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演講快訊_青年講師講給你聽 ✨
這次城市浪人的青年講師來到東海啦!
台中的朋友,
你還在猶豫、不敢朝夢想前進嗎?
那就來聽一場演講吧!
今天小編想要跟大家分享—多聽演講的好處!
根據富比士的調查,有92%的成功者有聽演講的「習慣」
多聽演講就像看書一樣,可以增加你的人生視野
讓講者帶著你認識不同的生命經驗
也可能在講者的故事裡
重新找回你遺失的熱情、前進的勇氣
當然,聽演講,還可以增加思考的深度
學習效率的做事方式、認識同樣具有熱血抱負的人們...
兩個小時,絕對值回票價😁
隆重推薦!青年講師明晚在東海的演講⭐️⭐️⭐️
#城市浪人青年講師
#多聽演講帶你認識世界
#一個晚上兩個小時離成功更近一點
#來來來來看浪人青年講師
小編!小編!第一堂課沒參與到怎麼辦😭
🙋🏻♀️小編我來了~別難過!快擦乾眼淚!開始敲碗期待下週社課吧💕
下星期三(3/13)隆重邀請
✨城市浪人City Wanderer 許芳瑜講師✨
《就算跑步跌倒 我還是想飛》
什麼!如果你說你還不知道城市浪人就落伍了啦😤
👇🏻馬上幫大家科普👇🏻
🌊城市浪人創辦於2013年,在過去台灣傳統教育思維上,大多數人極少關心「自我探索」與「社會參與」,因此在畢業之際,多數人無法進入適合自己發展的領域,或是專注於個人發展,而究竟什麼是我們所想要的生活,還記得小時候對未來的期待嗎?而現在你是否達成自己的期許,繼續朝著方向努力?這些疑惑也是城市浪人成立的目的之一。
2015年在台灣正式註冊登記了第一個由年輕人帶領年輕人跨出舒適圈的社團法人「國際城市浪人育成協會」,希望能透過遊戲式領導,讓青年開始試著用自己的力量為社會創造正面能量,並從中尋找到自己的價值與方向。
看完以上的介紹~先幫你拍拍手👏🏻小編的辛苦沒白費😭💦
欸不是啦~聽完以上介紹!還不快報名~機會真的很難得
🔍城市浪人:
粉專 https://www.facebook.com/citywanderer/
官網 https://www.citywanderer.org
社課時間:3/13(三) 18:30~20:30
社課地點:管院M119
▪️非社員酌收50元
社課報名連結🔗 http://event.ithu.tw/2019020045
P.S. 城市浪人介紹資訊參考城市浪人粉專與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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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挺美的】
😍#托育新制上路了!
👩🎓#談花蓮縣的實施現況~
#社工挺美的
#大漢技術學院社工師李雅琦挺美的
#居家式托育服務爭議與制度之研究論文作者
107年8月1日上路的托育新制,不知道各位鄉親或者爸爸媽媽都了解了嗎?這個新制的全名叫做「#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也就是說托育人員(保母)於107年9月30日前完成加入準公共化(也就是新制,現在加入還來得及喔!),送托家長還是可以追溯補領8-9月托育補助,請多多鼓勵托育人員加入新制,補助費用會由原來的3000元提升到6000元喔(這是給家長,不是給保母的喔)!費用的部分請大家參考懶人包裡面的表格。
※新制該如何申請?
1.#條件
◎選擇公辦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
◎所選擇的私托、保母有與政府簽約為準公共化托育
◎所得稅率未達20%的家庭
◎沒有正在領取育嬰留停津貼、育兒津貼
2.#金額
◎公托:3,000/月(中低收5,000/月,低收7,000/月)
◎準公共化私托&保母:6,000/月(中低收8,000,低收10,000/月)
◎第三名以上子女加發1,000元
3.#申請
◎舊案:若正在領舊制托育補助,免重複申請。
◎新案:送托後15日內至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繳交相關表單
4.#初審單位: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3-8242533。
再來,跟這個新制極為相關的法令,叫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並於托育新制上路之前,為保障托育人員及收托兒童權益修正數條文,如:減少收托兒童至投保日之空窗期、避免托育人員收取不合理收費項目、增列有關實際照顧兒童人數計算,納入「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尚未經原核發服務登記證書機關同意即逕行恢復收托,都將予以處罰。我們期待在相關法令修正之後,能確實提升兒童托育安全與品質。
那麼如果您有2歲以上的孩子,由於花蓮縣屬於非6都,其公托、私托、非營利幼兒園以及您原來沒有送幼兒園的比較如懶人包裡面的圖表。
目前花蓮縣僅有兩家為社團法人國際兒童教育協會中華民國總會附設花蓮縣私立民勤非營利幼兒園以及立德非營利幼兒園(均為花蓮縣政府委託辦理,107年均符合),而民勤非營利幼兒園在花蓮市、立德非營利幼兒園在吉安鄉。簡單來說非營利幼兒園是一種雙效合一的制度,結合公幼的政府監督和合理價格,但是又有私幼的彈性。比如:
1.費用的差異,非營利幼兒園,平均較多數私幼平價。(家長所繳的每一分錢,都會運用在幼兒園上,非營利幼兒園被政府規範,不准有盈餘,教育管理當局每半年會到園所查核財報)。
2.雖是政府辦理,但和公幼相較,非營利幼兒園一定有延托,符合雙薪家庭的托育需要。
3.營運期間受政府監督管理,並有相關規範要幼兒園遵守,非營利幼兒園另有一套高標準在管理,包括財務管理、課程規範、人員聘用,都是另訂辦法,嚴加考核。
4.除國定假日消毒日外,全年無休。(這對於雙薪家庭真是極大的安慰,灑花灑花!!!)
就讀非營利幼兒園也可申請各項幼兒園補助喔!這是公托所沒有的喔!這就是華美為何極力要推廣#一鄉鎮一非營利幼兒園!真是好處多多啊!
#楊華美2018政見主訴求二
🏡#家鄉花蓮美好生活
華美秉持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從社會政策立法到福利資源適切分配的角度,回看家鄉花蓮,期待在這塊土地上生活的每個人,都能享有美好生活的權利。
#第一項政見
【#公共托育照顧減壓】 📷 👩👧👦 📷 👨👧👦
設立一鄉鎮一個非營利幼兒園及公立托嬰中心,減少家庭育幼經濟壓力,減輕嬰幼兒主要照顧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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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一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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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A律師和B律師對「宗教團體法」的彼此差異見解,代為po文。
勿戰,與本人無關。
A文:
關於〈宗教團體法(草案)總說明〉的問題:
問題一:「以財產為集合之宗教財團法人,及以人為集合之宗教社會團體」還可以繼續
保持原來的身分,不變更為宗教法人嗎?
答:按宗教財團法人及宗教社團法人,得依其章程規定為變更組織決議,並報經原許可
設立或核准立案之主管機關同意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轉換登記為宗教法人,宗
教團體法草案第42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準此,可知宗教財團法人及宗教社團法人仍
可以選擇繼續保持原來的身分,而不變更為宗教法人。
B文:說明者很清楚的說是:1.財團法人、2.社團法人;跟社會團體這個名詞是有所不
同:一個是法人、一個是社會團體,非法人團體。
A文:
問題二:何謂「以財產為集合之宗教財團法人」與「以人為集合之宗教社會團體」?煩
請舉例。
答:一、所謂「以財產為集合之宗教財團法人」即指依據民法規定,以一定財產為基礎
,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登記,成立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又依據其成立規
模的不同,分為全國性財團法人及地方性財團法人。例如: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新
約教會中和教會、財團法人高雄市大港保安宮等。二、所謂「以人為集合之宗教社會
團體」即指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以會員為組織構成員,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成立
的宗教社會團體。宗教社會團體依其任務推展範圍的不同,亦分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及
地方性社會團體。例如:中華佛寺協會、社團法人台中市真武宗教文化促進會、台南
市道教會。
問題三:為什麼要把「以財產為集合之宗教財團法人」與「以人為集合之宗教社會團體
」併為宗教法人?有何優點?對宗教團體會產生哪一些以前沒有的約束力?(也可說明
是哪幾項法條會產生新的約束)
答:一、在現行法律體制下,不同的宗教團體或組織因為其組織型態的不同,受到不同
法規範的拘束,其權利義務受到不同程度對待,造成人民因為參與不同的宗教團體或
組織,所享受到的宗教上的權利有所差別。人民有關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宗教
平等權及宗教自由權無法真正受到保障。為此,宗教團體法為賦予宗教團體獨立法人
格地位,依法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特創設一兼具人與財產集合之團體即「宗教法人」
,惟宗教團體法並未強迫「以財產為集合之宗教財團法人」與「以人為集合之宗教社
會團體」一定要併為宗教法人,故宗教團體法所規範之團體共有4類,即以財產為集
合之宗教財團法人、以人為集合之宗教社會團體、宗教法人、寺院、宮廟。
B文:宗教團體法所規範的團體有4類;1.財團法人、2.社會團體、3.宗教法人、4.寺院
、宮廟。這個解說合理嗎?宗教團體法只有規範2種團體:1.宗教法人、2.寺院、宮廟
說明者已經說財團法人跟社團法人並不一定要成為宗教法人,就不歸宗教團體法管。
A文:二、關於成立宗教法人之優點,除了在法律上有獨立法人格地位,能享有權利負
擔義務,依宗教團體法草案第26 至29 條之規定,可知宗教法人亦享有可徵免所得稅
、房屋稅及地價稅、受贈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受贈之財產免徵遺產及贈與稅等稅負
優惠。另依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9 條規定,於宗教法人符合一定要件時,得就其以自有
資金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耕地,以更名登記方式登記為宗教法人所有,
亦可解決長年來寺廟用地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不得作為宗教建築使用之問題。
三、另宗教法人將產生之拘束,除沿襲人民團體法之制度,例如:宗教社會團體
籌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10 條第1 項)、對於理監事具有一定的名額(第1
3 條)、會計制度(第21 條);應提出年度預算與計畫書(第22 條)、主管機關對
於宗教法人的監督權限(第30 條)以及成立宗教教義研修機關應經許可(第32條)等
外,此次宗教團體法之目的係為使宗教團體財務公開透明化,特增添許多限制,茲分
述如下:
(一)宗教法人財產之保管、運用、處分及設定負擔之規定;禁止宗教法人對其財產等
有分配盈餘行為,且無法令依據,不得為保證人。(草案第20、21 條)
(二)定明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會計年度及會記帳簿與憑證保存年限,於年度收支總
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草案第22 條)
(三)宗教法人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及將財務報告提供組織成員閱覽;
另宗教法人有接受捐獻之財物,應將相關財物資訊提供捐獻者查詢,以昭公信。
(草案第23、24 條)
問題四:「發給寺院、宮廟證」是針對不願意成為宗教法人嗎?"寺院、宮廟證"的功
能及其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答:一、因監督寺廟條例部分條文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認有違憲情形,
另部分條文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該條例將配合宗教團體法施行三
年後予以廢止,則適用該條例領有寺廟登記證之寺廟,可於三年內轉換為宗教法人,
另對於無法或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之寺廟,為維護其既有權益,改發給寺院、宮廟證
,此可觀諸宗教團體法草案第45條之立法意旨即可知悉。因此發給寺院、宮廟證之對象
除針對不願意成為宗教法人者,還包括無法成為宗教法人卻領有寺廟登記證之寺院、
宮廟。
B文:「不願意」?「無法」?做何解釋?
A文:二、發給寺院、宮廟證之功能在對於目前一萬二千餘座登記有案寺廟,為維護
其既有權益,在不違反公益原則下,就未轉換為宗教法人者,廢止其寺廟登記及註銷
寺廟登記證後,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而得繼續運作,確立其為非法人團體之法律地位
,並允許其得為廟產之登記名義人。另依該草案第51條準用第6條、第15條、第二、發
給寺院、宮廟證之功能在對於目前一萬二千餘座登記有案寺廟,為維護其既有權益,
在不違反公益原則下,就未轉換為宗教法人者,廢止其寺廟登記及註銷寺廟登記證後
,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而得繼續運作,確立其為非法人團體之法律地位,並允許其得為
廟產之登記名義人。另依該草案第51條準用第6條、第15條、第四章、第26條、第28條
及第39條規定,可知寺院、宮廟就文件保存、負責人消極資格、財產、稅負及宗教事
務之執行、合併、解散及清算部分權利義務,準用宗教法人之相關規定。
問題五:請問「寺院、宮廟」包含佛、道以外的宗教嗎?如果不是的話,為什麼不包
括?
答:宗教團體法所稱「寺院、宮廟」係指適用監督寺廟條例領有寺廟登記證之寺廟,
無法或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改發給寺院、宮廟證之寺廟,而監督寺廟條例之適用對
象僅指寺廟,又寺廟係佛、道教之特有宗教建築物,足見監督寺廟條例並不適用教會
教堂等宗教組織,故宗教團體法所稱「寺院、宮廟」當然也不包括佛、道以外的宗教
。
問題六:第一條(目的)「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特制定本
法。 」,條文中「維護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的「健全發展」是指不違反尚未通過之
《宗教團體法》就可以了嗎?或是還有其他的定義或規範?
答:正所謂「徒法難以致行」,因此若為維護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當不可能僅遵守宗
教團體法即足夠,宗教團體法之通過僅係為我國宗教團體建構基礎法秩序,為宗教團
體之發展奠定基石,且觀諸宗教團體法草案之內容,即可知該草案係多方妥協後之結
論,僅重視財務公開透明化,其餘規定均非強制規定,大多為鼓勵性質之立法,故宗
教團體健全發展維護實須仰賴進一步法令規範之建構及其他面向政策之配合。
B文:說明者認為光是一個宗教團體法不能夠健全發展,這只是個基本法內政部卻說
這是特別法了,不是基本法,立這個法就可以健全發展了。既然為宗教法人,宗教法
人之財產可以不用登記在宗教法人名下,可能嗎?39條及43條讓耕地可以登記為宗教
法人、寺院、宮廟所有但是違法建築物並沒有所有權登記,只是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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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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