果後公告,業為檢察官及被告等所不爭執如前述。是本案臨床試驗之解盲結果,係於晉加公司取得日商E-trial公司之雙盲試驗藥物編碼後,輸入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再經浩鼎公司專家會議討論後始得出。然依檢察官提出之本案證據資料,並無任何關於被告等人在解盲結果公告前,即已取得日商E-trial保管之雙盲試驗之藥物編碼,並私自予以數據分析之相關事證,而晉加公司之數據分析、浩鼎公司專家會議討論,分別係於上開浩鼎公司股票出售(104年9月間起至105年1月間)後之105年2月19日下午5時13分、105年2月21日上午10時許始進行。
(時間序:被告知悉部分試驗資訊→賣股→解盲)
三、檢察官主張
1. 若被告等人:「利用其他關於本案臨床試驗資訊,而得以推測試驗成功與否之機率」或「透過試驗程序的變更,藉以迴避雙盲試驗所設計之保密機制,直接掌握本案臨床試驗之成敗」,該等資訊仍得以作為內線交易行為中「影響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
2. 參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西元1988年之Basic案、99年12月22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5條修正理由:「二、按所謂重大消息應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斷,而不以該消息確定為必要....」之判斷標準,無論以上開(1)或(2)方式,雖均無法得知本案臨床試驗解盲後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之結果,然利用此等方式,仍有甚高之機率可推估並提前得到上開試驗結果之消息,且該消息對於浩鼎公司之營運、財務及公司股價具有重大影響,自屬投資人作成投資決定之主要參考因素。因此利用該訊息買賣該公司股票,同樣將妨害證券市場之健全,並損害投資人之信心,與直接知悉「依正式解盲程序產生試驗結果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之訊息無異,當亦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稱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四、法院見解
1. 本案臨床試驗之設計為雙盲試驗,依本案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等能破解雙盲之設計,故在試驗機密保護良好的前提下,於解盲之前,自無從分辨PD於試驗組、對照組之分布狀態,亦無法得知本案臨床試驗之危…以判斷試驗組、對照組兩群組間的差異是否達到統計學上之顯著意義。
2. 實驗的目的是要看服用有效藥與安慰劑患者的生命是否得以延長,從個案報告尚無法看出服用有效藥或安慰劑個別延緩病情的時間,在解盲前只能看出每個受測者當時的病況……解盲前很難依照這些數據進行精準的盲性分析……是縱浩鼎公司於解盲前取得本案臨床試驗各受測者之病況數據,亦難提早推測解盲結果。(證人證述)
3. 無證據證明隨機雙盲編碼之保密機制遭洩露。
4. 檢察官起訴所謂之「重大消息」內涵,均係科學上試驗之未必結果,根本不具重大消息之明確性,亦非「重大」消息,不得認係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重大消息」,尚難認被告等有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規範之內線交易犯行。
五、筆者點評
如法院所建構之事實為真(以此作為前提),因被告所知悉之消息並無統計學上意義,難以預測解盲結果(如此也無法預測是否能成功申請到藥證),此消息故不致影響理性投資人之投資判斷。再者,縱以可能性/影響性之判準觀察,該無統計學上意義之資訊將重大影響股價之「可能性」也不高。因此,法院認為不構成重大消息,應可贊同。
#臺灣高等法院108金上訴38號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