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過去多次被質疑,無法給予被害人跟家屬實質協助,對此,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更名提出多項改革方案。目前法令協助的對象,只限於死亡、重傷及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修法也將擴大保護傘,擴及配偶、三等親家屬、經過註記的同性伴侶等等。
另外,警察、司法人員跟犯保協會,也要主動告知被害人法律協助資源,而法扶基金會、犯保協會應建立雙向溝通機制,串接單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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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對象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下午我們邀請了民間各界代表以及相關部門,召開了「有溫度的連結:犯罪被害人權利及服務法制化」公聽會。
整場公聽會從下午2點開始,一路至6點才結束討論。會議中,被害人代表叡叡媽媽、 中華民國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皆舉出許多目前在接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時、或是面對司法相關事務時,所面臨到的種種問題。
臺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也是我自己本身案件的委任律師之一 陳孟秀 律師也提到,前天燈泡案三審定讞,至今連律師、受害者家屬本人,都還沒收到任何通知及判決書,一切皆是透過媒體得知,「我們的司法,真的有尊重被害者家屬嗎?」
在這邊我要非常感謝今天出席的所有代表,長達四個多小時的公聽會非常精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從 1998 年完成立法至今已經過了22 年,然而現行法令與落實情形對被害人權利保障仍然不夠完善、提供的服務難以貼近被害人需求、提供服務的第一線人員也同樣面臨許多困境。
對此,今天公聽會我們針對相關部門提出幾個改革方向。
首先,疑似犯罪被害事件發生時,相關單位應有法定通報義務並建立標準化的機制。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有疑似犯罪被害事件,應該通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基於被害人權益及服務的目的,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共同研商案件通報標準、通報資料的銜接、系統電子化的可能,以及個人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建立標準化之通報機制。
第二,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釐清法定服務的範圍與定位。
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依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差異,例如:事件類型、年齡、性別、身心障礙、家庭資源等,規劃相應的服務方案。包含服務時間、服務強度、重點個案、訴訟服務與陪同出席等。同時,也應建立最低服務標準,定期檢視各分會落實情形。
第三,鑒於重傷案件被害人長期照顧的需求,在身心障礙鑑定期間難以獲得支持。
對此,法務部與衛福部應該共同協調因應措施,減輕重傷案件被害人因為服務銜接空窗所產生的經濟重擔。此外,法務部應該重新考量重傷補償金的設計,並且研擬增列生活照顧費用的補償項目,以周全重傷案件被害人的經濟安全。
第四,司法院應盡速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依據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的決議,司法院應盡速核定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修正之《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草案。同時,也應該強化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合作聯繫及轉介機制,設立各分會的單一窗口。
第五,法務部應進行犯保協會的組織改造,讓決策與服務貼近被害人。
為使服務貼近被害人需求,法務部應該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的政策建議,進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組織改造以提升專業自主性。包含總會引進專業專任之正、副執行長,以及董事會民間化與決策民主化,其官方董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納入犯罪被害人保障名額。
第六,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有賴跨部會合作,應修法明訂各部會之權責。
鑒於被害人權益的各項業務涉及諸多領域行政資源的協調與整合,應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明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的橫向連結。並於地方政府層級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與警政、司法、社政、衛政、勞政、教育等單位之橫向聯繫,達到相互協力目的。
第七,國家負有推展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並提供必要資金的責任。
行政院、司法院、法務部及衛福部,應該積極協助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的落實。行政院及法務部應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中的政策建議,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短、中、長期人力充實計畫,配置合理資源與專業服務人力。
最後再次感謝今天所有與會的來賓,未來的任期內,我會持續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的相關修法,讓有溫度的連結,真正落實到我們的體制當中。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對象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組的重要議題,做成行政層級提升、經費保障、增設專責人力的共同決議。
今天質詢有兩大重點:目前社會安全網計畫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如何產生互相通報和支援的效果?以及犯罪人保護協會應邁向專業化、專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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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制訂的「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讓其他機關,例如:警察局置犯罪被害保護官協助被害人轉介聯繫犯保,檢察機關在相驗時,也須讓犯罪被害人知悉相關保護措施和如何申請補償;矯正機關的出監移監資訊的交換。除了這些被動交換資訊外,犯保協會亦須提供被害人相驗及殯葬服務、被害人緊急保護措施、協助被害人參與訴訟、協助被害人及其家屬申請補償。規定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八種業務。
Q1、請問目前社會安全網計畫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如何產生互相通報和支援的效果?
社安網計畫第101頁,有稍微提到,但標題是「建立犯罪被害保護官等相關制度,提供被害人所需協助」社安網的機制,如有涉及犯罪事件利害關係人是兒少、身障、老人,社安網會通報過來。
但從社安網的機制,比較沒有規範到從犯保這邊轉介過去社安網的機制。
Q2、犯保要為受害者及關係人做那麼多事,有個案管理機制嗎?(目前沒有一套全國統一的機制,如果跨縣市怎麼辦?)
衛福部有脆弱家庭以及各種保護個案家庭的個案管理系統,我認為犯保這邊應該好好善加利用這套系統,互相支援轉介。
依犯保法第29條,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保機構,名稱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在各地檢署設有分會。根據犯保協會組織章程,董事由一、分會之主任委員、二、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三、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四、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組成
Q3、請問,目前董事長是誰?職務是甚麼?(高檢署檢察長)
Q4、請問執行長是誰?職務是甚麼?是兼任還是專任?(檢察官兼任)
Q5、各分會主任委員代表分會嗎?
各犯保分會,要對外行文、人事案或牽涉經費簽核,依據章程第22條設置的主任委員到底有沒有是不是真的業務最高主管或真正對外代表分會?
全部的簽呈,須由分會人員,上簽官長,再主委,最後呈榮譽主委(檢察長);如果涉及經費,還要會簽地檢署會計人員。就連個案服務紀錄,都需要由榮譽主委簽核。
這樣看來分會的主委只是虛位的。
總務秘書丶會計秘書丶執行秘書(官長)丶榮譽主委(檢察長),全部都是地檢的人員兼任。
Q6、請問分會到底專職的人力有幾位?(2-5)
我要強調的是,整個犯保協會,幾乎等同地檢署的附隨組織。甚至許多協會是設在地檢署裡面,要拜訪協會是需要換證的。這也讓基層地檢署的官員又要兼犯保業務。
從犯保條例來看,犯保的八項核心業務,並不是犯罪偵查,而是對於犯罪被害人及關係人提供後續的陪伴、生理、心理輔導;就業、職訓、生活重建,這些是需要社工、心理不同專業領域的參與。
Q7、犯保協會109年工作計畫共計編列2億336萬6千元的預算,其中業務及管理費1億2062萬3千元,保護費用僅8,304萬3千(參見附件109年犯保預算書,第11頁及32-34頁)。換言之,直接或間接用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費用僅占35%左右(8304萬/2億2336萬),尚不到四成,超過六成、甚至近七成都是業務管理費用,請問是否如此?
司改會議第一組有關犯保的幾個重要的政策方向,包括:
1.行政院應提升被害人保護機關層級。
2.建立單一聯絡窗口,全程給予被害人協助。
3.建立專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警察體系,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業人員。
為了讓犯保業務更親民、更專業,建立一個類似法律扶助基金會,有法定預算來源,獨立於檢察體系,專業的犯保協會,這樣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最後,衛福部有統計,從2013~2018年6月,6年多間,在社區發生的疑似精神病人突發事件,共165件,其中自傷40件,傷人57,傷人致死34件,其他34件(被傷害、燒毀民宅、攻擊警察、迷路、被不明人士攻擊、逃出安置之家、搶劫等公共危險)。
2014~2018年6月,157件中依個案照顧等級分析,列為一級照護者47件,二級合計23件,三級合計26件,4級合計21件,5級0件,而有四分之一強,40件為非照顧對象或已銷案者。
這些案件,許多都有經過司法精神鑑定,但由於司法精神鑑定是在不同醫院的精神科進行,衛福部並無鑑定原始資料。
而案件有不起訴、起訴;起訴後又有無罪、有罪判決,法院並沒有完整的案件卷宗。
所有案件應該在各地檢署執行紀錄科,都有完整卷宗保存。(這部分我已經和司法院刑事廳討論過)
為了徹底了解這些突發案件的發生原因,建構更完整的社區醫療模式,這部分我會再邀集衛福部心口司看如何進行相關研究,在請部長再只是協助配合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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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對象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集主題:「漫夜馨光:愛與勇氣的旅程」新書介紹
專訪:吳佳穎(台南分會執行祕書)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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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帶你深入庶民街道,吃遍撣式米飯、滷豬雜與茶葉沙拉等在地小吃
全程步驟化圖解,玩緬甸So Easy,這一本就夠!
本書特色:
面對殘酷的遭遇,人生該何去何從?失去親人的痛,該如何面對?遇到生命的困境,又該如何勇敢去與命運搏鬥?
本書整理了二十個真實的案例故事,每篇都是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親身經歷的血淚歷程。每一個事件,無論是否曾受到社會關注,這些回首不堪、刺痛經歷的人,又如何能在時間迴廊裡重新站起來,成為別人生命中的導師。透過書中一篇又一篇的傷痛故事,喚起生命裡最堅韌的力量。這是一段段愛與勇氣的旅程,看看他們如何用「愛」與「勇氣」,永遠不放棄,更勇敢地活下去。
接受失去,才能擁抱未來,活出一個加法的人生;走出悲傷,生活的現實,再大的痛,還是必須想辦法活下去。因為意外悲劇,總是來得令人措手不及,是世人最難以坦然面對的遭遇。而如何完成哀悼不幸的事實,往往是走出意外傷痛最主要的功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近二十年來在各地默默地服務許多正經歷被害傷痛中的家屬,並結合社會各界有關法律協助、社會工作、社會救助、心理輔導及醫療照護等各種資源,協助遭逢巨變者走過生命的幽谷,陪伴他們度過黑暗,迎向黎明,成為漫夜中的星光。
《漫夜馨光――愛與勇氣的旅程》的出版,不僅是從事司法、社會工作、諮商輔導及教育工作者必須閱讀,更啟發我們去瞭解生命的無常並企圖找到意義的一扇窗口。藉此向每位馨生人予以鼓勵與致敬。
作者簡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Association for Victims Support (AVS)安琪
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而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
本會係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現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者本人。
本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報奉法務部核准,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本會於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地成立二十一個辦事處,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各地辦事處改制為分會,並設立委員會納入民間資源人士擔任主任委員,以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配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擴大納入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及兒童少年被害人為服務對象。自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本會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設,已成立第二十二個分會─―臺灣橋頭分會,以就近服務北高雄市地區民眾。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
高安妮/採訪撰文
曾任報社雜誌社採訪編輯、出版社主編。現為自由文字工作者,著有:《歸零,才可以逆轉――重刑犯變身油漆大亨》、《預約人生下半場》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對象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18)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司法委員會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林佳龍認為無法動之,有錢卻無法使用的窘境。林佳龍於司法委員提案並獲通過,法務部要盡速修正緩起訴處分金要點,讓目前處分金超過6億以上的資金過去處分金能補助人事費用,以及打破必須自備百分之二十自籌款的規定,讓相關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服務對象的民間團體亦能使用,強化有效運用緩起訴處分金,並積極結合民間資源以利推動被害人保護工作。
林佳龍首先表示,各縣市犯保分會從事直接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有限,目前各縣市犯保分會從事直接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只有38人,平均每縣市所分配的專業人力只有1-2人,犯保總會規劃工作的人員亦只有5人,從直接服務到規劃人力,均面臨人力不足,服務品質難以提升的困境。
林佳龍舉出數據,目前緩起訴處分金專戶有513,260,665元,認罪協商判決金專戶有100,696,199元,超過6億以上的資金無法動之,有錢卻無法使用的窘境。
於是林佳龍於司法委員提案並獲通過,法務部要盡速修正緩起訴處分金要點? 打開過去處分金不能補助人事費用的困境,以及必須自備百分之二十自籌款的規定,並且廣開大門,讓相關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服務對象的民間團體亦能使用,強化有效運用緩起訴處分金,並積極結合民間資源以利推動被害人保護工作。法務部曾勇夫表示,非常贊成林委員的看法,會盡速修改。
司法委員會上會期通過決議,在下會期(九月)會送進立法院,法務部已經在進行犯保法的大修的討論,林佳龍表示他的版本正與律師與學者研討中,近期提出。他的修法版本將著重中央設置被害人保護委員會負責決策,增設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從事地方之決策、資源整合工作;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以支應被害補償金、被害扶助金及政策推動費用,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運作經費;對於非中華民國國籍於我國領域合法短暫停留者,在我國領域內因犯罪被害而死亡時,以及中華民國國籍於我國領域外因故意犯罪而死亡時,因無法申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基於人道與照顧,增設「犯罪被害扶助金」等。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對象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23)日上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林佳龍委員就今年初我國兩名留日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遇害乙案質詢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林佳龍委員表示從年初以來便積極協助被害者家屬赴日處理調閱資料等後續事宜。而此一個案,也凸顯司法互助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實施之後出現了一些適法性問題。林佳龍委員已提出相關條文的法律修正案,及提案要求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被害者家屬進行法律等相關事務之交涉,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會議中多數委員相當認同林委員的提案,並決議建請內政部和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以完整保障國人權益。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删除互惠原則後,非我國國籍而在我境內被害者,如外國遊客,甚至非法入境者都可能申請被害補償,然如本案擁有我國籍而在國外被害者,卻無法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被害者家屬而言,需強忍傷痛,花費心思和資源去面對漫長的司法及求償過程,林佳龍委員要求外交部和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建立單一窗口,以專案整合的方式積極協助家屬,他也委託專家學者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了希望能及時協助此一個案,針對法條中對於國人於境外遇害卻無對等保障的情況也能予以改善。
林佳龍委員表示兩名被害者的家屬都非常善良,也很為他人著想,對於加害者一直相當包容,故讓外界誤以為本案已解決,但事實上加害人張志揚的父母卻對此事不聞不問。政府相關部門的態度也十分消極被動,如被害人家屬想取得加害人的身份證字號以進行假扣押等求償程序,外交部和法務部卻以保護個資為由互踢皮球,致民事求償的作業延宕至今。林佳龍委員強調,賠償金額並不是求償重點,而是藉此釐清責任及恢復當事人的名譽。本案純為一件謀殺案,而非感情糾紛,與部分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有所出入,新聞報導逕冠以情殺案件,對被害者名聲和其家屬已造成二度傷害。
日本的偵查調查報告業已出爐,大致確定本案為謀殺性質。林佳龍委員詢問吳次長,是否能夠成立單一窗口來協助家屬處理善後?另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方向,林佳龍委員提出為避免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對象範圍過廣,建議參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除戶規定的精神,將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犯罪被害人,如長期旅居海外之僑民,即使仍具我國國籍,仍排除於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範圍。
同樣地,凡非我國國籍而在本國領域被害者,宜排除偷渡等以不法方式進入我國領域者或是短暫停留者,如觀光旅遊,限縮為「合法居留或定居」之非中華民國國籍,始屬得申請被害補償的範圍。對於國人的在境外與非我國籍人士在我境內的法律保障將形成較為對等的狀態。吳次長答覆按現行法律,國人在境外遇害死亡或重傷目前無法獲得補償,但法務部願意提供心理輔導與法律諮詢等相關協助。法務部無法赴日直接提供協助,只能在國內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給予扶助,他認為成立單一窗口並無必要。委員會仍堅持成立專案小組來做好跨部會的分工與協調,以協助家屬進行司法求償作業確有必要性。吳次長亦提到法務部正在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中有關犯罪被害的補償對象,另對於林佳龍委員提議在我國境內非合法居留應排除於補償範圍之外等相關意見,均會納入研議修法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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