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要寄存證信函不知道對方地址怎麼辦
很常有網友私訊我問
「我的房客欠房租不繳,趁我沒注意直接搬走,想討債都不知道他現在住哪裡!」都到期了人還不搬走,LINE 傳半天不讀不回,打電話」
首先,存證信函沒有一定要寄到戶籍地
不管是他現在租屋的地方、工作的地方,或是戶籍地,只要對方收得到都可以寄,不用擔心沒有對方的戶籍地址。
但是如果是像上述狀況,根本完全不知道對方的住所資料怎麼辦?
依照民法第97條: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所以如果你真的不知道對方住址,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走完程序之後意思表示就視為到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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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保全命令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訴法第531條第1項及第533條、第538條之4,債權人負有「無過失責任」,並以保全命令因「自始不當」、「債權人未依限起訴」或「債權人聲請」而撤銷一事為其責任成立之事由。關於後二責任事由構成與否之判,實務、學說向來本於其文義採取所謂「形式標準」,而將之與保全命令之特定撤銷原因相連結。然而,此種「形式標準」是否妥當,頗值懷疑。
陳瑋佑教授在本文,將先扼要回顧最高法院及學說之態度,再簡單觀察繼受母法中同樣設有程序法上特別責任規範之德國法及奧地利法。並在此基礎上,一面反省向來見解之妥當程度,一面嘗試論證認定「債權人未依限起訴」、「債權人聲請」之責任事由存否所應兼採之「實質標準」
◎本文出處:不當保全命令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所定「債權人未依限起訴」及「債權人聲請」之責任事由為中心,#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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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是我寫的我卻不能唱?WTF】
#蘇打綠 吳青峰 #著作權
▌事情是這樣的
蘇打綠的主唱青峰要在小編的家aka發大財市開演唱會,但在演唱會來臨之際,竟爆出青峰被以前的經紀人告侵權。粉絲深怕之後演唱會只能坐在台下看偶像哭,無不淋雨涕泣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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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怒道:「臭小子,那些歌是我的,你不准唱也不能讓別人唱!」
青峰眉頭一皺發現案情並不單純,但他找不到李組長於是他偷偷來問小編,表示願意以親筆簽名作為交換,小編瞞著老闆偷偷接下了這個案子,兀自在螢幕前發出嘿嘿嘿的笑聲。
(設計橋段)
(大家多支持法白以後搞不好會有動新聞謝謝我超愛看動新聞的)
▌青峰可能犯了什麼法?
從新聞來看,經紀人有提刑事訴訟,欸對,我們的著作權法可是有刑責的。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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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峰開演唱會唱歌,涉及的是 #公開演出,因為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像你阿嬤在橋下的朋友聚會跟著卡拉OK伴唱帶唱歌搖擺,使出落拍絕技(抱歉你阿嬤就是我)就是種公開演出!著作權法第26條就規定,原則上 #著作人 才能公開演出他的音樂著作。
▌素隨?著作人素隨?
著作權不同於商標權跟專利權,在你完成創作的當下著作權就自然產了,並不需要特別申請,例如小新一畫完肥嘟嘟左衛門,那隻豬就屬於他的了,所以在沒有特別契約約定的情況下(如果真的有轉讓著作財產權就另當別論),青峰當然是這些歌的著作人,他可以公開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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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他授權給別人的話,就不一定了。
▌專屬授權 vs 非專屬授權
青峰的律師說,青峰的確專屬授權給經紀人,但授權關係已經終止了。顧名思義,#專屬授權 是指連 #著作財產權人 在授權的範圍內都不能行使權利,也不能再授權給第三個人,#非專屬授權 的話,著作財產權人自己還是可以利用已授權的著作。在專屬授權的期間,青峰不能唱自己寫的歌,這是可以肯定的,但如果授權期間已經結束,經紀人還說他侵權就沒道理囉。
▌經紀人憑什麼叫青峰不准唱歌?
經紀人依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聲請法院 #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 #禁止青峰唱那些歌,這裡要先澄清一點,#定暫時狀態處分 跟 #假處分 是不同的喔!大家都知道,從提告到下判決,耗個幾年都是正常的,但有些事不能等到判決出來才處理,這時候,就可以利用定暫時狀態處分達到 #好像我已經勝訴 的效果,例如讓法院先裁定前妻付多少小孩扶養費啦、裁定維持自己的黨籍以免失去不分區立委的身分啦、要求侵權人先下架侵權的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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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本案中經紀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被駁回了!小編找不到這個裁定所以暫時沒辦法和大家分享為什麼被駁回,但你想想,既然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效力這麼強大,可以達到 #好像你已經勝訴 的效果,那法院一定跟柯景騰用衛生紙一樣,很省著用吼。(威~是很謹慎的使用啦!要符合特定要件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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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講太久了,導播!給我一個退場的take
沒~那麼簡單 就能吃到 法律 系的飯
尤其是在~經過了那麼多的 摧殘~~~
▌法白給你滿滿的好文章:
楊貴智|抄襲、致敬違反著作權法嗎?
https://buff.ly/368m0zn
黃俐菁|什麼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https://buff.ly/2xUZDh3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4NJQ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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