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種大麻減刑實務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以下罰金。」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 年6 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
,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此經司法院大法官109 年3 月20日以釋字第790 號解釋在案。惟就該解釋公布之日1 年內,法院得否依該解釋意旨予以減刑,該解釋文及理由書則未見說明。本院審酌該解釋已明確說明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有罪刑不相當之弊 ,而此法律適用之流弊,於該解釋公布之日1 年內,即已存在,倘於該解釋公布之日1 年內之案件,未依該解釋意旨,就被告所犯情節輕微者,予以減輕其刑,則與該解釋公布之日起逾1 年之案件相較,恐有相同法律適用流弊,卻為相歧異處理,致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嚴重斲傷我司法威信之虞。況此1 年期限,應是要求相關機關修法的期限 ,而非法院適用法律之限制,在修正前,既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違憲,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減輕其刑,始能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權之意旨(謝銘洋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所栽種之大麻植株數量僅有10株,其栽種之方式為對該大麻植株進行澆水、施肥,其栽種目的乃係為了其等自己施用而為;另參酌被告自警詢以還均已自白不諱,又無前案紀錄等情,均已如上述,是本案實有違法情節輕微、情輕法重之情,本院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須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然依被告上開犯罪態樣及情節,誠屬輕微,如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仍有過苛之情形,雖上開解釋後,相關機關尚未修正,本院認仍應參酌解釋之精神,及本案犯罪情節後,就被告所犯酌減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民進黨中央黨部於3月18日向中正一分局報案,有關中央黨部的網路被國家級的中國網軍惡意侵入。24日,曾發生對民進黨中央黨部網路五分鐘內高達十萬多次的攻擊。面對這樣的攻擊,且是國內重要的政黨,能癱瘓民進黨的網路,那麼其他交通、金融、政府機關、基礎設施也會面臨相同的問題。民進黨18號報案,警政署派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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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不相當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一個轉念,就能讓手上的錢犯罪的是什麼?】
▌故事是這樣的
阿涂犯了糊塗,做了遺憾的事,且讓小編娓娓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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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涂三年五年高普考,以為穩定生活超美好。殊不知,好不容易考上以後,終於在高雄市六龜高中謀得一官半職,在99年到106年間,當過出納組長、文書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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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官期間,他經手了非常多帳款,也保管了六龜高中15萬元以下的零用錢,俗話說管錢就是大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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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危機四伏,最大的危機來自阿涂的小心心,阿涂沒有忍住誘惑,把這筆錢拿來清償他的個人債務及供女友生活開銷,兩種用途,公費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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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不是!這是公帑欸!沒有人可以制裁這個傢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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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惡魔貓男!你今晚的噩夢!(鋪了這麼久,只為這個哏
▌阿涂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
法律不允許貪汙,但阿涂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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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在法律上的概念叫作「#易持有為所有」。白話來說,就是這個東西不是我的,但因為一些原因在我手上,我卻起心動念,以 #所有人 姿態佔據這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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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上面說的「一些原因」有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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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把侵占當作是「#特殊的背信」,他手上拿著的不只是託付之物,更是託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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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這個「持有」必須限於「合法原因」才會成立本罪。像公務員持有公務用的東西,應該是再合法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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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公務員侵占,我們一直都是出動特別法 #貪汙治罪條例 第4條第1款處理他,刑度跟刑法規定的公務侵占罪相比,可以說是油門催到底。所以我們挑重的貪污治罪條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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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條例當中是規定可以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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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已經超級嚴重了,但告訴你一個小秘密,這個條文在81年修過,原本甚至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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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修法刪掉死刑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罪刑不相當」。畢竟他還是屬於 #財產犯罪,可以處到死刑,未免太過苛刻!
▌關於公務員的懲戒,修法啦!
公務員做錯事,不要忘了還有設計給公務員的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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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的性質是相對公正的法院嗎?所以我們才說之前的公務員的特別權力關係突破了一半,要看措施對他是否重大決定他可不可以向公懲會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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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已經完全不同了。現在不但在 #釋字第785號解釋 承認不管怎樣的措施都應該允許公務員突破行政圈,衝向司法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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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前幾天也修正了關於公懲會的規定,正式更名為 #懲戒法院,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 #一級二審制,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也更名為懲戒法院組織法。這些都更保障了公務員的權利救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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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是,之前很多人為了規避懲戒,會提前退休。現在也不行了!新法規定在審查結束前不可以申請退休、退伍,也不能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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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們,目前這些修正是預計在7月17日施行。你們,準備好了嗎?
▌快點侵門踏戶這邊的文章!
呂佑文|大法官:公務員也應該享有訴訟權!
https://buff.ly/2TBetFa
江鎬佑|議員A助理費的兩三事(上):這樣可能犯什麼罪?
https://buff.ly/2IUnHGA
廖柏翔、楊貴智|什麼是在陳前總統判決中出現的「實質影響力說」?
https://buff.ly/3ejPTRl
判決字號:橋頭地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53號
https://buff.ly/2TA8Reh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d3yg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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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累犯~~~
108台非176判決
對於累犯已不能完全專注犯罪者行為危險性而忽視行為本身惡害性,即應摒棄「行為人刑法」而採行「行為刑法」。至如何能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自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前、後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是否相同或類似(如對於一而再犯「相同罪名」之人,一般會被認為其惡性與危險性較為重大。惟若係具「犯罪癖好」或「成癮性」而屢再犯者,此時即應考慮給予之刑事制裁是否非著重加重其刑罰,而係給予適當保安處分);前案執行完畢與後案發生之時間相距長短;前案是故意或過失所犯;前案執行是入監執行完畢,抑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通常若以監禁方式執行刑罰,會被認為惡性較為嚴重,且應記取教訓,若又再犯,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自較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為薄弱,而應加重刑罰。但也不能忽視以剝奪自由之刑罰,連帶地也中斷或破壞受刑人在原來社會生活中既有之人際關係,形成犯罪人後續復歸社會的阻礙。且受刑人背上前科犯之標籤與烙印,使其離開監所之後,受社會排斥與貶抑,喪失覓得正常職業與工作的能力,甚至受到社會偏見之影響而難以見容於社會,使其再度走上犯罪等情);前、後案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侵害情形如何(例如對於習於施用毒品者與竊盜慣犯,致自己或他人法益受侵害之考量,即或有不同)等具體個案各種因素,再兼衡後案犯罪之動機、目的、計畫、犯罪行為人之年齡、性格、生長環境、學識、經歷、反省態度(即後案之行為內涵及罪責是否明顯偏低)等情綜合判斷,以觀其有無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決定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
此判決提供了幾點給予法官個案裁判時參考:
1. 犯罪行為人之前、後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是否相同或類似。
2. 前案執行完畢與後案發生之時間相距長短。
3. 前案是故意或過失所犯。
4. 前案執行是入監執行完畢,抑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
5. 前、後案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侵害情形如何。
6. 後案犯罪之動機、目的、計畫、犯罪行為人之年齡、性格、生長環境、學識、經歷、反省態度(即後案之行為內涵及罪責是否明顯偏低)等情綜合判斷。
參考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8%2c%e5%8f%b0%e9%9d%9e%2c176%2c20190904%2c1
罪刑不相當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民進黨中央黨部於3月18日向中正一分局報案,有關中央黨部的網路被國家級的中國網軍惡意侵入。24日,曾發生對民進黨中央黨部網路五分鐘內高達十萬多次的攻擊。面對這樣的攻擊,且是國內重要的政黨,能癱瘓民進黨的網路,那麼其他交通、金融、政府機關、基礎設施也會面臨相同的問題。民進黨18號報案,警政署派員查看,但回應沒有辦法解決,之後便沒有下文。詢問副署長是否有在處理此問題?
警政署副署長回應:18號民進黨報案後,台北警察局與刑事警察局便成立專案小組,在29號由偵九隊、研發科及台北市同仁到黨部會勘,同時取回側錄封包紀錄,由研發科分析完畢交偵九隊偵辦當中。從這些資料中發現是一個DDOS的攻擊,我們也採取相關的因應,包括尋求民間雲端公司將網站架在該處以利控管。並採用其他商用網站的網站分流機制,希望從攻擊面去溯源追查。
▶本席質詢:目前為止,問題並沒有解決。是否是欲將問題推回民進黨,由其尋求國際級防務公司的協助?還是政府應有所作為?讓不只是國內重要政黨、或是政府機關、金融機構都有一套標準的因應作業程序?
警政署副署長回應:刑事局科技犯罪刑事中心將會結合政府的相關網路安全單位、民間業者單位來進行這一個案子。
▶國安局對於未來的防治機制(防範對岸網路攻擊)的人事編制,對於網路安全部未來招考人員的資格、標準為何?有人才的來源嗎?
國安局長回應:依不同人才的需求將有四大編組。本年度已到國內相關大學進行交流,了解相關大學在領域、專長人才的訓練,也對其提出本局的需求。本局從人員、專業、作業的考量下,使其在一體化的考量來完整推動。另外說明DDOS只會對網路造成癱瘓,並不會對電腦造成傷害。
▶委員質疑:雖然是小技術,但是一癱瘓即造成作業的中斷,這並不可以小看。它可以對政黨,也可以對政府、金融單位造成影響,甚至選舉時對中選會網路造成影響。已有破解的方法嗎?
國安局長回應:回答:去年七月佔中事件,DDOS也對蘋果日報及諸多企業造成癱瘓,這是可以破解的,從被植入殭屍病毒的電腦進行掃毒。
▶本席支持國安局成立網路安全的相關部門。但該部門人事相關的法規、薪資彈性、工作方式,這都需要有一套機制來做長期的管理與運用。對於民進黨所遭受的攻擊,請結合警政署、刑事組盡速處理。
▶本席聽聞哥倫比亞大學將中國學生組織關掉。美國的學生團體都是相當自由化,一般而言學校是不會進行干涉。雖然內容不是很明確,但不排除關閉原因與中國特務運用學生團體、組織有關,以其他不當方式影響美國的國土安全。反觀台灣,陸生也日漸增加,對於正常的學習交流,台灣人都歡迎,可是若有類似的情報工作、不當的組織,本席希望國安局能有所掌握。本席高度懷疑,也不排除類似哥倫比亞學生組織的情報工作也正在台灣發生。詢問國安局是否有掌握?
國安局長回應:同意委員的疑慮。本局在過去也對行蹤不明的人士當成案例,尤其是中共把三中一青的作為其工作重點,我們也將此問題導向為如何捍衛國國家安全。我們不會放鬆,反情報工作上將強化為工作重點。委員提出的問題,我們也將積極深入各個可能場所來進行防範。
▶中國在台灣廣設辦事機構,但我們對辦事機構的法規尚未通過。其可能用各種方式,如商業交流,在台灣開始進行組織滲透。我們自己相關的組織系統,包括國家安全、國安局的預算都該重視,做好交流的管控。國安局應有所作為,有需要皆應提出計畫,國家安全不分黨派。
罪刑不相當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5)日邀請內政部就「社會發生多起重大槍擊事件,造成治安惡化,民心不安,內政部所採取檢討因應方案」進行專題報告。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聽取報告後質詢警政署長王卓鈞表示,犯罪率提高與整體社會的不安、人民生活痛苦有很大且直接的關係,當然也與近年來民生物價上漲、痛苦指數及失業率上升有直接關聯。蕭美琴以自己在紐約念書時為例,當時常在晚上聽到槍聲,治安非常差,但這十幾年來,紐約治安進步很多,甚至過去半夜常聽到槍聲的哈林區,已經整體重新規劃成當地少數族群及多元文化豐富的地方,聚集許多觀光客,美國前總統柯林頓也將辦公室設於當地。對此她認為,紐約政府成功解決犯罪率問題,警政署應將此案例納入參考研究。
除此,蕭美琴也針對「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之規定與現況提出質詢,特別就花蓮縣鄉親蕭世傑來函陳情有關「盡速將謀害其已故胞妹蕭美滿並潛逃中國之嫌犯林炳煌逮捕歸案」一事,蕭美琴要求警政署依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規定,盡速聯繫中國主管機關協助將林嫌緝捕歸案。蕭美琴表示,我國罪犯潛逃中國之案件屢見不鮮,就像本案殺人凶嫌都已掌握,最後仍潛逃中國迄今,顯見兩岸簽訂司法互助協定後,此類情況並沒有獲得改善。
蕭美琴指出,中國打擊犯罪顯然是因人而異,就像其打擊異己如薄熙來,可以將過去多年的罪刑,包括涉及殺人、貪汙等問題公諸於世,但是不打擊犯罪的時候,卻又選擇性辦案,刻意放任許多潛逃罪犯,其中包括多位台灣知名的重量級前民代。蕭美琴批評,中國有許多內部問題,如制度不透明等,我國政府對此就必須積極要求,且既然兩岸都已簽訂司法互助協定,政府就必須依規定請求協助,不能讓中國成為台灣罪犯的天堂,該抓回來的罪犯就應該積極處理。
此外,內政部也於委員會中進行專案報告,蕭美琴也特別就「花蓮縣現階段所面臨的消防資源問題」質詢次長簡太郎,蕭美琴表示,花蓮長久以來的各項建設都落後其他城市,連消防資源也嚴重不足,但花蓮縣的土地幅員廣闊,全台灣最大;因此消防資源的短少,對花蓮人的生命財產及安全保障非常不公平。
對此,蕭美琴認為,她除了支持花蓮縣目前爭取需要增設的兩處消防分隊,也認為現階段必須強化並提升消防設備需求,主要是因應當前比例相當高的溺水及急難救助案件,雖然有的縣市人口比較少,但是像花蓮縣幅員廣闊,地理面積非常大,意外災害的比例相對也高。為此,蕭美琴除了當場要求內政部次長簡太郎必須重新檢討消防資源問題外,也應在考量整體人力編制與分配問題的同時,不要因為該縣市人口比例較少,就不提供相對資源。對此,次長簡太郎則是承諾將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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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比例原則,因此宣告有關機關須於2年內修法,而且即日起為了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情形,法院審理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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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當 ,罪是罪責,刑是刑罰,故而也可稱為責罰相當、罪罰相當、刑責相當等等;至於罪責相當,學者大法官也都有在用,但不能凸顯與什麼相當,稍有不妥。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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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什麼是重製之後,接下來要討論的是,前面提到的三個規定,都是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的法定自由刑,會不會太重?有沒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