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故肇因於包商在執行「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中的項目時,施工疏失,竟造成近60年來台鐵罹難人數最多的事故。發生如此重大人為的公共運輸災難,交通部長難辭其咎,但執政當局卻以「不能一走了之」和留下善後才是負責等說詞來因應,也顛覆了政務官辭職以負政治責任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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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 #政治倫理 #政務人員法
不辭職下台 事主變公親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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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5年10月27日,台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市長及政務人員涉及選舉活動行為規約》,明文規定市長、副市長、政務首長參加政黨及選舉輔選活動的規範。 規約內容非常嚴格,連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或為特定候選人呼口號造勢都全面禁止。 當時還引起很多民眾刮目相看,...
政務人員法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允詢問考試院長提名人、要求捍衛考試權而非一黨獨大專制!」
👉立法院今天進行考試院長黃榮村被提名人人事案審查,孟楷代表國民黨團對被提名人做詢問,十五分鐘內分別就幾個民眾關心的議題來討論。
🔶包括為何在朝野共識都是廢除考監兩院的情況下,還要接受蔡總統提名?尤其過去還因為被民進黨立委批評是「私校門神」,曾經憤而辭去中國醫藥大學校長一職,並說出「這是對民進黨的示警」,如今是民進黨變了還是被提名人變了?否則真的有把握勝任「末代考試院長」一職嗎?
💡孟楷也提醒黃被提名人,去年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時,就因為行政院主張考試院主管權只及於常任文官,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引發當時多位考試委員批評行政院「侵門踏戶」,如今在行政權不斷擴張的同時,孟楷更關心黃被提名人要如何捍衛考試院職權?確保文官體制與保障公務人員權益與尊嚴。
❎民進黨執政後不斷引發「文官體制崩壞」的質疑,尤其事務官人事任用不需經由國家考試範圍的擴大以及三級機關政務人員增加任用,更是一再打擊公務員士氣,孟楷要求黃被提名人,未來如通過人事同意權,務必要捍衛考試院所肩負的職責與尊嚴,監督與制衡的核心絕不能妥協,尤其在考試院未廢之前,必須堅定捍衛考試院職權,如同過去不惜以辭職來捍衛大學校長尊嚴一樣。
✍這是不卑不亢、公允詢問的立院問答,更是代表人民行使職權,考試院長代表的是五權中重要的一環,絕對不能是酬庸的代表。期許未來考試院發揮功效,才能真正落實我國正確的文官體制。
🔗相關報導:
中央通訊社
是否認同中醫改名台醫 黃榮村:各方意見分歧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007080096.aspx?utm_source=LINE&utm_medium=share&utm_campaign=lineuser
雅虎新聞
可能成為末代考試院長 黃榮村:已有心理準備
https://reurl.cc/g75QOp
自由時報
做好心理準備當末代考試院長 黃榮村:改革責任重大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221630?utm_medium=M&utm_campaign=SHARE&utm_source=LINE
中時電子報
游錫堃拋中醫改台醫 黃榮村:改名必須取得共識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708002511-260407?chdtv
ETtoday新聞雲
中國醫藥大學改名「台灣醫藥大學」? 前校長黃榮村:贊成維持原名者多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708/1755383.htm
聯合新聞網
曾辭校長對民進黨遙遠示警 黃榮村:當時只是持平而論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686457
聯合新聞網
國考中醫改為台醫? 黃榮村:必須要有共識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686396?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政務人員法 在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日前在民進黨婦女部舉辦的小英新住民姊妹會模擬投票活動時,既向新住民姊妹宣導「投給小黨是浪費選票」,還鼓勵她們「看到民進黨蓋下去,蔡英文蓋下去」,且若不小心蓋錯,幹脆再多蓋一下變廢票就好。儘管陳宗彥已就「政黨票」的說法不慎,「導致外界觀感不佳」而道歉,但仍遭到新黨告發違反《選罷法》。然而,促進政黨公平競爭是內政部的職責,陳宗彥公開宣導違背職務的言論,理應辭職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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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小黨 #政務人員法
霸凌小黨的政務官,下台吧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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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法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5年10月27日,台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市長及政務人員涉及選舉活動行為規約》,明文規定市長、副市長、政務首長參加政黨及選舉輔選活動的規範。
規約內容非常嚴格,連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或為特定候選人呼口號造勢都全面禁止。
當時還引起很多民眾刮目相看,覺得「白色力量超越藍綠」。
但若從民主政治、政黨政治的原理來看,其實這樣的規範,不僅牴觸了政黨政治的原則,也模糊了政務官和事務官角色分際,絕非長久之計。
果然,在2019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針對上述規定作出修正,共有「一個限縮、三個刪除」:
❗️一個限縮
候選人定義,從參加初選、宣布參選或政黨提名起算,限縮為正式向中選會登記時起算。
❌三個刪除:
🚫原規定政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和候選人輔選職務。刪除!
🚫原規定政務人員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候選人活動。刪除!
🚫原規定政務人員因市政業務參與政黨、候選人活動,只能就市政議題發言,且不得穿戴標示政黨、候選人旗幟服飾,不得呼口號。刪除!
為什麼有「一個限縮、三個刪除」?
條文修正說明寫「以政務人員法草案為標準」。
但,事實上,政務人員法草案,早在2012年就有了!
2014年原版不用參照政務人員法草案,現在要修改才要比照政務人員法草案,邏輯何在?
其實,在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回覆我的書面說明,才是真正的理由:
「配合市長第二任期施政理念,希望回歸政黨政治運作常軌,適度修正」。
白話講,就是因為柯文哲組黨了。
若按照原版的規約,柯市府人員和市長本人,已經多次違規。
但在政黨政治之下,要求隨著選舉結果異動、必須為政黨政見負責的民選行政首長和政務官,不能幫自己的黨籍候選人助選,哪有可能?
因此,修改規約,為自己鬆綁,是當然之理。
柯文哲市長從政多年來,總是以嘲諷、蔑視的角度看待政黨政治,動輒以「其他政黨都是垃圾」號召無特定政黨偏好的選民,有參加政黨的人,總是有苦說不出。
終於在今年,因為柯市長自己組黨了,才開始體認「政黨政治」的真諦,開始修正過往因對政黨政治無知而產生的不合理期待。
「政黨政治」和「政黨」不一樣。政黨有好有壞,政見有好有壞。
但「政黨政治」是「代議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
除非我們完全放棄代議政治制度,否則,政黨作為代議政治重要的代理機構,必然會有「政黨政治」以及附隨而生各種讓政黨得以運作的機制(例如黨組織、決策機構、黨綱、黨規⋯⋯等)。
希望柯市長往後可以尊重政黨政治的原理原則,就事論事。
不要動輒又講「其他政黨都是垃圾」,用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標榜自己的清高。
今天你沒搞懂政黨政治,隨口批評別人,等改天你自己組黨了,你會發現,你以前提的標準,自己可能同樣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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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法 在 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 - Facebook 的必吃
考試院上周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行政院主張,考試院主管權限「只及於常任文官,政務人員非公務員、不歸考試院管」;但考試委員不滿任行政院「侵門踏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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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法 在 Re: [請益] 政務人員與政務官的差別-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https://goo.gl/C2csm9
政務人員法草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據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
規定進用之下列政治性任命人員:
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
依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不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委員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說明:(答案在下面第2點)
1.本條規定政務人員之定義。
2.現行政務人員之範圍,包括學理上之政務官,即「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如各部
會首長等),以及「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如監察委員
;考試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二類人員,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亦明示憲
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職務之性質與依政治考量而進
退之政務人員不同,此不僅在確保個人職位之安定而已,其重要意義,乃藉任期保障,以
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而具有公益價值。爰於第一項就政務人員之範圍區分二款
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3.司法院釋字第六○一號解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均為法官;復以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依各該組織法律規定,亦均並任法官、
委員(依司法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參
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一號解釋意旨,上開職務均與政務人員有別,爰於第二項明文排除。
另考量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為全國檢察機關最高首長,其道德標準、行為規範及應遵
守行政中立事項,自應比本法所規定之政務人員行為規範更為嚴謹,且法官法亦審酌其職
務性質與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類同,而將其
納入準用上開人員之相關規定,爰亦於第二項明文排除。
4.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中央行政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
員額均應於其機關組織法規中明定,因此,於憲法或法律規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者,亦應
於機關組織法律中明定其職稱及政務級別,始為所稱之政務人員。惟以定有任期及任命程
序之人員,如為無給職,或非屬每日到公服勤之兼任者,與本法所規範政務人員係屬專任
有給有別,爰非本法之適用對象;如:省諮議會諮議員雖亦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惟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無給職,爰非本法所稱
之政務人員。
5.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如:
(1)考試院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第八十八條及其
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
監察院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
。
(2)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第一百零四條、審計部組
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
(3)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四年)-公平交易
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
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任期均
為四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八條。
(5)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專任委員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任期三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六條。
6.駐外大使、代表之任命,實務上雖須考量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派駐國更換大
使須先徵求駐在國政府同意,方能向駐在國呈遞到任國書,以及為免增加駐在國政府困擾
並橫生變數,進而阻礙邦交之發展,於八十九年、九十三年及九十七年總統選舉,以及近
年之行政院內閣總辭,駐外政務大使、代表均未隨同總辭,而係由新任總統或行政院院長
上任後,視業務需要酌予調整,與其他政務人員有所不同。惟渠等人員之身分屬性,仍係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政務人員。
※ 引述《amandear (捲捲)》之銘言:
: 今天普考公務員法考了這一題,要說明政務人員與政務官的異同,我再三確認題目,不是政務人員與事務官的異同,也不是機要人員與政務官的異同,一直以來唸這一科時,老師提到政務官時也都以政務人員即政務官,估狗大神也找不到答案,想請問有人知道異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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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99424165.A.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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