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上水美社區辦理「第四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結果、報到人數不足、擇期再召開第二次區權人會議........所以、今天就聊聊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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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教兩個問題
問題一:
我今年初在管委會開會時,向管委會做了一個提案,
但當屆管委會認為他們無法替這個提案背書或是扛責任,
故要求我在區權會提案表決。
(實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管委會是有權力同意的)
後續到了上週的區權會,
我們社區比較特別,分成A/B兩區(中間隔了一條巷子)
戶數共有A區36戶,B區68戶,我是住在B區這邊。
平常財政是A/B區各自獨立,再增設一個共同帳戶支付保全等費用,
但管委會只有一個。
我的理解是,既然大家都是同一個社區,同一個管委會,雖然這件事跟A區無關,
但A區的人也應該可以參與投票(規約內並沒有提到A/B區各自決議各自的事情)
可是會議主席現場是宣布,A區跟此案無關,僅由B區的人(68戶)投票。
最後現場投票結果,不同意28票,同意23票,廢票5票,
故大會宣布不同意此提案。
我想請教的是,我是否可以在會議記錄出來前,
主張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不同意票數28票,未達總出席人數81戶的四分之三,此決議無效
(若只列入B區出席人數58戶,28票也是未達58的四分之三)
會想這樣做是因為好死不死,區權會上有人嗆說我意見這麼多幹嘛不自己當,
小弟就當上了這屆主委,所以想說如果可以推翻區權會的投票結果,
我就要在管委會想辦法通過此案XD
問題二:
社區規約明文規定,超過十萬元以上之花費需經區權會同意,
上屆管委會辦了一個工程,花了35萬,未經區權會同意,也沒有管委會的會議紀錄,
住戶是在每月的財務報表上才看到得知工程花費(事前只有施工公告)
在本屆區權會提出此疑慮時,管委會說因本案較緊急,故從權處理。然後就沒有了。
(但實際上本案並不是影響人身安全/房屋安全之工程)
想請問住戶事後是否有辦法做出什麼樣的抗議或是抵制?
以上問題再拜託解惑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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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2.規約上說了,有急迫性可以召開臨時區權會,而不是從權處理。
況且,本案根本就沒有急迫性,因為從公告施工(4月)時間到開工(7月)就過了三個月,
開始施工到完工(9月)又過了兩個月,真的有急迫性,不可能讓開工時間拖這麼久。
3.管委會要開會前都會公告時間/討論議題,從來沒有看過要討論這件事,
只有看到一紙施工公告寫了施工時間,也沒寫工程金額,
總不會要求住戶每次開會都去守著,確認這次要討論什麼吧?
4.很好奇的是,你不是我們社區住戶,怎麼這麼肯定管委會有開會討論這件事?
至少我目前去要(一)討論這件事的會議紀錄(二)廠商報價單(三)施工照片
(四)驗收紀錄,以上四個都是沒有的
5.我的問題從頭到尾都是,管委會如果不照規定花錢,住戶可以怎麼處理?
6.不管住戶今天關不關心這件事,管委會花公款就是要照規定來,這是我在意的點,
而且這不是生活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國民該有的基本素養嗎?
難道說今天不去投票的國民,就不可以在意政府是不是違法花錢?
小股東不去參加股東會,就不可以關心董事長有沒有掏空公司?
把不關心(而且我不是不關心,是根本不知道要做這麼高金額工程)
跟不能有意見畫上等號,這年頭還會有這種想法真的很有趣。
※ 編輯: blcakic (114.37.181.250 臺灣), 10/20/2022 12: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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