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冼國林、屈穎妍及葛珮帆就「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判決的評論有誤】
商人冼國林早前在一段影片中批評法官「唔識字、無常識」,並舉一宗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為例,指被告在暴動現場被搜出背包有「士巴拿、對講機、電鑽等」,但法官稱物件藏在背包內,未有拿出來使用,所以不算藏有攻擊性武器。
冼國林質疑法官不懂中文,把條文的「藏有」詮釋為「展示」,專欄作家屈穎妍有相同批評。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在評論另一宗案件判決時,質疑「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案件為何需要考慮被告意圖。
1.冼國林描述案情及判決理由有誤
翻查傳媒報導,冼國林應該把兩宗不同案件混為一談。第一宗案件是工程師在灣仔港鐵站被指藏有「士巴拿、對講機、電鑽等」工具,而裁判官提及「物件藏在背包內」為另一宗餐廳侍應被指藏有士巴拿及行山杖的案件。
兩宗案件的被告在案發時,均不是身處暴動現場被捕。第一宗案件的被告脫罪,是因為作供警員的證供有問錯,無法證實被告管有涉案工具。而第二宗案件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非單純因為涉案工具藏在背包內未有使用,同時因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
因此,冼國林對案件的描述有誤,而且未有講述裁判官判被告罪名不成立的關鍵理由,內容誤導。屈穎妍的文章批評判決理由有相同問題。
2.「攻擊性武器」的法律定義
另外,冼國林認為只要藏有涉案工具,便符合「藏有攻擊性武器」的定義,這個說法錯誤。
根據《公安條例》下「攻擊性武器」的定義以及過往案例,如果不是「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人的物品」,包括一般工具如士巴拿及電鑽,除非管有者有傷人意圖,否則不算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在法庭上,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以涉案工具傷人,若有任何疑點,按照無罪推定原則應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葛珮帆評論另一宗案件的類似判決時指「判決顛覆了大家對藏有攻擊性武器的認知,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犯罪才可以成立,即是大家藏有槍械也有機會無罪」同樣錯誤。
完整查核報告見 factchecklab.org/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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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定義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林鄭話係為咗保障人權先定細則……
去片:https://www.post852.com/?p=308677
特首林鄭月娥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昨日召開首次會議,會上為警務處等執法機構制定了辦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措施細則,同日晚上刊憲並於今日起生效。林鄭今早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強調細則不是擴大警隊的權力,反而是政府為了保障與尊重人權,才會制定細節。
林鄭發言時提醒激進人士不應以身試法,指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立法程序與市民熟悉的不同,嚴重性僅次於《基本法》,市民在這段時間有疑慮是可以理解的,政府亦有責任不斷說明。她重申該法是針對少數人,保障大部分人依法享有的自由和人權,近日社會多了人知道法律對香港繁榮穩定有積極作用,市場的反應亦朝著這方向發展。有外國傳媒形容立法是香港的末日,說法難以立足。
對於法例被指嚴苛,剝削人權與自由以致製造恐懼,她就稱「過去一個禮拜,睇唔到有咩大量恐懼,如果有呢,都係有人喺度製造白色恐怖」,或是有人做了會觸犯法律的行為才感害怕。她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後已經列明要尊重和保障人權,法例針對的4項罪行有清楚定義,市民不會誤墮法網。法律界擔心的普通法原則,例如無罪推定等都一一寫入法例。
林鄭又引述「好多法律專家」及「有啲國際經驗嘅專家」稱,《港區國安法》相比其他國家的國安法是「相當溫和」,可以說國安法不是製造恐懼,而是開始令香港回復平靜穩定。
至於有人認為昨日公布的細則是「擴大權力」,她強調這不是事實,而是剛好相反。《港區國安法》第43條本身已授權警隊處理嚴重罪案的權力,由於要盡力保障與尊重人權,才制定細則,「事實上,如果市民奉公守法,從來都冇諗過危害國家安全,應該就完全唔需要擔心啦」。
#852郵報 #港版國安法 #林鄭月娥 #白色恐怖 #人權 #自由
無罪推定原則定義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有我的言論自由,但會不會觸犯分裂國家罪呢?
港版國安法全文公布——本週一定要掌握的國際消息!
🔺先來講重點:
① 整部港版國安法想處理的對象就是「反對、批評中國政府的所有人」,包括批評政府、阻礙法律通過、政策執行等皆可能構成國安犯罪。涉及境外勢力的犯罪直接由中央接管,並由其檢察機關與法院審判。它是一部外界無法了解立法過程、完整展現非民主國家用以懲戒「少數亂源」的鎮壓法源。
② 只有中國官方和林鄭月娥稱該法可完善一國兩制,但是國際社會普遍質疑該法將使其走向一國一制。有媒體分析指出林鄭沒看過草案條文,但卻仍全力支持。
③ 美國宣布撤銷香港特殊地位,暫停對港執行優惠待遇規定,各國陸續表態提出批評及深切關注。
④ 多數台灣媒體評論該法:台人聲援港獨、反中恐觸分裂國家罪;僅中時電子報以中國人大常委、林鄭月娥的立場貫穿全文,輔以蔡英文總統的批評,及國台辦對蔡的反擊做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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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長怎樣?
「北京162人無異議通過港版國安法!」中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同意的結果,通過了極為爭議的《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新華社昨日深夜發布港版《國安法》全文,該法條明確列出:「觸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四項罪行,罪行重大者,最高刑罰都判處無期徒刑。」
☑️ 新華社公布港版國安法,一定要看!
#一定要細讀才知其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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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報導ㄧ次看!
#今日四大報頭版超適合收藏
[ #聯合新聞網 ]
港版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劍指台灣?
當中的分裂國家罪(第廿條),指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此法不僅處罰港獨分子,也警告甚至處罰聲援港獨、資助港獨的台獨人士等,不論其是否採取武力威脅。
[ #自由電子報 ]
港版國安法無限上綱 外人聲援也可能有罪
第三章「罪刑和處罰」第六節第38條明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這意味條文效力範圍無限上綱,凡是議論香港政治者,若內容涉及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行,不管身在香港或他方,都可能觸法。
[#中時電子報]
港版國安法施行 明確規範4大罪行
1、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表示,立法考慮兩種制度差異和香港具體情況,與維護國安的全國性法律相銜接,與香港現有法律體系相兼容,體現了「懲治極少數、保護大多數」的原則。該法實施後,將堅決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推動「一國兩制」沿正確方向前進。
2、林鄭月娥發表聲明說,這次立法是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要一步,實施法例後,「困擾市民近一年的社會動盪可以減退」,香港可以重新出發。她說,立法體現了重要的法律原則,例如無罪推定和保護嫌疑人的權利。
3、蔡英文總統表示,大陸曾經承諾香港50年不變,港版《國安法》強行通過,罔顧香港民意,背棄承諾,更證明「一國兩制」不可行。行政院則表示,港版《國安法》將嚴重影響香港社會的自由人權與穩定發展。
4、對民進黨政府的嚴厲批評,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昨強調,民進黨當局對香港國安法說三道四,公然歪曲事實,顛倒黑白,企圖繼續與亂港分子勾連,危害國家安全,再次暴露圖謀插手香港事務,搞亂香港,謀求台獨的險惡用心。香港《國安法》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四種犯罪行為的構成及其刑罰作出明確規定,必將斬斷民進黨當局亂港的黑手。
[#蘋果日報]
【港國安法通過】管轄權太超過!在台主張台獨出國恐「被送中」 4類罪可囚終身
新華社昨(6月30日)深夜發布備受矚目的《港區國安法》全文,刑度與寬度都較預期大,「非港人」或「不在港犯案」都適用;4類罪名最高皆可處無期徒刑;此外,定義寬泛的「煽動」分裂國家行徑就能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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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社會陸續表態!
[#美國商務部]
資料來源:美國台灣觀測站
美國商務部在美東時間6/29下午宣布:暫停香港特殊出口地位,尤其不再豁免出口管制,將香港視為中國。這個政策主要目的是回應中共將推出的香港國安法,危害了香港自治,因此讓美國的特殊敏感技術落入解放軍或者中國國安單位的風險大增。
在中共推出香港國安法之際,美國祭出了多項反制措施。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宣布:即日起終止向香港出口軍事設備,限制軍事以及軍民兩用的科技出口,理由是因為沒辦法區別出口到香港的東西是否會落入解放軍手裡。北京方面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美國才需要如此針對中國政府做出反制。北京以一國一制的方式對待香港,美國方面也需要如此調整政策,來反應香港實際的情況。
[#國際反應]
英法德日等27國促華三思
英國駐聯合國大使布雷思韋特(Julian Braithwaite)在瑞士日內瓦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表示:「破壞『一國兩制』並對人權有明顯影響的國家安全法在港強制實行,我們對此表達深切關注。我們呼籲中國和香港政府對強推這推此法三思,聆聽香港公眾、各機構與司法界的意見,以免權利與自由更受侵蝕。」布雷思韋特的發言代表27國,當中大部份是歐盟成員國如法國、德國,亦包括澳洲、加拿大、日本、新西蘭、瑞士等。
歐盟6月30日表達憤怒,將考量如何回應。歐洲理事會主席米歇爾表示強烈反對這一決定,歐洲議會人民黨黨團主席韋柏則說,香港是新的柏林,呼籲歐洲保護為自由奮鬥的香港人。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6月30日報導,國際特赦組織表示,港區國安法立法「相當於香港近年歷史上對人權的最大威脅」。
英國廣播公司(BBC)中國特派記者麥迪文(Stephen McDonell)分析,港區國安法是令人恐懼且不受束縛的工具,專門用以鎮壓政治動盪。
港媒立場新聞分析指出,林鄭月娥作為特區之首,除了多次重申支持及配合中央立港區國安法,沒有顯示過她在整個過程中扮演了什麼實質角色。尤其當她被問到如何詮釋草案說明時,往往無法正面回應,面對提問如港區國安法是否凌駕《基本法》和人權法,她推稱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
(陸續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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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新聞覺得很扯
法治國家重要基本原則的無罪推定原則,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
如果沒有證據使獲得合理的確信被告有罪,則被告即無罪,無須被告證明自己無罪
結果台灣的高官說:林北說你有罪就有罪,你要自己舉證你沒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在台灣已死?現在民主法治倒退進入警察國家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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