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的正義 公布犯罪嫌疑人行不行】
南投縣某高中學生A男疑似性侵女同學長達兩年,還被爆料以警察之子的身分,威脅女同學不能說出去,警方也被懷疑意圖吃案,引發網友們的怒火,進而肉搜,A男的姓名與照片等個資並被公布在許多網路論壇上。
日前,南投縣政府要求論壇撤下相關文章,並認定《巴哈姆特》消極不配合刪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其裁罰6萬元。公布「誰」的資訊會違法呢,以下來分析~
🎸在網路論壇上,公布他人姓名、涉及事件或前科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個資法」的部分:
依「個資法」第19條,應有特定目的,並有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等情形,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
這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保護對象是兒童及少年。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4款規定,如果在網路、廣播與電視等媒體上,報導、記載身分是「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兒童及少年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會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移除內容會被連續處罰到移除為止。
🎸在本次事件中,到底可以公布誰的姓名與涉及事件呢?
加害嫌疑人:
A男是性侵案件的嫌疑人,除非證明有立即再犯的危險性,否則公布他的姓名與涉及事件,並不具有公共利益,公布有違反個資法之嫌。
且A男是高中學生,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依兒少法的定義是
少年」,受到兒少法保護,當他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時,不能公布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
A男的父親:
雖然A男的父親是高階警官,雖被懷疑有向警方施壓,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兒少法69條中「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親屬的姓名或其關係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的資訊,所以少年A男父親的姓名,也屬於兒少法規定不能公布的範圍。
疑似吃案的警員:
因為員警具有公務員身分,且涉及事件是其職務所職掌的範圍,如果他吃案,會造成警方行使國家賦予公權力的威信受到質疑,公共利益嚴重減損,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以他的姓名在個資法規定可以利用個資的範圍中,公布並不會違反個資法。
所以正義鄉民們請注意!在南投少年性侵案中,公布少年A與他的父親的姓名與涉及的事件,會被依個資法及兒少法處罰,將輿論的力量轉向督促警政機關積極作為,才是比較好的做法。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34的網紅魯明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目前法規對於跟蹤騷擾案件,並無相關的法源依據,僅勉強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但都有其不足及限制。 - 而內政部現前的版的跟騷法草案定義太狹隘,將跟騷定義為性騷擾不當追求的再犯,若要適用跟騷法有僅有兩種狀況,第一、必須要被害人提出性騷擾申訴成立,行為人經裁罰、懲處、懲戒或糾...
犯罪被害人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
時常會在新聞或社群媒體看到疑似性騷擾的消息。不過,什麼是性騷擾,每個人似乎都有他的一套理論。
但是,在法律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呢?�——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為。
另外,這樣的行為要成立性騷擾,還要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
1⃣️ 基於對方對性騷擾行為的順服或拒絕,作為工作、教育等權益的利益或不利益。
2⃣️ 用文字、圖畫、影音、影像等方式展示播送,或是藉由歧視、侮辱的言行等方法,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是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是不當影響他人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是正常生活的進行。
如果對他人性騷擾,地方政府可以依法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那麼,實際發生的時候,法院怎麼認定性騷擾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從法律規定來看,性騷擾的定義側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行為人有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不是判斷的重點。
也就是說,法院會判斷行為有沒有造成被害人「損害人格尊嚴」或是「造成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只要被害人主觀上有這些感受,即使行為人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仍會成立性騷擾。
——
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另外規定了「強制觸摸罪」,但成立的條件比較嚴格:行為人要基於性騷擾的意圖,趁著他人來不及抗拒的時候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和前面行政法院見解不同的是,強制觸摸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性騷擾的意圖。
什麼是「身體隱私處」呢?
高等法院曾經有個案例,討論被告碰觸被害人的小腿、親吻腳趾,是否成立「強制觸摸罪」。
法院認為,身體隱私處除了生殖器、鼠蹊部之類大家認為比較隱私的部位之外,在解釋上不能只以身體部位是否外露作為唯一標準,還要判斷如果對這個身體部位親吻、擁抱、觸摸是否與性有關,並干擾被害人與性有關的平和狀態。
另外,這樣的碰觸,也要從被害人的角度,以及社會觀念之下,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身體隱私處。
像是上司、部屬之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行為,是帶有性暗示的調戲行為,而且在身分關係的影響下,會讓被害人有不舒服的感覺,屬於性騷擾。
但是摸小腿、親腳趾並不是台灣社會觀念下可以任意撫摸碰觸的身體部位,而且這樣的行為在親密關係中,是帶有性含意的挑逗調戲行為。
所以,高等法院認為摸小腿、親吻腳趾是強制觸摸罪的「身體隱私處」。
——
今年年初,媒體報導桃園市一名中年男子多次觸摸女同事的耳垂,同事不堪其擾之下提告。但桃園地檢署偵查後,認為並不構成性騷擾罪,因此將男子不起訴。
而從當時的新聞報導內容判斷,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此外耳垂也不算「身體隱私處」,不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所以對被告不起訴。
不過,因為被害人主觀上已經認為遭受性騷擾(重要),即使被告主觀上沒有性騷擾的意思,還是符合性騷擾的定義,被害人如果透過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申訴,可以由地方政府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性騷擾
犯罪被害人定義 在 書閣&生活隨筆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來點小說吧
🍺歡迎收藏或分享,推廣閱讀需要您。🍺
今日來介紹六月新書,是本挺有創意的推理小說。共有七篇獨立故事搭配七篇深入解謎對談,看完結局後,如同作者所在序中所言:是個沒人破解的了之謎案呀。
〔無雷大意〕
茱莉亞為出版社編輯,她千里迢迢到海島尋找小說家格蘭,預計重新出版他25年前的推理小說《白色謀殺》(共7則短篇)。在梳理這些陳年故事時,茱莉亞發現每則文義皆前後不一,也巧合的與30年前發生的懸案有關。格蘭這人似乎藏有更大的秘密……。
故事主線的茱莉亞挺忙碌的,而她本身也有秘密在身。
書中提到格蘭的論文《偵探小說中的排列》,以數學概念定義出謀殺謎案的結構。也就是一個謎案會有的多種組合:被害人與嫌疑犯重疊(可能是自殺)、偵探與兇手重疊、兇手和嫌疑犯為同批人……等等。這七篇故事便是由此而來,這麼多種排列組合,在辦案時所有因素皆要考慮,實在燒腦。
而「兇手與嫌疑犯為同批人」最能代表的作品便是謀殺天后阿嘉莎的《一個都不留》。被本書作者借此經典橋段一用,並在該文結尾加入自創的巧思,很有意思!
解謎的過程、複雜的人心、巧妙的手法,皆在書中雙方的訪談中能得到解答。若是細膩之人,能搶先發現不合理處。我是甘拜下風,完全解不出任何一篇故事。(笑)
另外,導讀的部分很精彩,深入解析了犯罪解謎小說的演進史與架構,於博客來網站上看得到完整的精彩導讀。初接觸推理小說的話或許可以看看此書,多種謀殺類型一次擁有。
書名/ #第八位偵探
作者/ #Alex Pavesi
出版/ 感謝 #皇冠出版
犯罪被害人定義 在 魯明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目前法規對於跟蹤騷擾案件,並無相關的法源依據,僅勉強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但都有其不足及限制。
-
而內政部現前的版的跟騷法草案定義太狹隘,將跟騷定義為性騷擾不當追求的再犯,若要適用跟騷法有僅有兩種狀況,第一、必須要被害人提出性騷擾申訴成立,行為人經裁罰、懲處、懲戒或糾正後,或是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遭起訴或緩起訴,且一年內仍再犯的案件,才符合警方糾纏犯罪受理的門檻。
-
但社會對於跟騷法的期待是公權力能即時預防性介入,因此目前草案方向完全不如預期。
-
建議內政部能再多開幾場公聽會,多聽聽人民的心聲,並邀集各部會共同商議,早日落實跟騷法施行,千萬不要再有以拖待變的心態,拖延跟騷法上路。
更多魯蛋資訊:
Instagrm:https://www.instagram.com/jackruegg/
FB:https://www.facebook.com/taoyuan.jackru
犯罪被害人定義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女作家輕生案如果發在台中 社會局長:會揭露資訊】
台中市去年有1414件性侵通報案,平均每天約有4人遭性侵。市議員張耀中說,依據犯罪學的黑數理論,沒通報的黑數會多好幾倍,且不包括被騷擾的案件,情況會更嚴重。最近「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作家林奕含輕生,引起各方揣測,他聽說主管單位還要求禁止外洩,不可讓媒體知情報導。
張耀中問社會局長呂建德假設此事發生在台中怎麼辦?呂說會與衛福部溝通,揭露資訊,誠實公開。
張耀中建議社會局應利用這個林奕含事件這個契機,重新審視性別關係的界定,有關性侵保護的預防性宣導,不要等到重大事件發生在本市的時候才來補破網。
張耀中指出,根據家暴防治中心統計,去年性侵通報計1414件,加害人的類型統計幾乎是認識對象,是男/女朋友有245件,比例約17%,接著是”其他”類約13%,定義是被害人不清楚兩造關係,或解讀知道對方式某人但無法定義雙方關係,第三多的是網友,部分佔比約11%。
犯罪被害人定義 在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 Facebook 的必吃
... 協會臺北分會, 台北市. 398 likes.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位於臺北地檢署第三辦公室, ... 不被往事定義,走出複雜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C-PTSD.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